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澤縣人民法院公布16起破壞環境資源警示案例

2020-11-23 澎湃新聞

「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生態治理,道阻且長,行則將至。我們既要有隻爭朝夕的精神,更要有持之以恆的堅守。」

——習近平

光澤法院以習近平總書記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

依法懲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

為守護綠水青山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01

隨意排放有毒廢液

汙染環境觸犯刑法

——李某、張某汙染環境罪一案

2017年6月初,張某、李某租用一廢舊煤灰廠,在未辦理環評手續、建設環保處理設施的情況下,違法從事竹漚漿生產,並將漚漿過程中產生的大量未經處理的廢鹼液,直接滲入地表及通過廠區雨水管裂隙等方式排放。2017年6月20日,光澤縣環保局執法大隊對該生產點進行查處。經光澤縣環境監測站檢測,上述漚漿生產產生廢鹼液PH值≥12.5,屬於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案發後,李某、張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李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均構成汙染環境罪。二人在案發後投案自首,並主動採取對遺留在場地的廢鹼殘液進行稀釋後,交由汙水處理部門統一回收的生態修復補救措施,依法判處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判處李某罰金6,000元。

02

禁漁期電魚 觸犯刑法

——柳某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案

被告人柳某龍於2019年4月9日晚,攜帶電魚工具,到光澤縣鸞鳳鄉中坊村富屯溪中坊河段使用蓄電池接駁電線(捆繞在長杆上),採用電擊方法進行捕魚作業。當晚21時50分左右,被光澤縣農業農村局的聯合執法工作人員當場查獲,現場扣押了作案工具以及漁獲物10.2公斤(60餘尾河魚)。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柳某龍主動向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柳某龍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內使用禁止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柳某龍案發後具有自首情節,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柳某龍自願繳納3000元生態修復金用於增殖放流,修復漁業生態環境,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判決被告人柳某龍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單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公安機關扣押的電魚工具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03

非法收購、運輸野生獼猴、

黑熊、鬣羚 獲刑九年

——張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2019年1月至5月間,張某先後向鄭某等多人(另案處理)收購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獼猴二隻、黑熊一隻、鬣羚二隻,在知悉公安機關將開展專項打擊行動後,唆使曾某駕車與傅某(均另案處理)將野生動物運輸至光澤縣鸞鳳鄉藏匿。案發後,公安機關在其物品藏匿處查獲十八份野生動物死體,其中有兩隻獼猴、四隻熊腿(來自同一隻黑熊個體)、四隻鬣羚腿及一個鬣羚頭(來自二隻鬣羚個體),由張某收購。同年5月15日,張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明知黑熊、鬣羚、獼猴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野生動物黑熊、鬣羚、獼猴,還非法運輸上述野生動物及其殘肢和一隻黑熊的殘肢、五隻獼猴,破壞國家對環境資源的保護,妨礙了社會管理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在綜合其投案自首等其他量刑情節後,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8000元。

04

獵殺黑熊 法必嚴懲

——李某、駱某書、駱某銀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2019年3月,李某、駱某書攜帶自家的獵犬,與駱某銀合夥到光澤縣司前鄉某山場獵捕野生動物,捕獲並刺殺一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黑熊。李某等將黑熊售出後得款35000元,李某分得22500元,駱某書、駱某銀各分得6000元。2019年5月,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6月,駱某書、駱某銀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駱某書、駱某銀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黑熊,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綜合考量三被告人自首、退出全部非法所得、積極主動繳納罰金等量刑情節後,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駱某書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4000元;駱某銀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4000元。

05

樹網捕鳥 卻把自己送入法網

——李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2016年1月,李某在光澤縣鸞鳳鄉自家門前的荒田內架設一張捕鳥網,用於獵捕鳥類野生動物。同年2月19日上午9時許,李某發現該捕鳥網獵捕到一隻貓頭鷹(活體),便將之取下關進鳥籠掛在自家門前樹上,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鑑定,李某非法獵捕的貓頭鷹屬於鴞形目、鴟鴞科、鵂鶹屬的斑頭鵂鶹,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綜合李某投案自首等量刑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貓頭鷹由光澤縣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工作人員會同光澤縣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野外放生。

