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中國製造2025股票 : 建信中國製造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2020-11-30 中國財經信息網

建信中國製造2025股票 : 建信中國製造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時間:2020年11月30日 10:40:52&nbsp中財網

原標題: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 :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更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5年08月12日證監許可[2015]1945

號文註冊募集,並於2017年1月13日獲得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關於建信中國制

造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延期募集備案的回函(機構部函[2017]130號)。

本基金合同已於2017年3月8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

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於混合型基金、債券型

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屬於高收益/風險特徵的基金。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

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

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

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基金的意願、時

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投資人在獲得基金投資收益的同時,亦承擔

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可能包括:證券市場整體環境引發的系統性風險、

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大量贖回或暴跌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

在投資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操作風險等。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

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託

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託憑證發行機制相關

的風險。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

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對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修訂及董事、監事、投資

決策委員會成員相關信息進行更新,其他信息內容截止日為2019年10月25日,

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19年9月30日(未經審計)。

目 錄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釋義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募集 ..........................................................................................................34

第七部分 基金備案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87

第二十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13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13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13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項 ............................................................................................................138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139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

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

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

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

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

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

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

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

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

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

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

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修

訂,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

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

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包括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

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

務;

24、銷售機構: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基金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責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

構;

27、基金帳戶:指基金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8、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買賣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

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開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其

他開放式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申購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

餘額;

4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9、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0、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所得價

值;

5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4、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5、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設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孫志晨

聯繫人:郭雅莉

電話:010-66228888

註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158號文批准設

立。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下: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65%;美國信安金融服

務公司,25%;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經營運作規範,能夠切實維護基金投資人

的利益。股東會為公司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以及選

舉和更換董事、監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確公司股東通過股東會依法行使權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幹預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

董事會為公司的決策機構,對股東會負責,並向股東會匯報。公司董事會由

9名董事組成,其中3名為獨立董事。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會行使《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關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對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權和

對總裁等經營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獎懲權。

公司設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其中包括3名職工代表監事。監事會向股

東會負責,主要負責檢查公司財務並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盡職情況。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孫志晨先生,董事長,1985年獲東北財經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2006年獲

得長江商學院EMBA。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籌資部證券處副處長,中國建設銀

行總行籌資部、零售業務部證券處處長,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個人銀行業務部副總

經理。2005年9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總裁,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董事長。

張軍紅先生,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總裁。畢業於國家行政學院行政

管理專業,獲博士學位。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籌資部儲蓄業務處科員、副主任

科員、主任科員,總行零售業務部主任科員,總行個人銀行業務部個人存款處副

經理、高級副經理,總行行長辦公室秘書一處高級副經理級秘書、秘書、高級經

理,總行投資託管服務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行投資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

,總行資產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監事會主

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總裁。

曹偉先生,董事,現任建信養老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裁。1990年獲北京

師範大學中文系碩士學位。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

北京分行儲蓄證券部副總經理,北

京分行安華支行副行長,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長,北京分行朝陽支行行長,北

京分行個人銀行部總經理,總行個人存款與投資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行

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建信養老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裁。

張維義先生,董事,現任信安金融集團高級副總裁、信安亞洲區總裁。1990

年畢業於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獲經濟學學士學位,2012年獲得華盛頓大學和復

旦大學EMBA工商管理學碩士。歷任新加坡公共服務委員會副處長,新加坡電信

國際有限公司業務發展總監,信誠基金公司營運長和代總經理,英國保誠集

團(馬來西亞)資產管理公司執行長,宏利金融全球副總裁,宏利資產管理

公司(臺灣)執行長和執行董事,信安北亞地區副總裁、總裁,信安亞洲區

總裁,信安金融集團高級副總裁。

鄭樹明先生,董事,現任信安國際(亞洲)有限公司北亞地區執行長。1989

年畢業於新加坡國立大學。歷任新加坡普華永道高級審計經理,新加坡法興資產

管理董事總經理、營運總監、執行長,愛德蒙得洛希爾亞洲有限公司市場行銷總

監,信安國際(亞洲)有限公司北亞地區營運長、執行長。

王志平先生,董事,現任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

理。畢業於湘潭礦業學院,獲工學學士學位。歷任北京市水利局機械處幹部,人

事部辦公廳辦公室幹部、科員,國務院稽查特派員總署稽查特派員助理兼秘書,

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科員級專職監事、副科員級專職監事、主任科員,國務

院國資委企業分配局主任科員、配套改革處副處長、分配調控處副處長、調研員

,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公司

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張然女士,獨立董事,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2006年獲美國科羅拉多大學立茲商學院工商管理博士學位,國家青年長江學者、

全國會計領軍人才、中國會計學術研究會副秘書長,2006年至2019年執教於北

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史亞萍女士,獨立董事,現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營運長。1994年畢業

於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獲國際金融碩士;1996年畢業於耶魯大學研究生院,獲

經濟學碩士。先後在標準普爾國際評級公司、英國艾比

國民銀行

、野村證券亞洲

、雷曼兄弟亞洲、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美國威靈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資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擔任管理職務。

邱靖之先生,獨立董事,現任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首席合

夥人。畢業於湖南大學高級工商管理專業,獲EMBA學位,全國會計領軍人才,

中國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高級會計師,澳洲註冊會計師。1999年10

月加入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現任首席合伙人。

2、監事會成員

馬美芹女士,監事會主席,高級經濟師,1984年畢業於中央財政金融學院,

獲學士學位,2009年獲長江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1984年加入中

建設銀行

,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籌資儲蓄部、零售業務部、個人銀行部副處

長、處長、資深客戶經理(技術二級),總行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總行個人存

款與投資部副總經理。2018年5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監事會主席。

方蓉敏女士,監事,現任信安國際(亞洲)有限公司亞洲區首席律師。1990

年獲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學士學位,擁有新加坡、英格蘭和威爾斯以及香港地區

律師從業資格。曾任英國保誠集團新市場發展區域總監和美國國際集團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險副總裁等職務。

李亦軍女士,監事,高級會計師,現任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機構與戰略研究部經理。1992年獲北京工業大學工業會計專業學士,2009年獲

