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6 09:12 | 浙江新聞客戶端記者 | 朱凱迪 通訊員 王暉
東陽市吳寧街道某社區居民王某所在社區因需,被列入了拆遷安置的範圍內。因其父母去世已久,相關房子產權一直登記在其父親名下,未辦理過戶手續,而王某雖已成年,但患有智力殘疾。王某的姐姐和王某的侄子知道該村拆遷安置的消息後,到東陽市公證處針對遺產繼承一事進行了諮詢。
在了解情況後,東陽市公證處公證員告知王某的姐姐及侄子:若王某被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繼承的遺產公證,需確定其監護人。監護人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順序擔任。
王某沒有結過婚,也沒有子女,其姐姐及侄子得知自己有可能成為王某的監護人後,均表示願意做王某的監護人,為此,兩人發生了爭吵。
公證員表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並不是拿到了監護權就可以隨意處置王某的財產了,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東陽市公證處提醒,由於現在老齡化日趨嚴重,老年痴呆症(阿爾茨海默病)患者日趨增多,為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且防止子女因自己的財產問題發生糾紛,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針對上述遺囑及監護協議都可以前往東陽市公證處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