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生態治理,道阻且長,行則將至。我們既要有隻爭朝夕的精神,更要有持之以恆的堅守。」
——習近平
光澤法院以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
依法懲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
為守護綠水青山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01
隨意排放有毒廢液
汙染環境觸犯刑法
——李某、張某汙染環境罪一案
2017年6月初,張某、李某租用一廢舊煤灰廠,在未辦理環評手續、建設環保處理設施的情況下,違法從事竹漚漿生產,並將漚漿過程中產生的大量未經處理的廢鹼液,直接滲入地表及通過廠區雨水管裂隙等方式排放。2017年6月20日,光澤縣環保局執法大隊對該生產點進行查處。經光澤縣環境監測站檢測,上述漚漿生產產生廢鹼液PH值≥12.5,屬於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案發後,李某、張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李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均構成汙染環境罪。二人在案發後投案自首,並主動採取對遺留在場地的廢鹼殘液進行稀釋後,交由汙水處理部門統一回收的生態修復補救措施,依法判處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判處李某罰金6,000元。
02
禁漁期電魚 觸犯刑法
——柳某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
被告人柳某龍於2019年4月9日晚,攜帶電魚工具,到光澤縣鸞鳳鄉中坊村富屯溪中坊河段使用蓄電池接駁電線(捆繞在長杆上),採用電擊方法進行捕魚作業。當晚21時50分左右,被光澤縣農業農村局的聯合執法工作人員當場查獲,現場扣押了作案工具以及漁獲物10.2公斤(60餘尾河魚)。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柳某龍主動向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柳某龍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內使用禁止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柳某龍案發後具有自首情節,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柳某龍自願繳納3000元生態修復金用於增殖放流,修復漁業生態環境,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判決被告人柳某龍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單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公安機關扣押的電魚工具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03
非法收購、運輸野生獼猴、
黑熊、鬣羚 獲刑九年
——張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2019年1月至5月間,張某先後向鄭某等多人(另案處理)收購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獼猴二隻、黑熊一隻、鬣羚二隻,在知悉公安機關將開展專項打擊行動後,唆使曾某駕車與傅某(均另案處理)將野生動物運輸至光澤縣鸞鳳鄉藏匿。案發後,公安機關在其物品藏匿處查獲十八份野生動物死體,其中有兩隻獼猴、四隻熊腿(來自同一隻黑熊個體)、四隻鬣羚腿及一個鬣羚頭(來自二隻鬣羚個體),由張某收購。同年5月15日,張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明知黑熊、鬣羚、獼猴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野生動物黑熊、鬣羚、獼猴,還非法運輸上述野生動物及其殘肢和一隻黑熊的殘肢、五隻獼猴,破壞國家對環境資源的保護,妨礙了社會管理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在綜合其投案自首等其他量刑情節後,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8000元。
04
獵殺黑熊 法必嚴懲
——李某、駱某書、駱某銀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2019年3月,李某、駱某書攜帶自家的獵犬,與駱某銀合夥到光澤縣司前鄉某山場獵捕野生動物,捕獲並刺殺一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黑熊。李某等將黑熊售出後得款35000元,李某分得22500元,駱某書、駱某銀各分得6000元。2019年5月,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6月,駱某書、駱某銀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駱某書、駱某銀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黑熊,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綜合考量三被告人自首、退出全部非法所得、積極主動繳納罰金等量刑情節後,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駱某書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4000元;駱某銀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4000元。
05
樹網捕鳥 卻把自己送入法網
——李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2016年1月,李某在光澤縣鸞鳳鄉自家門前的荒田內架設一張捕鳥網,用於獵捕鳥類野生動物。同年2月19日上午9時許,李某發現該捕鳥網獵捕到一隻貓頭鷹(活體),便將之取下關進鳥籠掛在自家門前樹上,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鑑定,李某非法獵捕的貓頭鷹屬於鴞形目、鴟鴞科、鵂鶹屬的斑頭鵂鶹,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綜合李某投案自首等量刑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貓頭鷹由光澤縣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工作人員會同光澤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野外放生。
06
非法獵捕、殺害、
運輸鬣羚 構成犯罪
——鄭某、黎某非法獵捕、殺害、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2019年5月,鄭某在光澤縣寨裡鎮一山場捕殺一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鬣羚,約定以4280元賣給張某(另案處理)後,僱黎某的計程車運輸,黎某明知運輸的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仍駕車幫鄭某將鬣羚運送至光澤縣崇仁鄉金嶺工業園區內交付張某。2019年6月案發後,黎某、鄭某先後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鬣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黎某明知鄭某僱其運送的鬣羚是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仍幫助運輸,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鑑於鄭某、黎某具有投案自首,退出全部非法所得,積極主動繳納罰金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依法判處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4000元;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
07
一時萌生貪念
行為觸犯刑法
——蔣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2017年12月17日15時許,蔣某駕車途經光澤縣寨裡鎮時,見一隻野生「老鷹」立在路邊田裡,遂將其抓入蛇皮袋帶至其租住處。光澤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蔣某住處執法時發現後報案。經鑑定,該「老鷹」屬隼形目鷹科,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蛇雕。
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蛇雕,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綜合考量蔣某投案自首等量刑情節後,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08
非法佔用農用地 構成犯罪
