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律師解析: 本條是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謂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獨立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他的民事活動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法典是以8周歲為界限來劃分未成年人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所謂民事行為能力簡稱就是行為能力,主要是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和自己的名義來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一個未滿8周歲的小朋友,是完全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去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他的所有的民事活動。都由其法定代理人來代為行使。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律師解析:本條也是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情況。
如果是一個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其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時,那麼民法典也將其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謂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主要就是指當一個成年人不能夠辨別什麼是對什麼是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義務,那他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本來民法法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但是如果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是,也將其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所以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個是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個是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還有一個就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長年人。這三種類型的都被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們的民事活動都有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來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