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天津公交集團第三客運有限公司8路車隊駕駛員王豔認為,遺體捐獻有利於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簡化捐獻流程,予以鼓勵。
「法律規定,捐獻者需要一個委託執行人,在捐獻者死亡後,由委託執行人及時通知當地紅十字會。遺體捐獻要遵循無償、自願原則,需要捐獻者直系親屬籤字同意。那麼問題來了,不少老人生前有捐獻遺體的願望,但只要家裡有一位子女不同意,就無法達到捐獻的目的。」王豔建議,進一步完善立法和人性化捐獻措施設計,健全完善更為成熟的器官移植體系,積極尋求簡化可行的辦法,鼓勵更多人完成捐獻遺體的心願。「比如,自然人生前表示同意捐獻遺體的,只要本人自願,有委託執行人,就可以公證。」
王豔表示,要確保遺體善後中親屬在遺體使用完畢後仍有權視察,保障知情權,解除遺體濫用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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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支月英:亟待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條例》
全國人大代表、奉新縣澡下鎮白洋教學點教師支月英同時也是紅十字志願者,她在今年的代表提案中建議,國家應儘早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條例》。
支月英代表說,出臺我國的《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條例》重要性體現在:
一是有利於明確職責,規範捐獻流程。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涉及衛生、教育、民政、公安、交通等諸多部門,環節多、過程複雜,需要通過立法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建立規範的捐獻流程,推動支持政策的出臺。
二是有利於最大限度地動員全社會參與。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遵循「自願」原則,需要捐獻者及其親屬的同意和有關社會組織的支持和協助,通過立法可以提升這項工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同和參與。
三是有利於保護捐受雙方的合法權益。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捐受雙方的責任、權利需要通過立法明確,才能保障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真正造福民眾。
四是有利於打擊和懲戒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現象。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要堅持「無償」原則,避免利益驅動,需要對於潛在捐獻者發現、死亡判定、器官獲取和分配等可能存在風險隱患的環節的違規行為作出明確的界定。
五是填補我國在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方面立法的空白。我國的紅十字會法、刑法對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僅有所提及,國務院《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範的是人體器官的移植,基於廣泛的實踐對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進行立法是對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必要補充和完善。
來源:綜合 天津日報 中國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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