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件「酶」催化出的專利糾紛
圖為口審現場王 欣 攝
口審現場
一直以來,生物催化都是工業應用類生物技術的核心,而生物催化的核心和關鍵要素之一就是「酶」。如何製備、開發、使用新的具有優異性能的酶進行生物催化一直是酶製劑相關領域研發的熱點和難點。近年來,隨著我國酶製劑技術的不斷發展,廠商之間的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專利糾紛也隨之而來。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覆審委員會(下稱專利覆審委員會)公開審理了一起生物技術領域葡糖澱粉酶(俗稱糖化酶)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該案涉及一種有助於改善葡糖澱粉酶的活性和/或穩定性的專利,名稱為「具有改變性質的葡糖澱粉酶變體」(專利號:ZL200780037776.9),其專利權人為丹尼斯科公司(Danisco)。而提起此次無效宣告請求的為宜昌東陽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昌東陽光公司)。
發明專利引發糾紛
成立於1924年的丹尼斯科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食品開發、生產、銷售公司,總部位於丹麥,2011年被美國杜邦公司(DuPont)收購。目前,丹尼斯科公司的主要產品包括各類食品添加劑和生物酶,同時,也掌握著甜味劑、糖、乳化劑、飼料添加劑等技術領域的核心技術。通過專利檢索查詢發現,截至目前,丹尼斯科公司在我國擁有專利已超過300件,多為發明專利。
該案的請求人宜昌東陽光公司隸屬於深圳東陽光集團,經營範圍涉及醫用輔料、器械、添加劑及藥物等,其產品主要涉及紅黴素及其衍生物。2015年,宜昌東陽光公司開始進入酶製劑領域,目前,其專利仍集中在紅黴素及其衍生物領域,僅有少量涉及「酶」的製備方法。據相關資料顯示,宜昌東陽光公司已經擁有年產量達6000噸(半)纖維素酶生產線主體裝置及配套工程等,有望在不久實現年產量9500噸酶製劑。
該案合議組介紹,引發此次糾紛的專利「具有改變性質的葡糖澱粉酶變體」涉及一系列在已知酶的基礎上通過基因定點突變技術所獲得的糖化酶變體,其通過替換已知酶蛋白序列中關鍵位點上的胺基酸殘基,獲得了活性/或穩定性改善的更利於工業發酵生產甜味劑和酒精等產品的多種糖化酶。
2015年10月15日,宜昌東陽光公司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得不到說明書支持、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由,請求專利覆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予以宣告無效。同年10月22日,宜昌東陽光公司還對丹尼斯科公司的另一件名為「具有改變性質的葡糖澱粉酶變體」(專利號:ZL200880116695.2)的專利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今年,丹尼斯科公司以侵犯其發明專利權為由,將宜昌東陽光公司與嶽陽瑞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至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今年6月29日,該專利侵權糾紛案在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開庭審理,目前,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五項理由提起無效
此次無效宣告請求糾紛中,宜昌東陽光公司提出了五項無效的理由,包括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對應的說明書公開不充分,不符合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2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2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2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歲條的規定;權利要求1-2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庭審過程中,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集中在實驗數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的判斷、發明的創造性與說明書記載的實驗數據之間的關係、生物序列權利要求合理保護範圍的把握等。
比如,在實驗數據是否能證明相應技術效果上,宜昌東陽光公司認為,關於熱穩定性,涉案專利採用性能指數PI,即(變體殘留活性)/(親本酶殘留活性)表徵,然而在所採用的測定條件下親本酶殘留活性的離散度很大(相差約3倍),由於說明書沒有提供原始數據和統計分析方法,故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認二者之間是否存在顯著差異,因此PI值的獲得具有較大偶然性,即說明書並未充分公開足以確認變體確實帶來熱穩定性改善。同理,比活性測定也存在如上問題。
丹尼斯科公司則表示,說明書中已經公開了相應的數據,以及具體的測定方法,專利權利說明書公開是充分的。涉案專利說明書已公開了各種變體的PI值,以及具體的測定方法,本專利說明書公開是充分的。粗蛋白或粗製液作為基礎驗證酶的性能也是本領域常見的方法。與此同時,酶學領域是將待測酶樣與對照酶樣在同一批次同時檢測,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本專利也是將親本酶和變體酶在同一批次測量,使得無關變量的影響被平衡和抵消,因此本專利PI值能夠反映性能的改善。此外,關於實驗的重複性驗證、具體設計、統計學方法,這是本領域的常規技術,無需對每個實驗細節都進行描述。
在北京康瑞律師事務所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專利代理人看來,該案對於同領域的其他案件而言具有標杆意義,一方面,其審理結果勢必對同類型案件的審理尺度有著導向性,比如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公開不充分」在生物技術領域的適用問題等;另一方面,由於生物領域的實驗數據等可預測性較低,因此對於該領域專利的實驗數據的記載和認定一直以來未有明確定論,該案的審理或許會對生物領域的諸多爭議給出一個較為明晰的答案。
該案合議組表示,公開審理該案也是為了回應社會關切的熱點,闡釋相關審查標準,以期廣大創新主體和專利工作者對於此類案件的審理思路更加了解。(張彬彬)
庭審焦點
焦點1:說明書中記載的相關實驗數據能否證明本專利的技術效果?
