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生態學」(Deep Ecology)是由挪威著名哲學家阿恩·納斯(Arne Naess)創立的現代環境倫理學新理論,它是當代西方環境主義思潮中最具革命性和挑戰性的生態哲學。深生態學是要突破淺生態學(Shallow Ecology)的認識局限,對我們所面臨的環境事務提出深層的問題並尋求深層的答案。今天.深生態學不僅是西方眾多環境倫理學思潮中一種最令人矚目的新思想,而且已成為當代西方環境運動中起先導作用的環境價值理念。 一、深生態學產生的社會思想背景 深生態學是現代西方環境運動的產物。從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一方面,西方環境運動風起雲湧,1970年,歐美開展了第一個「地球日」活動。1972年,聯合國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西方國家的各種環境法規的制定,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區域性生態環境;另一方面,西方社會的資源浪費、環境退化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全球性的生態惡化無法得到有效遏制。這促使西方環境主義者、哲學家、生態學家對環境問題進行更深層的思考,並引導西方環境運動趨向更為成熟的階段。從70年代起,西方的環境運動的目標,逐步從具體的環境保護,轉向關注整個生態系統的穩定,考慮環境問題的政治、經濟、社會、倫理的因素。深生態學正是在這一西方現代環境運動的轉折點上產生的。

深生態學的產生,有著其深刻的西方環境倫理思想發展背景。現代西方環境倫理思想,大致可分為肯定人類的價值高於自然的價值、部分承認自然的內在價值的現代「人類中心論」,和充分肯定自然具有「內在價值」、強調人與自然價值平等的「非人類中心論」(Anti-Anthropocentric)。後者包括「生物中心論」(Biocentrism)和「生態中心論」(Ecocentrism)。深生態學繼承和發展生物中心論、生態中心論的一些重要思想,又借鑑現代人類中心論的一些觀念,成為獨樹一幟的前衛派環境倫理思想。法國哲學家阿爾伯特·施韋茲(Albert Schweitzer)是「生物中心論」倫理學的創始人!他認為,自然界每一個有生命的或者具有潛在生命的物體具有某種神聖的或內在價值、並且應當受到尊重。如同生物中心論的倫理學理論一樣,生態中心論的倫理學也肯定自然的內在價值。但是,生物中心論的倫理學著眼於「個體主義的」(individualistic)不同,生態中心論的倫理學是「整體主義的」(holistic)。它認為,整個生物圈是一個整體,包括物種、人類、大地和生態系統。現代西方「生態中心論」倫理學創始人萊昂波特認為,我們不應該把自然環境僅僅看作是供人類享用的資源,而應當把它看作是價值的中心。生物共同體具有最根本的價值,它應當指導我們的道德情感。我們必須把社會良知,從人擴大到生態系統和大地。深生態學作為整體主義的環境倫理思想,它的產生還有其深刻的現代生態學科學認識發展背景。深生態學的創始人納斯公開承認:「生態學知識和生態領域工作者的生活方式提示、鼓勵和增強了深生態學運動的觀點。」生態學家研究發現,作為整體的大自然是一個互相影響、互相依賴的共同體。最不複雜的生命形式具有穩定整個生物群落的作用。每一個有生命的「螺絲和齒輪」對大地的健康運作都是重要的。人類的生命維持與發展,依賴於整個生態系統的動態平衡。深生態學的自然價值理論,正是以生態科學的一些研兜成果作為依據的。 二、從淺生態學運動走向深生態學運動 深生態學理論自形成以來,積極推動西方的環境保護從淺生態學運動的水平,走向深生態學運動的新境界。 1973年,納斯在《淺層與探層,一個長序的生態運動》中,對「淺生態運動」(The Shallow Ecology Movement)和「深生態運動」(The Deep Ecology Movement)作了區分。他認為,兩者的區別在於:「淺生態學運動:反對汙染和資源枯竭。中心目的:發達國家人民的健康和(物質上的)富裕。」而深生態學運動的特點在於:(1)「以互相關聯的全方位思想,反對人在環境中的隨意想像」。任何有機體都是生物圈網絡中的一個點,沒有萬物之間的聯繫,有機體不能生存。(2)「生物圈平等原則」。任何生命形式,生存與發展的權利平等。(3)「多樣性和共生原則」。鼓勵生活、經濟和文化的多樣性。「生活並讓他人生活」(Live and let live)是比「要麼你活,要麼我活」(Either you or me)更重要的強有力的生態學原則。(4)「反對等級的態度」。以上三條原則適用於所有的物種、群落和包括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內的所有民族。(5)「反對汙染和資源枯竭」。在這方面生態學家已找到了強有力的支持,但淺生態運動沒有考慮採取措施的社會意義,而深生態運動要擔負起倫理責任。(6)「複雜而不混亂」。生態系統中的生物之間、生物與環境之間進行著複雜而有序的物質、信息和能量的交換,構成動態平衡的有機統一體。(7)「區域自治和分散化」。深生態學重視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區域自我管理」以及「物質和精神上的自我滿足」。

