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服役制度是國家主導下的一種強制分工,指固定地由相應群體世代負責某役的服役形式。這一制度產生於血緣共同體內部的分工,以整體性和固定性為其辨識性特徵,強制性則是該制度的本質屬性。指定服役制度是特定歷史發展階段的產物,在世界文明史上具有普遍性,對於探索早期國家起源具有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
出現於早期國家階段
「指定服役制度」這一概念最早由徐中舒《試論周代田制及其社會性質——並批判胡適井田辨觀點和方法的錯誤》(《四川大學學報》1955年第2期)提出,趙世超《指定服役制度略述》(《陝西師範大學學報》1999年第3期)對該制度的內涵予以進一步闡釋,提出指定服役制度是早期國家的產物。指定服役制度的內容表現為勞役和貢納兩種,有原生型、次生型和再生型。這一制度廣泛存在於農業勞役、手工業勞役、軍事勞役、服務性勞役和公共勞役中,具有整體性、固定性和強制性特徵。指定服役制度是血緣共同體內部分工的必然結果。隨著國家發展,統治者還以構建「仿族組織」的方式,將該制度推及被徵服者身上。統治者攤派勞役時,遵循等級原則、特長特產原則和平均原則。其中,等級原則是根本,特長特產原則和平均原則都以等級原則為基礎。隨著成熟國家的到來,指定服役制度限制人身自由、勞役缺乏量之規定、制約生產發展等局限性日益凸顯,這成為它走向衰亡的根本原因。指定服役制度出現於早期國家階段,是社會分工不發達、血緣共同體普遍存在、國土範圍狹小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指定服役制度不僅存在於先秦時期,而且見於我國歷史上的柔然、突厥、蒙古、契丹、滿族、傣族、彝族、阿昌族、佤族、傈僳族、拉祜族、白族、納西族、苗族、壯族、侗族、藏族等民族。指定服役制度並不為中國所特有,還存在於兩河流域的城邦時代、阿卡德帝國、烏爾第三王朝、亞述帝國;古埃及賽索斯特裡斯(十二王朝)以前;古印度早、晚吠陀時期;古希臘邁錫尼文明;小亞細亞西臺文明;伊朗高原的米底王國、阿契美尼德王朝、薩珊王朝;南美洲印加帝國;中美洲阿茲特克帝國;日本大和國;緬甸的蒲甘王朝、東籲王朝、雍籍牙王朝;法國殖民者佔領前的寮國;朱拉隆功改革前的泰國;非洲豪薩城邦國、布幹達王國、安科勒王國、阿散蒂帝國、加涅姆—博爾努王國的賽福瓦王朝。
上述國家和地區,或將指定服役制度稱為「筐託」「阿赫木旦」,或名之為「貢濫」「部民制」「部司制」「瓦爾那」「迦提」「米達」「瓜特基爾」「勞役攤派制」,等等。雖然稱謂各異,但皆屬於由相應群體世代固定負責某役的勞役形式,即都屬於指定服役。從時間上來說,上起公元前4000年,下至20世紀中葉,都有指定服役制度存續的身影。從空間上來說,亞、歐、非、美幾大洲,均見證了指定服役制度的歷史。這一制度與早期國家起源密切相連。上述存在指定服役制度的社會,當時均處於或尚未走出國家不甚發達的早期階段。
具有較大理論價值
研究國家起源,我國學術界多專注於概念及其演進模式的爭論,或傾向於套用西方理論,或強調中國的特殊發展歷程。然而,東西方理論模式都存在難以化解的困境。在西方理論模式中,酋邦與早期國家不僅不存在學術界公認的定義,而且其內涵界限亦不明確。在東方理論模式中,且不說「古國」「方國」「族邦」「王國」「邦國」等概念尚存爭議(金兆梓:《封邑邦國方辨》,《歷史研究》1956年第2期),更重要的是,這些概念很難融入國際學術話語體系。我國學者提出的指定服役制度,不僅作為世界早期國家的共同特徵,區別於前國家社會與成熟國家,而且可以在國家起源問題上與國際學界接軌。
早期國家的國家結構是學界關注的重要課題。在指定服役制度下,國家結構表現出整體性以及基於整體基礎之上的內外之分。這種國家結構在不改變被統治者內部結構的前提下,利用血緣親疏之別、服務對象不同、控制程度差異及臣服先後順序等,形成國家結構中的內外關係。國家通過層層「以內御外」,在社會上形成有效管控,從而成為維護早期國家統治的基礎。這種國家結構,迥異於成熟國家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和對個人的控制,體現了國家發展的早期性。
