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洋陸源汙染治理主體的結構主要是政府主導、企業參與,二者在陸源汙染不同階段的行為選擇和偏好影響著治理的效果。企業追求自身發展的利益、不考慮環境成本,政府不得不介入環境利益紛爭,導致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存在時而合作時而對立的博弈局面。針對政府和企業在陸源汙染的三個治理階段,運用博弈論進行行為分析,即陸源汙染產生之前,企業是否排汙,政府是否管理幹涉;陸源汙染惡化時,政府與企業就陸源汙染如何進行談判並制定治理政策;陸源汙染產生之後,企業是否治汙,政府是否監督,挖掘在陸源汙染治理中行為背後的目的和利益衝突。
一、陸源汙染及其治理主體
「《聯合國海洋公約》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章節,第194條關於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汙染的措施的第三款(a):『從陸上來源、從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或由於傾倒而排放出的有毒、有害的物質,特別是持久不變的物質』。」通過傳播途徑、汙染來源等對陸源汙染物進行了界定,而陸源汙染就是該汙染物產生、擴散等過程。根據2015年中國海洋質量公報顯示,海洋垃圾密度較高的區域分布在近海,86%的海灘垃圾來源於陸地,[1]這種汙染還包括廢水和廢棄物。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更多的生產、生活轉移到海上和海岸進行,從海洋的長遠發展角度出發,陸源汙染物嚴重加劇了海洋環境汙染的惡化程度,成為當今海洋環境汙染治理的阻礙。
陸源汙染治理主體是指為實現有效的陸源控制,在汙染治理各個階段,依法行使權利和義務的實施者。治理主體起到了主導治理思想和理念、指定汙染治理的制度和規則、監督治理客體等作用,其行為選擇會影響治理過程和最終效果。對比日本、美國和澳大利亞陸源汙染治理主體的結構(如表1),治理主體的構成主要包括政府部門、汙染企業、非營利組織及公眾。根據各參與主體在治理過程中的影響和意見實現度,參與強度等級分為極強、強、一般、弱、極弱五項。主體的決策和參與對陸源汙染治理產生變化和影響,並且充分實現其預期效果,這種參與強度稱為極強,隨著影響和實現效果的遞減,參與強度等級對應下降。例如,2007年日本參議院和眾議院通過了《海洋基本法》,明確規定國家、地方團體、企業等在陸源汙染治理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建立了綜合海洋政策本部,增強公眾和社會團體的治理權力。所以,在海洋環境多元化的今天,近海環境治理的整體性需要我們對治理主體重新定位和認識。
表1 日美澳三國陸源汙染治理主體構成及參與強度對比表(略)
二、政府與企業的博弈現狀
「按照經濟學上『看不見的手』原理,所有企業都會以利己為目的,採取不顧環境汙染的策略,從而進入『納什均衡』狀態。」[2]只有當政府對陸源汙染加強管理和整治,企業才會採取不汙染或者少汙染,並採取治理陸源汙染的策略,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企業獲得與高汙染同樣的利潤,但是海洋生態和海域環境卻趨於良好。海洋陸源環境作為公共資源,企業和政府都有責任和義務承擔治理陸源汙染的重任。
(一)政府管理和企業排汙的博弈
沿岸企業作為絕對的「理性人」,追求個人效益最大化,不斷地擴大生產規模和產量而忽略入海汙染物的排放;政府從企業的生產效益中收取稅費,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並投資於公共物品和公共資源的提供,但從建設「環境友好型」的和諧社會角度來看,面對日漸嚴重惡化的海洋生態環境,政府又不得不對沿岸企業的過度生產和排放進行幹涉,這樣就會產生相應的成本,所以政府是否管理幹預、如何管理幹預,以及企業是否排汙、如何排汙,這兩者之間構成了陸源汙染治理前的博弈。
預設沿岸企業的產量為P,純利潤為B,B是關於P的正相關函數,即B=B(P),產生並排放陸源汙染的產量為P1,純利潤為B1,則P<P1,B<B1。隨著產量和排汙的不斷擴大,企業將受到沿岸居民社區等的批判以及潛在對海洋產業的影響,銷售市場縮減和企業形象受損,導致整體的利潤降低,把這種降低的潛在成本設定為C,所以沿岸企業產生並排放陸源汙染時的實際利潤是B1-C,如果該企業繼續不計後果地排放廢水,同時社區居民等對沿岸環境的保護意識提高,B1-C將會不斷減小,甚至到負值,該企業將面臨倒閉。
