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學術界的一則涉及到清華、北大學者論文「搶發」事件的新聞,受到輿論的關注。直到屠呦呦得諾獎的消息公布後,輿論才轉移注意力,爭議也慢慢地回落。時隔一個月,我們來回味這一則新聞的時候,有的人會認為是在揭醜聞、揭傷疤,實則恰恰相反,樂觀地說,對於此類事件,學術界有爭論,並能夠公然地擺到檯面上探討,才正是意味著我們國家學術界朝著良好的方向發展。
我們先來回顧一下事情的始末。2015年9月15日,《科學通報》(英文版)發表了一篇關於動物磁感應受體蛋白方面的論文,論文的通訊作者是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生命科學聯合中心學術帶頭人(PI)張生家。
論文刊出,即在同行學術圈內引發爭論。質疑方認為,張生家論文中提及的磁蛋白基因是由北京大學生命科學學院謝燦教授實驗室發現的,然而,「搶發」的論文作者名單中,並沒有出現北京大學研究人員的姓名,只是在致謝中提及「蛋白基因來自謝燦實驗室」。
為何一篇論文值得如此之爭呢?源於「磁感應」的重量級——媒體稱,關於磁感應的研究可能是「諾獎級」的。磁感應是什麼呢?通俗地講,「動物之所以能夠在天黑的時候不迷失方向,靠的就是地磁(南極、北極)來定位方向,而它們的身體中是有一個蛋白專門起到定位功能的,這就是動物磁感應受體蛋白。」該研究之前沒有類似論文發表或報導過。
輿論的焦點在哪裡?這為我們帶來哪些話題的探討呢?
其一,關於署名的「名利規範」和學術規範。
同行認為,2012年,謝燦課題組首次成功篩選鑑定了動物對磁場感應的受體基因(簡稱磁受體,並命名為MagR),以及此後兩年進行了一系列的相關研究。謝燦等人的相關研究論文2014年12月8日已投遞《自然》(Nature),並正在審稿過程中。
論文提交後,謝燦在一次講課中,提到了磁蛋白方面的研究。張生家後來經人引見提出與其進行磁蛋白方向合作研究的要求。雙方之間以「郵件、微信往來為證」的 「君子協定」,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張生家不能搶先發表論文,即使發表了,也需要註明謝燦實驗室的工作;二是謝燦須作為論文的合作者。
據媒體報導,張生家同意謝燦的條件,但他稱謝燦同時保證他不會將自己的研究結果提供給除張以外的第三方,張認為當他聽說謝燦將數據貢獻給了除自己以外的第三人時,便發覺已經沒有維護協議的必要了。
這裡不去評判事件本身,而是談一下署名的話題。最近收到的投稿論文中,署名共同第一作者的現象越來越多。這可能是學校考評把論文第一作者的權重、以及科研合作日益增多的結果。所以,從智慧財產權保護和責任追究等角度考量,論文的署名必須規範。論文的署名人應是對 研究成果做出顯著智力或學術貢獻,並願意對此貢獻承擔責任的研究人員。作者署名資格標準是:提出研究方案的構思和設計;對獲取研究數據有顯著的智力貢獻或投入;分析和解讀研究數據;起草論文或大幅度修改對結果的闡述。不得將有資格署名者排除在論文作者之外,除非其不願意承擔相應責任。
張謝的「君子協定」是「名利規範」還是學術規範?
其二,是否屬於搶發的範疇。
張生家認為,雙方研究內容完全不一樣,謝燦主要是做有關生物化學方面的工作,而通過磁場調控細胞運動則是他的科學構想,不屬於搶發。謝燦認為,正是在自己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張生家在神經細胞學層面開始了進一步的研究。因此他認為張生家「提前」發表的論文有「搶發」他人成果的嫌疑。
假設1:如果謝燦的論文也投給《科學通報》,還會產生張生家「搶發」的嫌疑嗎?
假設2:如果張生家也把論文投給《NATURE》,張生家還能「搶發」嗎?科學新發現新知識就應該繼續埋沒在實驗室嗎?納稅人給他們這種權力了嗎?
假設3:如果謝燦的同行X教授在短期內研究做出了與謝燦同樣的成果,並不追求在《NATURE》上發表,X教授很快在網際網路上發布或在《科學通報》類學報發表,張生家用X教授的磁蛋白基因,進一步研究並很快發表了論文,謝燦的成果還有社會價值嗎?
同樣,我們不去做事件的評判,而是,由此去關注事件本身的意義。此類事件在以前也許不會放到檯面上探討,如今,出現這樣的爭議,恰恰是因為我們學術界朝良好的方向發展,說明科研人員越來越重視用法律來保護科研成果。這帶給我們許多思考,比如科研合作中的權責問題如何解決?這樣的君子約定是否在法律上能夠得到支持?如何來界定學術不端?可以說,一定程度上,倒逼法律法規待完善的需求。
我國的科研誠信建設既面臨著與國外相同的一些問題,也面臨著一些特殊的挑戰:包括我們強調思想教育,無私奉獻等,對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劃分比較模糊,制度建設比較薄弱。尤其是,我國對處理科研不端行為還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導致了處罰的力度明顯不夠,致使很多科研不端行為責任者不必承擔很高的違規成本。
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處罰,需要法律法規、政策和學術規則的協同配合。當前需要完善相關的法規體系、界定科研不端行為的範圍、明確處理不端行為的組織和調查處理及舉報的程序等。
同時,我們得注意到,科研領域過度競爭的壓力可能使正常的研究工作走向歧路,導致發生學術不端。如不分研究領域和工作性質都以發表論文數量和期刊載體為主要考核指標,引發把同一項研究工作分成幾部分發表,增加了論文數量,卻產生不出重大科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