從早期國家官職起源來看,並非傳統認知中「公僕」異化為官職所能概括。無論是從官職名稱來源與職掌,還是從為統治者提供服務的事務官屬性來看,無不彰顯官職與指定服役制度的密切關係。指定服役制度不僅催生了最早的官職,而且對官僚制度的形成與發展發揮了促進作用。
指定服役制度與社會性質密切相關。從根本上說,該制度建立在對勞動者人身控制的基礎之上,強制性是其本質特徵。這與封建制度建立在「大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等級土地制」基礎上的經濟支配顯著不同(馬克垚:《中國與西歐封建制度比較研究》,《北京大學學報》1991年第2期),而與奴隸制度基於人身佔有基礎之上的「超經濟強制」具有一致性。雖然封建制也存在基於人身控制的「超經濟強制」,奴隸制亦不排斥對土地的佔有,但前者是通過控制土地從而控制服役者人身,後者則是通過控制服役者人身從而控制由其世襲佔有的土地,兩者有著本質區別。
可作為早期國家標誌
當前,雖然國際學術界尚未就國家的定義達成一致看法,但對國家的內涵已有共識,即國家代表一種公共權力。恩格斯談到國家與氏族組織的兩點不同之處,其中一點就是「公共權力的設立」。克賴森稱這種公共權力為「一個特定類型的社會政治組織形式」(邢穎:《早期國家的結構、發展與衰落》,《世界歷史》2006年第5期)。公共權力機構的出現與運轉,需要實物和勞役的保障。關於這一點,許多學者都曾指出其重要性。例如,恩格斯認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哈贊諾夫指出「早期國家的一個特別應當關注的特點是它直接通過徵稅來實施強制性勞役和其他義務以剝削生產者」(陳淳:《文明與早期國家探源:中外理論、方法與研究之比較》,上海書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頁)。指定服役制度從根本上說是一種剝削制度,對其研究不失為探索早期國家起源的有效途徑。
美國學者金·麥誇裡認為,文明「最初的形式可以被定義為一種基於統治者和生產食物的種植者之間因分工不同而形成複雜社會秩序的發展過程」(金·麥誇裡:《印加帝國的末日》,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版,第58頁)。從這個意義上說,指定服役制度構築了人類早期的分工體系,無疑是文明出現的表徵。在早期國家起源研究中,相比於學界無休止地專注於國家概念和標誌的爭論,哈贊諾夫提出「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把早期國家的一些特性或不同特徵,以及與之有關聯的過程分析出來,隨著這些特徵和過程的逐漸消失,國家就變得愈益發展,也即不再成為『早期』國家了」(A.M. 哈贊諾夫:《關於早期國家研究的一些理論問題》,《古代世界城邦問題譯文集》,時事出版社1987年版,第269頁)。從這一思路出發,指定服役制度可以作為文明和早期國家出現的標誌。
總之,指定服役制度作為文明和早期國家形成的動力和標誌,對於探索早期國家起源等相關問題具有重要價值。因此,它不僅是具體歷史問題,更是學理和方法問題。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指定服役制度與早期國家起源研究」(15CZS019)、陝西師範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重點項目「全球視野下的指定服役制度研究」(15SZZD02)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陝西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