另假設政府從沿岸企業得到的稅費和經濟支持是E,E是關於P的正相關函數,即E=E(P),同理,E<E1。在該企業排放的陸源汙染危及沿岸社區生活以及海洋生態時,政府需要進行管理和幹涉,這樣就產生了一定的行政成本,記為D,政府管理幹涉時發現企業排汙,進行處罰為N。
表2 政府管理和企業排汙的行為博弈分析表(略)
所以,當N<D時,政府來自於沿岸企業的收益低於管理行政成本,最佳的行為選擇是對其不管理;當B1-C -N>B時,沿岸企業向海洋排放汙染時的收益始終低於不汙染時的效益,那麼無論政府管理與否,對於該企業的最佳策略都是向海洋排放汙染。由上述可知,當N>D且B1-C -N<B時,該博弈會出現政府與沿岸企業對立的均衡,即政府不管理時,沿岸企業會向海洋排汙;而政府管理時,沿岸企業會選擇不排汙。企業的選擇與潛在成本C和給政府的經濟支持E有關,稅費的費率是固定不變的,而潛在成本對於市場和企業形象有很大的影響,若C數值不斷增加,會導致企業倒閉,居民社區的反饋等形成了第三方的參與,有助於信息的流通,甚至會使沒有實現社會責任的政府和企業被曝光,即B=0、E=0,甚至是負值,對於政府和企業都有影響。
(二)政府收費標準制定與企業應對的博弈
在陸源汙染治理的環境政策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排汙收費制度,對於費用收取的方式是根據海洋環境標準即規定排放陸源汙染標準還是排放陸源汙染費(下文簡稱排陸汙費),這是政府在陸源汙染治理過程中需要面對和思考的問題,前者比較直接,規定企業的「最優排放量」,後者操作比較方便,規定企業每單位排放陸源汙染的費用。由於信息不對稱,政府相關部門無法準確判斷哪家企業邊際減排成本高或者低,而邊際減排成本能體現企業的排汙能力,採取哪種收費方式,才能減少政府對排汙企業邊際減排成本判斷失誤和社會成本,推動陸源汙染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圖1 規定海洋環境標準和排陸汙費產生社會成本的比較分析圖(略)
MEC(Marginal External Cost)是沿岸企業的邊際外部成本曲線,MAC(Marginal Abatement Cost)是沿岸企業的邊際減排成本曲線,表示企業排陸汙成本的高低,MAC1>MAC2,MAC3代表沿岸企業的平均邊際減排成本函數,A、B、C、D、E、F、G、O、Q、P、R點分別是各個直線的交點(如圖1所示)。根據平均邊際減排成本MAC1與邊際外部成本MEC的交點,政府可以提前確定相應的排陸汙費費率S或沿岸企業的排陸汙含量e。當政府使用規定的海洋環境標準時,界定企業的排放陸源汙染最大含量為e,如果沿岸企業的減排成本曲線為MAC1,企業最優排放量應是e1,即企業和外部成本為SPDR,當排汙量為e時,實際企業和外部成本為SOPe+SERe,此時面積SOED為社會額外成本,同理如果沿岸企業的減排成本曲線為MAC2,全社會承擔的額外成本為面積SONC。
當政府選擇排陸汙費作為基準時,最優費率是S,如果沿岸企業的減排成本曲線為MAC1,最優排放量是社會擔負的額外成本,即面積SDFG,若減排成本曲線為MAC2,社會承擔的額外成本為面積SABC。由於邊際外部成本比邊際減排成本斜率大,所以政府採用排陸汙費帶來的額外成本SDFG與SABC大於採用海洋環境標準帶來的相應額外成本SODE與SONC。這是一種最優化的設想,因為實際上邊際減排成本是未知的,所以需要比較邊際外部成本與邊際減排成本每單位排放量的成本,即MEC和MAC斜率的絕對值大小,從而確定是根據規定海洋環境標準還是排陸汙費。邊際外部成本和邊際減排成本的準確獲得得益於企業和政府之間的信任,當政府相關部門在向企業諮詢排汙的情況從而確定是選擇規定海洋環境標準還是排陸汙費,企業根據自己對政府目的的判斷,為了保護其自身利益會隱瞞實際排放的汙染量。
(三)政府監督和企業治汙的博弈
排汙企業有治理和不治理兩種選擇,政府有檢查和不檢查兩種選擇,企業和政府如何選擇取決於其行動成本的高低,但是二者彼此都不知道對方最終行為的選擇,由於陸源汙染這個概率條件的存在,所以二者的行為選擇存在相應的概率比例。假設政府實行監督檢查的成本是C,沿岸企業的排汙工廠已經產生了陸源汙染,同時相關的政策進行汙染治理的要求已制定,強制要求企業進行陸源治理,否則進行處罰。排汙工廠治理陸源汙染時成本為H1,不治理行為引起的罰款及影響企業聲譽的潛在成本等為H2,H2是關於處罰金M的正相關函數,H2=H2(M)=PM(其中,P是排汙工廠被發現未治理陸源汙染被處罰的概率,0≤P≤1)。政府監督的概率及排汙企業治理陸源汙染的概率分別是a、b,反之不監督和不治汙的概率分別為1-a、1-b。則預期收益函數為:
G(a)=a[-bC+(1-b)(PM-C)]
E(b)=-H1b+(1-b)(-aPM)
