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中美自貿區(上):基本理論與國際經驗

2020-12-05 和訊

  文:恆大研究院  任澤平  羅志恆  賀晨  梁穎

  (許詩淇、李錦對本文有貢獻)

  導讀

  在歷經十輪中美經貿磋商後,川普卻提出對華加徵關稅,中美貿易談判重回緊張狀態。隨著中國不斷崛起,中美從互補走向競爭,中美貿易摩擦具有長期性和日益嚴峻性。與其被動應對,中國可主動提出構建基於「零關稅、零壁壘、零補貼」的中美自貿區。短期內中國的高科技、金融等產業可能面臨較大競爭壓力,但長期看卻將掀起中國新一輪改革開放高潮,推動中國建立高水平的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體制,貿易戰本質上是改革戰。

  世界上的自貿區有著怎樣的規則體系?到底該如何構建中美自貿區?中美自貿區構建後將產生什麼影響?本文側重自貿區的理論和國際經驗,論述中國有必要有條件推進全方位、高水平對外開放,開啟新一輪改革開放高潮。下篇具體闡述中美自貿區的構建規則、影響與建議。

  摘要

  自由貿易區是旨在實現內部貿易自由化的經濟一體化組織,區域內整體福利提升但成員間受益不均。成員間相互取消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開放投資、取消絕大部分服務行業市場準入,商品、服務、資本、技術、人員等生產要素規範且自由流動。自貿區的開放程度從低到高可分為三個層次:貨物自由貿易、服務自由貿易及資本開放、規則及標準統一制定。自貿區關稅取消後,將更加充分發揮各自比較優勢,調整區域分工,創造新的貿易、產生規模經濟效應、強化競爭、提升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提高整體福利水平。但是,自貿區各成員的受益程度有差異,自由貿易活動將重塑價值鏈分工,成員國原有高成本生產的產品競爭力下降,該部門的廠商利益受損、人員失業;同時處於低端生產的部門容易固化其低端地位,新興幼稚產業難以適應競爭。

  WTO奠定了自由貿易的規則基礎,堅持非歧視、開放市場、公平競爭和高透明度原則,維護了多邊主義,促進了貿易自由,但當前面臨四大挑戰:上訴及爭端機制陷入停滯、部分貿易規則不完善導致貿易扭曲、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的適用性被挑戰以及多方分歧難以達成協商一致等。WTO主要由五大核心內容構成:關貿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貿易智慧財產權協定、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關貿總協定適用於貨物貿易,集中於削減關稅以及消除非關稅壁壘,涉及關稅減讓、反傾銷、原產地規則、補貼與反補貼等問題,並根據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階段設置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協助其穩步開放。服務貿易總協定聚焦服務貿易,系統地規範了服務貿易的定義、原則、各國開放進程安排、協商與執行等方面,各國在GATS框架下給出服務部門自由化承諾表。貿易智慧財產權協定針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是智慧財產權保護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邊文書,對智慧財產權的定義、範圍、保護原則、執行等內容均進行規範,並倡導成員對智慧財產權進行更進一步保護。貿易政策審議機制(TPRM)由WTO發起,定期梳理各國貿易政策,幫助各國理清並了解符合WTO原則及規則的貿易措施,提高各成員貿易政策和執行的透明度。

  當前WTO面臨四大挑戰:1)由於美國持續阻撓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上訴機構成員的任命,原應有7個成員的上訴裁決機構目前只有3名法官,若2019年12月兩名法官任期結束時尚未任命新法官,則上訴機構陷入完全癱瘓狀態;2)部分貿易規則不完善導致貿易扭曲,部分成員國濫用WTO協議中的安全例外條款增加關稅,成員國對於國企定義的分歧、關於國企補貼與競爭問題的模糊使得雙邊貿易中摩擦頻生;3)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的適用性被挑戰。在WTO框架下由於缺乏相應的申請考核機制,WTO成員國可以通過自稱為「發展中國家」,從而在WTO獲得優惠待遇,此外,當前WTO框架缺乏發展中國家「畢業」機制,使得經濟水平迅速提高的部分國家得以長期享受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引發發達國家不滿;4)多方分歧難以達成一致,WTO涉及國家眾多,發展不平衡導致諸多議題難以形成一致意見。

  全球範圍內影響力較大的區域性自貿組織有原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歐盟(EU)和中國-東協自貿區(CAFTA)。NAFTA強調區域內的全面高水平貿易自由化,涵蓋範圍遠超WTO,不僅涉及貨物、服務、投資、智慧財產權,還包括競爭政策、壟斷及國有企業、勞工合作和環境保護等方面。歐盟從貿易一體化擴展至宏觀政策及外交,是當前區域經濟一體化程度最高的範例,但歐盟內部發展不平衡、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割裂、部分國家主權(經濟、貨幣、外交等)的讓渡等結構性問題始終困擾其進一步發展。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發展中國家間最大的自貿區,但該自貿區的開放水平較低,主要聚焦於貨物貿易,雙方超過90%的產品貿易關稅為零。伴隨CAFTA的升級與完善、中國對外開放力度的加大,中國與東協的區域內開放正向服務貿易、投資、技術合作等深化。2018年以來的美加墨協議及歐日協議在WTO框架基礎上進一步深化。伴隨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國際貿易摩擦漸起,各國重新籤訂雙邊或多邊自貿協定,修改原有規則,如美加墨協定(USMCA)和歐日自貿協定(EPA),均擴充了數字貿易、國有企業等議題以及制定了更嚴格的貿易標準。美加墨協定包含34章內容,較NAFTA增加12章,增加了數字貿易等,細化了國有企業條款,並制定了更嚴格的區域內貿易政策;提出「日落條款」以及「毒丸計劃」,針對中國的意味濃厚;制定了更為嚴格的勞工保障條款,提升加墨兩國生產成本,維護美國利益,幫助製造業回流美國;提出對數字編碼的商品實行零關稅、禁止對信用不佳的國企提供貸款或貸款擔保,禁止對臨近破產且無重組計劃的國企提供援助等。

  從國際主要自由自貿區的運行歷史看,可得到六點啟示:1)成功的自貿區需堅持市場開放、非歧視、公平競爭、高透明度等原則,自貿區的發展方向是「零關稅、零壁壘和零補貼」。2)自貿區開放水平的高低取決於成員國經濟發展水平,發展較快的自貿區具備成員國產業互補性強、地緣優勢明顯等特徵。在WTO框架下,拉美、非洲等提供資源;中國提供生產;美歐等發達國家提供市場。北美自由貿易區中,加拿大豐富的能源資源與美國互補,墨西哥充足的勞動力和美國的技術、資本互補,NAFTA建立在三國垂直分工一體化的基礎上。3)自貿區內部利益分配不均,產業鏈完整、製造業發達、匯率相對低估等國家受益較多,資源稟賦充裕的部門受益較多。貨物的可貿易程度天然高於服務,因此製造業大國在自貿區中受益程度天然更高。中國、德國、墨西哥分別在WTO、歐盟以及北美自由貿易區受益頗豐。美國的低端製造業等部分部門利益受損,美國的高科技、金融業等優勢產業受益頗豐。4)貿易協定需不斷適應變化的環境,覆蓋範圍從低水平的貨物貿易到服務貿易和投資自由,再到智慧財產權保護、數字貿易、國企、競爭政策等內容。5)全球性與區域性貿易組織短期仍將並存,且在WTO面臨改革和保護主義抬頭的背景下,區域性貿易組織短期內將發揮更大作用。全球貿易格局已發生較大變化,體現在產成品貿易比重下降而中間品比重上升、貨物貿易比重下降而服務貿易比重上升(1980年貨物貿易佔比83.1%,1990年為79.6%,2017年為76.3%),全球已形成相對固定的供應鏈、產業鏈和價值鏈,背後的決定力量是資源稟賦和專業分工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全球化仍是大趨勢,但是短期內區域性貿易組織將發揮更大作用。6)推進自貿區擴大貿易能促進經濟增長,但難以改善國內經濟結構性問題,進一步推動經濟發展要推動供給側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等。

  參照德韓日開放經驗,中國有必要有條件推進全方位、高水平對外開放,開啟新一輪改革開放高潮。從主要發達經濟體推進對外開放的歷史看,開放進程主要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快速推進,一步到位完成開放,如德國,建立在歐洲一體化進程的基礎上,歐洲一體化要求成員國快速消除關稅、非關稅壁壘等。第二種是在外部壓力下漸進、分步驟推進,帶有較強的保護色彩,如日本、韓國,日美貿易戰從紡織、鋼鐵、彩電、汽車、半導體等行業貿易戰不斷升級為金融戰、匯率戰,迫使日本不斷開放;韓國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全鬥煥政府開始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在美國的壓力下不斷推進開放,但真正開放的範圍有限,直到1998年危機倒逼,金大中政府頒布《外商直接投資促進法》,韓國才最大限度實施開放。一國採取何種方式推進開放取決於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金融脆弱性、監管制度等因素。目前,中國的人均GDP和產業結構與高度開放前期(90年代中期)的韓國相似,面臨的對美關係與日本1980年代中期相似,與其被迫過快過急開放導致金融戰敗和長期經濟低迷,不如主動開放。我國整體具備全方位、高水平推進開放的條件,但是部分高風險領域如金融和教育、出版等意識形態領域宜加快建立健全配套監管制度,分步驟推進。第一,中國的經濟實力穩居全球第二,佔比16%,抗風險能力明顯提高;第二,關稅水平雖仍高於美日歐但逐步接近發達國家水平,2017年中國的加權平均關稅稅率為3.8%(算術平均關稅稅率為8.5%,目前進一步降至7.5%),雖高於美國(1.7%)、歐盟(1.8%)和日本(2.5%),但低於韓國(5.1%),且遠低於印度(5.8%)、巴西(8.6%)等發展中國家;第三,服務貿易和投資逐步放開,中國《外商投資法》立法實施,已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習近平主席在第二屆「一帶一路高峰論壇」宣布將繼續大幅縮減負面清單,推動現代服務業、製造業、農業全方位對外開放,金融業、醫療、教育等領域正逐步加快開放;第四,中國當前已經建立起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基礎框架,具備融入國際標準的條件。

