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他山|小區地面停車位權益歸誰?長沙判例:歸全體業主

2020-12-20 上遊新聞

耗時近3年,歷經5次庭審,9月19日上午,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佳陽悅景馨都987戶業主與開發商地面停車位權屬爭議,在長沙市中院迎來了終審判決:210個規劃地面停車位的相關權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9月21日,佳陽悅景馨都小區業委會主任張金玲接受上遊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採訪時說,「知道最終結果時,我像個小孩一樣喜極而泣,大哭了一場。」

▲為爭奪210個地面停車位的權屬,佳陽悅景馨都小區業委會與開發商經歷了5次庭審最終獲勝。攝影/上遊新聞記者 肖鵬

爭奪地面停車位權屬,3年5次庭審

2016年9月,佳陽悅景馨都小區召開了首屆業主大會,並推選第一屆業委會,業主張金玲當選為首屆業委會主任。

2017年6月24日,佳陽悅景馨都小區業委會(以下稱佳陽業委會)解聘原由開發商長沙佳陽開發公司在10年前委託的長沙佳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長沙市富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籤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其為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合同約定,小區公共收益收入經營和分配協議約定:地面停車費(含臨時停車費)收入,由佳陽業委會、長沙市富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各佔50%,稅費全部由長沙市富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此後,長沙佳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退出。

2017年10月20日,佳陽開發公司向富佳物業公司出具工作聯繫函,要求富佳物業公司按照每臺車60元/月、將2017年度8月-10月代收的210個地面規劃停車位的使用費結算支付給佳陽開發公司,以後按月支付。

隨後,為了確認這210個地面規劃車位的歸屬權(因是地面停車位,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佳陽業委會將佳陽開發公司訴至開福區法院。

張金玲介紹,業委會提起訴訟後,一審勝訴了。開發商上訴到長沙中院後,長沙中院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後在宣判前開發商撤訴了。

本以為事情結束,業主們沒想到,到了2019年佳陽開發公司又重新提起訴訟,要求確認210個規劃停車位歸屬佳陽開發公司,同時要求佳陽業委會和富佳物業公司支付車位的租賃費。

不過,這一次判決結果令業主們失望了:在由佳陽開發公司提起的訴訟中,開福區法院一審認定這210個停車位歸屬於佳陽開發公司。隨後,佳陽小區業委會向長沙中院提起上訴。

2020年9月14日,長沙市中院作出判決:撤銷長沙市開福區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長沙佳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長沙佳陽悅景馨都小區210個地面停車位訴訟時間線。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關鍵證據,土地使用權面積按戶分攤計算表

張金玲介紹,二審之所以迎來改判,關鍵在於業委會從長沙市國土局調取了一份關鍵證據——長沙商品房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面積按戶分攤計算表,證實全體業主參與分攤4萬平方米。

「中間的過程太難了,為了調到關鍵性證據,光規劃局我們就去了十幾次。」張金玲說,「從早上8點,我就守在那裡,到了中午,規劃局工作人員下班了,我就回家吃飯,下午再來。功夫不負有心人,這份證據最終是被我們調出來了。」

開發商佳陽公司在庭審中反覆提到,他們已與業主有明確約定,地面所有規劃停車位歸佳陽開發公司所有,不論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業主臨時公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等相關協議,都已經確定上述規劃停車位歸佳陽開發公司所有。開發商認為,地面規劃停車位沒有分攤給業主,各業主所購房屋的分攤範圍僅限於所在樓棟牆體面積範圍之內,不包括案涉的地面停車位。

▲位於長沙市開福區陡嶺路的佳陽悅景馨都小區,共有業主987戶。攝影/上遊新聞記者 肖鵬

業委會認為,地面停車位佔用的面積已經被全體業主分攤,因此相關權益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同享有。

張金玲說,正是「長沙商品房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面積按戶分攤計算表」這份證據,證實了地面規劃停車位面積已經被全體業主分攤。

2020年8月4日,長沙市中院在審理過程中向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發函徵詢意見。8月14日,長沙市規劃局向長沙中院復函稱,佳陽悅景馨都小區的停車位(含地面),依據原長沙市城鄉規劃局2005年4月下達的《建設用地規劃定點(要點)通知書》的要求進行配置,佳陽悅景馨都小區規劃中的停車位「已納入業主的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

▲長沙佳陽悅景馨都小區業委會主任張金玲說,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她及團隊飽受非議,但最終結果是值得的。攝影/上遊新聞記者 肖鵬

「在訴訟過程中,我們業委會遭受了不少非議。」張金玲說,一開始贏了,沒人說什麼,後來法院判決我們輸了,就有業主說是不是律師用錯了?是不是業委會跟開發商走到一起了?各種猜測都有。「假如中院判我們輸,我們還會申訴。」