——李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一案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間,李某擅自擴大魚塘養殖面積、經營休閒「農家樂」,非法佔用光澤縣某國有林場林地擴建自建的生態山莊魚塘,對魚塘周邊林地的山體擅自進行開挖、取土作業,並將所取的泥土用於拓寬壓實道路或新建道路和壘砌堤壩,並造成林地的種植條件完全喪失或嚴重毀壞。經鑑定,國有林場被佔用山體林地合計27.28畝。案發後,李某投案自首,並與林場達成復植補種的協議並交納押金15000元,同時賠償該林場林木損失費20532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實施取土、修路,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27.28畝林地植被被毀壞,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李某案發後,能主動投案自首,有主動與受害單位達成復植補種協議並交納押金、賠償損失和自願繳納罰金等悔罪表現,法院綜合量刑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09
非法開採離子吸附型稀土,嚴懲
——馮某非法採礦罪一案
2016年9月,被告人馮某與鄭某(另案處理)等人預謀在光澤縣鸞鳳鄉一山場非法開採稀土牟利並開始前期準備,當年10月開始開採,馮某受鄭某指派負責採礦點日常管理等。2017年5月、6月,光澤縣公安局先後兩次對案發地進行搜查,發現疑似稀土半成品共9300千克。經鑑定均屬離子吸附型稀土,市場價格近2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夥同他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違法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馮某雖受鄭某安排實施犯罪行為,但其參與前期預謀、探礦及材料準備,此後在採礦點組織工人務工,提供後勤幫助,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對其所參與、組織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10
謀私利毀香樟 觸刑法當教育
——傅某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一案
2018年5月,光澤縣鸞鳳鄉某村村民傅某因嫌村裡香樟樹風水林遮擋其責任田的部分陽光,遂將其責任田相鄰的六株野生香樟樹進行環剝樹皮,欲延緩香樟樹的生長。經鑑定,被環剝樹皮的六株野生香樟樹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被環剝樹皮後,造成樹木嚴重毀壞,極大影響其正常生長。
法院經審理認為,傅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傅某在案發後能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同時有採取措施養護被損樹木和自願繳納罰金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
11
非法加工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判刑
——王某非法加工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一案
2013年8月開始,王某與林某(已判刑)合夥經營一家木業有限公司,因紅豆杉等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有利可圖,便僱傭許某、張某、付某(均已判刑)在公司廠房內,非法加工紅豆杉等國家重點保護植物。2013年11月19日,光澤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在車間內,當場抓獲了正在非法加工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林某、許某、張某、付某、並扣押加工的紅豆杉、香樟成品及半成品共計30件,材積達2.6982立方米以上。事後,王某自動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紅豆杉,香樟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予以非法加工,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加工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因王某具自首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故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
12
起賊心屢盜林木 懲累犯從重處罰
——聶某盜伐林木罪一案
2018年9月,聶某夥同黃某(另案處理)到崇仁鄉一國有林場盜伐杉木並銷售至木材加工廠,得贓款人民幣1692元、其中黃某分得贓款894元。嘗到「甜頭」的聶某21日再次到該山場盜伐林木,欲運往加工廠銷售時,被護林員發現。經鑑定,聶某共採伐杉木62株,立木蓄積量4.1887立方米,材積3.08立方米。案發後,聶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聶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採伐他人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聶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鑑於聶某在本案中有投案自首情節,案發後退賠了被害人的損失2586元,故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13
未辦許可審批 砍伐自家林木也犯法
——何某濫伐林木罪一案
2018年9月,何某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請同村村民砍伐其自留山上的杉木並送至加工廠,準備鋸成條木蓋廚房使用。卻不想自己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經鑑定,被採伐六公分以上杉木共309株,折立木蓄積量20.0133立方米。
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違反國家森林法規,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他人對自己自留山的林木進行採伐,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綜合考量其投案自首等量刑情節,依法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緩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14
貪利「收」盜伐林木 悔當初為時已晚
——盛某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2018年4月至8月期間,盛某明知光澤縣寨裡鎮官某等十二人(另案處理)無證採伐杉木,仍向其收購杉木,並銷往江西,得贓款人民幣共計23000元。經鑑定,盛某非法收購杉木材積25.42092立方米,折立木蓄積量為40.0167立方米。案發後,盛某於2018年8月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盛某明知是他人盜伐、濫伐的木材仍予以收購,蓄積量達40.0167立方米,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案發後,盛某有投案自首,積極退贓、主動繳納罰金。法院酌定其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15
用火不慎 悔時已晚
——羅某失火罪一案
2019年11月,光澤縣崇仁鄉羅某到山林附近焚燒稻草,未確保安全致使稻草的火苗燒到山邊雜草,引發森林火災。經鑑定,過火面積41.1畝,其中有林地面積35.8畝,樹種為馬尾松、闊葉樹。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的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案發後,被告人羅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積極支付了撲火工資,與林權受害人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故依法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16
為私利毀林種茶 補種植服刑賠款
——陳某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
2014年8月間,陳某種植茶樹牟利,因擔心毗鄰的武夷山國家公園區域內集體林場所有闊葉樹遮蔽陽光,影響茶樹生長,便將與茶樹鄰近的61株闊葉樹進行環剝樹皮,阻礙其生長。經鑑定,被毀闊葉樹林木面積為1.2畝,立木材積18.0674立方米,恢復生態修復費用需人民幣1539元,恢復原狀期間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用人民幣3753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某非法毀壞集體林場林木,毀壞林木材積18.0674立方米,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因其案發後投案自首且自願以「復植補種」的形式承擔生態修復的相關費用,綜合量刑情節後,依法對陳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判決陳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補種以硬闊葉樹種為主的樹木,對補種的林木撫育管護三年,並支付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用人民幣37530元。
保護生態就是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家園
抵制破壞生態違法行為
共建生態文明
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共同努力
原標題:《光澤縣人民法院公布16起破壞環境資源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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