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專業碩士。曾供職於北京北奧有限公司,中進會計師事務所,

中瑞華恆信會計師事務所。2004年加入中國華電集團,歷任中國華電集團財務

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經理助理、副經理,中國華電集團資本控股計劃財務部經理

、財務部經理,企業融資部經理、機構與風險管理部經理、機構與戰略研究部經

理。

安曄先生,職工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技術總監。1995年畢業

於北京工業大學計算機應用系,獲得學士學位。1995年8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

北京分行信息技術部幹部,信息技術管理部北京開發中心項目

經理、代處長;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任基金運營部總經理助

理、副總經理,信息技術部執行總經理、總經理,信息技術總監兼

金融科技

部總

經理,信息技術總監。

嚴冰女士,職工監事,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2003年7

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專業,獲碩士學位。曾任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

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專員。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任人力資源

部專員、主管、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劉穎女士,職工監事,ACCA資深會員,現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審計部總經

理。1997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會計系,獲學士學位;2010年獲香港中文大學

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曾任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師,華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運營部高級經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任監察稽

核部監察稽核專員、稽核主管、資深稽核員、內控合規部副總經理、內控合規部

副總經理兼內控合規部審計部(二級部)總經理、審計部總經理。

3、公司高管人員

張軍紅先生,總裁(簡歷請參見董事會成員)。

張威威先生,副總裁,碩士。1997年7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遼寧省分行;2001

年1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個人金融部;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2015年8月6日起任副總裁,2019年7月18日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吳曙明先生,副總裁,碩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資貿易總公

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先後在總行營業部、金融機構部、機構

業務部從事信貸業務和證券業務,歷任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機構業務

部高級副經理等職;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擔任董事會秘書,併兼

任綜合管理部總經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長,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

公司副總裁。

吳靈玲女士,副總裁,碩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東海經貿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人力資源部,歷任副主任科員、

業務經理、高級經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歷任人力資源部

總監助理、副總監、總監、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兼綜合管理部總經理。2016年12月23

日起任我公司副總裁。

馬勇先生,副總裁,碩士。1993年8月至1995年8月在江蘇省機械研究設計院

工作。1998年7月加入中國

建設銀行

總行,歷任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秘書、

高級經理級秘書,高端客戶部總經理助理,財富管理與私人銀行部總經理助理、

副總經理,建行黑龍江省分行副行長等職務。2018年8月30日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11月13日起任副總裁;2018年11月1日起兼任我公司控股

子公司建信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4、督察長

吳曙明先生,督察長(簡歷請參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5、基金經理

孫晟先生,碩士。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就職於華夏基金管理公司,任研究

員;2013年6月加入我公司,歷任研究員、研究主管、基金經理等職務;2016年3

月30日至2018年9月12日任

建信健康

民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

年3月8日起任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6、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張軍紅先生,總裁。

陶燦先生,權益投資部執行總經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

喬梁先生,研究部總經理。

姚錦女士,權益投資部首席策略官。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經理。

7、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並建立健全內部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承諾防止以

下禁止性行為的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

取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者利用該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

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它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

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並使它們保持

高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

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4)有效性原則。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主要通過對

工作流程的控制,進而實現對各項經營風險的控制。

(5)防火牆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基金運作、計算機技術系統等相關部

門,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制定嚴格

的批准程序和監督處罰措施。

(6)適時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

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

、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公司在董事會下

設立了審計與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業務運作的合法性

、合規性和風險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對公司監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審計公司的財務報表,評價公司的財務表現,保證公司的

財務運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運行的會計標準。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

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就基金

投資等發表專業意見及建議。另外,在公司高級管理層下設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

,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研究,制定相應的控制制度,並

實行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全權負責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

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

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風險評估

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範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

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

及可能性,並將評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3)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

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

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

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

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

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完

整的業務記錄,制定嚴格的檢查、覆核標準。

(4)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

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5)監督與內部稽核

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履行監督、稽核職能,檢查、

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

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相關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

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監察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監察稽核報告。

3、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會及管理

層的責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 號、甲25 號中國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國務院、國函[1992]7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466.79095億元人民幣

法定代表人:李曉鵬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2002】75號

投資與託管業務部總經理:張博

電話:(010) 63636363

傳真:(010) 63639132

網址:www.cebbank.com

二、投資與託管業務部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法定代表人李曉鵬先生,曾任中國

工商銀行

河南省分行黨組成員、副行長,

中國

工商銀行

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中國

工商銀行

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

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中國

工商銀行

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長,中國

工商銀行

黨委委員、副行長,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黨

委委員、副行長、執行董事;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長;招商

局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曾兼任工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工銀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長,

招商銀行

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長、招商局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會主席、招商局華建公路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招商局資本投資有限責任

公司董事長、招商局聯合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招商局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等職務。現任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任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

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旅遊協會副會

長、中國城市金融學會副會長、中國農村金融學會副會長。武漢大學金融學博士

研究生,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

張博先生,曾任中國

光大銀行

廈門分行副行長,西安分行行長,烏魯木齊分

行籌備組組長、分行行長,青島分行行長,

光大消費

金融公司籌備組組長。曾兼

任中國

光大銀行

電子銀行部副總經理(總經理級),負責普惠貸款團隊業務。現

任中國

光大銀行

投資與託管業務部總經理。

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情況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託管

華夏睿磐

泰利六個

月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天弘尊享

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匯安多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等共160隻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基金

資產規模3389.81億元。同時,開展了

證券公司

資產管理計劃、專戶理財、企業

年金基金、QDII、銀行理財、保險債權投資計劃等資產的託管及信託公司資金信

託計劃、產業投資基金、股權基金等產品的保管業務。

四、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在基金託管業務中得到全面嚴格的貫徹執行;確保基金託

管人有關基金託管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在基金託管業務中得到全面

嚴格的貫徹執行;確保基金財產安全;保證基金託管業務穩健運行;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託管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滲透到基金託管業務的各個操作環節,覆

蓋所有的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預防性原則。樹立「預防為主」的管理理念,從風險發生的源頭加強

內部控制,防患於未然,儘量避免業務操作中各種問題的產生。

(3)及時性原則。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控制。

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堵塞漏洞。

(4)獨立性原則。基金託管業務內部控制機構獨立於基金託管業務執行機

構,業務操作人員和內控人員分開,以保證內控機構的工作不受幹擾。

3、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委員

會委員由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工作重點是對總行各部門、各類業務的風險和

內控進行監督、管理和協調,建立橫向的內控管理制約體制。各部門負責分管系

統內的內部控制的組織實施,建立縱向的內控管理制約體制。投資與託管業務部

建立了嚴密的內控督察體系,設立了投資監督與內控管理處,負責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業務的風險管理。

4、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與託管業務部自成立以來嚴格遵照《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信息披露辦法》、《運作辦法》、《銷