政府和排汙工廠的預期效益分別是關於a、b的函數,分別對其求導得到最佳一階條件:a=H1/PM,b=1-C/PM,此時二者的博弈達到混合納什均衡狀態。所以,當a屬於[0,H1/PM)時,排汙工廠最佳選擇是不治理汙染,當a屬於(H1/PM,1]時,排汙工廠最佳選擇是治理陸源汙染;當b屬於[0,1-C/PM)時,政府的最佳選擇是監督檢查,當b屬於(1-C/PM,1]時,政府的最優行為選擇是不監督檢查。所以,政府監督和企業治理陸源汙染的行為選擇不僅取決於各自付出的成本,在陸源汙染已經產生之後,二者的行為偏好選擇還與企業受到處罰的罰金M和被監督檢查出來的概率P有關。
三、政府與企業博弈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政府與企業的不同行為選擇,在陸源汙染治理中產生不同的影響效果,二者博弈的過程和結果不僅取決於自身利益的選擇,還受自身缺陷和共存模式的影響。
(一)汙染治理主體結構單一
海洋生態環境是典型的公共資源,政府和企業都需要投入成本維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對公共資源進行有效保護,海洋的修復具有正的外部性和長期性,但是企業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即使對企業向海洋排汙進行行為規制和約束,如果政府不監督,企業的自覺性會受到質疑,政府不清楚企業是否採取適當措施處理汙染物,由於監督成本過高,包括行政人員出勤費用、對企業錯誤判斷的時間成本等,政府不可能隨時監督其行為,毫無疑問產生了「公地悲劇」。二元治理主體無法真正達到彼此監督制約的最優,存在陸源汙染治理的空白點,由於二者自身的缺陷,都無法進行彌補。
所以單一的治理結構需要第三方參與,對企業和政府行為有不同的效益影響。假設媒體作為第三方治理陸源汙染的主體,其面臨的選擇是對政府和企業行為曝光和不曝光,使更廣泛的公眾知曉信息,若媒體曝光企業不治理行為,帶來額外成本,曝光其主動治理行為,帶來良好的宣傳效果,政府同理。為了企業和政府的行為對社會最優,要求作為第三方主體的媒體應積極曝光參與其中,改變單一治理主體結構,否則對政府和企業無約束,失去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二)主體間存在信任危機
我國沿岸排汙企業和政府獨立性強,聯繫合作較少,二者都以維護各自的目的和利益作為出發點,追求的目標也有差別,加之企業團體還未過多涉及公共事務,政府部門一直扮演著管理者的角色,通過各種行政手段來進行陸源汙染的治理工作,彼此之間缺乏信任。如果企業認為政府是在根據企業情況確定總的排陸汙含量,即尋找企業「最優排放量」(規定海洋環境標準),那麼企業會將邊際減排成本上報很多;企業如果認為政府是為了確定排陸汙費費率,會將邊際減排成本上報很少。這樣會增加社會額外成本,不利於治理陸源汙染。
企業通常認為政府是陸源汙染的治理主體,與政府之間應為監督和被監督、管理和被管理的對立關係,所以企業有著排斥與政府合作的觀念,排汙企業雖然現階段在陸源汙染治理過程中承擔的角色還不突出,但是其重要性卻是不可忽視。由於我國環境問題種類多、涉及面廣,政府對於陸源汙染的政策、資金以及管理部門都存在滯後性,對陸源汙染的治理成本過高,治理部門職能分工有交叉,出現責任推諉等問題,企業如果能和政府合作、彼此相互信任,為政府制定陸源汙染治理的公共政策進言獻策,提高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將改善海洋生態環境。
(三)汙染治理主體缺乏約束力
如果市場經濟中存在著環境汙染,而政府也未履行相應管制的責任和義務,企業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寧願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也不會主動增設環保設備等。「如果政府不發揮強制性和權威性的作用,制定政策並實施強有力的措施對企業的排汙系統加以控制和監管,將造成政府職能的缺失,導致政府與企業最終的博弈結果不利於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從而損害公共利益。」[3]
另一方面,企業是典型的「利己主義」的代表,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在企業的生產交易過程中,陸源汙染治理增加了額外的成本,會導致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失去了原有的優勢,對於聚焦於短期利益的企業來說不利於企業的發展,所以企業一般缺乏自制力,需要政府作為外部力量強制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和自主主動性,促進綠色生產和消費。
