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如其來的疫情打亂了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出現了不少未成年人學生上網課期間玩手機遊戲充值的情況,引發了許多民事糾紛。
疫情期間,人們都居家隔離,學生也在家上網課。十二歲的武某趁著用舅舅溫某的手機在家上網課的時間,玩起了廣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網絡手遊,併購買該遊戲公司的「T豆」34筆,共計人民幣支付兩萬餘元。事發後,溫某多次聯繫了廣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該遊戲公司承諾提供相關材料後會及時退款,但溫某提供相關材料後,該遊戲公司以溫某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為由遲遲未退款,溫某無奈將武某家長、廣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中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至人民法院。
針對該起案例,內蒙古大法揚律師事務所律師賀心剛、王璐進行了法律解讀。遊戲玩家給遊戲充值大額金錢,在法律上屬於與遊戲服務提供商籤訂了服務合同,需要民事行為能力。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若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充值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將有可能被認定為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
1. 短時內大額反覆充值虛擬貨幣;
2. 根據當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未成年人充值數額明顯超出了其可支配的額度,也超出了普通民眾對未成年人消費水平的心理承受能力;
3. 未經監護人同意,通過擅自使用監護人手機、銀行卡等方式向平臺支付較大金額進行充值;
4. 利用、借用、盜用、仿冒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手機、銀行卡進行遊戲和遊戲充值。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其參與網路遊戲所花費的支出,一律應該退還。監護人主張退費的情況下,平臺方有權要求監護人提交自身及未成年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並證明帳號是由未成年人註冊申請並控制使用的,充值、打賞消費行為是未成年人進行的。
本案中的武某系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在使用舅舅溫某手機上網課期間,短時間內反覆充值虛擬貨幣,且支出了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超出了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能力,溫某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通則》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