售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訂、完善了《中國光大銀

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內部控制規定》、《中國

光大銀行

投資與託管業務部保

密規定》等十餘項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將風險控制落實到每一個工作環節。中

光大銀行

投資與託管業務部以控制和防範基金託管業務風險為主線,在重要崗

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監督稽核)還建立了安全保密區,安裝了錄像監視系

統和錄音監聽系統,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託管人主要通過定性和定量相結

合、事前監督和事後控制相結合、技術與人工監督相結合等方式方法,對基金投

資品種、投資組合比例每日進行監督;同時,對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資產淨值的計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費用支付

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等規定的行為,及

時以書面或電話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

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

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

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一)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本公司設在北京的直銷櫃檯以及網上交易平臺。

1、直銷櫃檯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法定代表人:孫志晨

聯繫人:郭雅莉

電話:010-66228800

2、網上交易

投資人可以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辦理基金的申購、贖回、定期投資等業

務,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及業務規則請登錄本公司網站查詢。本公司網址:

www.ccbfund.cn。

(二)其他銷售機構

(1) 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長安興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客服電話:95533

網址:www.ccb.com

(2) 中國

農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戶服務電話:95599

公司網址:www.abchina.com

(3)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郵政編碼:200120)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代)

客服電話:95559

網址:http://www.95559.com.cn

(4)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客戶服務電話:95555(或撥打各城市營業網點諮詢電話)

網址:www.cmbchina.com

(5)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天津市河西區馬場道201-205號

辦公地址:天津市河東區海河東路218號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電話:95541

網址:www.cbhb.com.cn

(6) 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 號、甲25 號中國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曉鵬

客服電話:95595

網址:www.cebbank.com

(7)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賽格科技園4棟10層1006#

法定代表人:馬勇

客戶服務熱線:400-166-1188

網址:http://www.jrj.com.cn/

(8) 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2號泛利大廈10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戶服務電話: 4009200022

網址:http:// www. Licaike.com

(9) 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層01、02、03

法定代表人:冷飛

客戶服務熱線:021-50810673

網址:http:// www.wacaijijin.com

(10)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10號院西區4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旭陽

客戶服務熱線:95055-9

網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11) 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360弄9號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5399

網址:http:// www.noah-fund.com/

(12) 深圳

眾祿基金

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發展銀行大廈25樓I、J單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戶服務電話: 4006788887

網址:http:// www.zlfund.cn,http:// www.jjmmw.com

(13)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2層

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戶服務電話: 4001818188

網址:http:// www.1234567.com.cn

(14)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685弄37號4號樓449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客戶服務電話: 400-700-9665

網址:http:// www.ehowbuy.com

(15)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號1棟202室

法定代表人:陳柏青

客戶服務電話: 4000766123

網址:http:// www.fund123.cn

(16) 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客戶服務電話:400-877-3772

網址:http:// www.5ifund.com

(17) 上

海利得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浦東新區峨山路91弄61號10號樓12樓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客戶服務熱線:400-921-7755

網址:http:// www.leadbank.com.cn

(18)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二期53層

5312-15單元

法定代表人:趙學軍

客戶服務熱線:400-021-8850

網址:https://www.harvestwm.cn

(19) 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法定代表人:劉漢青

客戶服務熱線:95177

網址:http://www.snjijin.com

(20) 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五層5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戶服務電話:4007868868

網址:http:// www.chtfund.com

(21)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大街11號11層1108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客戶服務熱線:010-56282140

網址:http:// www.hcjijin.com

(22) 北京晟視天下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懷柔區九渡河鎮黃坎村735號03室

法定代表人:蔣煜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866

網址:http:// www.shengshiview.com

(23) 北京唐鼎耀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9號國際大廈A座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張冠宇

客戶服務熱線:400-819-9868

網址: http://www.tdyhfund.com/

(24) 天津國美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霄雲路26號鵬潤大廈B座19層

法定代表人:丁東華

客戶服務熱線:400-111-0889

網址:http:// www.gomefund.com

(25) 北京新浪倉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西路

中關村

軟體園二期(西擴)N-1、N-2地塊

新浪總部科研樓5層518室

法定代表人:趙芯蕊

客戶服務熱線:010-62675369

網址:https://trade.xincai.com/web/promote

(26) 北京加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13號院1號樓5層505室

法定代表人:曲陽

客戶服務熱線:400-803-1188

網址:http:// www.bzfunds.com

(27) 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1500號萬得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戶服務熱線:400-821-0203

網址:http:// www.windmoney.com.cn

(28) 上海匯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中路336號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張皛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2819

網址:http:// www.chinapnr.com

(29) 北京微動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古城西路113號景山財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長軍

客戶服務電話:400-188-5687

網址: http:// www.buyforyou.com.cn

(30) 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2號裙房2層222單元

法定代表人:鄭毓棟

客戶服務電話:400-618-0707

網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31) 深圳富濟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廈35層01B、02、03、04

單位

法定代表人:劉鵬宇

客戶服務電話:0755-83999913

網址:http://www.fujiwealth.cn/

(32)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網址:http:// www.lufunds.com /

(33) 大泰金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22號南京奧體中心現代五項館2105室

法定代表人:姚楊

客戶服務熱線:400-928-2266

網址:https://www.dtfunds.com/

(34)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戶服務熱線:020-89629066

網址:http://www.yingmi.cn/

(35) 奕豐金融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 棟 201 室(入駐深圳市

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戶服務熱線:400-684-0500

網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36)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1號院6號樓2單元21層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客戶服務熱線:4000-618-518

網址:https://danjuanapp.com/

(37) 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687號1幢2樓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戶服務熱線:400-817-5666

網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38) 西藏

東方財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

法定代表人:陳宏

客戶服務熱線:95357

網址:http://www.18.cn

(39) 深圳前海微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桃園路田廈國際中心A36樓

法定代表人:顧敏

客戶服務熱線:400-999-8800

網址:http:// www.webank.com

(40)

招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法定代表人:霍達

客戶服務熱線:95565、4008888111

網址:www.newone.com.cn

(41)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客服電話:95558

網址:www.citics.com

(42)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1號樓20層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客服電話:0532-96577

網址:www.zxwt.com.cn

(43)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長春市自由大路1138號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戶服務電話:0431-96688、0431-85096733

網址:www.nesc.cn

(44) 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戶服務電話:4006515988

網址:www.bhzq.com

(45)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客戶服務熱線:95538

網址:www.qlzq.com.cn

(46)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信達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客服熱線:400-800-8899