  目錄

  1 自由貿易區定義與理論

  1.1 國際貿易基礎理論

  1.1.1 自由貿易理論

  1.1.2 貿易保護理論

  1.2 自由貿易區的定義與內涵

  1.3 自由貿易區的影響

  2 自由貿易區的國際實踐

  2.1 國際主要自由貿易區:規則與方案

  2.1.1 世界貿易組織(WTO)

  2.1.2 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

  2.1.3 美加墨協定(USMCA)

  2.1.4 歐盟(EU)

  2.1.5 歐日自貿協定(EPA)

  2.1.6 中國-東協(CAFTA)

  2.2 國際主要自由貿易區:經驗與總結

  3 中國有必要有條件推進全方位、高水平對外開放,開啟新一輪改革開放高潮

  3.1 德日韓的對外開放經驗

  3.2 中國有必要有條件推進全方位、高水平開放

  正文

  1 自由貿易區定義與理論

  1.1 國際貿易基礎理論

  國際貿易的發展史表明,選擇自由貿易還是貿易保護取決於國家利益。伴隨生產力與科技的發展,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一體化、貿易自由化成為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各國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導致其關注的利益不同,對貿易的態度也不同。當國家實力弱小時需要由國家保護經濟,經濟強大後需要自由貿易來獲得市場。當他國崛起、自身衰落時,又會訴諸貿易保護主義,這就是自由貿易與貿易保護主義交替的軌跡,背後則是新一輪國際政治經濟格局變遷和霸權交替。自由貿易理論包括絕對優勢理論、比較優勢理論和要素稟賦理論等,貿易保護理論包括重商主義、幼稚工業保護論、超保護貿易理論等。

  1.1.1 自由貿易理論

  絕對優勢理論由亞當·斯密提出,認為國際貿易的基礎在於各國商品存在生產成本的絕對差異,而這種差異來源於技術和勞動生產率的差異。因此,絕對優勢理論提出經濟自由主義,認為一國的財富反映在其生產能力上,每個國家專業化生產自己有絕對優勢的產品,通過交換獲得本國具有生產劣勢的產品,貿易雙方的利益均得到改善。

  比較優勢理論由大衛·李嘉圖提出,認為國際貿易的基礎是比較優勢的差異,即使一國所有產品勞動生產率都處於全面優勢或全面劣勢的地位,只要有利或不利的程度相對不同,遵循「兩優取其重,兩劣取其輕」的原則進行專業化分工,該國就可以通過國際貿易獲得比較利益。

  要素稟賦理論的主要貢獻者是赫克歇爾和俄林,從生產要素的稟賦和使用比例的角度闡述了貿易的基礎,提出一國的比較優勢是由其要素豐裕程度決定的。一國應該生產和出口使用本國充裕要素生產的產品,進口使用本國稀缺要素生產的產品。

  1.1.2 貿易保護理論

  重商主義理論最早對國際貿易問題進行系統研究,認為貨幣等同於財富,黃金和白銀擁有量越大,財富越多。該理論認為國際貿易是零和博弈,提出應該最大限度地通過提高關稅等方式增加出口、減少進口以增加黃金白銀的流入,如英國頒布的《穀物法》限制穀物進口。

  幼稚工業保護論由美國漢密爾頓提出,德國李斯特發展和完善,認為自由貿易只有在貿易雙方工業發展處於相同階段時才會促進國家經濟的增長,工業不發達的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無法發展出獨立且有效的工業體系。因此,應施加關稅保護國內工業,如德國在第二次工業革命後實施該政策,迅速崛起為工業大國。漢密爾頓認為「一個國家要在消費廉價產品的短期利益和本國經濟實力增強的長遠利益之間做出選擇」;李斯特提出「財富的生產力比財富本身,要重要很多倍」,但是李斯特也認為,保護是有階段性的,隨著工業部門建立及競爭力的加強,應開始逐步降低進口關稅,以30年為最高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內被保護的產業始終發展不起來,就應放棄保護。

  超保護貿易理論的代表是凱恩斯的「保護就業論」,提出貿易順差將通過乘數效應增加國民收入,並在金本位下可以為一國帶來黃金,擴大貨幣供應,壓低利率,擴大投資,有利於增加就業;而貿易逆差會造成黃金外流,使物價下降,陷入通縮,導致經濟蕭條和失業增加。因此該理論認為一國應追求貿易順差,採取保護貿易的政策能夠保證經濟繁榮、擴大就業。該理論揭示了貿易與國民收入和就業的關係,但是沒有考慮到國家之間貿易政策的連鎖反應,一國的獎入限出可能招致其他國家報復。

  斯託帕-薩繆爾森定理研究了貿易、分工對參與國際貿易的國家收入分配的影響,貿易將產生既得利益者和利益受損者。兩國根據生產要素豐裕程度開展國際貿易,隨著國外需求的增加,本國出口產品的價格將會上升,帶動相應的生產要素價格上升,而進口產品增加使得本國與之競爭的產品及相應生產要素的價格降低。因此,儘管兩國間的貿易能提高整個國家的福利水平,但對一國要素收入分配格局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導致利益分配的不平等,要素充裕部門因競爭力強、價格上升而受益,要素稀缺部門因競爭力弱而受損。此外,薩繆爾森在2004年進一步指出,儘管自由貿易可以發揮兩國比較優勢,提高總體福利,但當一國在原本不具備比較優勢的領域,意外地提升了生產率時,另一國將遭受損失,即自由貿易世界中的國外技術進步將對部分國家帶來長期損害。美國的勞動力要素稀缺,資本要素充裕,因此要進口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資本密集型產品,結果是勞動密集型的傳統製造業部門受到衝擊、金融部門相對獲益,因此,進口行業希望通過關稅等保護措施提高進口商品價格減少競爭。

  1.2 自由貿易區的定義與內涵

  自由貿易區被WTO定義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地區)的關稅領土中,取消成員之間關稅和其他限制性政策」的區域。我們認為,自由貿易區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獨立關稅地區形成的經濟一體化組織,旨在實現相互間的貿易自由化,成員國之間相互取消關稅和與非關稅壁壘、開放投資、取消絕大部分行業的市場準入限制,制定相對規範的標準,使得市場公平競爭,商品、服務、資本、技術、人員等生產要素規範且自由流動。

  從區域範圍看,自貿區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自貿區(Free Trade Zone)是指一國國內劃定的特定區域,該區域基本消除了關稅和進口配額,對貿易及投資等行政幹預較小,如上海自貿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廣義的自貿區(Free Trade Area)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通過籤訂自由貿易協定而形成的自由貿易區,在區域內實行低關稅稅率或零稅率,加強成員國貨物及服務貿易、投資,如美加墨自貿區、歐日自貿區等。

  從開放程度看,自貿區可分為三個層次:貨物自由貿易、服務自由貿易及資本開放、規則及標準統一制定。其中,貨物自由貿易包括取消關稅及非關稅壁壘,如取消關稅配額、簡化動植物檢疫等等,服務自由貿易及資本開放是更進一步的開放,包括取消絕大多數部門的市場準入限制、促進資本、人員、技術的自由流動等。在貨物與服務貿易開放的基礎上,規範統一產品標準、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等,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下促進成員國產品的競爭、實現優勢互補,將進一步促進自貿區成員國共同發展。

  1.3 自由貿易區的影響

  自貿區的發展將提升區域經濟整體福利。自由貿易區將成員國(地區)聯繫起來,相互間的關稅取消後,將更加充分地發揮各自比較優勢,調整區域分工,創造新的貿易、產生規模經濟效應、強化競爭、提升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提高整體福利水平。

  自貿區各成員的受益程度有差異。自由貿易活動將重塑價值鏈分工,成員國原有高成本生產的產品競爭力下降,該部門的廠商利益受損、人員失業;同時處於低端生產的部門容易固化其低端地位,新興幼稚產業難以適應競爭。例如美國服務業,尤其是金融業等優勢部門在跨國貿易活動中得到進一步發展,但製造業部門則因成本高於部分發展中國家而受損,製造業流出美國,工人失業增加。發展中國家因為勞動力成本較低,吸引跨國製造公司在其領土建廠投資,製造業就業增加,國民收入水平提升。但由於發展中國家製造業往往處於價值鏈低端,其受益相對有限。同時,發展中國家處於相對劣勢的行業和部門,易受到國際貿易的打壓。

  2 自由貿易區的國際實踐

  全球範圍內較大的自由貿易組織主要包括世界貿易組織(WTO)、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歐盟(EU)和中國-東協自貿區(CAFTA)等。伴隨近年來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國際貿易摩擦漸起,WTO運行面臨危機,亟待改革。各國根據新的貿易形勢和問題,重新籤訂自貿協定,如美加墨協定(USMCA)和歐日自貿協定(EPA),並對數字貿易、國有企業等議題進行擴充。

  2.1 國際主要自由貿易區:規則與方案

  2.1.1 世界貿易組織(WTO)

  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設立目的在於削弱貿易保護主義、促進貨物貿易活動,避免重蹈大蕭條時期的貿易戰,因此GATT主要集中於削減關稅以及消除非關稅壁壘。協議內容主要由四大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包含最惠國待遇和關稅減讓條款;第二部分包括取消關稅配額限制以及實行原產地規則等;第三部分包括GATT的運作程序,涵蓋接受、生效、退出程序等;第四部分聚焦於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問題,主要是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階段,給予其差別待遇,比如緩慢削減關稅,允許其比發達國家保留更高水平關稅等。為進一步加強貿易聯繫、解決國際貿易糾紛,1947-1994年,GATT共組織八輪多邊談判,在進一步削減關稅及非關稅壁壘、打擊反傾銷等方面做出大量努力。

