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饒某和楊某某、王某等人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開設「東方中醫養生館」。患者程某(女,歿年33歲)經楊某某介紹到「東方中醫養生館」就其患有系統性紅斑狼瘡疾病找被告人饒某治療。被告人饒某在了解患者程某患有系統性紅斑狼瘡疾病後,對患者程某進行檢查,介紹其有祖傳秘方專治紅斑狼瘡,要求程某逐步停止正在服用緩解病情的降血壓等藥物和透析的治療,服用其配置的中藥。程某病情惡化後死亡。
二.被告意見
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承認未取得醫師資格,與被害人程某籤訂了協議,並約定不承擔責任。
三.辯護意見
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提出程某患系統性紅斑狼瘡是治療不好的病症,死亡是疾病所致;被告人饒某到公安機關交代問題,是自首,且認罪,請求法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被告人供述
養生館開張,由楊某某投資,我在業務上把關,每周坐診一天。養生館內所有從業人員和工作人員都沒有醫師從業證書或者職業資格證。程某來看病時得知程某患紅斑狼瘡病13年了,她臉上有紅斑而且腫了,身體很虛弱,腿也腫了。我把脈後認為是中醫裡屬於傷寒之類的病情。與程某籤訂不承擔任何責任協議的21天治療,病情基本穩定,有醫院檢查指標做參考。
因為發現程某生命難保,向她提出停止透析的建議,說如果再透析就會沒命,建議不要繼續用藥,只能給點能量維持生命。程某吃中藥「附子理中湯」五天左右,臉和腿上的腫都退了部分。換了中藥「腎氣丸加法」湯的藥方,當時因為沒有蛇床子就給她換了另一種中藥貫眾。程某吃了二至三天後臉上的紅斑都消失了。第三周,她媽媽說程某透析回來後開始發燒。我給她開了中藥「小柴胡湯加減」,她喝了這個藥後就好了。
到醫院去檢查,各項指標都接近正常值,只有肌肝這項指標高了些。我對她說她現在好得差不多了,給她一個適應期,熬點膏汁(清熱解毒)調理一下,不要再去透析。但她回去後還是堅持透析。第一周開始,我開給她的膏汁她就吃不進去了,而且開始咳嗽,同時有點氣喘,她和她媽媽過來了。我看見她的身體狀況很差,比第一次來看病時還差些,給她開了一些止咳的中藥熬給她喝。
到了第三周,她媽媽給我打電話,說程某的身體越來越差,已經不能外出了,行走不便。於是我讓愛人帶了幾服「四君子」中藥給她。8月底一天,程某媽媽說程某身上疼,問我有什麼藥可以治一下。我告訴她之前用過什麼藥就再用一下。但是用了後她身上的痛沒有減輕,於是又問我要藥,我就讓我愛人送了幾粒止疼藥過去。在程某去世前一天凌晨二三點,程某媽媽打電話給我,說程某不行了要送醫院,做了透析,程某第二天就去世了。
五.證人證言
程某丹的父母的報案材料及證言證實:程某得了皮膚病,確診為紅斑狼瘡,靠藥物來維持。在x醫院一個星期做兩次透析。程某到東方養生館找饒某醫生。饒某對程某進行檢查後說這個病他可以治療,他有專治紅斑狼瘡的祖傳秘方。我們全家到東方養生館見饒某,介紹程某得的是紅斑狼瘡,一直做透析。饒某說程某的症狀比較輕,比這嚴重的他都治好過。
我們一起到東方養生館和饒某籤了治療協議,交了4900元,當場拿了三副中藥,回家開始煎藥吃。吃了一段時間後,饒某叫程某不要做透析,但程某一直沒有停止透析。第一次藥吃完了,再次交了3900元錢拿了藥。這時,程某就停止了透析。停止透析後程某精神越來越差,打電話跟饒某說這個情況,饒某說沒事是正常的。結果第二次交錢拿的藥還沒吃完,送到武鋼醫院,次日因搶救無效死亡。
六.醫患治療協議
乙方程某與甲方代表饒某籤訂的協議,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病歷和以往檢查資料,結合臨床四診檢查,對乙方的病症診斷為系統性紅斑狼瘡(危重病)。甲方為乙方治療,達到病症好轉,醫藥費合計4900元,依法在住院期間的生活費、通訊費等由乙方自己負擔。甲乙雙方嚴格按照協議配合治療,並約定不得延誤患者治療時間。
七.行政意見
2006年9月25日,被告人饒某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無執業醫師證,罰款人民幣5000元;2007年11月19日,饒某因開展診療活動。x市衛生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罰款人民幣5000元;2010年6月25日,饒某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罰款人民幣10000元;2012年9月28日,饒某因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在東方養生館從事醫師執業活動,x市衛生局決定予以取締(醫師執業活動),罰款人民幣3000元,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八.庭審意見
被告人饒某在庭審中明確表示鑑定書中,饒某對程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程某的死亡後果間存在因果關係,建議責任程度為主要責任(參與度係數值60%-90%)的鑑定結論,不要求重新鑑定。
對於被告人饒某提出與被害人程某籤訂了協議,並約定不承擔責任的辯解和被告人饒某的辯護人提出程某患系統性紅斑狼瘡是治療不好的病症,死亡是疾病所致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饒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取得醫師資格的情況下開辦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以中醫的診療方式為他人看病治療。被告人饒某混淆了其沒有醫生執業資格從事醫療活動是違法行為的前提,且在為他人醫治後,造成就診人員死亡。
程某系系統性紅斑狼瘡、狼瘡性腎炎、慢性腎衰竭尿毒症而死亡,其死亡的發生與其自身疾病及被告人饒某的醫療過失均存有因果關係,但經鑑定並結合事實,被告人饒某的醫療過失對程某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饒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案發後,被告人饒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饒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饒某到公安機關交代問題,是自首,本院予以採納。
九.法院判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法院判決,被告人饒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