網址:www.cindasc.com

(47)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08

公司網址:www.csc108.com

(48)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 號國際企業大廈C 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8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49)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法定代表人:王松(代)

客服電話:400-8888-666

網址:www.gtja.com

(50)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電話:10108998

網址:www.ebscn.com

(51)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新華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999

公司網址:www.95579.com

(52)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

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

國家大廈20樓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電話:4008-000-562

網址:www.hysec.com

(53)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號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001,(021)962503

網址:www.htsec.com

(54)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法定代表人:楊玉成

客服電話:95523或4008895523

網址:www.sywg.com

(55)

長城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4、16、17層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服電話:0755-82288968

網址:www.cc168.com.cn

(56)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9號

新世界

商務中心20層

法定代表人:王連志

客戶服務電話:0755-82825555

網址:www.axzq.com.cn

(57)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306號榮超大廈18樓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戶服務電話:4008866338

網址:stock.pingan.com

(58)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

、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客服電話:400 9908 826

網址:http://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

金,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法定代表人:孫志晨

聯繫人:鄭文廣

電話: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B座12層

負責人:王麗

聯繫人:劉煥志

電話:010-52682888

傳真:010-52682999

經辦律師:劉煥志、孫豔利

四、審計基金資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毛鞍寧

聯繫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聯繫人:王珊珊

經辦註冊會計師:徐豔、王珊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2015年08月12日證監許可[2015]1945號

文註冊,並於2017年1月13日獲得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關於

建信中國製造

2025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延期募集備案的回函(機構部函[2017]130號)。

二、基金類型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的初始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向投資人公開發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如果在上述期間屆滿時未達到本招

募說明書第七部分第一條規定的基金備案條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髮售時間,

並及時公告。

八、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九、募集場所

本基金通過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網點向投資人公開發售。

具體募集場所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其他銷售

機構,並另行公告。

十、認購安排

1、認購時間:本基金向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同

時發售,具體發售時間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中確定並披露。

2、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銷售機構發布的相關公告。

3、認購原則和認購限額:認購以金額申請。投資人認購基金份額時,需按

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認購款項,投資人可以多次認購本基金份額。其他

銷售機構每個基金帳戶每次認購金額不得低於10元人民幣,其他銷售機構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公司直銷櫃檯每個基金帳戶首次認購金額不得低於10元

人民幣,單筆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10元人民幣;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平臺認購

本基金時,最低認購金額為10元人民幣。

當日的認購申請在銷售機構規定的時間之後不得撤消。

十一、認購費用

募集期投資人可以多次認購本基金。基金投資人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時收取

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費用種類

認購金額

認購費率

M<100萬元

1.2%

100萬元≤M<200萬元

1.0%

200萬元≤M<500萬元

0.6%

認購費率

M≥500萬元

每筆1000元

註:M為認購金額。

本基金認購費由基金份額的認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認購費用用於本

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十二、認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的認購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1.00元。

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間形成的利息歸投資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則折算為基金份額計入投資人的帳戶,利息和具體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1、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採用金額認購的方式。基金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淨認購金額

。基金份額的認購份額計算方法為:

(1)認購費用為比例費用時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資金利息)/基金份額初始發售面值

(2)認購費為固定金額時,計算方法為: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資金利息)/基金份額初始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

,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例一:某投資人投資5萬元認購本基金,如果認購期內認購資金獲得的利息

為5元,則可得到的認購份額為:

淨認購金額=50,000/(1+1.2%)=49,407.11元

認購費用=50,000-49,407.11=592.89元

認購份額=(49,407.11+5)/1.00=49,412.11份

即:投資人投資5萬元認購本基金,則其可得到49,412.11份本基金基金份

額。

十三、認購的方法與確認

1、認購方法

投資人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由基金管理

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確定並披露。

2、認購確認

當日(T 日)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投資人通常應在T+2 日到網點查

詢認購申請的受理結果。

基金髮售機構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發售機構

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投

資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後到各銷售機構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

額。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

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十四、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折算為基金份額歸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認購費用。利息和具體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式,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

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十五、募集資金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

得動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十六、募集結果

截至2017年3月3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經順利結束。經普華永道中天會計

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資,本次募集的淨認購金額為人民幣391,680,333.77元。

本次募集所有認購款項在基金驗資確認日之前產生的銀行利息共計人民幣

158,704.42元。本次募集有效認購戶數為8,329戶,按照每份基金份額初始面

值人民幣1.00元計算,募集期募集資金及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共計

391,839,038.19份,已全部計入投資者基金帳戶,歸投資者所有。本次募集所

有資金已全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託管人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建信

中國製造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專戶。

第七部分 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10日內聘請

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

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

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募集生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同期銀

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

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

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

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

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銷售機構。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

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其

他銷售機構另行公告。基金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

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銷售機構名單和聯繫

方式見上述第五部分第一條及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或者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在基金開放日,投資人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時間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

圳證券交易所當日收市時間(目前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的價格為當日的價格;如果投資人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時間在上海證券交易所

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當日收市時間之後,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為下一開放

日的價格。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申請且基金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價格為下一開

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及轉換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

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持有份額登記日期的先後次

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時,

申購成立;基金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時,贖回成立;基金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

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

贖回款項。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

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

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

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

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

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

無效,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基金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

公司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購申請及申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

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

認時間進行調整,並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其他銷售機構網點每個基金帳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10元人民幣,其他

銷售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公司直銷櫃檯每個基金帳戶首次最低申購金

額為10元人民幣,單筆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10元人民幣;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

平臺申購本基金時,最低申購金額為10元人民幣,定投最低金額為10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10份基金份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費與贖回費

1、申購費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支付申購費用。投資人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

申購費用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如下:

費用種類

認購金額

認購費率

M<100萬元

1.5%

100萬元≤M<200萬元

1.2%

200萬元≤M<500萬元

0.8%

申購費率

M≥500萬元

每筆1000元

註:M為申購金額。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應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

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贖回費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按照持有時間遞減,即相關基金份額持有時間越長,所適

用的贖回費率越低。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承擔。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如下:

費用種類

持有期限

費率

N < 7天

1.5%

7天≤N<30天

0.75%

30天≤N<1年

0.50%

1年≤N< 2年

0.25%

贖回費率

N ≥ 2年

0

註: N為基金份額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並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將

