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臉看動物,到底是否合適必要?「人臉識別第一案」二審庭審正在進行

2021-01-14 錢江晚報

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肖菁 通訊員 鍾法

「去動物園看個動物,憑什麼要刷我的臉?」

當人臉識別在單位和小區門禁中泛濫使用的境況下,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因不滿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採用人臉識別方式入園,而以侵犯隱私權和服務合同違約為由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

此案被稱為「人臉識別第一案」。

此案在今年11月20日由杭州富陽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簡訊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提起上訴。

今天(12月29日)下午3點,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此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指紋識別入園升級為人臉識別

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野生動物世界「暢遊365天」雙人年卡,確定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與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並錄入指紋、拍照。

當年7月、10月,野生動物世界兩次向郭兵發送簡訊,通知年卡入園識別系統更換事宜,要求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正常入園。

也就是說,野生動物園將年卡用戶的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再度升級為人臉識別。

郭兵認為人臉信息屬於高度敏感個人隱私,不同意接受人臉識別,要求園方退卡。

雙方協商未果,郭兵起訴。

一審後,原被告均上訴

在此次開庭前,法庭已經組織進行過庭前會議,雙方對證據都已經充分展示過。依據庭前會議,法庭已經總結了本案的兩個爭議焦點——

焦點一是對於野生動物世界收集使用人臉信息的行為如何評判,這個焦點可以細分為兩個問題:涉及個人生物信息的相關店堂告示和簡訊通知是否具有效力;野生動物世界是否存在欺詐。

焦點二是一審法院關於對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尤其是指紋和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行為的評價和規範是否得當。

所以,今天開庭後,庭審程序直接進入了發問環節。

上訴人郭兵:侵犯了我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

郭兵認為野生動物世界用格式條款和技術方式來強迫接受年卡用戶採集生物識別信息,違反了《消法》和《網絡安全法》中規定的收集個人信息的合法必要原則,並且無法保障被採集的用戶生物信息的安全。刷臉入園的方式主要是侵犯了他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比如,他提到,有其他人工等入園方式他直到起訴後才知道,而當時和動物世界「槓」起來就是因為園方要求必須採集指紋,還「偷偷」通過拍照的方式收集了面部特徵信息。

對這種知情權和選擇權的排除和限制,讓用戶在具有多種入園方式的情況下,被迫接受指紋識別和刷臉這兩種可能造成生物信息被侵害的方式。

野生動物世界:實踐中遇到劃破手指下次就入不了園的情況

法庭問野生動物世界,為什麼開通指紋識別入園?

野生動物世界方面說,基於客流量大,考慮到通行效率。

法庭問:「那麼為什麼後來又升級為人臉識別?」

野生動物世界將升級的原因概括為:進一步提高通行效率;有時候指紋會識別不出來;響應智慧景區建設的要求;也進一步精確入園人員。

野生動物世界主要要表達的意思是,他們之所以收集郭兵的人臉信息是為了滿足入園時本人與照片相符合的驗證需要,也是為了野生動物世界的正常經營需要,因此,野生動物世界收集照片的行為,與郭兵等年卡用戶入園驗票服務指紋閘機的業務功能具有直接關聯,其沒有損害郭兵的利益,屬於對信息的合理使用,為沒有超出必要原則和「最小化原則」。(所謂「最小化原則」大意是指超範圍的收集個人信息)。

截至12月29日15點40分,庭審還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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