06

非法獵捕、殺害、

運輸鬣羚 構成犯罪

——鄭某、黎某非法獵捕、殺害、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2019年5月,鄭某在光澤縣寨裡鎮一山場捕殺一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鬣羚,約定以4280元賣給張某(另案處理)後,僱黎某的計程車運輸,黎某明知運輸的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仍駕車幫鄭某將鬣羚運送至光澤縣崇仁鄉金嶺工業園區內交付張某。2019年6月案發後,黎某、鄭某先後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鬣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黎某明知鄭某僱其運送的鬣羚是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仍幫助運輸,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鑑於鄭某、黎某具有投案自首,退出全部非法所得,積極主動繳納罰金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依法判處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4000元;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

07

一時萌生貪念

行為觸犯刑法

——蔣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

2017年12月17日15時許,蔣某駕車途經光澤縣寨裡鎮時,見一隻野生「老鷹」立在路邊田裡,遂將其抓入蛇皮袋帶至其租住處。光澤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蔣某住處執法時發現後報案。經鑑定,該「老鷹」屬隼形目鷹科,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蛇雕。

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蛇雕,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綜合考量蔣某投案自首等量刑情節後,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08

非法佔用農用地 構成犯罪

——李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一案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間,李某擅自擴大魚塘養殖面積、經營休閒「農家樂」,非法佔用光澤縣某國有林場林地擴建自建的生態山莊魚塘,對魚塘周邊林地的山體擅自進行開挖、取土作業,並將所取的泥土用於拓寬壓實道路或新建道路和壘砌堤壩,並造成林地的種植條件完全喪失或嚴重毀壞。經鑑定,國有林場被佔用山體林地合計27.28畝。案發後,李某投案自首,並與林場達成復植補種的協議並交納押金15000元,同時賠償該林場林木損失費20532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實施取土、修路,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27.28畝林地植被被毀壞,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李某案發後,能主動投案自首,有主動與受害單位達成復植補種協議並交納押金、賠償損失和自願繳納罰金等悔罪表現,法院綜合量刑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09

非法開採離子吸附型稀土,嚴懲

——馮某非法採礦罪一案

2016年9月,被告人馮某與鄭某(另案處理)等人預謀在光澤縣鸞鳳鄉一山場非法開採稀土牟利並開始前期準備,當年10月開始開採,馮某受鄭某指派負責採礦點日常管理等。2017年5月、6月,光澤縣公安局先後兩次對案發地進行搜查,發現疑似稀土半成品共9300千克。經鑑定均屬離子吸附型稀土,市場價格近2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夥同他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違法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馮某雖受鄭某安排實施犯罪行為,但其參與前期預謀、探礦及材料準備,此後在採礦點組織工人務工,提供後勤幫助,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對其所參與、組織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10

謀私利毀香樟 觸刑法當教育

——傅某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一案

2018年5月,光澤縣鸞鳳鄉某村村民傅某因嫌村裡香樟樹風水林遮擋其責任田的部分陽光,遂將其責任田相鄰的六株野生香樟樹進行環剝樹皮,欲延緩香樟樹的生長。經鑑定,被環剝樹皮的六株野生香樟樹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被環剝樹皮後,造成樹木嚴重毀壞,極大影響其正常生長。

法院經審理認為,傅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傅某在案發後能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同時有採取措施養護被損樹木和自願繳納罰金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

11

非法加工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判刑

——王某非法加工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一案

2013年8月開始,王某與林某(已判刑)合夥經營一家木業有限公司,因紅豆杉等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有利可圖,便僱傭許某、張某、付某(均已判刑)在公司廠房內,非法加工紅豆杉等國家重點保護植物。2013年11月19日,光澤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在車間內,當場抓獲了正在非法加工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林某、許某、張某、付某、並扣押加工的紅豆杉、香樟成品及半成品共計30件,材積達2.6982立方米以上。事後,王某自動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紅豆杉,香樟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予以非法加工,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加工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因王某具自首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故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

12

起賊心屢盜林木 懲累犯從重處罰

——聶某盜伐林木罪一案

2018年9月,聶某夥同黃某(另案處理)到崇仁鄉一國有林場盜伐杉木並銷售至木材加工廠,得贓款人民幣1692元、其中黃某分得贓款894元。嘗到「甜頭」的聶某21日再次到該山場盜伐林木,欲運往加工廠銷售時,被護林員發現。經鑑定,聶某共採伐杉木62株,立木蓄積量4.1887立方米,材積3.08立方米。案發後,聶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聶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採伐他人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聶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鑑於聶某在本案中有投案自首情節,案發後退賠了被害人的損失2586元,故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13

未辦許可審批 砍伐自家林木也犯法

——何某濫伐林木罪一案

2018年9月,何某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請同村村民砍伐其自留山上的杉木並送至加工廠,準備鋸成條木蓋廚房使用。卻不想自己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經鑑定,被採伐六公分以上杉木共309株,折立木蓄積量20.0133立方米。