1985年,納斯發表了《生態智慧:深層和淺層生態學》一文,用比較兩者典型口號的方式,來說明淺生態學和深生態學運動的根本區別;納斯指出,淺生態學的信條是:「自然界的多樣性作為一種資源是有價值的」,「除了作為對人類有價值以外,談論自然界的價值是沒有意義的」;與之相應,深生態學的口號是:」自然界的多樣性具有自身的內在價值」,「把價值等同於人類的價值表現了一種物種的偏見」。
美國深生態學家比爾·迪伏和喬治·塞遜斯認為,淺生態學運動是以人類在自然界佔統治地位或主宰地位的世界觀(Dominant Worldview)指導的,而深生態學運動則是一種新的世界觀和價值觀指導的。他們認為:人類在自然界佔主宰地位的世界觀的基本價值觀念是:「主宰自然」;「自然環境是人類的資源」;「物質和經濟的增長為人類的人口增長服務」;「相信豐富的資源儲藏」;「高技術的進步和結論」;「消費主義」;「民族的/中心化的社會」。而深生態學的基本價值觀念是:「與自然和諧相處」;「所有的自然物具有內在價值,生命物種平等」;「講究而簡單的物質需要(物質的目的為更大的自我實現的目標服務)」;「地球,供給』有限」;「恰當的技術,『非主宰』的科學」;「足夠使用和再使用(循環利用)」;「尊重少數的傳統和生物區域」。 在深生態學家看來,深生態學運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淺生態學運動對生態環境問題的考察和認識本質上是人與自然對立的「二元論」的,其基本點在於「人類主宰自然」;而深生態學運動則以生態系統中任何事物互相聯繫的整體主義思想,來看待和處理環境問題,在哲學世界觀上,堅持人與自然相統一的「一元論」,其基本點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淺生態學運動認為自然資源只有對人類有益才有價值,離開了人類的需要,自然環境、物種、生物無所謂權利與價值;深生態學運動則認為,所有的自然物都具有內在價值,生命物種權利平等。任何自然物有自己的生存權利,它的價值不依賴於人類的需要。3.淺生態學運動解決環境問題的方案通常是技術主義的,試圖在不觸動人類的倫理價值觀念、生產與消費模式、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的前提下,單純依靠改進技術的方式來解決人類面臨的生態環境危機;深生態學運動則認為,人類面臨的生態危機,本質上是文化危機,其根源在於我仍舊有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機制的不合理方面,人類必須確立保證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新的文化價值觀念、消費模式、生活方式和社會政治機制,才能從根本上克服生態危機。 4.淺生態學運動反對汙染和資源枯竭的目的,追求的主要是發達國家人民的健康和物質上的富裕,而深生態學運動聲稱,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是要維護所有國家、群體、物種和整個生物圈的利益,追求個體與整體利益的「自我實現」。

三、深生態學的最高規範與基本原則 阿恩·納斯為深生態學理論創立了兩個「最高規範」(ultimate norms)或「直覺」(intuitions):「自我實現」(self-realization)和「生物中心主義的平等」(biocentric equality)。這兩個最高規範是深生態學環境倫理思想的理論基礎。我們要正確評價深生態學理論,務須對深生態學的最高規範及其基本原則,有一個全面的、客觀的了解。 1.自我實現 深生態學家認為,深生態學的自我實現規範,需要人類的現有精神有一種進一步的成熟和成長,需要一種超越人類的包括非人類世界的確證。我們必須以一種超越我們狹隘的當代文化假設、價值觀念、時間與空間的俗常智慧來審視自我。只有通過這種方法,我們才能有希望達到完全成熟的人格(Personhood)和獨特性(uniqueness)。 納斯指出,人類自我意識的覺醒,經歷了從本能的自我(ego)到社會的自我(self),再從社會的自我,到形而上的「大自我」(Self)即「生態的自我」(ecological self)的過程。這種「大自我」,或「生態的自我」,才是人類真正的自我。這種自我是在人與生態環境的交互關係中實現的。比爾·迪伏和喬治·塞遜斯在闡述「自我實現」這一最高規範時指出,一個有教養的、非主宰的社會能幫助個人從「真實的作品」(real work)變成一個完整的人(whole person)。「真實的作品」可以象徵地簡稱為「大自我中的小自我」(self-in-Self)。而「大自我」(Self)則代表著大自然原始的整體。深生態學「自我實現」這一最高規範所要強調的是:個體的特徵與整體的特徵密不可分;「自我與整個大自然密不可分」。人的自我利益和生態系統的利益是完全相同的。