贖回費按照不同比例計入基金財產,贖回費用的其餘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和

其他必要的手續費。對於持有期少於30日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

用全額進入基金財產;對於持有期長於30日但少於3個月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

贖回費,贖回費用75%歸入基金財產;對於持有期長於3個月但小於6個月的基

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用50%歸入基金財產;對於持有期長於6個月的

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用25%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

金合同的相關規定調整申購費率或收費方式,或者調低贖回費率,基金管理人最

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

監會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採用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基金時繳納申購

費),投資人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方

式如下:

(1)申購費用為比例費用時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2)申購費為固定金額時,計算方法為: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份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誤

差計入基金財產。

例一:某投資人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

值為1.05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50,000/(1+1.5%)=49261.08元

申購費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購份額=49261.08/1.05=47915.31份

即:投資人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1.05元,則其可得到47915.31份基金份額。

2、淨贖回金額的計算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本基金時繳納贖回費,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淨額為

贖回金額扣減贖回費用。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兩位;贖回總金額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誤

差計入基金財產。

例一:某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額,贖回適用費率為0.5%,假

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148元,則其可得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1.148=11,480元

贖回費用=11,480×0.5%=57.40元

淨贖回金額=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148元,則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11,422.60元。

3、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淨值單位為人民幣元,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三位,小數點後第

四位四捨五入。

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投資人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登記權益並辦理注

冊登記手續,投資人自T+2日(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人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的注

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

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購申

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暫停估值並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結算機構因技術故障或

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或基金轉換入申請有可能導致單

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50%,或者變相規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時。

8、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

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單一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9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

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暫停估值並採取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或者無法辦理贖回業務。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某筆或某些贖回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

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

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

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

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

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

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

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

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20%

以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超過上一

日基金總份額20%以上的那部分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理,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

其餘贖回申請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前段「(1)全額贖回」或「(2)部分

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但是,如該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

申請將被撤銷。

(3)暫停贖回: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

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其

他方式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範圍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應提前1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始辦理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日公

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基金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

或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

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申購金額,每期申購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基金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的凍結

手續、凍結方式按照基金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

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基金登

記機構業務規定來處理。

十八、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基金登記

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九、其他業務

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

份額質押等業務,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中國經濟增長、結構轉型的大背景下,把握國內製造業產業升級過程中的

投資機會,力爭獲取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存託憑證及其他合法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

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

公司債

、次級債、

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

可轉債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股指期貨、資產支持

證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銀行存款、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總值的比例為80%-95%,其中

投資於中國製造2025主題的股票不低於本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投資於債券、

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現金、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佔基金資產總值的比例為5%-20%,其中權證投

資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

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大類資產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根據各項重要的經濟指標(包括GDP、PMI、

PPI、CPI、M2、社會融資規模、利率等)以及國家政策(包括財政、貨幣、稅收

、匯率政策等)分析宏觀經濟現狀及發展趨勢,判斷當前所處的經濟周期,進而

對未來做出科學預測。在此基礎上,結合對流動性及資金流向的分析,綜合股市

和債市的估值及風險分析進行靈活的大類資產配置。此外,本基金將持續地進行

定期與不定期的資產配置風險監控,適時地做出相應的調整。

2、股票投資策略

國務院於2015年5月印發《中國製造2025》,部署全面推進實施製造強國

戰略。《中國製造2025》是我國實施製造強國戰略第一個十年的行動綱領,文

件強調要順應「網際網路+」的發展趨勢,以信息化與工業化深度融合為主線,大

力推進

高端裝備

、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

生物醫藥

等十大重點領域的突破發

展。本基金將採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法,對符合中國製造2025戰

略方向的領域進行深入研究,挖掘該領域內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力爭獲得實現

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1)中國製造2025相關行業的界定

按上述方向,本基金所指中國製造2025的主題範圍為國務院文件《中國制

造2025》重點推進的新一代信息技術、高檔數控工具機和

機器人

、航空航天裝備、

海洋工程裝備及高技術船舶、先進軌道交通裝備、節能與

新能源

汽車、電力裝備

、新材料、

生物醫藥

及高性能醫療器械、農業機械裝備等十大領域,具體包括通

信、電子、計算機、機械設備、國防軍工、交通運輸、

新能源

、汽車、電氣設備

、輕工製造、金屬非金屬材料和

醫藥生物

等行業,以及其它為這些領域服務的行

業或未來有望轉型涉足這些領域的公司。

隨著經濟機構轉型以及產業升級,中國製造2025主題的範疇將產生變化,

對於上述範疇之外的其他行業,若其細分行業符合中國製造2025的定義,本基

金也將在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擇優納入投資範圍。

(2)行業配置策略

中國製造2025相關的各個行業都有自身獨特的生命周期,並在經濟發展的

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表現,因此本基金將綜合考慮經濟周期、國家政策、行業特

徵(如行業成長階段、行業成長空間、行業競爭結構等)以及相關事件衝擊等方

面因素,深入對比分析各個行業,擇優配置。

(3)個股投資策略

具體投資策略本基金通過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自下而上進行個股選擇,

對企業基本面和估值水平進行綜合的研判,精選優質個股。本基金投資於中國制

造2025主題的股票不低於本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通過以下標準對股票的基本面進行研究分析並篩選出基

本面優異的上市公司:

第一、根據公司的核心業務競爭力、市場地位、經營管理者能力、人才資源

等選擇具備良好競爭優勢的公司;

第二、根據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公司組織框架、信息透明度等角度定性分析

,選擇公司治理結構良好的公司;

第三、通過定性的方式分析公司在自身的發展過程中,受國家相關政策的扶

持程度,公司發展方向,核心產品發展前景,公司規模增長及經營效益的趨勢。

另外還將考察公司在同業中的地位、核心產品的競爭力、市場需求狀況及公司的

決策體系及其開拓精神等。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通過對上市公司內在價值的深入分析,挖掘具備估值優

勢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將在宏觀經濟分析、行業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公司的基本

面以及財務報表信息靈活運用各類估值方法評估公司的價值。本基金採用的估值

評估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相對估值法(如市盈率估值法、市淨率估值法、

EV/EBITDA估值法等);二是絕對估值方法(如股利折現模型估值、自由現金流

折現模型估值等)。本基金採用的估值評估指標主要包括企業發展能力指標(如

總資產增長率、資本積累率、營業收入增長率、營業利潤增長率等)、盈利能力

指標(如營業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盈餘現金保障倍數、ROA、ROE等)和

估值水平指標(如PB、PE、PEG、FCFF、FCFE、EV/EBITDA等)。

(4)本基金可投資存託憑證,本基金將結合宏觀經濟狀況、市場估值、發

行人基本面情況等因素,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辦法,精選出具有比

較優勢的存託憑證進行投資。

3、債券投資策略

由於流動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資的需要,本基金將進行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等固定收益類證券以及可轉換債券的投資。本基金採用的固定收益品種主要投資

