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職業禁忌證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容易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下面我們列舉幾個例子:
苯主要損害血液系統,中毒病人容易出血或出血不止,嚴重者還可以罹患白血病,因此,血象檢查結果低於接苯標準參考值的人就不宜從事有苯系物作業。
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慢性呼吸系統疾病的人接觸粉塵時,就容易導致原有肺部疾病加重,吸入的粉塵也難以排出,容易罹患塵肺病,所以患有這些疾病的人不宜從事粉塵作業。
鉛可通過抑制血紅蛋白合成過程中的一些巰基酶導致貧血,故各類型貧血病患者不宜從事鉛作業。
粉塵作業的職業禁忌證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間質性肺病、伴肺功能損害的疾病等,患有以上疾病的人不宜從事接觸粉塵的作業。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工人安排上崗前及定期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及時發現職業禁忌證,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應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防止職業病發生。
2、生產性粉塵的危害
在生產中,與生產過程有關而形成的粉塵叫生產性粉塵。生產性粉塵來源廣泛,幾乎工農業生產的各行各業均可產生生產性粉塵,如金屬或非金屬礦山開採的鑿巖、爆破、支柱、運輸等;煤礦開採的掘進、採煤、搬運等;耐火材料、玻璃、水泥、陶瓷生產中的粉碎、配料、包裝等;隧道開挖、鑿巖、爆破以及築路等;冶金工業中的原材料準備、礦石粉碎、篩分、配料等;機械製造工業中原料破碎、配料、清砂等;皮毛、紡織工業的原料處理;農業生產及食品行業等產生的有機粉塵;化學工業中固體原料加工處理,包裝物品等生產過程。如果防塵措施不夠完善,均可產生大量粉塵。
生產性粉塵通過呼吸道進入人體,大部分可通過呼吸被排出體外,只有少量粉塵滯留在下呼吸道和肺泡內。由於生產性粉塵的理化性質不同,可使機體產生不同的病理改變。長期吸入某些生產性粉塵如矽塵、煤塵等,可引起塵肺病,如矽肺、煤工塵肺等。長期吸入或接觸生產性粉塵還可能引起其他疾病,如:大麻、棉花等粉塵可引起支氣管哮喘、哮喘性支氣管炎、溼疹及偏頭疼等變態反應性疾病;吸入帶有黴菌孢子的植物性粉塵如料草塵、糧谷塵等,或者吸入被細菌汙染的有機粉塵可引起職業性變態反應肺泡炎;有些生產性粉塵如錫、鐵、銻、鋇等粉塵吸入後可引起粉塵肺沉著病。經常接觸生產性粉塵,還會引起皮膚及眼的疾患。皮膚長期接觸粉塵可導致阻塞性皮脂炎、粉刺、毛囊炎、膿皮病等;金屬粉塵還可以引起角膜損傷、混濁。一些化學性粉塵可引起中毒性疾病,如鉛塵可引起鉛中毒;石棉粉塵可引起胸膜間皮瘤、肺癌。
3、塵肺病的預防措施
預防塵肺病的關鍵是做好防塵、降塵工作,防止工作場所粉塵飛揚,最大限度地防止生產性粉塵的吸入。只要措施得當,塵肺病是完全可以預防的。我國針對防塵、降塵制定了「革、水、密、風、護、管、教、查」八字方針,大致內容可分為兩個方面。
(1)技術措施
用工程技術措施消除或降低粉塵危害,是預防塵肺病最根本的措施。主要包括:
改革工藝過程,革新生產設備:是消除粉塵危害的重要途徑,如儘可能採用自動化、機械化生產,減少接觸粉塵的機會。
溼式作業:工藝允許的可採用溼式作業,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粉塵飛揚,降低環境中粉塵的濃度。
密閉、通風、除塵:對不能採取溼式作業的場所,應採用密閉通風除塵的方法。如採用密閉塵源與局部排風相結合,防止粉塵外逸,並經常對通風除塵設備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2)衛生保健措施
①根據不同的工作場所和粉塵的濃度,可選擇佩戴防塵口罩或送風頭盔等個人防護用品。
②定期參加職業健康檢查,檢查間隔時間根據接觸粉塵的性質、濃度,按有關規定執行。
③加強身體鍛鍊,注意營養及個人衛生。
④定期監測工作場所粉塵濃度,評價勞動條件和技術措施的效果。
4、有機溶劑的危害
有機溶劑是指能溶解油脂、蠟、樹脂、橡膠、染料等物質的有機化合物,可用作稀釋劑、膠粘劑等。有機溶劑在生產過程中的形態,大多數是液體或液體蒸發形成的蒸氣。幾乎所有類型的工業生產都能接觸到有機溶劑,經常使用有機溶劑的行業主要有塗料工業、化工、橡膠、機械製造、汽車製造、印刷、製鞋、皮革、塑料、家具製造、醫療衛生、製藥、洗染等行業。常見的有機溶劑有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等;汽油、松節油、環己烷、正己烷等;氯仿、二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等;甲醇、乙醇、異丙醇、正丁醇等;丙酮、丁酮、環己酮等;甲酸酯類、乙酸酯類等。
有機溶劑沸點低,在常溫下容易揮發,進入人體的主要途徑是經呼吸道吸入,也可經皮膚進入人體。有機溶劑的共同性毒性主要是神經毒性。短時間接觸各種高濃度的溶劑,均可引起相似的麻醉作用,表現為中樞神經系統功能紊亂,如定向力障礙、眩暈、精神錯亂、昏迷、麻痺、驚厥等,嚴重者可因呼吸衰竭或心臟博動停止而死亡。大多數中毒者在脫離接觸後可以迅速恢復健康。長期慢性接觸低濃度的有機溶劑引起多發性神經病變,二硫化碳、正己烷、甲基正丁基甲酮等都對周圍神經有損害,表現為感覺異常直至麻痺、肌肉萎縮、神經傳導速度減慢、肌電圖異常。
有機溶劑對其他系統的危害,如對呼吸系統均有一定刺激作用;皮膚接觸溶劑可引起皮炎、皮膚過敏等;慢性苯中毒可引起造血器官損害,以致再生障礙性貧血和白血病等。
5、正己烷的危害
正己烷為無色、有微弱特殊氣味、易揮發的液體。主要用於植物油的提取和合成橡膠的溶劑,也用於製造膠水、清漆、黏合劑等,工業生產中廣泛用於黏合鞋革箱包、電子行業的部件清洗等。如使用不當,極易引起中毒。