  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成立,與關貿總協定並行運行1年後,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旨在通過實施市場開放、非歧視和公平貿易等原則,來實現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目標。與關貿總協定只適用於商品貨物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貿易和國際投資等。隨著世界貿易的擴張,服務貿易在全球貿易比重上升,國際社會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興起,GATT相關協定內容已難以充分反映全球貿易的變化趨勢,締約國普遍認為需要在GATT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正式的國際組織來監督相關協議內容。「烏拉圭回合」(1986-1994)談判後,WTO應運而生,其在更新GATT的基礎上,增加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貿易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和貿易政策審議機制(TPRM)、爭端解決機制(DSB)等核心內容,並將非歧視原則、開放市場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和透明度原則擴展應用到新增的相關領域。

  第一,WTO最重要的基礎是貨物貿易,集中體現為1994年更新後的關貿總協定,進一步深化了關稅減讓、反傾銷、原產地規則、補貼與反補貼等規定,並完善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協助發展中國家穩步開放。烏拉圭回合後修訂的1994年關貿總協定是WTO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序言及十三章協議組成,包括農業、工業紡織品、技術性貿易壁壘、投資、反傾銷等,涉及範圍擴大、深度大幅提升。關稅減讓方面,減少關稅及進口配額、提高免稅商品佔比、削減最高關稅等。從1995年起,發達國家分5年逐步減少關稅,工業品關稅削減40%,農產品(000061)關稅削減36%。發展中國家10年內完成關稅削減,工業品、農產品關稅分別削減30%、24%。從1995年到關稅削減生效日期,發達國家平均關稅自6.3%下降至3.8%,發展中國家平均關稅由20.5%減少至14.4%。反傾銷方面,定義傾銷為「如果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的產品出口價格低於正常貿易過程中出口到該出口國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還規範了傾銷損害的認定方法,確立反傾銷立案、調查和裁決的程序及期限,列明反傾銷調查的終止條件、反傾銷覆審和司法審查以及反傾銷爭議的處理等。原產地規則方面,由於國家要根據進口產品的所屬國家(地區)確定不同的關稅水平、進口配額、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標準,因此需要確定進口產品所屬的原產地,即原產地規則。GATT指出「應認定完整生產該產品的國家為原產國,或者當該產品的生產過程涉及一個以上國家時,對產品最後實現實質性改變的國家為原產國」。補貼與反補貼方面,GATT將補貼分為被禁止的補貼(不可實施的補貼)、可申訴的補貼(實施的補貼損害了他國利益,他國可申訴)和不可申訴的補貼(允許實施的補貼,他國不可申訴)三類。被禁止的補貼包括以促進淨出口、進口替代為條件而提供的補貼,但被禁止的補貼不適用於農業,即可對農業實施補貼。可訴補貼指對其他成員國產業利益造成了負面影響的補貼。不可申訴的補貼,指不會引起社會扭曲和貿易不公平的補貼,包括: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科研資助;環保補貼;貧困補貼等。同時,GATT提出了由補貼造成對其他國家損害的認定及補救標準,規範反補貼發起、調查、磋商等。特殊與差別待遇(S&D)方面,特殊與差別待遇是指WTO為協助發展中國家穩步開放,更好融入多邊貿易體制,而對發展中國家實施差別和特殊的優惠待遇。根據內容不同,S&D條款可分為6類,包括給予發展中國家更長的轉型期,增加發展中國家貿易機會,要求所有WTO成員保障發展中國家貿易利益,對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允許發展中國家在承諾及執行過程中具備靈活性等。

  第二,WTO規則下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較為系統地規範了服務貿易的定義、原則、各國開放進程安排、協商與執行等方面。GATS由序言和六個部分組成,共29章。第一部分提出服務貿易主要包括四種方式存在的國際貿易:過境服務(如視聽、金融服務)、境外消費(如旅遊、境外就醫、留學)、商業存在(即一國服務提供者在國外設業,並在國外提供服務,如A國餐飲到B國開餐廳提供服務)以及自然人流動(即一國服務提供者作為自然人,在國外提供服務,如一國教授、醫生到另一國從事個體服務等)。GATS還明確服務貿易所涉行業,將服務行業分為12類:商業、通訊、建築、銷售、教育、環境、金融、衛生、旅遊、娛樂、運輸、其它。第二部分為一般義務與紀律,GATS明確了服務貿易應遵循最惠國待遇及透明度原則,GATS還對政府採購、補貼做了原則上的規範,指出各成員國應在雙邊或多邊的條件下對服務貿易的補貼和採購問題進行磋商,如成員方應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就服務貿易協定中的政府採購問題進行多邊談判。此外,特殊與差別待遇(S&D)在GATS中也得到體現,如GATS指出發達國家應提供聯繫點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服務貿易能力及開放程度。第三部分主要規範了市場準入及國民待遇的基本框架及標準,第四部分確定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安排和具體承諾表制定的標準,規定了各成員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服務貿易逐步自由化的原則及權利,對服務貿易承諾表的制定及修改均進行規範,增加服務貿易開放安排的執行性。其中,GATS提出對於承擔開放的部門,每個成員應明確列出市場準入的規定、限制和條件,以及實施這類承諾的時間表和承諾的生效日期等。第五部分主要集中於建立協商與爭端機制的基本原則,指出服務貿易領域的磋商與爭端應通過爭端解決機制(DSB)進行。第六部分為最後條款,主要包括對協議部分概念的定義以及附件。其中,附件涉及各個具體服務部門特殊情況,包括金融服務附件、基礎電信談判附件、海運服務附件等。

  第三,貿易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作為智慧財產權保護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邊文書,是加入WTO必須籤訂的協議之一,其對智慧財產權的定義、範圍、保護原則、執行等內容均進行了規範,並倡導成員對智慧財產權進行更進一步的保護。TRIPS由7個部分18章73條組成,主要內容可分為五個方面,其一是對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TRIPS指出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同樣適用於智慧財產權,並提出只要與TRIPS的規定一致,各成員國可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智慧財產權權利持有人濫用智慧財產權限制貿易或對國際技術轉讓造成不利影響。其二是智慧財產權的基礎保護標準,TRIPS在《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公約的基礎上,將智慧財產權分為版權及相關權利、專利、商標、地理標識、工業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及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7類並做了定義,規範了保護範圍、保護期限、許可與轉讓、豁免與例外等內容,版權(除攝影作品或實用藝術作品外)保護期限不以自然人的生命為基礎計算,而應自作品授權出版後的日期開始計算,且不得少於50年。其三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執行標準,TRIPS提出各成員國應對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確立相應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認定標準,通過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明確證據收集、侵權賠償以及事後補救流程,同時成員國還應完善智慧財產權的海關保護等,如TRIPS規定海關有權應智慧財產權持有人書面要求,在有正當理由懷疑存在假冒商標或盜版貨物的進口時,中止放行此類貨物進入自由流通。其四是解決WTO成員之間的智慧財產權糾紛,TRIPS指出爭端仍主要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進行;其五是實施TRIPS條款的特殊過渡安排,TRIPS充分考慮到發展中國家與最不發達國家的實際利益,允許發展中國家依據國內實際情況推遲4-5年執行TRIPS協議內容,最不發達國家過渡期可達10年或更長。

  第四,貿易政策審議機制(TPRM)由WTO發起,定期梳理各國貿易政策,幫助各國理清並了解符合WTO原則及規則的貿易措施,提高各成員貿易政策和執行的透明度。在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下,所有WTO成員都必須接受審議,審議頻率取決於該成員的國際貿易規模。貿易額排名前4位的成員每2年接受一次審議,其後的16個成員每4年審議一次,其他成員每6年一次,但最不發達成員可以享受更長期限。審議報告由WTO秘書處的貿易政策審議司根據TPRM決定的議定格式,分析成員實施的貿易政策及效果,成員自身同樣需起草政府聲明或報告,概述本國貿易政策的目標和貿易政策的走向,以及與WTO規則的一致性。在兩次審議之間,各成員還應在其貿易政策發生任何重大變更時提供簡要報告。

  第五,爭端解決諒解對爭端解決的基本原則與程序做出了詳細的規定,適用於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其基本程序包括磋商、調解和調停、仲裁、專家組、上訴審查和執行程序六大部分。其中,專家組程序和上訴審查程序是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程序。在前期磋商、調解、調停、仲裁程序不能解決爭端時,專家組程序將由爭端方提交申請啟動。《諒解》規定,專家組需臨時由3名(在規定期限內經雙方同意也可以由5名)資深專家組成,專家組成員的選擇應保證其獨立性,且除非爭端各方同意,否則爭端當事方的公民或在爭端中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公民都不能作為專家組成員。此外,《諒解》還對專家組的程序時間做出詳細規定,專家組從組成之日到發布報告之日不應超過6個月,緊急情況下應在3個月內向爭端當事方出具報告,申請延期也不得超過9個月。上訴審查程序將在爭端當事方對專家組的報告持有異議,並將其上訴的書面決定提交爭端解決機構(DSB)後啟動。《諒解》指出上訴組織應由7名具有法律、國際貿易和有關協定專業知識的權威人士組成,任期4年,每次聽訴必須有上訴機構的3名成員在場。上訴審議應在60天內完成,特殊情況可延長,但最長不超過90天。DSB可以維持、修改或推翻專家組的法律裁決和結論,DSB發布結論報告至各成員後30日內將在DSB會議上無條件通過(除非DSB內部協商一致不通過該報告)。上訴機構報告通過後,爭端各方應無條件接受。

