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in a Complex World:Hegel’s Conception of Action
作者簡介:丁三東,四川大學哲學系。
原發信息:《哲學研究》(京)2019年第201911期
內容提要:「行動」是現代西方哲學的基本概念,「何為行動」也是當代行動哲學的基本問題。本文把這個論題置於德國理念論的思路下加以考察,在分析康德對行動的理想刻畫的基礎上,討論了黑格爾對它的內在批判,進而勾勒了黑格爾自己的行動構想:有限的有理性的人懷著被他自返地意識到的特定意圖,在複雜的世界中展開行動,並造成不確定、不定限的後果;悲劇性是人的行動的根本特徵,也是人的權利和本真意欲的定在。
關鍵詞:康德/黑格爾/行動/複雜世界/悲劇性
現代被視為一個主體的時代,作為主體的人否定了自然天道或神聖存在者對它的規定地位。人的認知不再被理解為對自然自身之顯現的洞察或對神聖存在者之啟示的聆聽,而是被理解為人根據源於自身理性的概念框架所作出的解釋。人的行動也不再被視為順應自然之道或受著神聖引領的活動,而是被視為人在源於自己的先行理念構想指引下的活動。並且,一旦理論與實踐之間的界限被打破,認知也被視為一種行動時,行動在現代就獲得了一種最終根據的地位。①主體在先行籌劃的理念指引下,通過他的行動實現出各種各樣的事物和制度,急速地改變著大地的面貌。當歌德藉助浮士德的口說出「太初有行(Im Anfang war die Tat)」時,他顯然敏銳地把握到了現代的這一根本規定。
關於行動和主體,一種可能的誤解是,好像行動是主體的屬性之一,主體可以開展行動,也可以保持不動。對此,黑格爾的評價是,「(有人)往往在人的內心、人的特質與人的行動之間作出一種區別。但在歷史上,這種區別是完全不存在的,因為人就是他的行為;人的一系列行為就是他自己。……真理在於,外在的東西並非不同於內在東西,……一系列行為與內在東西沒有差別。……歷史學採取的方式是考察各個個體和各個民族的行為;這些行為展現的是各個民族的真相。」(黑格爾,2014年,第45頁)如果說這段關於行動的主張還是黑格爾在討論世界歷史的語境中提出的——對於歷史而言,行動者的意圖是什麼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做了什麼、造成了什麼歷史效應,這一點應該沒什麼爭議——那麼,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的表述則更具有一般性:「主體的所是就是他的一系列行動。」(黑格爾,2016年,第225頁,譯文有改動)主體就是憑藉著它的行動為其他是者奠基(Sub-),成為主體的;一旦沒有了行動,主體也就不成其為主體了。
正因為行動是主體的所是,所以,對行動的考察就構成了對主體的考察,對行動之限度的考察也就構成了對主體之限度的考察。就此而言,探究黑格爾的行動構想,對黑格爾哲學研究而言就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
一、對行動的康德式理想刻畫
當代行動哲學討論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行動的本質,即何為行動。對行動的刻畫可以通過引入因果追溯來著手:眾多的位移是被動引起的,可以追溯到更早先的一個原因事件;但有些位移則無法對之作出如此這般的溯因,後者就是區別於前者的行動。
本文不試圖直接涉入當代關於行動問題的討論,而將集中考察德國理念論的思想脈絡下的行動問題。首先值得注意的就是康德的行動構想,而他正是首先從因果的角度來理解行動的。
