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哈裡·法蘭克福的等級動機理論
嚴 朔
(中央民族大學 哲學與宗教學學院 北京 100052)
摘 要:作為新相容主義論的代表人物之一,哈裡?法蘭克福在修正經典相容主義理論時,提出了關於自由意志的等級動機理論,對人格的內在機制深入分析,試圖完善經典相容主義關於自由意志問題的不足之處。此後,新相容主義的各位後來者,在法蘭克福理論顯然的優缺點的基礎上不斷地精進,逐步完善著相容主義理論。本文即在對法蘭克福的等級動機理論的分析中,發現相容主義的理論優缺處,以此啟示我們在對待自由意志問題時可以採取的態度和策略,以及不能迴避的道德責任問題。
關鍵詞:法蘭克福;新相容主義;二階欲望;自我認同
在討論自由意志的問題時,我們需要對討論所要涉及的幾個主要術語做一些簡要陳述,雖然這些術語在各理論範疇中會有不同程度的演繹,從自由意志問題的討論開始至今,討論者對諸如自由意志、道德責任、決定論等確切內涵就多有爭議,這裡僅就傳統意義上對這些術語先作出基本的界定。
首先,關於自由意志這一術語,我們通常認為一個人是自由的,會說他有自主權,即可以決定自己的行為,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行為是出於自己的決定;或者一個人的自由也可以體現在他有選擇項,即他雖然選擇了這條路,但實際上本也可以選擇走另外一座橋。直覺上而言,正是因為可以自我決定、並且有選擇,人才覺得自己充滿了自由感。但是對於是否兩個特徵要同時滿足,才能稱為自由,是有待商榷的。
道德責任指行為者因為他的行為,受到表揚或是相反地受到譴責。也就是說,一個人對某個行為負有責任應該受到譴責,是因為他明知而自由地做了一些道德上錯的事情。飽受嘉獎同理。
決定論是指一種廣義的邏輯必然性,即基於過去的事實,加上自然法則,只有一種未來情景。
一、經典相容主義
基於上述陳述,當我們享有著自由,認為可以依據自己的自由意志選擇,做出改變,產生影響時,當我們滿以為有開闊的未來道路立於眼前,卻很可能會受到決定論的重重一擊。因為從該決定論出發,我們通向未來的分叉的路徑會萎縮成一條,我們根本無從選擇。
在自由意志和決定論的看似不可調和的衝突下,相容主義者卻認為它們並非水火不容、非此即彼,而是可以共存、相容的。從17世紀該理論流行起,他們在調和自由意志和決定論衝突時,首先重新反思界定了什麼是自由意志。他們認為,「我們一般理解的自由,是(1)有權力或能力去做我們想做或有欲望做的事情,反過來也就包含了(2)對做我們想做的事情沒有限制或阻礙,這些限制或阻礙包括物理限制、威壓、強制等。」持此觀點的被稱為經典相容主義。傳統相容主義者諸如託馬斯·霍布斯、約翰?洛克、以及約翰?密爾在此意義上都是經典相容主義者。在霍布斯看來,當一個人在做他想做的事情時沒有受限即可謂自由,這樣的話就與決定論可以相容,因為即使人們的意志或欲望是由他們的過去決定的,也並不妨礙人的自由,因為他想做的沒有受到阻礙。例如,一個人要是被囚禁或是以槍脅迫時,他就並不自由。若他恰好能夠做自己想做的,他就是自由的。這種觀點的迷人之處就在他的簡單性,它並不需要對人這個行為主體有額外的設定,就可以與決定論共處。
二、等級動機理論
以上所論述的簡單性的相容理論的缺陷也很明顯,因為它只抓住了我們通常所謂的表面自由,即我們想要做某事,不想做某事等,並沒有深入探討我們的深層自由。可以說,我們有時候恰是因為自己的欲望而不自由,比如成癮、恐懼症、痴迷、神經機能病等強制性行為,這些都可以歸於行為主體,如果他依此行事,而沒有受到任何所謂的外部阻礙,在經典相容主義者看來他就是自由的。但其實我們會認為他並不自由,因為本質上,那些強制性行為阻礙且損害了行為主體,而它們又在某種意義上來源於他自身的心理構成。
那麼,新相容主義者是如何在確保相容主義的基本訴求(即自由根本上是具有正常功能的人類行為主體的未受損害的行為)下修正經典相容主義的漏洞呢?