  WTO面臨四大挑戰:上訴及爭端解決機制陷入停滯、部分貿易規則不完善導致貿易扭曲、特殊與差別待遇(S&D)條款的適用性被挑戰以及多方分歧難以達成一致等,新一輪WTO改革已勢在必行。WTO成立至今,在維護多邊貿易、促進貿易自由等方面做出巨大貢獻;但由於各成員國在農業補貼、市場準入等核心問題上無法達成共識,自2001年開啟的第九輪「多哈談判」陷入僵局。當前WTO面臨四大挑戰: 1)當前以美國為代表的單邊主義擾亂國際貿易秩序,上訴及爭端解決機制陷入停滯,由於美國持續阻撓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上訴機構成員的任命,原應有7個成員的上訴裁決機構目前只有3名法官,而WTO上訴案件的最低標準是3名法官,且涉及到地域敏感問題時需要迴避,若2019年12月兩名法官任期結束時尚未任命新法官,則上訴機構陷入完全癱瘓狀態;2)部分貿易規則不完善導致貿易扭曲,部分成員國濫用WTO協議中的安全例外條款增加關稅,成員國對於國企定義的分歧、關於國企補貼與競爭問題的模糊使得雙邊貿易中摩擦頻生等。3)特殊與差別待遇(S&D)條款的適用性被挑戰。在WTO框架下由於缺乏相應的申請考核機制,WTO成員國可以通過自稱為「發展中國家」,從而在WTO獲得優惠待遇。此外,當前WTO框架缺乏發展中國家「畢業」機制,使得經濟水平迅速提高的部分國家得以長期享受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引發發達國家不滿;4)多方分歧難以達成一致,WTO涉及國家眾多,諸多議題難以形成一致意見。如對《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市場經濟地位」的解釋,中國與歐美等國分歧較大。中國官方最初認為中國加入WTO第15年後即2016年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隨後「自動承認說」被歐美質疑,目前中方對此條款的理解轉化為:在中國企業面對反傾銷時,發起反傾銷的國家在2016年12月11日後不能再根據「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替代國辦法」來確定基準價格。由於不承認中國企業的市場價格,發起反傾銷的國家擁有選擇基準價格的權力,選擇不同國家作為基準價格的參照系直接決定了中國是否存在傾銷行為。但是歐美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同時抵制中國的非市場導向政策,發起反傾銷。在四大挑戰的壓力下,新一輪WTO改革已勢在必行。

  2.1.2 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

  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協定的涵蓋範圍遠超WTO,不僅涉及貨物、服務、投資、智慧財產權,還包括競爭政策、壟斷及國有企業、勞工合作和環境保護等方面,是當時區域經濟合作中談判內容最廣、涉及方面最多的協定。1994年NAFTA在美加自由貿易協定(1988年)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展並成立,旨在取消北美地區的貿易壁壘,實現公平競爭,創造投資機會,保護智慧財產權,促進三邊經濟合作,NAFTA實質是以美國佔主導和支配地位的區域經濟組織。從規則與內容來看,NAFTA主要協議在基本原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八個方面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北美環境合作協定(NAAEC)、北美勞工合作協定(NAALC),並對原產地規則做出嚴格而詳盡的規定。NAFTA的成立雖然增加了三邊國家整體福利,但不同國家和部門受益不均,美國的低端製造業等部分部門利益受損。美國宣稱NAFTA重新配置三國的勞動力資源,導致美國不具備比較優勢的企業(低端製造業)規模萎縮甚至破產、美國對墨西哥貿易逆差不斷擴大、美國境內非法移民大量增加等。此外,美國在降低關稅協議方面推動幅度明顯大於加墨兩國,使得美國不滿程度加深,並推動了美加墨協議的籤訂。美加墨協定(USMCA)在進一步嚴格NAFTA原協議的基礎上,加入數字貿易、國有企業等相關條款,提出「日落條款」以及「毒丸計劃」,提升加墨兩國生產成本,維護美國利益,幫助製造業回流美國。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由八大部分組成,涵蓋了貨物貿易、技術性貿易壁壘、政府採購、投資、服務、智慧財產權等內容。關稅減讓方面,NAFTA設立了15年的過渡期,對三國9000多種產品分三個階段取消關稅。除非締約方附表另有說明,協議規定A類貨物自協定生效起立即取消,B類貨物分5年均衡削減至1998年的零關稅、C類貨物分10年均衡削減至2003年的零關稅、C+類貨物分15年均衡削減至2008年的免稅。此外,由於墨西哥同美國、加拿大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距,NAFTA在關稅減免上給予了墨西哥諸多優惠,三方的關稅減免程度不同。協定還對某些特定產品的進出口保留了關稅,如加拿大酒類的出口、美國的香水進口不適用於國民待遇條款和取消數量限制條款等。

  服務貿易方面,NAFTA與WTO類似,將服務貿易劃分為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四種類型,但其在適用範圍上實行負面清單制,即非負面清單行業均享有準入前國民待遇,限制準入行業包括金融服務、與能源或基礎石油化工有關的服務、航空服務及其支持服務等。

  投資方面,NAFTA取消了大多數產業部門的投資限制,但在關鍵部門例如墨西哥的石化業、加拿大的出版、電影行業以及美國的航空、海運行業有所保留。

  非關稅壁壘方面,NAFTA進一步規範了原產地規則、保障措施、動植物檢疫措施以及消除數量限制等方面。其中,原產地規則是該協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協定將原產地產品分為「完全獲得產品」和「非完全獲得產品」兩大類。NAFTA使用稅則改變標準和區域價值含量標準作為原產地產品的判定標準:稅則改變標準是指使用非北美原產材料但生產在北美,且由NAFTA成員國加工生產並改變稅目號分類的產品;區域價值含量標準要求產品在交易價值法下計算時NAFTA成員國貢獻額不少於60%,在淨成本法下計算時不少於50%。協定還規定若某產品未滿足稅目改變標準但非原產材料的價值不超過整體價值的7%,則該商品應被視為原產地產品。

  智慧財產權方面,NAFTA比WTO更早達成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框架,規定各締約方應以《日內瓦公約》、《伯爾尼公約》、《巴黎公約》等為基礎,對本國相關法律進行修訂。NAFTA還對專利、版權等智慧財產權進行規範與保護,規定版權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的五十年。

  國有企業方面,NAFTA對國有企業的定義較為簡略,即「由締約方擁有或控制的企業」。協定並不反對壟斷或者國有企業的存在,但需對締約方企業實行非歧視待遇,規定各締約方應採取行政監督等措施確保其國有企業不違反投資和金融服務條款的相關規定。協議還規定若一方設立壟斷企業,且該行為可能對其他締約方造成影響,則需儘可能通知其他締約方。

  勞工權利方面,以《北美勞工合作協議》(NAALC)作為NAFTA的補充。所涉內容包括集體談判權、自由組織工會權、罷工權、兒童的勞動保護、男女同工同酬、流動工人的保護等。為此NAALC還設立了三國勞工合作委員會和締約國國家管理辦事處來處理違背勞工權利的案件。在勞工標準上,美加墨三方並無統一規定,賦予了締約各國制定本國國內勞動標準的權利,包括建立和保持高勞工標準,實施有效的國內勞工法等。

  2.1.3 美加墨協定(USMCA)

  2018年10月,《美加墨協定(USMCA)》取代NAFTA,包含34章內容,較NAFTA增加12章,增加了數字貿易等,細化了國有企業條款,並制定了更嚴格的區域內貿易政策。

  貨物貿易方面,美加墨協議進一步降低關稅,減少進出口許可等非關稅貿易壁壘。對於紡織品和服裝,美加墨協議比NAFTA更注重供應鏈合作,鼓勵更多使用北美製造的纖維、布料等以減少對北美外國家的進口,從而促進區域內行業發展。在農業方面,美加墨協議在NAFTA已實行零關稅的大部分農產品基礎上進一步加深合作。例如,加拿大承諾將對美國開放乳製品和家禽產品市場,擬定向美國開放約3.5%的乳品市場份額。美國也在之前其嚴格保護的花生和糖等領域做出讓步。此外,USMCA在汽車行業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如當一輛汽車75%的價值在北美地區製造才有可能作為原產地產品獲得零關稅優惠。

  智慧財產權方面,USMCA實施了有史以來最為嚴格的規定和標準,NAFTA規定版權保護期為作者去世後五十年,而USMCA將保護期延長至七十年。USMCA還明確了對未披露的實驗和數據的保護,設立了10年的生物藥物數據保護期等。

  勞工條款上,USMCA制定了更為嚴格的勞工保障條款,規定到2023年40%-45%汽車的生產工人時薪不得低於16美元。這一措施旨在提高墨西哥勞動力成本、降低其競爭力,保護美國就業。此外,USMCA明確了勞工結社自由集體談判權、消除一切形式的強制勞動、廢除童工、消除就業歧視的四大原則。墨西哥還同意通過立法賦予工會更多權利,並向移民工人及婦女提供勞動保護等。協定指出,若締約方違背勞工法且對貿易產生影響,則其他締約方有權對其進行制裁。

  數字貿易方面,USMCA指出數字貿易將帶來經濟增長機遇和拉動消費,規定對電腦程式、文本、視頻、圖像、錄音或者其他經過數字編碼的商品(不包括數字金融工具)實行零關稅,確保數據的跨境自由傳輸,並在通訊消費者的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無紙化貿易等相關領域進行規範。

  國有企業方面,USMCA明確了對國有企業的定義,指出國企不僅包括政府控股比例超50%的企業,還包括了政府擁有對企業高管委任權的企業(不包括中央銀行、金融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政府採購機構等)等。協議並不反對各國設立國有企業,但認為應對其行為加以規範,例如協議規定禁止對信用不佳的國企(電力除外)提供貸款或貸款擔保,禁止對臨近破產且無重組計劃的國企提供援助等。協議還規定在對國企進行非商業性援助時,不得對其他締約方產生負面影響。