在《純粹理性批判》關於第三個二律背反的討論中,康德提出了這一因果追溯的進路。他把行動與自由關聯了起來,「自由的先驗理念……只是構成行動的絕對自發性的內容,即行動的可歸咎性的真正根據。」(康德,2004年,第376-377頁)康德分析了一個人「完全自由地、不受自然原因的必然規定影響地從椅子上站起來」這個事件:
在這個事件中,連同其無限的自然後果一起,就會絕對地開始一個新的序列,雖然按照時間這個事件只是一個先行序列的繼續而已。因為,這個決定和行為根本不處在單純自然作用的順序中,也不是這些自然作用的單純繼續,相反,規定性的自然原因就這一發生而言完全終止於其上,這一發生雖然跟隨自然原因之後,但並不由此實現出來,因而雖然不是按照時間、但畢竟是就其原因性而言,必須被稱之為諸現象的序列的一個絕對第一開端。(同上書,第378-379頁)
一個人從椅子上起來,不是椅子上有個彈簧——或者別的什麼推動力量——讓他的身體起來,起身乃是他的「決定和行為」(Entschlie ung und Tat)。在此,依然存在一個因果序列,起身事件可以引發後續事件,但起身事件本身則不是某個先前事件的後續(……—H—E1—E2—E3……),而是一個自(己)發(動)的行為(H′—E′—E″—E"'……)。在此,康德區分了時間上的絕對第一開端和原因性上的絕對第一開端,行動乃是後者意義上的。後來,康德區分了兩種原因性,即自然的原因性和自由的原因性。(參見康德,2005年,第454頁)簡言之,依據因果來刻畫,所謂行動就是引發了一個因果序列的初始無因活動。
不過,對行動的這種因果刻畫存在兩個困境。第一,康德在作出上述區分時沒有考慮一些自動活動。自動活動也是自己發動的,但缺乏自我意識和自我控制。有的自動活動很簡單,但有的自動活動則很複雜,例如一些複雜的夢遊活動。在一些報告中,夢遊者可以烹飪、駕車、甚至與人交談。根據康德的標準,我們可以推論,雖然夢遊者是由於其大腦神經系統的特定活躍和抑制狀態而進入夢遊狀態的,但進入夢遊狀態後,夢遊者的大腦會由於自動刺激(auto-stimulation)而作出種種活動,就此而言,夢遊中的活動也該被歸於夢遊者的行動。然而,這個推論和我們的直覺不太一致:一個沒有自我意識和自我控制的活動似乎很難算是行動。正因如此,在司法領域,存在夢中作出犯罪——甚至殺人——舉動的人最後被無罪釋放的判例。一旦考慮到這些複雜的情況,似乎康德的上述二分看起來就不那麼充分了。至少,我們需要區分自動活動(selbstt tiges Verhalten/automatic behavior)和自主行為(autonome Handlung/autonomous action)。
上述對行動的因果刻畫的第二個困境來自康德提出這一刻畫的論說策略。康德是在討論關於自由的二律背反時提出這個刻畫的。他把二律背反視為理性的困局,在此,兩個截然相反的命題都通過歸謬論證方法而得到了證明(Beweis)。這樣一來,從第三個二律背反的正題只能得出絕對自發的行動(/自由)的可能性,而現實中是否存在這樣的行動(/自由)則依然是懸而未決的。康德這一論說策略蘊含著一個令人不安的推論,難道現實世界中的人並沒有行動?無論是基於道德、法律還是政治等社會生活的需要,人有行動,這是必須要得到肯定的。在此前提下,需要改變的是理解行動的進路。
在進入實踐哲學的領域時,康德對行動的刻畫採取了另一種進路。作為典型的行動之一,道德行動的存有成了康德道德哲學的起點,否則的話,有道德哲學,卻沒有道德行動,這將是一個太過荒謬的事情。而道德行動的存有則源於如下兩種事實中的後一種事實:「自然的每一個事物都按照法則發揮作用。惟有一個理性存在者具有按照法則的表象亦即按照原則來行動的能力,或者說具有一個意志。」(康德,2005年,第419頁)在這個關鍵性的片段裡,康德描述了兩個事實之間的區分,它們對應著活動和行動的區分:自然的事物按照法則發揮作用,這裡的法則指的應該是自然的因果法則,事物的活動事件是先前原因事件的後續結果。