「當結果下來的時候,像個小孩子一樣,我哭了一兩個小時,所有的努力都值了。洗清了那些貼在我身上的流言蜚語,沒有違背自己和業委會的初衷。」張金玲說。

張金玲還提到,像類似的案例業委會方面被判輸的佔多數。此次判決也為正在打類似官司爭取權益的業委會提供了借鑑案例。

上遊新聞記者 肖鵬

【免責聲明】上遊新聞客戶端未標有「來源:上遊新聞-重慶晨報」或「上遊新聞LOGO、水印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與上遊新聞聯繫。

相關焦點

  • 長沙佳陽小區210個規劃車位二審全部判歸業主共有(案例點評)
    開發公司與購房者籤訂的《商品房購買房合同補充協議》約定以下未列入分攤面積的部位和設施設備其產權和經營權歸出賣人開發公司所有(1、人防地下室作為設備用房和停車場使用,業主有償優先租用或購買使用權,暫時地下人防區歸全體業主使用;2、地面停車位;3、會所;4、幼兒園;5、公共廁所。)
  • 停車位歸開發商?業委會勝訴!長沙佳陽·悅景馨都210個地面停車位歸業主共有
    210個地面停車位的歸屬權以及經營收益權的判決書,經過近三年的努力,業主們終於拿到了滿意的結果。張金玲介紹說,業委會成立後,重新選聘了物業公司,小區地面210個停車位的收益由業委會和物業按比例分成。,其產權和經營權歸出賣人所有,其中就包括了室外地面停車位。
  • 馬鞍山:小區地面停車位收費 業主對此有質疑
    近日,家住綠地世紀城小區二期的多位業主向本報「市民心聲連線」欄目反映了此事,對小區物業公司此舉紛紛表示質疑。業主質疑:小區地面停車位怎能由物業說了算?「小區地面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在沒有小區業委會授權情況下,是無權對停放在地面停車位上的機動車進行收費的。」
  • 最高院案例:佔用業主共有土地和場所設置的停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
    最高院案例:佔用業主共有土地和場所設置的停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關於商品房小區地面地下停車位的產權和收益歸屬問題,一直是個引起社會廣泛爭議的問題,國家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往後,先後出臺了不少法規進行規範完善,特別是《物權法》的頒布,規定了國家對物權的處分原則
  • 三年多次訴訟,小區車位到底歸業主還是開發商?終審判了→
    近日,長沙市中院對「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佳陽悅景馨都987戶業主與開發商地面停車位權屬」爭議作出終審判決:210個規劃地面停車位的相關權益歸全體業主所有。長沙市佳陽悅景馨都小區在2016年成立了業委會,2017年因與開發商旗下的物業公司沒有談攏續籤合同,原物業公司退出小區管理事宜。此後,開發商分別以地面停車位收益及歸屬問題起訴業委會。三年經歷多次庭審,小區地面車位的所有權最終判定歸業主所有。
  • 以案說法:購買的專用車位屬業主共有車位怎麼打贏退款官司
    於是各地商品房小區依據《物權法》、《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相繼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利用物權法的相應條款維護了全體業主的共有權利,通過訴訟打贏了官司,有的要回了地面停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的產權,有的要回了地下人防車位業主共有產權
  • 小區地下車位所有權究竟歸誰
    開發商表示,如不想買,也可以考慮租車位,但是租的車位離業主家比較遠,不太方便,與其買車後租別人的車位,不如現在自己買一個先往外租,等買了車再自己用。小敏很是疑惑,車位到底買不買?不是說小區車位歸全體業主共同共有,開發商不得出售或出租嗎?    案例二:    張凱是鄭州某小區業主,雖然買了地下停車位,但是心裡很惱火。
  • 速轉業主群!小區這筆錢歸大家所有!江西已有判例
    那麼它的管理使用和收益權到底歸誰呢?該小區地下人防工程建築面積為7759.85平方米,使用面積為6992.17平方米,規劃有200個人防停車位。2017年1月,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解聘美城公司,自行管理小區物業,並對小區200個地下人防車位進行管理和收益。最後,東旭公司與美城公司起訴要求小區業主委員會返還佔用的地下人防車位,並賠償車位租金損失118萬元。
  • 西安一小區部分業主可包月停車 其餘只能臨停
    辦理包月的業主中,就有業委會主任及業委會委員,從入住到現在,包月業主一直就沒變過。「我也是2006年入住,第二年買了車,拿著資料去物業辦理地面停車包月,物業當是說沒車位了。我就排隊,排了13年了還是沒排到包月名額。經常都是下班回去發現地面停車位都停滿了,只好在小區附近找地方停車。」該業主說,地面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為什麼別的業主不能辦理包月,只能臨停?這不公平,建議抽籤搖號。」