  在例外情況「毒丸計劃」方面,USMCA推出「毒丸計劃」降低其他國家與成員國籤訂自貿協定的可能性,規定締約方同非市場經濟國家談判,應至少提前三個月通知其他締約方,並儘可能提供談判目標的信息。若一方擅自與非市場經濟國家籤訂自由貿易協定,則其他締約方有權提出終止USMCA協議,該規定針對中國的意味十分濃厚。

  2.1.4 歐盟(EU)

  歐盟(EU)是實行共同貿易政策、貨幣政策以及統一對外的經濟政治聯盟,是當前區域經濟一體化程度最高的範例。但歐盟內部發展不平衡、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割裂、部分國家主權(經濟、貨幣、外交等)的讓渡等結構性問題始終困擾著歐盟的進一步發展。歐盟前身最早可追溯到1951年籤署《巴黎條約》後成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歷經1958年成立的歐洲經濟共同體(《羅馬條約》)、歐洲原子能共同體,1967年合併的歐洲共同體後,最終於1993年隨著《歐洲聯盟條約》(即《馬斯垂克條約》)的生效而正式成立。2001年啟動憲法制定以來,經過六年曲折的制憲歷程,歐盟於2009年最終確立了以《裡斯本條約》為中心的法律制度。《裡斯本條約》涵蓋了歐盟及其成員國之間權限的界定、機構的設置和表決機制的調整。歐盟設立常任主席取代輪值主席國制度、合併原高級代表與歐盟對外關係專員職位,增強歐洲議會、成員國議會和歐洲法院的權力,增加了50多項特定多數表決機制適用的領域(主要集中在移民、司法審判以及警察合作),並規定歐盟成員國有權按意願脫離歐盟。

  歐盟內部已基本實現商品、勞務、人員、資本自由流通。貨物貿易方面,對於歐盟內部成員國,1951年的《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和1957年的《羅馬條約》使得關稅同盟成立,成員國之間關稅被取消,相關管理權被交給具有超國家主權性質的「共同體」,同時各成員國仍保留除關稅外其他稅收政策的制定權和行使權,這一規定一直沿用至今。歐盟委員會僅在成員國無法單獨解決問題、各國政策需要協調時採取行動,協調領域包括公司稅、增值稅、消費稅、機動車稅及研發投資等(2001年《歐盟稅收政策-未來的主要任務》)。投資方面,2009年《裡斯本條約》生效後,外國直接投資正式納入歐盟共同貿易政策範疇,即保障資本在共同市場中的自由流動,但部分成員國之間存在雙邊投資協定(BITs)、對彼此的投資者給予優待,違背單一市場原則。2015年,歐委會啟動對奧地利、荷蘭五個成員國的違規調查程序,要求終止其相互之間的BITs,同時不斷推動終止其他歐盟成員國間BITs的進程。截至2019年1月,歐盟國家籤署聲明,同意在12月前終止約200個盟內投資條約。智慧財產權方面,20世紀70年代開始,歐洲智慧財產權體系從各國分別發展開始走向一體化道路。歐盟的智慧財產權制度自1973年歐洲專利公約以來不斷完善,為了應對數位技術的不斷發展,歐盟於2011年5月開始提出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戰略,涉及專利、商標、地理標識和著作權等。2019年2月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認可了新版權法的最終版本,並已於3月26日通過了《數位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在應對數位化智慧財產權方面,歐盟在統一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執法力度方面都走在世界前列。

  2.1.5 歐日自貿協定(EPA)

  2018年7月,歐盟與日本正式籤署《經濟夥伴關係協定》(EPA)和《戰略夥伴關係協定》。日歐EPA由總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自由化和電子商務、資本移動和支付及轉移、反壟斷、補貼與反補貼、國有企業、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機制等23章組成。為了快速促成協定的達成,談判重點主要在關稅及非關稅壁壘上,對於投資、國有企業、政府採購、智慧財產權等重點議題進行了一定的妥協讓步,大部分直接引用現有WTO及歐日各自籤署的自貿協定的內容,未做進一步討論,部分未能妥協的內容如投資保護和投資爭端解決程序等選擇了擱置。

  貨物貿易方面,歐日基本實現零關稅,歐盟將逐步取消約99%自日本進口商品的關稅,而日本將逐步取消約94%自歐盟進口商品的關稅(部分農產品除外)。從雙方優勢產業看,歐盟對日本的工業品行業實行100%零關稅,將在8年內逐步取消對汽車整車10%的關稅以及汽車零部件3%的關稅,對農林漁業產品幾乎都實行零關稅;日本對歐盟的工業品也實行100%零關稅,對化工產品和纖維製品等直接實施零關稅、對皮革和鞋類在15年過渡期後逐步實現零關稅,約對82%的農林漁業產品免除關稅。非關稅壁壘方面,日歐將統一雙方的機動車產品安全、環境保護和醫療器械質量等標準,並簡化海關檢驗檢疫的審批和通關程序等,以降低非關稅壁壘。雙方在「動植物衛生檢疫」章節承諾將保證包括強制性行政手續和預定時間表等細節在內的進口條件、控制、檢查和批准程序的透明。

  服務與投資方面,對於跨境服務貿易,日歐EPA規定不得限制締約方服務供應商的數量、服務交易或資產總值、服務流程或產出總量、服務供應商的主體類型制。對於敏感領域,日歐EPA基本沿用WTO規則以及歐盟近年來籤訂的自貿協定內容:公共服務方面,不要求對方解除對公共服務的控制;電信服務方面,沿用傳統歐盟貿易協定中的全部條款;金融服務方面,以WTO框架的條款為基礎。關於人員流動,雙方應保障締約方自然人因商務目的的入境和短暫居留以及相關政策的透明度。關於投資自由化,日歐EPA採用負面清單模式,「投資自由化」章節規定不得採取數量配額、壟斷、專營權利等限制市場準入的措施。但關於投資的保護與糾紛解決由於暫未達成共識,這部分內容與EPA相分離,歐日將繼續協商。

  國有企業及補貼方面,日歐EPA對國有企業、市場競爭和政府補貼做出了規定,除了「競爭中立」的要求外,對國有企業的相關披露做了更高要求。日本承諾將在所有政府層級披露國有企業享受的優惠以及補貼的信息;諮詢條款允許雙方在質疑某種特定補貼將對貿易或投資利益產生不利影響時,可要求對方提供更多信息。政府採購方面,日歐EPA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關於招標程序各步驟、國民待遇和非歧視政策、原產地規則、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透明度以及磋商和爭端解決等規則的基礎上,增加了關於供應商資質檢測報告的相互認證等其他準則,並將醫院和學術機構的採購納入政府採購的範圍。

  智慧財產權方面,日歐EPA主要以WTO的TRIPS為基礎,並結合歐盟現有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執行標準,涉及專利、商標、版權、工業設計、地理標識、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未公開實驗或其他數據等條款。

  2.1.6 中國-東協(CAFTA)

  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發展中國家間最大的自貿區,但該自貿區的開放水平較低,主要聚焦於貨物貿易,雙方超過90%的產品貿易關稅降為零。CAFTA作為中國對外建立的第一個自貿區,其成員有中國和泰國、越南、菲律賓等東協10國,涵蓋人口和面積分別達19億人和1400萬平方公裡。2002年中國與東協10國籤訂的《中國-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正式啟動了自貿區的建設進程,CAFTA的協議逐步完善並於2010年全面建成,主要包括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投資協議以及爭端解決機制四方面內容。其中CAFTA在貨物貿易方面取得重大進展,自2010年1月1日起,雙方超過90%的產品貿易關稅降為零。伴隨CAFTA的升級與完善、中國對外開放力度的加大,中國與東協的區域內開放正進一步向服務貿易、投資、技術合作等領域深化。2015自貿區升級談判圓滿結束,中國及東協修訂《合作框架協議》,重點加深貨物貿易開放、貿易便利化程度,進一步放寬服務貿易限制,區域經濟貿易的自由化程度再度加深。

  貨物貿易方面,雙方主要通過削減關稅和逐步取消非關稅壁壘促進貨物貿易自由化。其中,在關稅減讓方面,2002年籤訂的《合作框架協議》提出「早期收穫計劃」,從2004年開始對600餘種以農產品為主的產品分為三檔逐步降稅。其中,東協六國與中國約定,1類產品關稅稅率於2004年前降為10%,2005年前降為5%,2006年前降至零。而東協新成員國於2010年前降至零。此外,《貨物貿易協定》約定中國及東協自2005年7月開始進一步實施關稅減讓,將早期計劃產品以外的7000多種產品分為正常類和敏感類,並在各類別下分檔逐步降稅,東協六國和中國在2010年前將五檔正常類產品關稅稅率降為零,新成員國於2015年前降為零,且各國對敏感類產品也做出了詳盡的減稅計劃。非關稅壁壘方面,《貨物貿易協定》約定各方不應保留任何數量限制措施,並逐步取消數量限制以外的非關稅壁壘。2015年,雙方在升級協議中簡化原產地規則和貿易便利化措施,從而進一步削減非關稅壁壘。在原產地規則領域,以區域價值含量為基本判定標準、稅則改變標準為補充標準,雙方同意對46個章節的絕大部分工業品同時使用「4位稅目改變」和「區域價值百分比40%」標準(即原材料價值佔貨物交易價格的比例不得少於40%,所有成員國成分都可累計),企業可自行選擇適用,涉及產品3000多種,鼓勵成員國利用區域內原材料。在貿易便利化措施上,雙方同意進一步簡化海關通關手續,運用自動化系統、風險管理等手段,提供高效快捷的通關服務。