請求人:本專利說明書中採用PI值,即(變體殘留比活)/(親本酶殘留比活)來表徵熱穩定性的改善,PI值>1則表示熱穩定性能的改善。然而,說明書中記載的作為分母的親本酶殘留比活為15%-44%,其中最大值為最小值的約3倍,表明活性值離散度很大,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認PI值>1的結果是否是由於親本酶離散度過大這一實驗誤差所帶來的,而說明書中也未記載原始數據和數據統計分析方法說明上述問題。另外,本專利在測定親本酶殘留比活時,所使用的酶樣品是包括雜質蛋白的上清液而非純化的親本酶,這意味著測定過程中所測定的蛋白質涵蓋了雜質蛋白,由此測定得到的比活數值及進一步計算得到的PI值也是不準確的,因此不足以證明本專利取得了改善比活和/或熱穩定性的技術效果。
專利權人:在酶活性的測量中,檢測試劑等原因都可能導致親本酶活性的絕對值發生變化,但這個屬於日常變動,反證4的內容表明酶活性存在日常變動是一個客觀事實。本專利通過對同一批次的比較對象同時測量平衡和抵消了計算過程中無關變量對測定結果的影響。由於PI值是一個比值,因此,儘管上清液中含有其他的雜質蛋白,在將二者的比活數值相除之後,其對測定結果帶來的影響已被抵消。而且本專利的親本酶和變體酶是通過重組表達獲得的,因此目的蛋白的含量相對於雜質蛋白是佔據絕大多數的,故雜質蛋白對酶活性測定的影響並不大。
焦點2:本領域技術人員為了得到性能改變的來源於裡氏木黴的葡糖澱粉酶變體,是否有動機基於證據1公開的黑麴黴葡糖澱粉酶相關變體來選擇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具體的突變位點?
請求人: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大部分葡糖澱粉酶均具有相同的構架,而且證據4已經指出黑麴黴和裡氏木黴同屬麴黴家族,二者的葡糖澱粉酶都屬葡糖澱粉酶家族,結構同源,基於二者相同的功能,以及二者結構上的同源性或同一性比對,在證據1明確提及對黑麴黴葡糖澱粉酶第44位的胺基酸殘基進行突變會影響酶的比活和/或熱穩定性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對裡氏木黴葡糖澱粉酶中存在的與該位點相對應的第43位胺基酸殘基進行突變,以改善親本酶的比活和/或熱穩定性。
專利權人:黑麴黴葡糖澱粉酶和裡氏木黴葡糖澱粉酶全長序列的比對顯示二者同一性僅有44%,即同一性很低,反證6也顯示黑麴黴和裡氏木黴在分類學上屬於不同的綱,因此,無法基於黑麴黴葡糖澱粉酶的結構功能信息直接預期裡氏木黴葡糖澱粉酶上結構功能信息。此外,證據1基於一種計算機分子模擬的方法,預測出多達271個可突變位點,但對於是否在第44位進行突變沒有任何說明和指示,因此,如果不基於本專利中所公開的第43位位點,本領域技術人員並沒有動機會在證據1中所公開的數百個位點中選擇出第44位位點,請求人認為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在裡氏木黴葡糖澱粉酶中與上述位點對應的第43位位點進行突變是後見之明。況且,證據1中採用了多種不同的預測方法,但每種預測方法所獲得的結果卻不一樣,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基於證據1也無法準確判斷哪個位點的突變會帶來性能的改善。
焦點3:證據2公開的葡糖澱粉酶GA107是否給出了將裡氏木黴第43位的胺基酸殘基突變為權利要求限定的具體胺基酸的技術啟示?
