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破壞生態環境行為付出代價

2020-11-23 大河網

    本報訊(記者周青莎)6月4日,在「6·5世界環境日」到來之際,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並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非法排放汙水、有害廢棄物等常見汙染環境案件,也有城市噪聲汙染和盜掘破壞古文化遺址等群眾關注度高的案件。

    喬遷新居本是件喜事,但是洛陽市民鄭某一家人卻為此煩惱不已。2009年,鄭某搬進洛陽某置業公司開發的商品房後,發現小區的供水供暖設備就設在他家樓下的負一層。冬天,供暖設備產生的噪聲通過牆體傳導到他家,吵得全家人坐臥不安。經專業機構檢測,噪聲已經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汙染排放標準,於是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省高院二審認定,置業公司承擔噪聲汙染侵權責任,物業公司作為採暖設備管理方,未採取必要的降噪措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法判決兩家公司在排除妨害的基礎上連帶賠償鄭某精神撫慰金6萬元,維護了人民群眾寧靜生活的權利。

    省高院副院長王韶華表示,噪聲汙染案件量佔比不是很大,但卻是環境汙染的常見類型,對企業和城市居民來說,這起遭遇噪聲汙染成功維權的案例具有較強的引領意義。

    盜掘破壞古文化遺址也屬於破壞環境的犯罪行為,近兩年此類新聞頻頻見諸媒體,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在省高院公布的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戶某等人在安陽市殷都區多次盜挖文物,破壞了殷墟遺址的商代文化層,法院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判處戶某等人十二年至十四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人文遺蹟屬於社會公共資源,是環境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破壞屬於人文遺蹟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就是破壞生態環境。」省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荊偉說,我國刑法為了突出保護在歷史、藝術、科學等方面具有很高價值的古墓葬及文物,將該罪規定為「行為犯」,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挖掘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的行為,即可構成該罪。

    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一審案件9679件,審結8491件。法院不僅嚴懲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等犯罪,而且注重生態環境的修復,將補種復綠、增殖放流等補救行為納入對被告人的量刑情節,加大環境修復內容的執行力度,隨時跟蹤檢查,確保裁判得到落實,讓破壞生態環境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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