  服務貿易方面,雙方在建築、旅遊、教育、環境、金融等部門分別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市場準入與國民待遇承諾。CAFTA《服務貿易協定》於2007年7月生效,中國及東協各國通過允許設立獨資或合資企業、放寬股比限制等方式,在旅遊、電信、環境、金融等部門做出不同程度開放,例如「對於公路運輸,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等。2011年雙方達成第二批開放承諾,中國承諾進一步開放娛樂文化、體育、醫療、能源等部門,例如「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與中國合資夥伴一起設立合資醫院或診所,設有數量限制,以符合中國的需要,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等。2015年雙方於升級協議中達成了第三批開放承諾,中國在建築、旅遊、證券等部門做出改進承諾,東協在商業、通訊、建築、教育、環境、金融、旅遊、運輸等8個部門約70個分部門做出更高水平開放承諾,例如汶萊在電信、旅遊、航空等部門提高開放程度,新增教育、銀行等部門承諾等。

  在投資方面,雙方於2009年8月籤訂《投資協議》,在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投資公平和公正待遇、損失補償、爭端解決方面等進行承諾,並從促進投資和投資便利化兩個方面提高開放程度。在促進投資方面,締約方可採取的方式包括:增加中國-東協地區投資、組織投資促進活動、促進商貿配對活動、就其他相關信息展開信息交流等。在投資便利化方面,締約方應在創造必要環境、簡化投資適用和批准手續、促進相關規則、法規、政策的信息發布、建立一站式投資中心並提供諮詢服務等方面展開工作。2015年升級協議中,中國與東協進一步提高合作深度,在投資促進領域,雙方同意通過包括增強行業互補性和促進生產網絡化等方式促進相互投資。在投資便利化領域,雙方同意簡化投資批准手續等。

  2.2 國際主要自由貿易區:經驗與總結

  1)全球性與區域性貿易組織短期仍將並存,且在WTO面臨改革和保護主義抬頭的背景下,區域性貿易組織短期內將發揮更大作用。全球貿易格局已經發生較大變化,體現在產成品貿易比重下降而中間品比重上升、貨物貿易比重下降而服務貿易比重上升,全球已形成相對固定的供應鏈、產業鏈和價值鏈,背後的決定力量是資源稟賦和專業分工帶來的規模經濟效應。全球化仍是大趨勢,但是全球化的過程並不意味著每個國家的每個部門和群體都受益,伴隨不公平、不平等的現象,發展不平衡已成為全球最大的不平衡,逆全球化和民粹主義抬頭。美國逐漸收緊其技術轉讓、人員交流和投資限制的門檻。歐盟的德國同樣如此,2009年以來德國多次修訂對外資的安全審查法案,其中2017年修訂稿將投資審查從特定敏感行業拓展到一般行業,特定敏感行業的審查範圍從武器軍事裝備和加密技術擴展到其他關鍵防禦技術,一般行業的審查範圍拓展到所有可能對「公共秩序或安全」構成威脅的行業。此外,德國逐步收緊服務業的開放,通過對審計、會計、稅務諮詢等專項法律設立較高的準入門檻。而WTO的仲裁結果得不到落實,越來越難以取得共識,雙邊談判增加,區域性貿易組織發揮出越來越大的作用。但是從長期看,區域性貿易組織在推動各地區發展後,仍有利於推動全球化。

  2)貿易協定需不斷完善以適應變化的環境,從低水平的貨物貿易到服務貿易和投資自由,再到智慧財產權保護、數字貿易、國企、競爭政策等內容。GATT主要聚焦於貨物貿易,WTO根據變化的貿易環境,將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納入多邊貿易體系框架,世界貿易活動快速發展。當前,WTO同樣面臨著部分貿易規則不完善、爭端解決機制停滯等問題的挑戰,國有企業在貿易活動中的佔比增加、數字貿易的興起均要求WTO協議進一步完善。事實上,為應對新的貿易形勢,2018年以來籤署的美加墨協議與歐日協定均對數字貿易和國有企業進行了補充。貿易協定需要不斷的自我完善與更新,才能保持高效運作,促進國際貿易活動的有序進行。

  3)自貿區開放水平的高低更多取決於成員國經濟發展水平,發展較快的自貿區具備成員國產業互補性強、地緣優勢明顯等特徵。從實際經驗看,歐盟的開放水平和覆蓋面遠高於中國-東協自貿區,原因在於經濟發展水平帶來的貿易和投資需要差異。在WTO框架下,拉美、非洲等發展中國家提供資源;中國具備勞動力充足、工業體系相對完整等特點,能夠承接並滿足世界對製造業產品的需求;美歐等發達國家提供廣闊的市場需求。北美自由貿易區方面,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地緣優勢明顯,加拿大豐富的能源資源與美國互補,墨西哥充足的勞動力和美國的技術、資本互補,NAFTA的成功建立在三國垂直分工一體化的基礎之上。歐盟方面,其成員國之間存在部分產業互補,德國作為工業出口國代表,法國作為農業出口國代表,2017年歐盟內部貿易總量佔其全部貿易總量的64%。

  4)成功的自貿區需堅持市場開放、非歧視、公平競爭、高透明度等原則,自貿區的發展方向是「零關稅、零壁壘和零補貼」。WTO確立的基本原則基本為其他區域性自貿區所沿用,未來更高水平自貿區的發展趨勢是「零關稅、零壁壘和補貼」。零關稅即自貿區內除涉及國家安全和意識形態等之外的大部分產品進出口關稅為零或者免稅產品的比重較高,符合當前中間品貿易佔比逐步提高的狀態。當國際分工越細,要求關稅越降低,否則加工環節越多,層層關稅越多,提高生產成本,不利於分工。零壁壘即取消各種非關稅壁壘,如配額限制及各種隱性的市場準入限制,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管理、競爭中性、智慧財產權保護等。零補貼即減少並逐步取消對特定行業的特定企業的補貼,倒逼企業轉型,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產業政策和補貼用在基礎教育、科研開發和環保等。

  5)自貿區內部利益分配不均,產業鏈完整、製造業發達、匯率相對低估等國家受益較多,資源稟賦充裕的部門受益較多。貨物的可貿易程度天然高於服務,因此製造業大國在自貿區中受益程度天然更高。中國、德國、墨西哥分別在WTO、歐盟以及北美自由貿易區受益頗豐,美國的製造業受損,但其金融、科技部門受益較多。具體來看,中國自2001年加入WTO,從區域性的對外開放轉變為全方位對外開放,發揮工業體系完整、產業鏈完善、勞動力資源充裕等優勢,全球廣闊的市場需求帶動中國的出口和經濟增長,中國成為世界工廠,是全球化的受益者。中國經濟從此進入飛速發展期,2001年至2018年,中國貿易總額佔GDP比重在2006年一度上升至64%,較2001年上升26個百分點;進出口貿易額、名義GDP年均增長分別為13.9%、12.2%。2018年中國GDP位居世界第二、人均GDP達9769美元,步入中高收入國家行列。德國在積極投身歐洲一體化過程中,逐步實現對外貿易、資本自由化,並成為製造業強國。歐元使得德國享受匯率相對低估的紅利,疊加工業產業鏈完整、創新高端製造技術、發揮集群效應,使德國在出口中獲得了競爭優勢。1950至2018年,德國出口總量增長299倍,出口年均增速達8.9%。2017年德國對外出口佔世界出口總額的7.6%,居世界第三,其中對歐盟內部出口佔德國出口總額的58.6%。墨西哥在1994年加入北美自由貿易區以來,美國、加拿大對自墨西哥進口的關稅稅率大幅下降,同時墨西哥憑藉其地理優勢、勞動力優勢,擴大對美、加出口,90年代中後期經濟和出口增速較快,2017年進出口貿易額佔GDP比重達到72%,與德國的71%基本相當。1993年至2017年,墨西哥對美、加出口分別增長6.6倍和6.3倍,達3274億美元和114億美元。其中,墨西哥對美國、加拿大的出口分別佔其出口總額的80%、2.8%。1993年墨西哥對美國為貿易逆差,加入NAFTA後,墨西哥對美貿易轉為順差,並迅速擴大。2017年墨西哥為美國第二大貿易逆差國,美對其逆差佔美全部貿易逆差的8.6%,較1993年加入NAFTA前提升9.2個百分點。但在NAFTA成立後,墨西哥在製造業快速發展之餘,其農業受到衝擊,且金融業及服務業發展較弱,在價值鏈分工中固化在中低端,產業結構脆弱,失業人員或貧困農村人員偷渡至美國,此外毒品和黑道問題也較為嚴重。

  6)推進自貿區擴大貿易儘管能促進經濟增長,但難以改善國內經濟結構性問題,進一步推動經濟發展要從推動供給側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等方面入手。儘管加入NAFTA促進了墨西哥的經濟,但其產業在美國、加拿大先進產業的衝擊下,逐步固化在中低端,墨西哥整體經濟受益不平衡,部分地區失業問題嚴重。自由貿易儘管天然利於製造業國家,但當經濟發展至一定階段,追趕國應警惕國際分工帶來的產業固化,應在倡導自由貿易的基礎上,通過提高勞動人口素質、推行技術創新、推動產業升級來促進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3 中國有必要有條件推進全方位、高水平對外開放,開啟新一輪改革開放高潮

  從主要發達經濟體推進對外開放的歷史看,開放進程主要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快速推進,一步到位完成開放,如德國,建立在歐洲一體化進程的基礎上,歐洲一體化要求成員國快速消除關稅、非關稅壁壘等。第二種是在外部壓力下漸進、分步驟推進,帶有較強的保護色彩,如日本、韓國,日本採取進口限制和出口鼓勵政策發展經濟,引發日美貿易戰,從紡織、鋼鐵、彩電、汽車、半導體等行業貿易戰不斷升級為金融戰、匯率戰,迫使日本不斷開放;韓國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全鬥煥政府開始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在美國的壓力下不斷推進開放,但真正開放的範圍有限,直到1998年危機倒逼,金大中政府頒布《外商直接投資促進法》,韓國才最大限度實施開放。一國採取何種方式推進開放取決於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金融脆弱性等因素,若國家整體經濟基礎較弱、各項監管制度不健全,抗風險能力有限,則應逐步、謹慎對外開放。

