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2012年9月14日,創業板首家欺詐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萬福生科被證監會立案稽查。
2013年9月24日,經查實,證監會公布了對萬福生科造假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萬福生科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是萬福生科«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2008年至2010年分別虛增銷售收入12262萬元、14966萬元、19074萬元,虛增營業利潤2851萬元、3857萬元、4590萬元,公司不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二是«201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1年虛增銷售收入28681萬元;
三是未就公司2012年上半年停產事項履行及時報告、公告義務;
四是«201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虛增銷售收入16549萬元,未披露前述公司部分生產線2012年上半年停產的事項。
證監會依法對萬福生科、相關中介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沒收業務收入、暫停保薦業務許可、撤銷證券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有的還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欺詐發行及虛假記載行為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13年5月10日,為先行償付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因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而遭受的投資損失,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證券」)作為萬福生科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出資三億元人民幣設立「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委託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保基金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設立網上和網下兩種方案與適格投資者實現和解。
專項補償基金採取了「先償後追」的模式,由平安證券先以基金財產償付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然後通過法律途徑向萬福生科虛假陳述的主要責任方及連帶責任方追償。
若投資者不接受基金的補償方案,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萬福生科虛假陳述相關責任方予以賠償。專項補償基金資產屬於平安證券,投保基金公司與平安證券的法律關係為委託代理關係,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及運作。
投保基金公司成立了專門的基金補償工作組負責具體的投資者補償執行工作,還獨立指定商業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聘請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進行顧問諮詢、聘請中介機構參與日常工作。
基金的存續期間為成立之日起2個月,投保基金公司可以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延長基金存續期間,最遲不超過2013年12月31日。
基金存續期間屆滿將由投保基金公司組織清算,剩餘財產返還平安證券。
截至2013年6月28日,同時完成網籤及有效申報、與平安證券達成有效和解的適格投資者人數為12756人,佔適格投資者總人數的95.01%,對適格投資者支付的補償金額為178565084元,佔應補償總金額的99.56%。
7月3日,補償資金已全部劃付至適格投資者帳戶。
二、案例分析和啟示
萬福生科投資者利益補償工作是國內證券市場上首個證券中介機構主動出資先行賠付投資者損失的案例。
專項補償基金設立本身具有促進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積極意義,其意義不僅在於責任主體主動承擔賠償責任,更是證券市場對於投資者權益保護模式的一次機制創設性探索。
(一)開創了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方式的先河,探索了設立基金主動補償投資者的新機制參照萬福生科專項補償基金運作經驗,我們認為,在目前法律法規對於投資者權益保護不夠健全的背景下,有必要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建立投資者權益保護長效機制,倡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針對背信違約行為主動承擔責任。在責任主體設立投資者專項補償基金時,由投保基金公司以公益性和中立性原則為前提作為基金管理人,開展專項補償基金日常管理及運作,勤勉盡責履行管理人職責,確保專項補償基金財產安全、完整及專款專用。
(二)投資者應增強維權意識,主動維權,積極行權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責任主體能夠主動承擔法律責任,賠償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害,對證券市場而言是積極有益的。投資者在遇到侵權行為後主動維權,積極行權,違法責任主體才會真正感受到壓力。萬福生科專項補償基金案例給了投資者一個啟示,在遇到侵權行為後不但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賠,也可以向有連帶責任的中介機構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