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結構策略和個券選擇策略等。

4、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特徵,通過資產

配置、品種選擇,謹慎進行投資,旨在通過股指期貨實現基金的套期保值。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總值的比例為80%-95%,其中投資於中國製造2025

主題的股票不低於本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投資於債券、銀行存款、貨幣市場

工具、現金、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

他證券品種佔基金資產總值的比例為5%-2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

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淨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

)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20%;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6)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

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16)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遵照《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6】141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17)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資產淨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併計算;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9)、(20)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

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為,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

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80%×

滬深300

指數收益率+20%×中證綜合債券

指數收益率

本基金採用

滬深300

指數作為股票投資部分的業績比較基準主要因為:

(1)

滬深300

指數是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第一次聯合發布的反映A股市

場整體走勢的指數,指數樣本覆蓋了滬深市場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較強的獨立

性、代表性和良好的市場流動性;

(2)

滬深300

指數是一隻符合國際標準的優良指數,該指數體現出與市場

整體表現較高的相關度,且指數歷史表現強於市場平均收益水平,風險調整後收

益也較好,具有良好的投資價值;

(3)

滬深300

指數編制方法的透明度較高;且具有較高的市場認同度和未

來廣泛使用的前景,使基金之間更易於比較。

中證綜合債券指數是綜合反映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央票及短期融資券整體走勢的跨市場債券指數。該指數編制合理、透明、運用廣

泛,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權威性,能夠更全面地反映我國債券市場的整體價格變

動趨勢。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真實、客觀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若未來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此業績比較基準不再適用或有更加適合的業績比

較基準,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發展狀況及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調

整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業績比較基準的變更須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

商一致,並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平高於混合型基金、債券型

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屬於高收益/風險特徵的基金。

七、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2019年10月18

日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本報告中財務資料未經

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100,446,521.77

83.22

其中:股票

100,446,521.77

83.22

2

基金投資

-

0.00

3

固定收益投資

-

0.00

其中:債券

-

0.00

資產支持證券

-

0.00

4

貴金屬投資

-

0.00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0.00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0.00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融

資產

-

0.00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7,727,018.90

14.69

8

其他資產

2,524,037.33

2.09

9

合計

120,697,578.00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A

農、林、牧、漁

-

-

B

採礦業

7,048,451.80

6.05

C

製造業

43,733,477.16

37.56

D

電力、熱力、燃

氣及水生產和供

應業

-

-

E

建築業

2,397,164.00

2.06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

和郵政業

2,361,258.00

2.03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

和信息技術服務

4,846,576.00

4.16

J

金融業

18,836,019.36

16.18

K

房地產業

7,888,768.00

6.78

L

租賃和商務服務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

服務業

-

-

N

水利、環境和公

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

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12,013,245.45

10.32

R

文化、體育和娛

樂業

1,321,562.00

1.14

S

綜合

-

-

合計

100,446,521.77

86.28

注:以上行業分類以2019年9月30日的證監會行業分類標準為依據。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無。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601398

工商銀行

1,836,900

10,158,057.00

8.73

2

600201

生物股份

436,992

8,246,039.04

7.08

3

002044

美年健康

631,200

7,675,392.00

6.59

4

600048

保利地產

394,400

5,639,920.00

4.84

5

002821

凱萊英

43,300

5,102,905.00

4.38

6

601166

興業銀行

286,700

5,025,851.00

4.32

7

300253

衛寧健康

305,200

4,846,576.00

4.16

8

000403

振興生化

140,822

4,620,369.82

3.97

9

300347

泰格醫藥

69,909

4,337,853.45

3.73

10

601689

拓普集團

313,400

3,704,388.00

3.18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無。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

無。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

券投資明細

無。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

明細

無。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

無。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無。

(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無。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無。

(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無。

(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無。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本基金該報告期內投資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均無被監管部門立案調

查和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範圍。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51,978.25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2,103,803.18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3,319.19

5

應收申購款

264,936.71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2,524,037.33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無。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無。

(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業績

基金業績截止日為2019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

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報告期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階段

份額淨值增

長率①

份額淨值增

長率標準差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

—2017年12

月31日

0.19%

0.64%

13.37%

0.53%

-13.18%

0.11%

2018年1月

1日-2018年

12月31日

-25.50%

1.45%

-19.28%

1.07%

-6.22%

0.38%

2019年1月

1日-2019年

9月30日

34.58%

1.41%

22.01%

1.10%

12.57%

0.31%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

—2019年9

月30日

0.45%

1.24%

11.64%

0.94%

-11.19%

0.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期貨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

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股指期貨、其

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

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

債券收盤價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

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固定收益

品種,按成本估值。

4、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當日結算價及結算規則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為準。

7、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基金託管人承擔覆核責任。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

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

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

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

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時;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確認後,決定暫停基金估值時;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

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份額淨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三、估值方法」的第8項進行估值時,所

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

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

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

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

配利潤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金份額持有人

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

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

承擔。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

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等法

律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

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

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

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

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人重大

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

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

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

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

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基金運作期間,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

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

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

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

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2、在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

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按照《信

息披露辦法》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貨、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

、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

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

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

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

,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

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

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種風險,即當單個交易日基金的淨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投資人將

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基金分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

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

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

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

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

。但是定期定額投資並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

益,也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示

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

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

,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投資人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購買和贖

回基金,基金代銷機構名單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本基金在認購期內按1.000元面值發售並不改變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投資

人按1.000元面值購買基金份額以後,有可能面臨基金份額淨值跌破1.000元,

從而遭受損失的風險。

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包括: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本基金資產產生潛在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變化對證

券市場產生一定影響,從而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經濟運行周期性的變化會對基金所投資的證券

的基本面產生影響,從而影響證券的價格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直接導致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變動,同時也影響

到證券市場資金供求狀況,以及擬投資債券的融資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變化

將直接影響證券價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市場、技術、競爭、管理、財務等

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從而導致基金投資收益變化。

5、購買力風險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膨

脹的影響而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下降。

二、信用風險

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

拒絕支付到期本息,導致基金財產損失。

三、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

久期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四、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