四、完善政府和企業博弈的對策
在陸源汙染產生、排放、治理的過程中,政府和企業都會基於各自的利益選擇行為偏好,使預設利益最大化,但是治理主體博弈的外部環境和條件的改變也會導致整個博弈的變化,從而改善陸源汙染治理的成效。
(一)引入多元陸源治理主體
海洋環境的整體性需要陸源汙染治理主體之間合作以及健全的制度政策和監督機制。以政府和企業為主要治理主體的監督體系過於單一,需要更多監督主體的參與,所以鼓勵陸源汙染治理主體參與監督,既是被監督者也是監督者。
媒體參與到陸源汙染治理中也是一種角色轉化,把海洋環境保護、陸源汙染治理的宣傳、汙染治理過程、治理效果等進行展示和宣傳,不僅僅把媒體作為一種途徑和手段,也是把其轉化為治理主體監督者和宣傳者,從而帶動社會受眾。另一方面,在排汙企業成本中,公眾的影響是潛在的成本,所以應調動公眾積極性,鼓勵多元治理主體參與,並為其提供參與和監督途徑。同時,為多元主體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維護其行為的合法性,政府和企業應定期與其他治理主體舉行聽證會,加強彼此的溝通聯繫。
(二)提高政府和企業的環保合作意識
如果政府和企業彼此信任並轉變觀念,主動尋找合作,排汙交易制度等公共政策的談判和制定將會減少很多阻力,減少了雙方多次針鋒相對的較量和談判,也節省了行政成本。增加博弈雙方行為選擇的收益,從而改變最佳選擇,為企業的長遠發展和社會公眾利益最大化考慮,政府和企業合作治理陸源汙染一定能達到1+1>2的效果。
環保合作意識的增強對於兩個治理主體的利益帶來正影響,促進效益的增長和政策順利制定。海洋和環保學科的專家應定期對政府和企業進行相關工作指導,引導其正確地治理陸源汙染,政府部門和企業應引進海洋環境科學人才,提高對陸源汙染的認識水平,增強環保合作意識。另外,企業家對於企業文化的價值取向有著很大的影響,企業家應學習相關海洋環境保護與治理方面的知識,改變企業盲目追求利益的價值取向,強化環境和諧意識。
(三)強化約束懲罰管理機制
在陸源汙染產生之後,通過對政府和企業的行為博弈分析,建立一套完備的、科學的以及高效的約束懲罰型環境政策是實現陸源汙染有效控制的關鍵,平衡治汙企業和不治汙企業的利益,為治汙企業提供相應的補貼或者獎金,減緩過高成本的壓力,跨區域河流不計行政區劃,為企業治理陸源汙染提供指導和支持,並且由媒體進行宣傳,減少潛在負面成本,增加潛在收益。對於不治汙的企業,根據治汙投入分為不同等級,每一個等級對應不同的懲罰措施,包括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甚至是拘留等強制行政處罰等。
我國現行的排汙收費制度主要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排汙收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排汙收費是汙染治理設施運轉成本的50%左右。[4]實際上,罰款越高,企業治理陸源汙染的自覺主動性越大,所以提高對企業的處罰款。收費標準不僅是治理設施運轉成本,同時在企業所獲利潤中扣除相應的比例,並且根據排放的汙染物危害程度,規定不同等級的罰款收費。
五、結 語
利益選擇和衝突是政府和企業在海洋陸源汙染治理中考慮的核心問題,圍繞利益問題二者之間進行博弈,其博弈結果是合作協調,還是繼續堅持維護自身利益都影響著陸源汙染治理的效果,所以通過多元治理主體的主動參與和治理主體形成高度環保合作意識,以及培養正確的治汙觀念,才是真正解決陸源汙染治理問題的有效途徑。
[作者簡介]張繼平,上海海洋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教授,研究生導師;王藝霏,上海海洋大學人文學院研究生;李強華,上海海洋大學人文學院行政管理系主任,副教授。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2015年中國海洋質量公報[R].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2016.
[2]徐春華.基於博弈論的複合標底報價決策研究[D].大連理工大學,2008:19-20.
[3]黃小梅,徐信貴.近郊農村生態環境治理的博弈分析及機制設計[J].重慶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3):97-98.
[4]楊洪剛.當前我國經濟激勵型環境政策工具有效性的影響因素分析[J].東方企業文化,2010(15):174-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