獵物出現在老虎的視野並對它的神經系統、消化系統等形成刺激,它們被激活達到一定閾值,導致老虎撲向獵物的活動。但有理性的人在面對嗟來之食時,即便已經飢腸轆轆,甚至餓得奄奄一息,也可以寧死不食。在這個場景裡,有理性者的行動是對自己動物性衝動的有意識克制。他的這個行動乃是源於他內心對道德法則的表象。後來,在《道德形上學》中,康德給出了明確的行動界定:「一個活動叫做行動,如果它處於責任的法則之下,因而如果行動者在這麼做的時候是根據他任性的自由而被看待的話。」(康德,2007年,第230-231頁,譯文有改動)行動是在道德法則理念的指引下展開的活動。
在此,行動者「對法則的表象」不能被理解為時間上先前的事件在行動者內心造成的經驗性表徵,而要被理解為一個本源性的呈現。也就是說,這個表象的根源不是外部經驗世界,而是自我規定著的純粹理性;本質上,它是一個理(性概)念。這樣,行動就是行動者在理念構想的指引下展開的活動,或者說是行動者施行理念的活動。
實際上,在康德對行動的因果刻畫中已經涉及了對行動的理念刻畫。在前一種刻畫中,康德提到了,行動是行動者的「決定」(Entschlie ung),這是行動者的一種心理狀態。在後一種刻畫中,康德則凸顯了行動者行動時心理內容的特徵。康德的這個理念刻畫版本要比當代行動哲學的主要研究者之一戴維森的表述更合乎日常理解的行動構想。戴維森只要求,行動者的所為「在某個方面的描述下是有意圖的(intentional)」。(Davison,p.46)而康德則進一步要求,那個意圖必須來自行動者自主的理性,而不能來自接受性的經驗,也不能來自他者——社會、傳統——的施加。
康德對行動的理念刻畫就給了我們這樣一個圖景:作為主體的行動者從自己的理念構想出發,展開各種行動,實現(verwirklichen)——也是創造(Erstellen)——出世界。作為主體的行動者甚至都不能說是世界的中心,因為,起初本沒有世界,人決心要創造世界,於是才有了世界。是主體的行動之光帶來了世界。在行動中,主體展示出一種強大的力量和自信,這種自信在法國大革命中達到了高峰。②而在行動受挫的時候,主體所做的往往是返回自己內心,追求更純粹的理念構想。這種返回純粹理性狀態的路徑——律己的路徑——是康德道德哲學的一個鮮明特徵。
我們可以用以下圖表1來刻畫康德構想的行動模式:
圖表1 行動在世界中
行動者有著自由的意志,也就是說,他可以憑著自己的理性而自行構想出某個理念,進而通過他的身體或延展的身體(工具)來施行這個理念。這就構成了他的行動的全部規定因素。他儘管處於諸人之間,但他的自由意志要求自己不受他人意志的影響,即便如果他的意志和他人的意志一致的話,也只是大家都秉持自己的純粹理性。他儘管處於諸物之間,行動的後果會由於受到它們的影響而情況複雜,但後果不屬於行動的規定因素。這一點在康德關於道德行動的價值的主張中體現得尤其明顯:行動者只要其意志被純粹理性所規定,並在身體上「盡了最大的努力」來施行,他的行動就已經完成了;行動的後果不屬於行動本身,因而後果無論成敗,對行動本身的道德價值都沒有絲毫的減損或添加。
在康德的行動構想中,作為行動者的主體被從諸人和諸物中分離出來,由此它的自由行動的尊嚴和崇高得以凸顯。人儘管是有限的,他的認知會必然地受到可能經驗的限制,他的行動——主要是道德行動——也會必然地受到人性複雜構成的影響和感性世界因果規律的限制;但人也是理性的,他的自由意志可以自主地規定自己的行動。從理性的角度說,人和上帝是一樣的。重要的不是人實際地如何行動,而是人應該如何行動。因此,可以說,康德刻畫的是理想世界中的行動,並不是人在真實世界中的行動。
人在真實世界中的行動為何,這正是黑格爾行動構想的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