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

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

較少的收益率。

五、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主要體現為基金申購、贖回等因素對基金造成的流動性

影響。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巨額贖回可能會產生基

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甚至影響基金份額淨值。

(1)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

規範型交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同時本基金基於

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

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2)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

巨額贖回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權對其採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措施。

(3)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

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

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

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並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等判斷有

誤、獲取的信息不全等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對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響。

七、操作或技術風險

指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

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

詐、交易錯誤、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

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

能來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等。

八、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

法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九、人才流失風險

基金管理人主要業務人員的離職等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工作的連續性,

並可能對基金運作產生影響。

十、本基金特有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並且投資於中國製造2025主題的股票不低於股票資

產的80%。較高的投資集中度將為組合績效帶來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

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

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託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託憑證持有人與境

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

存託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

託協議自動約束存託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託憑證價格差異以及

波動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託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

境內外證券交易機制、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十一、其他風險

1、在符合本基金投資理念的新型投資工具出現和發展後,如果投資於這些

工具,基金可能會面臨一些特殊的風險;

2、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計算機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3、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4、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可能產生的風險;

6、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從而帶來風險;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

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

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

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

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

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

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

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

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

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期貨帳戶等,為基金辦理

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

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帳戶等投資所需帳

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

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內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

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

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

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變更收

費方式、調低贖回費率;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

範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

則;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2、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4、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6、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7、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報刊和

指定網站上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等法律法規或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若到

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

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3(含1/3)。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

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含1/2)。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 個月以後、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含1/2)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1/2以上(含1/2)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

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

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

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

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

配利潤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金份額持有人

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

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

承擔。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

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等法

律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

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3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

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四、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中國經濟增長、結構轉型的大背景下,把握國內製造業產業升級過程中的

投資機會,力爭獲取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存託憑證及其他合法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

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

公司債

、次級債、

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

可轉債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股指期貨、資產支持

證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銀行存款、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總值的比例為80%-95%,其中

投資於中國製造2025主題的股票不低於本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投資於債券、

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現金、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佔基金資產總值的比例為5%-20%,其中權證投

資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

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三)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總值的比例為80%-95%,其中投資於中國製造2025

主題的股票不低於本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投資於債券、銀行存款、貨幣市場

工具、現金、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

他證券品種佔基金資產總值的比例為5%-2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

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淨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

)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20%;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6)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

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16)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遵照《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6】141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17)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資產淨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併計算;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9)、(20)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

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為,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

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六、基金資產淨值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淨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

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基

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權代表籤字並在募集結束後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經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並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6層

法定代表人:孫志晨

成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15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號中國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雙寧

成立時間:1992年6月18日

註冊資本:人民幣466.79095億元

批准設立機關:國務院

批准設立文號:國函[1992]7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7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

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對手庫,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

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

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存託憑證及其他合法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

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

公司債

、次級債、

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

可轉債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股指期貨、資產支持

證券、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工具、銀行存款、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

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總值的比例為80%-95%,其中

投資於中國製造2025主題的股票不低於本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投資於債券、

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現金、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佔基金資產總值的比例為5%-20%,其中權證投

資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

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80%-95%,其中投資於中國製造2025主

題的股票不低於本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投資於債券、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

具、現金、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證券品種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5%-2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

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

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淨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

)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20%;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

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6)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

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16)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遵照《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6】141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17)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資產淨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

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併計算;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9)、(20)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

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

議第十五條第十一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和關聯交易

進行監督。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

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責任確保關

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負責及時將更新後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

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事後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

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

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

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

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承擔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

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

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

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

務明確雙方在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行、資金劃撥、帳目核對、到

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

職責,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對於跨行定期存款投資,管理人必須和存款機構籤訂定期存款協議,

並提前與託管人就定期存款協議及存單交接流程進行溝通,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

務,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該協議中必須有如下明確條款:「存款證實書不

得被質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並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本息到期歸還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款項必須劃至託管專戶(明確戶名、開戶行、帳號等),不得劃入其他

任何帳戶」。並依照本協議交接原則對存單交接流程予以明確。如定期存款協議

中未體現前述條款,託管人有權拒絕定期存款投資的劃款指令。除非存款協議中

規定存款證實書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協議作為存款支取的依據,存單交接原則上

採用存款行上門服務、資產管理人負責監交的方式。特殊情況下,採用資產管理

人交接存單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後,託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管理人需對

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風險、存款行的選擇及存款協議承擔責任,並指定專人在核

實存款行授權人員身份信息後,負責印鑑卡與存款證實書等憑證的監交或交接,

以確保與託管人所交接憑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託管人對投資後處於託

管人實際控制之外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跨行定期存款帳戶的預留印鑑為託管

人託管業務專用章與託管業務授權人名章。

(4)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

覆核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

責。

(5)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

法》、《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六)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

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

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

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

風險控制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的投資風格和流動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並在相關制度中明確具體比例,避免基金出現流

動性風險。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

況。

上述規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上述規章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後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

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4.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按約定時間向基金託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文件

(如有):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鎖

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劃款帳號、劃款金額、劃款時間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5.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本協議的規定與基金託管銀行

籤訂風險控制補充協議。協議應包括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

度、流動型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的情況進行監督等內容。

6.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

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

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7.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

制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

信息。基金託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

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

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

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

監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

(七)基金管理人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約定。基金管理

人應根據本協議的規定與基金託管人籤訂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風險控制補充協

議。基金管理人在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前,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資產管理人董

事會批准的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相關制度。在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的過程

中,基金管理人應合理控制投資

中小企業

私募債的比例。基金託管人按照補充協

議中的約定對相關投資進行監督和審核。

(八)基金管理人投資中期票據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約定。基金管理人應根

據本協議的規定與基金託管人籤訂投資中期票據風險控制補充協議。基金管理人

在投資中期票據的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補充協議中的限制性約定進行投資。在

投資過程中,基金託管人將嚴格按照補充協議中的約定對相關業務進行監督和審

核。

(九)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

督和核查。

(十)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

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

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

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基金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

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

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三)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

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

、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

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

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

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

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

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

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開放

式基金認購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委託的註冊登記機構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

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託管專戶,同時在規定

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

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託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基金託管專戶,保管基金的

銀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基金託管專戶進行。

2.基金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託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

構的其他有關規定。

4、託管戶戶名: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戶開戶行:中國

光大銀行

北京豐盛支行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為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

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

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交收價差資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銀行間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本基金的名

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

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籤訂全

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基金託管人保管協議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