正己烷在環境中主要是以蒸氣形態存在,被吸入後迅速地由肺吸收,進入肺部的正己烷大部分被呼出,少部分在肺內存留,隨即分布到體內各器官;液體正己烷也可經皮膚吸收。在神經組織和腦中的正己烷濃度比在血液中的濃度高19倍以上。正己烷雖然屬於低毒物質,但由於其高揮發性、高脂溶性、並有蓄積作用,近幾年在國內中毒已有多例。
吸入高濃度正己烷可引起頭暈、頭痛、胸悶、眼與上呼吸道刺激及中樞神經系統系統麻醉症狀。長時間接觸低濃度正己烷可引起多發性周圍神經病,主要表現為肢體遠端麻木、疼痛、下肢沉重感及四肢遠端肌肉明顯萎縮、行走困難等。正己烷對皮膚有輕度刺激作用,短時間接觸引起一時性的紅斑,嚴重者可出現紅斑和水皰。
6、什麼是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
職業健康權是指勞動者有權享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定期的職業健康檢查,能夠了解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及時發現職業病,並得到儘早的治療。對於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組織勞動者在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到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7、勞動者享有哪些職業病危害知情權
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所以,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以合同附件形式籤署《職業病危害告知書》,如實告知相關內容。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及《職業病危害告知書》中未告知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時,企業應當及時履行告知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及《職業病危害告知書》相關條款。《職業病危害告知書》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勞動者在籤訂合同時有權知道所從事崗位存在或產生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8、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哪些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9、職業病防治問答
為何要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答: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目的是斷定勞動者從事某種作業前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合參加該有害作業,是否有職業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傳染病、精神病等,為用人單位是否安排就業,尤其是否安排勞動者從事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提供客觀證據。在崗期間職業健康體檢的目的是及時發現職業病有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早期影響,以便能及時診斷和處理,對可疑患者進行觀察,對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或有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者及時調離,安排適當的工作。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目的是了解和判斷該勞動者從事該有害作業若干時間後,目前的健康狀況和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
勞動者懷疑有職業病應怎麼辦?
答:如勞動者懷疑患有職業病,一是要儘快到有職業健康檢查能力的醫療機構就診,初步斷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與所從事的職業有關。如果不能排除職業病,需要帶齊相關職業資料,主要包括經用人單位確認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原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以及當地健康檢查資料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病診斷機構作進一步診斷。二是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對病人進行診斷,在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三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如果真的患上職業病,要積極爭取自身合法權益,配合醫生進行治療。
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有何保障?
答: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均受法律保護。當勞動者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當勞動者需作職業病診斷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