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整個秦國的歷史,其政治文化對於社會治理結構、機制和方法有決定性影響。秦國的社會治理以「任法而治」「治官而治民」和「完全排除自治」為主要特徵,對之後中國兩千年的封建王朝制度在社會治理方面有著深遠的影響,這也是中國各個歷史朝代(包括現代)需要進行不斷反思和總結的課題。
秦國在戰國時期並不是最強的國家,他的發展要從秦孝公商鞅變法之後算起,算是後發國家,但是在統一六國的戰爭中,秦國表現出了異乎尋常的國家動員能力以及軍事能力。這不得不讓我們深入思考,當然這和秦國優越的地理位置和經濟實力脫不了關係,但是細想一下深層次原因你會發現,還和其一統的政治文化和強大的社會治理能力有關。
一、社會,政治與文化的一元互動
秦文化在戰國的歷史發展和國家統一過程中的歷史功能和貢獻是非常亮眼的,仔細研究之後你會發現這是個不能忽略的問題,詳細研究之後發現,它對之後各個朝代的國家社會治理有很好的參考意義,眾所周知,所謂政治 文化是一種主觀價值範疇,是人們對於政治生活的政治價值取向模式,政治認知、感情、態度、價值觀等 政治心理層次諸要素。政治文化是影響政治體系中 政治制度的形式和特徵的重要因素,政治文化決定 著政治制度的實際運作狀況並制約著政治體系的變革和發展。事實上,文化與政治(制度、運行)以及社 會結構(生產和生活結構)之間並非單向的直線式 的,而是相互制約和影響的關係。
而秦國的社會結構就是一種典型的國家與社會一元化的整體結構,政治制度以及運作也呈現出高度集權的大一統特徵。這樣的社會結構不管是社會治理,政治治理和文化治理都能一體化互動,也就是說它的社會統治策略和政策運行規則是強調大一統的法治,治理手段是通過「治官而治民」,這個我們現在的依法治國有異曲同工之妙,這不得不讓人感慨秦王朝的先進。也就是史學家們所說的「以法為教,以吏為師」,一元化統一的法治治理結構徹底將自治排除在外,所以相對來說統一行動和動員能力不是其他國家能比的,秦國在這個時期已經遠遠超前了戰國七雄中的幾個,走在了時代的前列。
二、根深蒂固的一元化的社會治理結構以及大一統的政治文化
原本的秦國在七國中算是比較弱小的,畢竟秦國的國土處於函谷關內,算是比較貧瘠,但是秦國在一代代秦國人以及睿智的領導者的奮鬥下一天天走向強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秦孝公商鞅變法,變法之後逐步形成了絕對君權支配下的中央集權的官僚體制。通過戶籍制度、兵役制度、國家土地分配製度和高度集權的經濟體制等法律制度,構建了國家高度控制社會的一元化的國家———社會結構。就秦的國家制度而言,其核心內容是集權。政治運作的過程即是集權之實踐;政治運作的目標是樹立君主的絕對權威和政治上的大一統;政治運作的手段則是任法與暴力,倚重嚴酷的刑罰來達到整齊劃一的目標。這也是歷來統治者追求的目標,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集中力量辦大事,現在的中國完全沒有問題,但是在千年前的秦國做到了,這是一件很不可思議的事情。
當人,這一制度的形成並不是某個人的功勞,這是秦國歷史上歷次圖強的政治和社會變革的最終產物,陸續推出了「為戶籍相伍」「分財異居」和推廣縣制等 措施,尤其是「為戶籍相伍」和「分財異居」的改革,試 圖將國家行政從依然處於宗族血緣關係的羈絆之中解脫出來,並開始尋求改變自然的宗族聚落的狀態, 營造一種國家和社會一元化的高度統合的社會結構。這些措施無疑為當時的秦國注入了那個時代沒有的新鮮元素,讓秦國走上了與眾不同的道路,走在了時代的前列,為統一六國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和文化基礎。
當然任何的變革都是打破舊的平衡建立新的平衡,這其中總要付出沉重的代價,畢竟保持原有狀態是人的基本天性,秦國之所以能夠順利地完成這樣劇烈的社會變革,除了孝公對商鞅變革長達二十年的長期支持之外,根本原因還在於這些改革措施與秦國本身所秉持的政治文化又密切關聯。
與這樣高度統一的一元化政治和社會治理結構相呼應的是以「壹賞」「壹刑」「壹教」為政治導向的的大一統的政治文化。這種政治文化的核心價值以「普遍主義」和集體性為特徵。這就相當於我們今天的造勢,在一樣東西出來之前先要大肆宣傳,這樣讓這個東西還沒出現之前就被大眾認知,當這個變革來臨的時候就顯得理所應當,所以商鞅在秦國所施行的政治變革,實際上正是順應了秦國大一統的的普遍主義和功利主義政治文化的結果。《商君書賞刑》:「聖人之為國也,壹賞,壹 刑,壹教。壹賞則兵無敵,壹刑則令行,壹教則下聽 上。」無論是政治文化的價值追求,還是政治制度的頂層設計,商鞅的政治遺產實際構成了秦國政治的基石。所以說,一元化的社會結構與大一統的政治文化之間的相輔相成,是秦帝國立國和強國的基石。
三、秦國在一元化的結構下進行了很多社會治理實踐
任何的形式的頂層設計,就算有了堅實的經濟基礎,要想真正實施還是需要大量的實踐工作,畢竟「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那麼秦國做了哪些時間工作呢?