  目前,中國的人均GDP和產業結構與高度開放前期的韓國相似,面臨的對美關係與日本1980年代中期相似,與其被迫過快過急開放導致金融戰敗和長期經濟低迷,不如主動開放。從開放節奏上,整體上我國具備全方位、高水平推進開放的條件,但是部分高風險領域如金融和教育、出版等意識形態領域宜加快建立健全配套監管制度,分步驟推進。根據世界銀行數據,2017年中國以購買力平價計價(2005年價)的人均GDP超過15000國際元,與韓國1995年相當,即高度開放前期;同時,中國與1990年代的韓國面臨類似的經濟發展問題,如高槓桿、產能過剩與低效率、國內市場保護等;產業結構方面,當前中國經濟結構繼續優化,第三產業取代第二產業成為經濟增長的首要引擎,類似於彼時的韓國,逐漸將產業重心從傳統落後產業轉移到精密電子、新材料、新能源等技術密集型產業。

  3.1 德日韓的對外開放經驗

  對外開放主要涉及貨物貿易自由、服務貿易和投資自由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

  德國在歐洲一體化進程中快速實現高度自由化。1950-60年代,西德在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等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的發展中,逐步實現了貨物與服務貿易和投資方面的高度開放。1970-80年代,德國對外貿易保持較高增速,對美貿易順差逐步擴大,德國持續推進對外開放。貨物貿易方面,德國與歐盟成員國之間的關稅為零,且對歐盟外國家免除關稅的產品比例較高,關稅水平較低,對外貿易依存度較高。到1968年7月1日,西德與歐盟其他成員國的關稅已完全取消。對於歐盟外國家,歐盟免除自貿協定夥伴國關稅比率基本在99%以上,如歐日自貿協定免除自日本進口的99%的商品關稅。德國關稅稅率較低,2017年加權平均關稅稅率為1.79%,算數平均關稅稅率為2.35%;德國對外貿易依存度在世界處於較高水平,2018年對外貿易依存度為71%,為全球第三大貨物出口國。服務與投資方面,德國在二戰後對外資基本完全開放,並促進人員、資本等要素流動,但當前逐步過渡到有選擇的投資審查,擴大審查範圍,對關鍵行業和領域採取一定保護措施。投資準入方面,二戰後,為引進外資、提振國家經濟,德國秉行自由投資的方針,在市場準入方面對外資限制很少。1961年開始生效的《對外經濟法》和《對外經濟法實施細則》對外資併購未做出限制,但2003年修訂《對外經濟法》開始建立針對外資併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對少數特定敏感行業進行安全審查。服務貿易方面,為促進服務業發展,德國一直實行寬鬆的移民政策,歐盟內部人員流動不受限制,外國人在德國成立並正常運營公司3年以上即可申請德國永久居留,因此德國的移民佔比很高,根據德國統計局的數據,德國現8200餘萬居住人口中,23%有移民背景(父母至少其中一方為外國人)。智慧財產權方面,德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成熟健全,是世界眾多國家的借鑑範本。德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起步很早,1876年發布了《版權法》並不斷完善,20世紀末德國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已成熟健全,期間歐盟的統一智慧財產權制度也從無到有地發展起來。伴隨著歐洲14國於1973年籤訂歐洲專利公約,1977年成立歐洲專利局以建立統一的歐洲專利保護制度,德國智慧財產權保護體制在歐盟的知識保護制度的補充下更加完善,並走在世界前列。

  日本迫於美歐壓力,自1960年代開始漸進式對外開放,經歷數次重大改革後最終確立健全的貿易、資本自由化制度。在歐美的施壓下,日本在貿易和資本自由化之路上不斷推進。20世紀50-80年代,日美經濟爭霸從六大行業的貿易戰逐步升級為匯率金融戰、經濟戰,日本政府金融開放過快過急,國際資金大進大出,過度寬鬆的財政金融政策推升股市、房地產泡沫,泡沫破滅後,日本經濟陷入「失落的二十年」。貨物貿易方面,日本漸進式削減關稅,當前日本整體上關稅水平在世界處於低位,但在農業、汽車等領域仍有明顯保護傾向。日本1955年加入關貿總協定、1964年加入OECD後,大幅改革關稅體制,但直至1980年代中後期,日本的關稅體系仍然帶有明顯的保護色彩,依照產品加工程度和國際競爭力決定關稅高低,隨著日美貿易戰籤訂《結構性協議》,日本進一步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提高通關便利化程度,清除不利於美國產品進入日本的各種渠道、法律障礙。2017年日本算數平均關稅稅率為3.69%,加權平均關稅稅率為2.51%,在世界處於低位。目前日本在農業、汽車等領域依然具有明顯的保護傾向,對農業實行高額進口關稅保護,如對大米的進口關稅為341日元/kg,而2005年日本政府調查的國際大米價格為44日元(換算成關稅稅率778%),2012年國際市場大米價格為122日元(換算成關稅稅率280%)。同時,日本還存在較高的非關稅壁壘,如對國內農業執行多達470項補貼,執行的工業標準(JIS)和農業標準(JAS)並不透明,外國企業難以了解並生產達到標準的產品,進口車需要花費高昂成本進行複雜認證;物品稅、燃油稅等稅種的設置利於主要生產油耗較低的小轎車的日本車企。投資方面,日本採用漸進式開放的方式,市場準入限制逐漸減少。二戰前,日本對外資持保守態度,二戰後由於國內經濟發展對外資的需求,日本建立了相應的外資審查制度和機構,依據產業資本、技術、設備、制度不同成熟度而對外商投資比例分別進行限制,其後逐步放開貿易以及資本市場,調整產業類別、逐漸增加允許100%外資入股產業的範圍。1980年代,在美國的壓力下,日本進一步從立法上放寬外資投資政策,《外匯與外資管理法》從「原則禁止,例外自由」轉變為「原則自由,例外限制」。當前,日本已開放汽車、半導體、集成電路、電子精密機械、電子計算機及其自動控制系統等絕大部分製造業和金融、銷售和租賃業、信息處理業等的外資投資。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日本吸收了美國的法律體系框架,智慧財產權制度日益健全,重點關注國際貿易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爭端問題。二戰後,日本包括智慧財產權制度在內的法律體系被美國改造,智慧財產權制度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增加了專利、商標和著作權涵蓋的範圍,優化了追責、審查的程序。2003年開始,日本小泉純一郎內閣宣布實行智慧財產權立國戰略,進行大量關於智慧財產權的立法和修訂,強化了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措施和期限,拓寬了對智慧財產權侵權的認定標準和追責。同時,日本十分注重智慧財產權在國際間可能發生的爭端問題,加入《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年)》等14個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和條約。

  韓國漸進式開放,逐步成為西方國家的產業互補國。產業升級貫穿了韓國的對外開放過程。1961年樸正熙軍政府執政,基於韓國資源短缺但勞動力相對豐富的基本國情,韓國迅速發展纖維、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產業,主動從「進口替代」轉向「出口導向」。1970年代,韓國抓住了西方發達國家產業調整的機會,承接了西方發達國家轉移的資本密集型產業。1980年代,美韓貿易關係惡化,韓國被美列為匯率操縱國,韓國政府一方面通過減少央行對匯率市場幹預、加快減少外國投資者投資限制等措施,持續推進資本市場自由化改革;另一方面,隨著中國等依靠勞動密集型產業發展的新興經濟體的崛起,韓國將產業重心從傳統落後產業轉移到精密電子、新材料、新能源等技術密集型產業,在高科技領域錯位競爭,減少與美國直接競爭,通過積極推進與其他國家雙邊貿易、轉移出口市場等方式,促進外向型經濟的發展。貨物貿易方面,韓國經歷從保護主義到自由主義的轉變,關稅降至中等水平,對外貿易依存度攀升至較高水平。韓國先後經歷進口替代發展戰略時期(1953-1961年)、出口導向發展戰略時期(1962-1979年)和國際化、自由化和科技化發展戰略時期(80年代以來),關稅制度及非關稅壁壘從具有保護主義色彩的進口管制逐步過渡到鼓勵引進外資,根據世界銀行數據,韓國算術平均關稅稅率從1996年的9.8%降至2017年的5.4%,加權平均關稅稅率從1996年的15.0%降至2017年的5.1%。韓國的對外貿易依存度也從1960年的14.6%上升至2018年的82.9%,在世界處於較高水平。服務與投資方面,韓國採取漸進式開放、帶有保護主義色彩的外資準入政策,並於1998年開放99.8%的行業。1962-1979年,韓國將外資投資限定在幾個出口導向型產業和關鍵的進口替代產業,如煉油、石化等重化工行業,同時限制外商的持股比例;1979年開始,全鬥煥政府將外商投資的領域從限定可投資產業範圍更改為限定不可投資產業範圍,即負面清單管理,簡化外商投資手續,1985年,所有產業開放率達到76%;從1987年開始,韓國加入APEC協議和OECD組織,且參與烏拉圭談判後,在國際壓力下逐步放開投資準入限制。1993-1998年,韓國政府引入申報制,減少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審批,並出臺開放程度最高的引進外商直接投資五年計劃,原計劃1994-1996年逐步開放服務業各部門、1997年開放農業,但因國內強烈的反對呼聲,絕大多數措施被推遲;1998年,韓國頒布《外商直接投資促進法》,最大限度地開放了外商投資,據韓國主管外資政策的產業資源部稱,韓國適合外資投入的各行業投資自由化指數達到99.8%。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韓國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發展完備,智慧財產權保護途徑完善。韓國關於保護髮明專利的法律可以追溯到1908年的《特許令》,參照日本法律體系建立了專利制度;1946年參照美國《專利法》制定《特許法》,1949年頒布《商標法》;並在1950-1960年代,通過多次修訂形成了較完整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形成了較完善的智慧財產權申請、侵權申訴程序和專門化的管理機構。2014年,韓國特許廳收到的專利申請超過21萬件,居全球第四。與日本相比,韓國在日本加入的14個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及條約的基礎上,還加入了《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護海牙協定》。