以哈裡?法蘭克福為代表的新相容主義者認為,經典相容主義理論僅僅關照了自由的行為,而沒有涉及自由的意志;此外,他們認為經典相容主義理論所論證的,自由是不受限制或阻礙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只關注了對自由的外部限制,諸如物理限制(坐牢或被綁架),威壓或威脅(被搶指頭威脅),或者形體殘疾(癱瘓)。而沒有關注到以上所提及的那些強制性行為對我們的限制,因為類似恐懼症、成癮等都可以說是對我們意志的內部限制與阻礙。這些內部限制不僅會影響我們做我們想做的自由,也會影響到我們想我們所想的自由。
由於人的意志受到了內在限制,法蘭克福隨之對人的意志結構劃分了層級,由此提出了他獨特的等級動機理論。他首先區分了一階欲望(First-order desire)和二階欲望(Second-order desire),以及高階欲望。在法蘭克福看來,一階欲望是人和非人物種都可能具有的,但是人和其他物種的本質區別就體現於人的意志結構中。人類不僅可以有欲望、動機、做出決定,還可以依據自己的喜好和思慮,決定想不想擁有這些欲望和動機。這種反思性自我評價能力(the capacity for reflective self-evaluation)是人才具有的特徵,動物不具備。
那麼到底什麼是一階欲望和二階欲望呢?法蘭克福在對表達式「A wants to X」的細緻分析中指出,當「to X」以行為作為對象時,就是一個一階欲望的表達,多數一階欲望並不起作用;當「to X」以一階欲望為對象時,表達式實際上是在說「A wants to want to X」,就是一個二階欲望的表達,因為它表達了對一階欲望的認同(identify)。此外,高階的欲望則是對低階欲望的欲望。
在他的經典案例中,「一個癮君子想要吸食毒品」是一個一階欲望的表達,但是他可能同時也有欲望「想為了工作和家庭克服毒癮」,那麼我們可以說他具有一個二階欲望,具體地指他有的「渴望吸毒」的一階欲望實際上並沒有讓他真的吸食毒品。因此,二階欲望實際上是關於欲望的欲望,是一種對一階欲望的可欲性進行評價和選擇。
同時,他又論述道「人擁有二階欲望分為兩種情況,要麼是他簡單地想有某種欲望;要麼是他想要他的欲望成為他的意志」。在第二種情況下,人具有二階意願(second-order volition)。相比於二階欲望,法蘭克福認為二階意願對人的概念而言至關重要。二階欲望只是人的意志的基礎,真正可能成為人的意志的是二階意願。簡單地說,二者的區別在於二階意願是選擇一階欲望成為自己的意志,而不僅止於對一階欲望的反思。意志在法蘭克福看來是有效的一階欲望,能促使行為者依次行動。
他舉例「放任者」(wanton),即一種只擁有一階欲望,不論有無二階欲望,都沒有二階意願的不可稱為人的行為者。放任者根本不關心一階欲望是否真的是自己想要的,只是任隨一階欲望驅動而行動。這並不是說「放任者」不具備理性能力,而是他們不具備二階意願,沒有對一階欲望進行反思性評價來確定是否是自己想要的。因為,在法蘭克福看來,人的本質即體現在反思性評價中形成的二階意願。
法蘭克福在修正經典相容主義者片面關注行為的自由時,尤為強調意志的自由,正是後者才是人區別於其他物種的特質。當二階意願與行為者的意志相符,行為者就擁有自由意志。他認為這樣的自由意志與決定論並無必然衝突,也就是說我們可以設想,在決定論為真的情況下,被決定的結果恰好與我們的意志相符,那麼我們就是在按照自身的自由意志行事,而沒有內外在的限制與阻礙,此時我們具有自由意志而又遵從決定論,二者可以相容。
三、對等級動機理論的批評與回應
首先,「無窮倒退」問題。
法蘭克福將人的意志結構分層,高階欲望是對低階欲望的反思,那麼如此倒推至四階、五階...如果我們始終無法找到那個可以確定成為我們意願的某階欲望,那麼這個倒推是沒有終點的,如何解決意願成為意志的問題?
