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29日電在進行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時,如果受試者的利益和科學要求發生衝突該怎麼辦?衛生部日前發布的《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對此作出了明確的取捨:對受試者的安全、健康和權益的考慮必須高於對科學和社會利益的考慮,力求使受試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儘可能避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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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原則還包括:尊重和保障受試者自主決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受試的權利,嚴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不得使用欺騙、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受試者同意受試,允許受試者在任何階段退出受試;減輕或者免除受試者在受試過程中因受益而承擔的經濟負擔;尊重和保護受試者的隱私,如實將涉及受試者隱私的資料儲存和使用情況及保密措施告知受試者,不得將涉及受試者隱私的資料和情況向無關的第三者或者媒體透露;確保受試者因受試受到損傷時得到及時免費治療並得到相應的賠償;對於喪失或者缺乏能力維護自身權利和利益的受試者,包括兒童、孕婦、智力低下者、精神病人、囚犯以及經濟條件差和文化程度很低者,應當予以特別保護。據悉,在這一領域實行倫理審查的目的就在於規範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和相關技術的應用,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尊重和保護人類受試者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和相關技術應用包括以下活動:採用現代物理學、化學和生物學方法在人體上對人的生理、病理現象以及疾病的診斷、治療和預防方法進行研究的活動;通過生物醫學研究形成的醫療衛生技術或者產品在人體上進行試驗性應用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