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這也是我國1982年憲法的第三個修正案。在這個修正案中,一個非常重大的改變,就是把「依法治國」正式寫入了憲法,其第十三條修正案規定:「憲法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而把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目標轉變為國家的政治目標,或者更準確地說,轉變為國家的憲政目標。這是一個重大的歷史性決定,從此,從治理國家的模式上說,告別了我國數千年的人治模型。
從歷史上看,自古至今,統治階級治理國家的基本方法大體有兩種,一種是依法辦事、依法治理的方法,即依法治國(或稱法治);另一種是以言代法、依人而治的方法,即以人治國(或稱人治)。要法治還是人治,這是任何政治體制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歷史證明,依法治國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是社會民主化、民主法制化的體現,更是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法寶。
新中國的成立,為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基礎。新中國成立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取得重要成就。但是,由於後來受「左」的幹擾,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壞,我國法制建設一度遭受過嚴重挫折。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迅猛發展。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們大力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些,都為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奠定了較完備的制度基礎。因此,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從現實上看,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意義則可以從法治與人治的比較來獲得認知。法治與人治的差異是巨大的:依法治國強調法律的規範指引功能,而以人治國則提倡聖君賢人的道德教化;依法治國強調法的一般性規則對每一個人的平等適用,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以人治國則主張國家政策因人而異,搞區別對待;依法治國推崇法律的權威,而以人治國則推崇個人的權威。
因此,法治與人治相比較,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
其一,多數人的意見雖不會是最好的,但絕不是最壞的;聖人的意見可能是最好的,但也可能是最壞的。正如亞里斯多德所講,「法治優於一人之治,因為在作出決策時,群眾比任何一人有可能作較好的裁斷」。我國那句耳熟能詳的俗語——「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道出的也是這個道理。
其二,人治中的感情因素無法袪除,並進而影響到國家的治理和公平的實現;法治考慮的是法的規定而非個人的情感,因而能保證作出公正的裁決。「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慾影響的神祗和理智的體現」。法治強調的是理性思維,是規則之治,因而可以最大程度地摒除感情因素的影響,從而使每一個人都能獲得公平的對待。
其三,法治要求對公權力建立起完善的監督體系,對掌握公權力最多的政府及其人員提出更多的規則要求和權力限制,因為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泛濫,不愛制約的權力容易導致腐敗,暗箱運行之中的權力更容易滋生腐敗,這已為世界各國所公認。所以,法治對政府的要求是有限政府、責任政府、透明政府,這樣才可以有效防止個人專斷和腐敗。
其四,只有法治才能真正建立起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已經成為一個公認的命題。這主要是從主體平等、產權明晰、契約自由、公正競爭、全球貿易、私權神聖等角度來講的。只有法治才能確立起市場經濟的良好秩序和環境,只有法治才能建構起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只有法治才能符合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只有法治才能確保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
其五,法治還是實現政治民主、社會權利、個人自由的保障。前面已經從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分析到:以人治國,將個人凌駕於法律之上,民主就會失去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就會受到踐踏。因此,我國要建設民主政治,就必然要實行依法治國。
當然,明晰了依法治國入憲的深遠意義,我們更要明確依法治國的深刻內涵。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政治性質決定了我們的法治不能等同於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絕不允許也不能否定黨的領導。其內涵應表述為: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依法治國,是一種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是民主自由社會的必然選擇,建設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是全國人民的共識,是中國走向現代化的必然。
正如那句雖已被說得有些過濫但卻不乏真理光芒的話中所說:法律不是萬能的,但沒有法律卻是萬萬不能的。只有制度的完善才是社會穩定的基本保障,只有依法治國才能使社會主義改革開放事業穩步向前發展。
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