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違反國家森林法規,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他人對自己自留山的林木進行採伐,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綜合考量其投案自首等量刑情節,依法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緩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14

貪利「收」盜伐林木 悔當初為時已晚

——盛某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2018年4月至8月期間,盛某明知光澤縣寨裡鎮官某等十二人(另案處理)無證採伐杉木,仍向其收購杉木,並銷往江西,得贓款人民幣共計23000元。經鑑定,盛某非法收購杉木材積25.42092立方米,折立木蓄積量為40.0167立方米。案發後,盛某於2018年8月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盛某明知是他人盜伐、濫伐的木材仍予以收購,蓄積量達40.0167立方米,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案發後,盛某有投案自首,積極退贓、主動繳納罰金。法院酌定其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15

用火不慎 悔時已晚

——羅某失火罪一案

2019年11月,光澤縣崇仁鄉羅某到山林附近焚燒稻草,未確保安全致使稻草的火苗燒到山邊雜草,引發森林火災。經鑑定,過火面積41.1畝,其中有林地面積35.8畝,樹種為馬尾松、闊葉樹。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的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案發後,被告人羅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積極支付了撲火工資,與林權受害人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故依法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16

為私利毀林種茶 補種植服刑賠款

——陳某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

2014年8月間,陳某種植茶樹牟利,因擔心毗鄰的武夷山國家公園區域內集體林場所有闊葉樹遮蔽陽光,影響茶樹生長,便將與茶樹鄰近的61株闊葉樹進行環剝樹皮,阻礙其生長。經鑑定,被毀闊葉樹林木面積為1.2畝,立木材積18.0674立方米,恢復生態修復費用需人民幣1539元,恢復原狀期間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用人民幣3753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某非法毀壞集體林場林木,毀壞林木材積18.0674立方米,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因其案發後投案自首且自願以「復植補種」的形式承擔生態修復的相關費用,綜合量刑情節後,依法對陳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判決陳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補種以硬闊葉樹種為主的樹木,對補種的林木撫育管護三年,並支付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用人民幣37530元。

