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合講律師對雜交種與其親本關係的意見
一、雜交種是雜交組合,是親本組合的產物;雜交種的親本,是雜交組合不可分割的組成本分。授權雜交種的親本,屬於已知品種的組成部分。最高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86號(即天津天隆種業公司與江蘇徐農種業公司侵害品種權糾紛案)的裁判理由,符合雜交種遺傳原理。河南法院對金博士公司訴德農公司侵害鄭58品種權案的裁判理由,值得商榷;因親本鄭58是雜交種鄭單958的組成部分。
二、雜交種不是品種,不具有穩定性。授予雜交種品種權的根據,是其親本的表現型的一致性和遺傳的穩定性。
三、雜交種不是種子,雜交種是父、母本雜交的後代植物群體,例如雜交一代F1。植物群體不具有繁殖性能,不能作為繁殖材料使用和銷售。雜交種本身不能繁殖和銷售。雜交種生產使用的繁殖材料,是雜交種的父、母本雜交後母本所結的雜交種子;作為繁殖材料銷售的,也是父、母本雜交後母本所結的雜交種子。
四、雜交種子不是雜交種。銷售和使用的雜交種子,是母本的卵子和父本的精子結合的產物。卵子和精子,都是《種子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花的組成部分,都是種子。授權雜交種親本的繁殖材料(包括卵子和精子)一經銷售,授權雜交種的親本就不具有新穎性了。
五、先玉335的雜交組合是:PH6WC×PH4CV。2010年1月1日先玉335成為已知的授權品種。PH6WC和PH4CV作為授權品種先玉335雜交組合的成分,都是已知品種先玉335的組成部分。
2018年2月2日PH6WC和PH4CV分別申請品種權保護時,PH6WC的卵子和PH4CV的精子,都已作為繁殖材料銷售多年;PH6WC和PH4CV已經不具有新穎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