1、究治理對象而言是「治官」還是「治民」
顧炎武說:「天下之治,始於裡胥,終於天子,其灼然者矣。」《鄉亭之職》從最高皇權到鄉裡之制,高度分散的個體編戶與高度集中、層級森嚴的專制權力體系相輔相成,組合成統一的有序的統治秩序。這 一體系中的軸心是各級官吏。《管子 君臣上》曰: 「治官化民,其要在上。」劉向《說苑君道》亦云:「設 四佐以自輔,有英俊以治官。」可見古時社會治理,執 政者最重治官,治官然後可化民,就是教化民眾。這 是中國古代政治的特點之一。對於這一點,秦國通過了治官實現整齊劃一的政治理想。《韓非子 外儲說》「明主治吏不治民」是也。秦始皇很欣賞韓非的也正是這一點,這一點正好符合了他的政治理想,和秦國的一元化的政治和社會結構正好相吻合,也正是這樣,秦國走出了一條屬於自己的實踐道路「治官」從而達到「治民」的目的,完全達到了整個國家整齊劃一的狀態,這和我們今天的社會結構及其相似。
2、治理手段上是採用「人治」還是「法治」
這點上面秦國的探索經歷了百年,中國一直以來都是天子說了算,所以一個人的命令就是法令,然後再到地方也是同樣如此,官吏說的就是法令,但是這種弊端是非常大的,商鞅變法之後秦國採用了「法治」的方式,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到了後來重用李斯也是順應秦國的發展,這種法治下不在以君王個人的言行為依歸,最終都歸結到嚴密的法令條文,這樣就很容易做到了全民一心,令出如山。
3、治療主體上是實行「自治」還是「它治」
既然治理的主要對象是通過治官來實現治民,那麼,治理的主體權力自然來自有可能任命和驅使官員的更高級的權力,即君主。君主通過選擇官員, 實現對地方社會的治理,應該是這一政治體制中的應有之義。而官員為實現地方治理,採取某些順應 民意的治理手段,比如,依靠地方父老勢力,順應地 方民情等亦是相當便利的手段。這在《循吏傳》中可 以看作是常例。但從《酷吏傳》也可以看到更多的反例,表明作為社會治理手段的父老是可以利用但不能依賴的。歸根到底,依賴官方勢力實現社會治理是常態。但就秦王朝的社會結構和遷豪政策而言,地方豪族勢力被政府強力掃蕩的情況下,參與地方治理的空間和能力想必也不能強到哪裡去。漢初,漢中央政府採取「與民休息」的國策,經濟和地方社會得以恢復和穩定,但直到東漢後期的社會和政治才具備了某些「宗族政治」的特徵。此後的千年,宗族政治也充斥著中國的政治舞臺,但是秦國作為這一制度的創造者,這些弊端是可以忽略不計的,按照我們生產力要和生產關係的發展匹配的道理,秦國當時的生產關係已經遠遠超前,生產力的發展自然也就很快跟上,所以這種治理在當時是最適合秦國的頂層設計。
所以,在戰國那個時代,秦國在頂層設計方面百年前就開始尋求變革突破,並且在各種實踐中找到了適合當時社會發展的一元化政治,經濟和文化治理結構,經歷了百年的變革與努力,秦國不得天下都不正常,這樣的治理結構對於我們今天的社會治理仍然有很大的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