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國外網絡借貸平臺模式引入中國以來,就一直客觀存在著較大的風險因素,而最大的風險就是P2P網貸行業不規範,工商系統核准的信息登記不明確,實際經營的業務與工商部門核准的業務不一致,貸後催收沒有登記和存在的非法討債,濫用網際網路軟體、立案後無法保障出借雙方合法權益,立案後介入催收債務不清晰、催收額度涉及高利貸等等行為都影響到了社會文明的發展。
關鍵是,在P2P網貸平臺被立案後,監管部門認識不清晰,介入催收後的催收額度與債務人實際借款的額度有著很大的區別,在催收的過程中利用職權支撐催收的額度存在無效債務,典型的為了P2P網貸平臺無法估計到作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隨著地方監管部門的認識不清晰,幫助P2P網貸平臺進行催收的額度是按照P2P網貸平臺的利率計算,說白了在他們介入催收以後所滋生存在的問題越來越多,導致很多獨資以及中國公民對於P2P網貸平臺的錯誤認知。
就比如說,杭州餘杭區的一個網貸處置辦的一些行為讓我們感覺的就非常的疑惑,因為根據債務人提供的電子合同金額是17000元,但是在P2P網貸平臺上同一筆債務就出現了不僅楊的金額,而合同上的金額與債務人要還款的金額相差非常的大,根據目前所收集到的資料是債務人借款1.7萬,但是這家網貸處置辦所催收的金額卻是4.1萬多,關鍵是,債務人在撥打這家網貸處置辦電話的時候,對方卻說這筆債務是合法的,經過第三方公司核算的。
但是,合同金額1.7萬就算按照36%計算也才2萬多了,怎麼也不會算到4.1萬之多,從這一點我感覺到給出疑惑,因此我也是通過真實的情況我了解到這些的。
第二、P2P網貸平所隸屬的經營範圍不明確導致借款人和出借人很容易辨別出錯,而在2016年我國就發了《網貸暫行管理辦法》第二章備案管理第六條就有著明確規定,經營P2P網貸業務必須在其所隸屬的公司經營範圍內明確「網絡借貸中介服務」的相關字樣,也就是說,關於P2P網貸早在2016年就有了一個規範的明確標準,而至今我們看到P2P網貸平臺所隸屬公司經營範圍中明確的到底有多少家呢?
第三、P2P網貸平臺貸後風控不合法,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信息不明確,在催收的過程中不僅僅侵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甚至於還不斷的侵害與債務無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從這一點看來,這些自稱為被P2P網貸平臺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基本信息不明確,還談何合法性的存在。
關鍵是,這些催收人員自持使用的是網際網路軟體,在催收的過程頻繁的挑戰法律和道德的底線,而其涉及的並不是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而是在其催收過程中存在的刑事問題的追究責任化,再加上一些地區的監管部門介入催收後,催收的債務額度的利率高於國家規定的利率標準,導致一些不明真相的讀者或公民在錯誤的「誤區」無法自拔。
而我們認為介於目前P2P網貸市場的環境,首先要講P2P網貸平臺的利率規範化,避免監管部門成為高利貸平臺的「幫兇」,其次,規範催收市場,打擊利用網際網路軟體實施非法討債的催收人員,追究P2P網貸平臺包庇非法討債組織(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精準打擊和杜絕非法網際網路外呼和撥號軟體,我們始終相信只有所有的步驟都合法了,市場自然而然的就得到規範,只有杜絕了非法討債和高利貸行為存在,才能更好的保障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