2.生物中心主義的平等 「生物中心主義的平等」是深生態學倡導的另一個最高規範。它要強調的是,在生物圈中所有的有機體和存在物,作為不可分割的整體的一部分,在內在價值上是平等的。每一種生命形式在生態系統中都有發揮其正常功能的權利,都有「生存和繁榮的平等權利。」納斯把這種生物中心主義的平等,看作是「生物圈民主的精髓。」 深生態學的生物中心主義平等理論有一個預設的前提,即生物圈中的所有的存在物(包括人類與非人類、有機體與無機體)有其自身的、固有的、內在的價值。深生態學家認為,這是「以一種超越我們狹隘的當代文化假設、價值觀念和我們時空的俗常智慧來審視」,而得到的直覺.而無需依靠邏輯來證明。生態系統中物種的豐富性與多樣性,是生態系統穩定性和健康發展的基礎,因此一切存在物對生態系統來說都是重要的、有價值的。從整個生態系統的穩定與發展來看,一切生命形式都有其內在目的性,它們在生態系統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深生態學堅持生物中心主義的平等觀,在環境倫理學意義上,具有鮮明的「生物中心主義」或「反人類中心論」的傾向。深生態學家都十分讚賞萊昂波特的見解:人類是生物共同體的「普通公民」(plain citizens),而不是大地的主宰和凌駕於其他所有物種之上的「大地主人」(lord and master)。 深生態學生物中心主義的平等是與它的總體意義上的自我實現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比爾·迪伏和喬治·塞遜斯指出:「這一總體意義上的自我實現的觀念是,假如我們傷害大自然的其他生物時,我們便是在傷害我們的自身。一切生命沒有高低貴賤的分界線,並且每一種事物都是互相關聯的。而且,在我們所覺察到的作為個別的有機體和存在物的範圍內,這一認知吸引我們去尊敬所有的人類與非人類享有作為整體的部分的個體的自我權利,而沒有感到要去建立把人類置於最高層次的種類等級制度的需要。」

生物中心主義平等這一直覺或規範的實際涵意,是建議我們通常應該以對其他物種和地球產生最小的而不是最大的影響的方式來生活。深生態學家明白,當生物中心主義的平等在實踐上所展開的時候,人類面臨著生存與發展的需要與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的矛盾。為此,深生態學首先把人類的「生死他關的需要」(vital needs)、「基本的需要」與「邊緣的、過分的、無關緊要的」需要區別開來。人類有著壓倒一切的、生死他關的、對一個健康和高質量的自然環境的需要。為此,深生態學提出了一個十分重要的格言:「手段簡單,目的豐富。」(Simple in Means,Rich in Ends.)它對佔統治地位的消費主義和物質主義的消費觀提出疑問,挑戰我們去過簡單而又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 深生態學家們希望作為深生態學的「最高規範」的「自我實現」和「生物中心主義的平等」觀念,能促使人們從根本上轉變傳統的環境價值觀,大量降低其人口數量,大規模地自覺減少其對生態系統的不利影響,並從根本上變革經濟、政治、社會和技術制度,以維護人與自然萬物賴以生存的生態系統的穩定與完整。為了比較完整地表達深生態學的基本環境價值理念,1984年4月,喬治·塞遜斯和阿恩·納斯在加裡福尼亞州的一個名叫「死谷」的野營地相聚,共同總結了15年來對深生態學原則的思考,提出了深生態學的著名「八大基本原則」: ①人類與非人類在地球上的生存與繁榮具有自身內在的、固有的價值。非人類的價值並不取決於他們對於滿足人類期望的有用性。 ②生命形式的豐富性和多樣性是有價值的,並有助於人們認識它們的價值。 ②人們除非為了滿足生死攸關的需要,否則無權減弱這種生命的豐富性和多樣性。 ④人類生活和文化的繁榮是與隨之而來的人類人口的減少相一致的。非人類生活的繁榮要求這種減少。 』 ⑤目前人類對非人類世界的幹涉是過分的,並且這種過度幹涉的情形正在迅速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