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與之相聯繫的現實和積極的潮流,使法家變得越來越清楚顯示出其目的、手段和哲學蘊涵,如果它最終導致出現了公元前3世紀時的最大思想家韓非(公元前280?~公元前234年),那麼法家於其原則上卻符合下述兩種實際關注點,它們主宰著帝國形成之前兩個世紀的全部政治生活,這就是「富國」(賦予國王強盛的物質手段)和「強兵」(以兵力確保國王的一種霸權或一種世界性的宗主權)。

秦國似乎比其他任何一個諸侯國都更具有實行徹底變法的有利條件,而這些變法可以使它成為一個強大的國家,它與當時國社會中曾經有過的所有國家都具有深刻的差異。秦國孤立地生活在渭水盆地並獲得了不受外部攻擊的如意保護。
秦本來是一個窮鄉僻壤之國,相對比較落後,它在那裡很容易通過墾殖而擴大其管轄區,貴族的勢力也並不太強大。某些支持某種現實和專制政治的謀臣們,在那裡自貴族商鞅(公元前390~公元前338年)直到富商呂不韋(秦代最後一位國王亦即帝國締造者的大臣),都越來越多。公孫鞅是商氏的公子,更以商鞅之名而為人所知,他與河南的小城邦衛國(這是與出自三家分晉的那個大諸侯國魏國不同的另外一個國家)的貴族家庭,具有親緣關係,是秦國最早大變法的巨匠。他最早為大梁(今開封)魏惠王的謀士,可能是於公元前361年到達秦國。

由商鞅鼓動的第一批變法措施可能是於公元前359年頒布的。其目的在於建立5~10戶負有集體責任的準軍事組織(通過連坐法)、不再把未分家的家庭,而是將已被縮小的家庭作為稅收制度的基礎,為軍功創建爵位等級(這些等級預示著秦漢帝國的21等爵)、鼓勵墾荒和農業生產、把在戰爭中未立戰功的貴族家庭成員貶到平民百姓的地位,以及賞賜新的爵位等級佔有者們土地、奴婢(懶散的無所事事者都被淪為奴婢地位)和衣服。新的一批改革措施,可能是於公元前350年付諸實施的,即在遷都鹹陽(今西安的西北,位於渭河左岸)
之後,他們頒布了廢除不分家的大家族制、建立縣、重新劃分領土和統一度量衡的法律。當秦國於公元前340年戰勝衛國之後,公孫鞅獲得了商地作為其效力的稿賞。但這位變法改革家激起了舊貴族對他的仇恨,在他充任其謀臣的那位國王晏駕後,遭到車裂。其他人可能繼承了其事業。新國家的新特徵中央集權國家的出現和舊社會的同時滅亡,可以再恰當不過地用「革命」一詞來定性。它提供了皇權的基礎,並繼續砥礪著中國社會中最基本的政治觀念。

公元前4世紀中葉,在秦國創建的中央集權國家,於東亞歷史上佔據著一種特殊地位,可以與希臘一拉丁社會和西方世界城邦的建立相媲美。此外,在它們之間具有深刻差異的同時,也有一些非常明顯的相似性:在中國就如同在臘一樣,貴族社會的危機導致了貴族制度的一種「民主化」。農民地位上升為士卒並擺脫舊豪門望族的束縛,從舊的貴族等級制轉向中央集權國家新範疇的等級制。在同一意義上,意味深長的是,過去指相當於我們中世紀那種附庸領主出徵的義務服役費用(中國人的賦,也就是封地和採邑的享有者,在人員和車輛方面的負擔額,到了春秋時代末期變成了一種稅物分擔額)的名詞,最終也運用於由國家政權強加給每個人的人頭稅和其他雜稅上了。
如果說中國社會中的不同發展歸根結底是一種很新穎的進化,那是由於春秋時代的社會制度,絲毫不具有與下文將提到的純屬印一歐社會和古代希臘所特有習慣的可比因素,也就是在權力上平等的軍人大會,城邦大會顯得如同是對它的一種移植。家庭的農民,變成了新國家的經濟和軍事勢力的基礎。這種生產職能和戰爭職能的結合,從未曾如此系統地出現在其他任何文明之中。其間雖然也有過一些斷層期,但直到公元9世紀,它始終是中華世界的政治和社會制度的基礎。
這些可以充作士兵戰鬥的耕田人,既不是專制君主的臣民(雖然該專制君主擁有他可以隨心所欲地使用的相機行事的權力,也主宰著每個人的生死權),也不是具有共同決定其城邦事務權力的平等公民。人們常犯的錯誤,便是僅僅把在公元前4世紀形成的新政治制度,視為專制主義的一種庸俗化形式。事實上,國王於這種制度中並不行使一種名副其實的專斷指揮權,而更應該是於其中代表一種維持秩序並使之更富有生命力的權力。在中國戰國時代顯示出來和形成的法律觀念,與我們在一般情況下對此名稱的理解沒有任何共同之處。它既非誕生於習慣法,又非出自一種對衝突的仲裁行為。這種法律觀念同樣也不是一種反映了某種共同願望的公約之結果。

這是一種客觀的、公開的、高於一切並排除了任何歧義解釋的法制觀念,它是根據稱職與黃河三門峽附近(河南)的車坑(公元前8-前7世紀)不稱職、功與過的顯示錶,而對充任公職的人員作一種全面劃分的手段。它同時也是一種威力無比的手段,可以主宰所有人的活動,以使之趨向最有利於國家強盛和民眾和平的方向發展。它的目的在於建立一種秩序,不可能會與事物和眾生之本性相矛盾。卒公元前234年的韓非提到了對法律的檢驗,高度重視國王根據所獲得情報而作合理化斟酌,以更清楚地了解其國情。
法律是使天下祥和之源,酷似所有度量基礎的律,其名也使人聯想到了模式和尺度的思想(「律」在帝國時代適用於刑法)。變法改革是一種人們可以稱之為合理性思想的表現。其目的在於用統一的規章制度,來取代形成古代社會(大家也會傾向於稱之為舊制度)特徵的法律、特權和習俗的錯綜複雜性及其貴族系、依附關係和地位等級。國家制度(文武百官、按照排除了任何不公正和任何徇私情而實施的賞罰制度、根據所作出的效力而賞賜的榮譽爵銜、家族集團內部的集體責任和必須揭露犯罪行為的義務、統一的度量衡制度)取代了過去的習慣、禮儀和倫理。作為新國家特徵的因素,便是其全部功能均以客觀標準為基礎。國家革命的後果是很深刻的,而且還發展到了所有領域。中國社會當時失去的歷史因素以及歷史的發展,變得使古代社會越來越難以理解的成分可能是相當可觀的。但是,如果這場大動蕩在秦國是早熟和激進的,那麼中國社會中其他地區的變化,則不太快和比較晚,這種落後使某些傳統得以延續,儘管中央集權國家正向這個時代的整個中國社會發展,儘管秦始皇為摧毀一切可以使人聯想到舊社會的東西曾作出過巨大努力。
結語
在東部地區,山東齊魯文化的古代中心似乎在大轉變中,成功地保留了它們的部分傳統。這樣就可以解釋這種文化於後來的漢代,在一種有別於帝國統一之前的那種背景下,得以復興的情況了。
參考資料:《中國社會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