協議副本。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籤訂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

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

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

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

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

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及基金託管人委託保管的機構以外機構實際有

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

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

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

基金託管人,並在30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復

核,按規定公告。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

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基金託管人承擔覆核責任。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

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股指期貨、其

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

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

券收盤價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

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固定收益品

種,按成本估值。

(4)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

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

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6)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

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

算價估值。當日結算價及結算規則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為準。

(7)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基金託管人承擔覆核責任。本基金的基金會計主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

,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

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2.估值方法」的第(8)項進行估值時,所造

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

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

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

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

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

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

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

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

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

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

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時;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確認後,決定暫停基金估值時;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

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會計處理方

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

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

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

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

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於基金託管人覆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應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託管人得到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冊後與基金管理人分別進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

文檔的形式,保存期不少於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基金託管人因編制基金定期報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關資料

時,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

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後生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

(1)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組,基金管理

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證券、期貨相

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各自履行職責,

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4)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

金財產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

算。基金財產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

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結果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

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

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於泰山」的經營宗旨,不斷完善客戶服務體

系。公司承諾為客戶提供以下服務,並將隨著業務發展和客戶需求的變化,積極

增加服務內容,努力提高服務品質,為客戶提供專業、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務

一、客戶服務電話:400-81-95533(免長途通話費用)

1、自助語音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自動語音服務,內容包括:基

金淨值查詢、帳戶信息查詢、公司信息查詢、基金信息查詢等。

2、人工諮詢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9:00~17:00的人工電話諮詢服務。

3、客戶留言服務

投資人可通過客戶留言服務將其疑問、建議及聯繫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將在兩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二、訂製對帳單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電子郵箱、傳真、信件等方式訂製對

帳單服務。本公司在準確獲得投資者郵寄地址、手機號碼及電子郵箱的前提下,

將為已訂製帳單服務的投資者提供電子郵件、簡訊和紙質對帳單:

1、電子郵件對帳單

電子對帳單是通過電子郵件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交易對帳的一種電子化

的帳單形式。電子對帳單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期末基金餘額、期末份額市值、

期間交易明細、分紅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每位預留

了有效電子郵箱並成功訂製電子對帳單服務的持有人發送電子對帳單。

2、簡訊對帳單

簡訊對帳單是通過手機簡訊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份額對帳的一種電子化

的帳單形式。簡訊對帳單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期末基金餘額、期末份額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每位預留了有效手機號碼並成功定製

簡訊對帳單服務的持有人發送簡訊對帳單。

3、紙質對帳單

如投資者因特殊原因需要獲取指定期間的紙質對帳單,可撥打本公司客服熱

線400-81-95533(免長途話費)按"0"轉人工服務,提供姓名、開戶證件號碼或

基金帳號、郵寄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客服人員核對信息無誤後,將15

個工作日內為投資者免費郵寄紙質對帳單。

三、網站服務(www.ccbfund.cn)

1、信息查詢:客戶可通過網站查詢基金淨值、產品信息、建信資訊、公司

動態及相關信息等。

2、帳戶查詢:投資人可通過網上「帳戶查詢」服務查詢帳戶信息,查詢內

容包括份額查詢、交易查詢、分紅查詢、分紅方式查詢等;同時投資人還可通過

「帳戶查詢修改」、「查詢密碼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詢密碼。

3、投資流程:直銷客戶可了解直銷櫃檯辦理各項業務的具體流程。

4、單據下載:直銷客戶可方便快捷地下載各類直銷表單。

5、銷售網點:客戶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銷售網點信息。

6、常見問題:匯集了客戶經常諮詢的一些熱點問題,幫助客戶更好地了解

基金基礎知識及相關業務規則。

7、客戶留言:通過網上客戶留言服務,可將投資人的疑問、建議及聯繫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將在兩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四、簡訊服務

若投資人準確完整地預留了手機號碼(小靈通用戶除外),可獲得免費手機

簡訊服務,包括產品信息、基金分紅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預留手機號碼的

投資人可撥打客服電話或登陸公司網站添加後定製此項服務。

五、電子郵件服務

若投資者準確完整的預留了電子郵箱地址,可獲得免費電子郵件服務,包括

產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預留電子郵箱地址的投資者可撥打客服電話或登

錄公司網站添加後訂製此項服務。

六、微信服務

我公司通過官方微信即時通訊服務平臺為投資者提供理財資訊及基金信息

查詢等服務。投資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添加關注。

投資者通過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詢基金淨值、產品信息、分紅信息、理財資訊

等內容。已開立建信基金帳戶的投資者,將微信帳號與基金帳號綁定後可查詢基

金份額、交易明細等信息。

七、密碼解鎖/重置服務

為保證投資人帳戶

信息安全

,當撥打客服電話或登陸公司網站查詢個人帳戶

信息,輸入查詢密碼錯誤累計達6次帳戶即被鎖定。此時可致電客服電話轉人工

辦理查詢密碼的解鎖或重置。

八、客戶建議、投訴處理

投資人可以通過網站客戶留言、客服中心自動語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書信、傳真等多種方式對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議或投訴,客服中心將在兩個工作

日內給予回復。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自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本基金的臨時公告刊登於《中國

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基金管理人網站www.ccbfund.cn

序號

公告事項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關於新增植信基金為

建信貨幣B

等基金代

銷機構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或

公司網站

2019-09-19

2

關於新增北京加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

建信消費

升級等基金代銷機構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或

公司網站

2019-07-30

3

關於新增

第一創業

為旗下部分開放式基

金代銷機構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或

公司網站

2019-06-20

4

關於增加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

公司旗下銷售機構並參加認購申購費率

優惠活動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或

公司網站

2019-06-12

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加西

東方財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銷

售機構並參加認購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指定報刊和/或

公司網站

2019-06-01

6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加北

京百度百盈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銷

售機構並參加認購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指定報刊和/或

公司網站

2019-05-14

7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公司旗

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

交通銀行

手機銀

行渠道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手續費

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或

公司網站

2019-03-29

8

關於新增北京肯特瑞財富為旗下部分開

放式基金代銷機構的公告

指定報刊和/或

公司網站

2019-03-29

9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加北

京新浪倉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銷

售機構並參加認購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指定報刊和/或

公司網站

2019-03-29

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基金管理人網

站www.ccbfund.cn查閱上述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

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的複製件或複印件。投資人按上述方式

所獲得的文件或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

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部分 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註冊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關於申請募集

建信中國製造

2025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處。

查閱方式: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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