法蘭克福承認意志結構的複雜性,也認為階層欲望間的矛盾可能並不止於三兩次反思,我們需要訴求於更高階的欲望。於是,他提出了「認同」的概念,或者「決定性承諾」(decisive commitment),即對某階欲望產生全身心的認同。這裡的「認同」是說他認為(1)某階欲望就是他想要實現的欲望,那麼這個欲望就成為了他的意願,也就是說他形成了與某低階欲望一致的意願;自然地,(2)進一步的考慮就毫無必要了。那麼,「認同」對自由意志的形成是至關重要的,這種「認同」可以說是人的意志選擇、決定的過程,以此達到行為者的意志同一性,即我想要的確實是我想要的。
但是這個問題的回應很難滿足所有人的質疑,因為他仍然直接使用了「認同」的概念而沒有對認同的本質做過多解釋,這種理論上看似不合理的決斷性在法蘭克福後來進一步的解釋中加入了實踐理性的特質,即在實際行為過程中,我們不可能進行無窮倒推式的反思,只要達到某種程度的自我信任就會可以產生後續的實踐行為。
其次,操控問題。
羅伯特·凱恩(Robert Kane)和唐·洛克(Don Locke)一致質疑法蘭克福的理論,他們提出這樣一則案例,事例中行為者被秘密操縱著,其意願、意志和行為都在控制範圍內。根據操控的本質而言,行為者的行為並不自由,意志也不自由。但是按照法蘭克福的觀點,行為者並不能意識到內外限制,仍在其所認定的自由意志範圍內行動,因而是自由的。
上述第一個案例即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全面挑戰」。行為主體是完全處於秘密操控之下。其實,全面挑戰是每一個自由意志理論都要面臨的難題。通常的勉為其難的回應就是,這樣的上帝視角的設定,如果他只是作為最源頭的設定,而再不做出幹涉,那麼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與環境相處,成為自身的一部分,可以說我們的行為和選擇都是自由的。
最後,其他批評。
近來,也有評論者質疑法蘭克福理論的是一種非歷史理論。他們認為我們的道德責任概念具有歷史維度的特徵,這裡不展開論述。而法蘭克福對此質疑是無視的,仍然堅持自己的非歷史主義。他認為我們是我們所是,重要的是我們所是,而不是我們的成長歷史。但是多數人認為這樣的處理代價太高,認為新相容主義者要麼提出一條可以區分毀滅自由的歷史和建立自由的歷史,要麼相容主義就要被擱置。
此外,既然法蘭克福認為我們的自由意志體現在全心全意認同欲望,那麼是否表示,我們從模稜兩可、猶豫不定到確定的過程中並沒有自由意志?若如此,很顯然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有衝突,因為我們很多時候恰恰是在諸多矛盾、兩難境地中做出最終確定時,覺得自己擁有自由。對此質疑,法蘭克福的回應差強人意,他認為我們是從何狀態過渡到全身心的認同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當下,當下對意願的確認。
結語:
從對經典相容主義理論缺陷的修正入手,哈裡?法蘭克福提出自己的等級動機理論,對自由意志結構進行分析,開闢了相容主義路徑下對人的內在機制分析的先路。此後的新相容主義者在其理論的優缺處前僕後繼,有的修正、有的嘗試辯護、有的提出自己的新看法,但無疑都受此理論的影響。
自由意志和決定論的問題討論至今,無論哪條路徑看似都沒有一個完善的結果,但可能迷人之處就在於建路、修路的過程。對法蘭克福理論的理解尚且不足,有些概念也並未有清晰的理解,無論從理論上探究他的論證歷程,還是從實踐上借鑑他的理論內涵,都有收穫。在大問題中展開對理論的研究,在實踐中讓知識理論落地,都需要一番功夫。
注釋:
Robert Kane,Free Will,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13.
2Harry.G.Frankfurt,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1971.
參考文獻:
[1]Robert Kane,(2011),The Oxford Handbook of Free Will,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Robert Kane,(2005),Free Will,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Harry.G.Frankfurt,(1971),『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4]Sarah Buss,Lee Overton,『The Contours of Agency:Essays on Themes from Harry Frankfurt』,The MIT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