請求人:證據2公開的葡糖澱粉酶GA107的比活明顯高於野生型裡氏木黴葡糖澱粉酶,二者在第43位胺基酸殘基處存在差異,且上述胺基酸殘基位於催化腔內,與酶催化過程中發生重要作用的相關殘基鄰近,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該位點對酶的活性具有重要影響,並對該位點進行突變。
專利權人:GA107和野生型裡氏木黴葡糖澱粉酶的差異胺基酸數量多達61個,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判斷GA107比活的提高是由於哪個或哪些位點的胺基酸差異所致,從61個差異位點中選擇第43位位點進行突變的可能性很小,選擇該位點只能是看到本專利後的後見之明。況且,GA107的第43位為T,而本專利的葡糖澱粉酶的第43位並不涉及使用T殘基進行取代。
(楊瑩躍)
業界聲音
說明書效果實驗數據在發明創造性評判中的價值和作用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覆審委員會(下稱專利覆審委員會)公開審理了「具有改變性質的葡糖澱粉酶變體」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下稱葡糖澱粉酶案)。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無效請求人在無效理由中質疑涉案專利說明書在效果實驗數據的充分公開方面存在明顯缺陷,導致權利要求相對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而言不符合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有關創造性的規定;專利權人則依據相關反證,強調涉案專利說明書已經充分公開了效果實驗數據,所公開的數據足以證實發明技術方案能夠解決相應技術問題,因此,無效請求人的上述無效理由不成立。
創造性評判的本質在於判斷發明技術方案相對於現有技術的創新高度,在發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已經確定的前提下,判斷創造性時需要確定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基礎上是否能夠顯而易見地得到發明,即發明是否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同時還需要關注發明是否具備顯著的進步。但效果實驗數據的認定與「突出的實質性特點」「顯著的進步」的評判之間存在怎樣的聯繫、效果實驗數據的考慮在評判發明創造性的過程中到底發揮怎樣的作用以及如何發揮作用,業界一直存在困惑和分歧。針對該問題,筆者擬從以下三方面闡述說明書效果實驗數據在發明創造性評判中的價值和作用。
效果實驗數據有助於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確定技術問題的依據是區別技術特徵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在化學、醫藥等效果可預期性相對較低的技術領域中,當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其掌握的普通知識並結合現有技術無法推知某個或某些區別技術特徵能夠實現的技術效果時,通常需要說明書記載實驗數據,以此證明區別技術特徵能達到相應技術效果,此時,一般需要依據說明書公開的實驗數據認定發明技術方案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由此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2015)高行(知)終字第3504號判決認定,對於說明書所聲稱的「富馬酸鹽相比游離鹼和其他鹽具有最佳理化性質」,由於說明書實施例的比較對象單一,無法得出上述結論;對於說明書所聲稱的「良好的口服生物利用度」,說明書中沒有給出任何實驗數據予以證明,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說明書的記載僅能預料該發明的富馬酸鹽具有成鹽化合物通常所具有的性質,因此權利要求相對於證據1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只是在保持相同活性的情況下,獲得成鹽化合物通常所具有的相對較高的溶解度和穩定性等性質。
效果實驗數據有助於評判發明的顯而易見性
在應用創造性評判「三步法」來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所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時,通過比較發明與現有技術的實驗結果和數據,通常有助於分析判斷發明技術效果的可預期性。一般來說,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對發明技術效果的預期性越高,通常表明現有技術促使其有動機得出發明的技術啟示就相對越強,發明技術方案也就相對越顯而易見。
(2017)京行終3885號判決認定,「對比文件4與本申請均對單獨使用透明質酸鈉或玻尿酸的不良反應進行改善,且達到的治療效果相近」,並在此基礎上認定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將玻尿酸與其他藥物聯用,因此,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