  3.2 中國有必要有條件推進全方位、高水平開放

  1)中國經濟的高質量發展以及滿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要求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開放促進改革提升效率和產業競爭力

  國家對外開放只有兩種結局,其一是故步自封,其二是持續推進並穩定在對外高度開放的水平。韓國通過1990年代和2000年之後的兩輪改革,投資自由化和資本自由化全面推進,對外開放上升到新高度,科技創新能力增強,一大批新興產業快速成長,產業結構不斷優化升級,實現了從中等收入國家向高收入國家的跨越。中國經濟已轉入高質量發展階段,需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必須充分發揮競爭的作用,全方位、高水平開放,民企、外資、國企公平競爭,倒逼企業轉型升級,提高效率。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發生變化,需要擴大優質產品進口滿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也必須擴大開放。中國已經進入到服務業佔主導的時代,放開服務業才可能進一步激發市場潛力。中國的發展經驗表明,開放倒逼改革,在開放的道路上中國的產業競爭力更強。

  2)中國主動對外開放優於被迫開放,是應對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積極方式,越開放越自信

  20世紀80年代後,日本在美國壓力下簽訂了廣場協議,加大金融開放,國情與開放步伐的不協調成為日本陷入「失落的二十年」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國當前同樣面臨貿易摩擦,與其在貿易形勢下被迫高度開放,不如主動選擇對外高度開放,能夠根據自身國情選擇合適的對外高度開放模式。

  3)中國的抗風險能力明顯提高,關稅水平雖仍高於美日歐但逐步接近發達國家水平,服務貿易和投資逐步放開,智慧財產權保護從體制到執行力度都在加強

  第一,中國抗風險能力明顯提高。中國的經濟實力已穩居全球第二,佔全球16%;產業結構合理,工業增加值全球第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迅猛,第三產業佔比已超第二產業,消費對經濟的貢獻大幅提高。

  第二,貨物貿易方面,關稅稅率不斷下降至世界中等水平,加權平均關稅高於美日歐,但低於韓國、印度、巴西等。根據世界銀行可比數據,2017年中國的加權平均關稅稅率為3.8%(算術平均為8.5%),雖高於美國(1.7%)、歐盟(1.8%)和日本(2.5%),但低於韓國(5.1%),且遠低於印度(5.8%)、巴西(8.6%)等發展中國家。具體看,中國的工業品、零件、材料關稅略高於美國,但是穀物、動物產品、植物產品等初級農產品的關稅大幅高於美國。從免稅產品範圍看,當前中國免稅商品種類佔比7.1%,大幅低於美國近40個百分點。與美國相比,當前中國在民生相關的食品、家電、汽車等消費品方面仍有降稅甚至免稅空間,而該類產品的關稅下降有利於改善居民生活,推動該部分產品大幅下調關稅將進一步降低中國關稅整體水平。

  第三,投資自由方面,中國《外商投資法》立法實施,已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第二屆「一帶一路高峰論壇」宣布將繼續大幅縮減負面清單,推動現代服務業、製造業、農業全方位對外開放。金融業、醫療、教育等領域正逐步加快開放。目前中國已建立起健全的外商投資管理體制,外商投資管理於2014年從全面核准制向普遍備案和有限核准轉變,製造業已基本對外開放,服務業開放程度相對偏低。隨後2018年取消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險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的上限放寬到51%,三年以後不再設限。取消飛機、船舶等製造業外資股比限制。近年來中國多次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外商投資準入大幅放寬,限制性措施削減至63條,並計劃逐步取消更多產業的外資投資限制, 2018年4月習近平主席的博鰲講話中,宣布大規模降低關稅、加快金融汽車等行業投資限制放開、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等重大政策。2019年兩會期間《外商投資法》通過,3月底李總理在博鰲講話宣布加快修訂《外商投資法》的配套法規,擴大增值電信、醫療機構、教育服務、交通運輸、基礎設施、能源資源等領域對外開放。

  第四,智慧財產權方面,德日韓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都是先自行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申請、保護和爭端解決制度,再在開放過程中倒逼改革,尋求融入國際智慧財產權制度,中國當前已經建立起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基礎框架,具備融入國際標準的條件。德日韓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歷史較為悠久,發展出較為完備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但在對外開放過程中都不可避免地遇到與他國智慧財產權制度衝突的問題。他們通過採取開放邊倒逼智慧財產權制度改革的方式,融入國際智慧財產權制度。當前,我國已建立起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基礎框架,建立國家層面智慧財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設立智慧財產權法庭統一審理專利上訴案件和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雖然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還偏低,但隨著智慧財產權制度的不斷完善,中國整體朝著國際標準進步,已加入17個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國際公約,國際智慧財產權指數(GIPC)在50個國家及地區中排名25名;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數據,2017年全球專利批准140萬例,其中中國佔比最高,佔全球比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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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一華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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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閱讀非洲大陸自貿區正式啟動,非洲國家將以統一大市場的新面貌參與到全球經濟活動中。據預測,隨著非洲大陸自由貿易協定全面履行,到2035年非洲將增加近4500億美元實際收益,3000萬人有望擺脫極端貧困。2021年1月1日,非洲大陸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啟動儀式在線上舉行,非洲大陸自貿區秘書長梅內宣布非洲國家正式開始在自貿區內進行貿易活動。
  • 中國「上新」3個自貿區!浙江自貿試驗區擴區 包含杭州片區!
    新設3個自貿區從區位布局來看,北京自貿區的實施範圍119.68平方公裡,涵蓋三個片區:科技創新片區31.85平方公裡,國際商務服務片區48.34平方公裡(含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5.466平方公裡),高端產業片區39.49平方公裡。
  • 國際經濟與貿易學院成功舉辦《中國智庫經貿觀察(2020)》新書發布...
    110餘人通過騰訊會議參加論壇,200餘人通過線上直播收看會議。《中國智庫經貿觀察(2020)》所選取的文章涵蓋了中國經貿、中美貿易摩擦、一帶一路、國際商務、外商投資、數字經濟等前沿話題,凝聚了國內大批權威專家學者的最新研究成果,對於了解和把握國際貿易領域前沿政策和最新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 中美戰略競爭與未來國際秩序的轉換
    內容摘要:崛起國能否在不改變現行國際秩序的情況下實現對守成國的實力趕超和國際秩序領導權的轉換是學界非常關注的問題。在現行秩序下,崛起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縮小與守成國的實力差距,但「崛起困境」理論告訴我們,崛起國與守成國的實力差距越小,守成國對崛起國施加的壓力越大。
  • 中國經驗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理論發展
    這意味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不僅反映了中國社會的發展特徵,也反映了人類社會發展規律;其實踐成果既體現了中國人民智慧,又豐富了人類社會發展經驗。因此,從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角度把握中國實踐經驗,不僅關係到對中國自身經驗的理論總結,而且關係到對世界哲學社會科學理論發展的貢獻以及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
  • 自貿區五周年新舉措!打造「無證明自貿區」南沙樣本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在現場獲悉,南沙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在政務服務和審批制度改革領域再有新突破,在自貿區掛牌5周年之際,重點推出了「交地即開工」2.0版和「無證明自貿區」兩項舉措,充分展示了南沙在營商環境優化、吸引企業聚焦南沙的發展優勢和發展潛力。南沙政務服務總體滿意度全市第一。
  • 「行走自貿區」珠海橫琴自貿區:深化職能轉變 營造高水平自由化...
    近日舉辦的「行走自貿區」網絡主題活動廣東自貿區座談會上,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管委會副主任吳創偉如是說。橫琴島是珠海最大的海島,與澳門一河之隔,最近處只有187米,距香港34海裡,通過港珠澳大橋、蓮花大橋與港澳兩個國際自由貿易港互聯互通。數據顯示,截至8月25日,橫琴註冊澳資企業已突破3000家,成為內地澳資企業聚集最集中區域。
  • 構建中國特色社會工作理論體系
    構建中國特色社會工作理論體系 2019年07月23日 08:45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範斌 字號 關鍵詞:中國特色社會工作理論體系;社會工作;中國經驗
  • 全球國際關係學與中國國際關係理論
    阿查亞和布贊兩位學者在書中指出,雖然人們普遍認為1919年是國際關係學科的誕生年份,也就是國際關係學的第一次構建,但在1919年之前,實際上許多國際關係的思想和觀點早就已經出現和存在了。但是,國際關係理論的思想根基是西方哲學和政治學理論,其實踐依據是歐洲現代化的經驗。此外,現代國際關係體系也是在歐洲首先形成的。
  • 構建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理論體系
    構建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理論體系 2018年01月02日 07:29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凌勝利 字號 內容摘要: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引下,中國特色大國外交理論體系的框架已基本成型
  • 中國話語體系構建的基本維度
    原標題:中國話語體系構建的基本維度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構建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話語體系高度重視,提出加強話語體系建設,集中講好中國故事,不斷增強中國國際話語權,讓全世界都能聽到聽清聽懂中國聲音,讓世界認識一個立體多彩的中國。   話語體系是一定時代經濟社會發展狀態和文化傳統的綜合表達。
  • ...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及中美領事條約有關規定...
    聲明指出,7月21日,美方單方面挑起事端,突然要求中方關閉駐休斯敦總領事館,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及中美領事條約有關規定,嚴重破壞中美關係。中方上述舉措是對美方無理行徑的正當和必要反應,符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符合外交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