保護生態就是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家園

抵制破壞生態違法行為

共建生態文明

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共同努力

原標題:《光澤縣人民法院公布16起破壞環境資源警示案例》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河南省高院公布環境資源類典型案例 讓破壞生態環境行為付出代價
    河南日報訊(記者周青莎)6月4日,在「6·5世界環境日」到來之際,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並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非法排放汙水、有害廢棄物等常見汙染環境案件,也有城市噪聲汙染和盜掘破壞古文化遺址等群眾關注度高的案件。
  • 最高法:10起環境資源典型案例納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資料庫
    7月30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5年來百餘件環境資源典型案例的總體情況。紅星新聞從發布會上獲悉,最高法先後發布15批共135件環境資源典型案例。最高法從歷年發布的環境資源典型案件中選取了10起案例,已經翻譯成英文,納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資料庫。
  • 2019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附全文)
    2020年5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白皮書)、《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9)》(綠皮書)、2019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呂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旭光出席發布會並介紹相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
  •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環境資源審判五大典型案例
    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5日訊 6月5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通報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和五起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基本戰略和綠色發展理念,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既有力打擊了汙染環境的犯罪行為,形成有效社會震懾,又讓破壞生態環境者承擔民事責任,積極履行環境修復義務,形成侵害公共利益的「剎車片」,守護公共利益的「安全網」,有力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利益,為「美麗中國」建設貢獻力量。
  •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環境資源保護」典型...
    >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彙編 (2020年第44期,總第76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不僅是統一司法辦案標準、提升辦案質量的需要,也是社會法治宣傳的需要,可以為司法工作人員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範例指導,也可以對社會公眾起到普法宣傳和警示教育作用
  •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態環境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全文)
    鄭濤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造成了生態資源損害,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採用異種異地替代性修復的方式修復被其犯罪行為破壞的生態環境和資源。判決:一、被告人鄭濤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 蒼南瑞安兩地法院公布破壞環境典型案例
    溫州網訊 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為打擊破壞環境犯罪,近年來,我市公檢法及各個部門協同合作,有效打擊為牟取個人私利而破壞環境的不法分子,在這些破獲的案例中,有不少令人感到觸目驚心。昨天,我市蒼南、瑞安兩地法院公布了近年來破壞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例,以此作為警示。
  • 案例:被破壞礦產資源的價值如何確定
    案例:被破壞礦產資源的價值如何確定 2015-03-26 08:55:10雖經桃源縣國土資源局、水利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多次勸阻並責令停止,但何英利拒不停止其違法行為,嚴重破壞了該河道的礦產資源。後經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鑑定,何英利破壞礦產資源的價值達169938元。案發後,何英利向公安機關繳納違法所得4萬元。被告人何英利對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辯解自己破壞的礦產資源價值沒有16萬餘元,其銷售的河砂總值只有4萬元,並且其中大部分是姚志剛所挖。
  • 【典型案例】2019年度安徽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公布,蕪湖法院榜上...
    【典型案例】2019年度安徽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公布,蕪湖法院榜上有名 2020-06-06 04:2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廣東法院公布2019年度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
    日前,廣東法院發布了2019年度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案件包括嚴懲非法採礦、非法售賣珍貴野生動物;依法追究固體廢物、噪聲、水、土壤汙染者的侵權責任;依法保護海域、林地自然資源等。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 山西省公布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訴訟過程 該案由襄汾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18年5月9日移送襄汾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5月30日,襄汾縣檢察院以範某某、張某某涉嫌環境汙染罪依法向襄汾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8月9日,襄汾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範某某、張某某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均構成汙染環境罪,判處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 寧波市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典型案例來了
    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在這個特別的日子寧波中院將發布新一年度的全市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典型案例並公布寧波法院審理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相關情況案件解讀非法採礦行為不但造成了國有礦產資源的嚴重損失,同時也破壞了自然資源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對被告人的處罰不能判刑了之,更應要求被告人恢復環境,彌補社會公益損失。本案中,被告人不但要承擔相應的刑罰,同時還要承擔環境恢復治理費用,就是用更為嚴厲的處罰責任警示違法犯罪分子: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嚴懲不貸。
  • 雲南公布十大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案
    雲南近年致力保護生態環境,然而,一些瀆職犯罪給雲南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帶來了陰影。7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公布了2006年以來的十大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案。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田海透露,2006年以來,雲南省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林業、國土、環保、安監、煤監等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案件153件141人。這些瀆職犯罪案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近7000萬元、214人死亡、森林資源被濫伐達7.7萬立方米。公布十大典型案例,有警示意義。
  • 這些案例告訴你破壞生態環境啥後果!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說法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受案範圍包含了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怠於行使職責,會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該案既向社會公眾宣傳了環境保護和公益訴訟,也警示和督促提醒相關行政機關要積極履職、依法行政。
  • 山西省公布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新聞發布會通報全省檢察機關開展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總體情況,向社會公開發布山西省檢察機關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十大典型案例並回答記者提問。據悉,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共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建議16份,糾正案件數115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15份,追捕、追訴漏犯10人。共辦理涉及破壞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1293件,發出檢察建議1005件次。2018年5月開始,全省檢察機關以大氣、水、土壤及礦區周邊、林區為重點,開展了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
  • 濟南法院公布2019年度十大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6月4日下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濟南法院2019年度十大環境資源典型案例。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開採。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採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禁止無證開採和超越批准範圍開採。近年來,非法採礦活動十分嚴重,嚴重破壞了我國的地質生態環境和自然生態環境。嚴厲打擊非法採礦犯罪行為,是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制止私挖濫採行為,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舉措。
  • 讓破壞生態環境行為付出代價
    本報訊(記者周青莎)6月4日,在「6·5世界環境日」到來之際,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並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非法排放汙水、有害廢棄物等常見汙染環境案件,也有城市噪聲汙染和盜掘破壞古文化遺址等群眾關注度高的案件。
  • 建設生態黃石 護航綠色發展 ——我市破壞生態環境九大典型案例
    近年來,全市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審理各類環境資源保護類案件,積極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氛圍,有效提升公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意識,為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美麗黃石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我市破壞生態環境九大典型案例,現予以刊發,希望廣大讀者引以為戒,做生態文明的建設者和維護者。
  • 雲南省檢察院通報10個破壞生態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雲南網訊(記者 熊強)11月1日上午,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近三年來全省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切實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情況進行通報,會上還發布了10個典型案例。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施建邦表示,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犯罪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 濱州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山東金嶺化學向個人非法出售危險廢物
    12月13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關於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有關情況並公布了典型案例。支持環境資源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辦理涉及環境資源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347件,支持了行政執法機關對環境資源損害的處罰決定。審理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汙染刑事公益訴訟案件6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