效果實驗數據有助於判斷發明是否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所謂發明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是指發明同現有技術相比,其技術效果所產生的變化是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預測或推理出來的。因此,判斷發明技術方案是否獲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通常需要以說明書公開的效果實驗數據為基礎,與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其知識和能力的基礎上預期的技術效果進行比較,以確認發明的技術效果是否超越了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預期。
(2015)京知行初字第4159號判決認定,「涉案專利檢測結果與證據1的檢測結果相比完全一致」,且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所給出的信息,將「α-亞硝基-β-萘酚」替換「硫酸鎘」所帶來溶液整體的體系穩定性等方面技術效果的提高是在所屬領域技術人員的預料之中,並未超出「預期」的範疇,因此用α-亞硝基-β-萘酚替換證據1中的硫酸鎘並不會帶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從上述分析可知,說明書公開的效果實驗數據在發明創造性評判中對於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評判發明的顯而易見性、判斷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等方面均具有關鍵的價值和作用。葡糖澱粉酶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即在於說明書效果實驗數據能否證明發明實際解決了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無效請求人以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知識為基礎、在綜合分析說明書記載內容基礎上,通過對效果實驗數據證明力的質疑,強調該專利並未證實發明技術方案實際解決了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試圖以此否定該發明的創造性;專利權人則援引了多份教科書及公知常識性證據,試圖從技術原理和業界常規操作方式的角度系統分析該發明說明書記載的效果實驗數據內容的合理性和充分性。爭議雙方如此有理有據的交鋒在生物技術領域案件中並不多見,且上述爭議代表了創造性判斷過程中的一類普遍性的爭議問題,因此,該案的審理思路、基本觀點同無效決定結論一樣值得業界期待。
(心怡)
5問5答
1.生物領域涉及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的發明專利申請,什麼情況下需要提交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表?
答:當發明涉及由10個或更多核苷酸組成的核苷酸序列,或由4個或更多L-胺基酸組成的蛋白質或肽的胺基酸序列時,應當遞交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表。
2. 提交的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表,應滿足哪些要求?
答: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表應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十五號局長令發布的《核苷酸和/或胺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電子文件標準》進行撰寫。在提交申請文件時,序列表作為一個單獨編寫頁碼的部分來描述。此外,申請人應當在申請的同時提交與該序列表相一致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3.涉及生物序列的權利要求一般如何限定相應的序列?
答:涉及生物序列的權利要求可以採用直接引用序列表的形式進行限定,例如,一種蛋白質,可以限定為「一種葡糖澱粉酶,其具有如SEQ ID NO:1所示的胺基酸序列」。在序列不是特別長時,也可以在權利要求中直接採用編碼胺基酸殘基的單字母或三字母來描述序列,例如,一種短肽,可以限定為「一種組織活性肽,其胺基酸序列為Ala Arg Asp Cys Gln Gllu His ile Gly Asn」或「一種組織活性肽,其胺基酸序列為ARDCQEHIGN」。在描述胺基酸序列的某一個具體位置的胺基酸殘基突變時,一般先寫明突變前的胺基酸,再標明突變殘基的位置,最後寫明突變後的胺基酸,如L417V或Leu417Val,表示胺基酸序列中第417位的亮氨酸突變為了纈氨酸。
4.如何對涉及生物序列的權利要求進行審查?
答:在對涉及生物序列的權利要求進行審查時,通常需要以序列為基礎進行相應的檢索和序列比對。序列的檢索一般需要在專門的序列資料庫中進行,例如GenBank資料庫等。序列比對是指對兩個或多個序列進行相似性比較的一種方法,其目的是為了找出序列之間的最大匹配鹼基數或胺基酸殘基數,從而反映出序列之間的相似性或同一性關係。具體的比對一般利用計算機軟體程序,例如Clustal等進行。
5. 胺基酸序列與蛋白質結構有何區別和聯繫?
答:蛋白質分子是由通過肽鍵縮合首尾相連的胺基酸殘基形成的多肽鏈,但蛋白質分子的空間構象通常並非一條直鏈,而是呈現為由多級結構形成的具有特定空間構象的三維結構形式。
蛋白質的結構一般分為四級。一級結構是指肽鏈中的線性胺基酸序列。二級結構也稱為構象單元,其是構成蛋白質複雜空間構象的基礎,常見的構象單元有:α-螺旋、β-摺疊、β轉角、無規則捲曲等。具有二級結構的肽鏈按照一定的空間結構形成更為複雜的三級結構。具有三級結構的多肽鏈按一定空間排列方式結合在一起形成的複合體結構稱為蛋白質的四級結構。蛋白質的功能不僅受胺基酸序列的影響,也受其高級結構的影響。
(王榮霞)
(責編:龔霏菲、王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