  • 最高院:小區地面車位到底屬於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
    隨著家用汽車的普及,停車難題日益凸顯,不但公共場所車位緊張,小區內的車位更是成為僧多粥少,供不應求。這些車位到底應該歸誰所有?誰有權來收取這些巨額的車位費成為普遍關注的問題。這裡就有這麼一起案件!小區地面車位到底屬於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
  • 小區電梯廣告收入該歸誰?物權編草案:擬明確歸全體業主所有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小區電梯內廣告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欠你一筆錢,但他們不會告訴你!"搜索"物業公司""小區廣告收入"等關鍵詞,立即會出現不少類似的標題。不少讀者會疑惑,小區廣告收入歸業主所有,我咋不知道?
  • 呼市綠地香樹花城小區一期地上車位突然「取消」 業主堵門「抗議」
    負責該小區物業服務的內蒙古長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長城物業)的項目經理李經理稱,當初有合同規定,地上車位歸出賣人所有。律師稱,到底歸誰,需要看最初的設計圖紙怎樣規劃。業主趙先生說,他於2017年購買該小區地下停車位,花費10萬元,每月還要交納90元的管理費,他感覺車位偏貴。11日的堵車事件也影響到了他進入小區,他說,雖然物業允許買了地下停車位的業主進入小區,但是由於昨晚小區門口堵了很多車,糾紛一直得不到解決,所以他也一時進不去。
  • 小區電梯廣告收入歸誰?
    找物業公司要,物業公司要麼不予回復,要麼說收入是物業公司自己所得,導致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乃至開發商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尖銳。那麼,小區電梯廣告收入究竟該歸誰所有?對此民法典又是怎麼規定的?民法典:小區電梯廣告收入歸業主共有自2021年1月1
  • 有答案了:小區公共車位歸屬權屬於誰?業主有權無償使用?
    2008年該小區交房之際,開發商配備有大量的地上免費停車位,一直建到中州大道附近,是滿足了大家的停車需求的。2011年左右,中州大道擴建,原來開發商建設的地面停車位幾乎全部毀掉,隨著入住人口的增加,停車難的問題日漸凸顯,不少業主不得不打遊擊一樣在路邊停車,吃罰單被貼條已成為家常便飯。(有業主表示開發商將地轉賣市政建綠地,哪管業主死活。)
  • 誰動了我們停車位-3律師:開發商或屬擅自變動停車位業主可投訴
    在採訪過程中,業主表示小區少了一百多個地面停車位,這是對全體業主權益的侵犯。但現在調解未果,業主卻收到了限制出行告知書,甚至還可能被起訴。那業主該如何維權?記者諮詢了律師。,並且並沒有完成相應的變更手續,屬於擅自的物權變化,由此導致地面車位不能夠滿足業主的日常需要,所以說他實際上是屬於開發商的違規變動。」
  • 《民法典》解讀:小區停車位應該歸誰所有?只售不租違法嗎?
    小區停車位歸誰所有?由於地下車庫涉及到人防工程問題,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國家,因此人防車位沒有獨立產權,但處分權和財產收益權歸開發商享有,可以理解成這是對開發商投資建設人防工程的回報和鼓勵措施。對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修建的車位,由於小區地面道路、綠地等場地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在共有土地上修建的車位,所有權應該歸全體業主共有。
  • 在小區所屬外圍廣場設收費停車位 應經業委會或多數業主同意
    在生活中,不少業主和臨街商戶都會把小區所屬外圍廣場當成免費的停車場。如果小區物業公司打算向在此停車的車主收費,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如果多數業主不同意,物業公司還能繼續設置停車位嗎?如果小區物業公司打算向在此停車的車主收費,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如果多數業主不同意,物業公司還能繼續設置停車位嗎?  聽您傾訴  李先生家住伊濱區隆安·東方明珠小區。日前,他在單元樓裡看到一張公示,內容為物業公司擬將小區外圍廣場區域設置為機動車臨時停車區域並收費。
  • 長沙多個小區私劃停車位 保安私裝地鎖因交了錢
    目前,長沙空缺停車位達數十萬個,加上目前長沙擬在城區部分道路施劃路內臨時停車泊位,實施有償使用,更讓不少車主產生「一位難求」的心理。在此背景下,不少小區上演了私裝地鎖或者自行施劃停車位的「搶車位」鬧劇。
  • 公共區域變收費停車位 小區業主起訴物業被駁
    小區建成時並未規劃建設停車位,無奈之下,大家只好犧牲部分空地,將其開闢成共有停車位。後物業公司開始就部分位置優越的停車位收取租金,引發業主間搶車位大戰。業主張偉認為物業公司此舉涉嫌侵害業主合法權益,以個人身份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恢復停車位的共有狀態。
  • 溫州小區現停車位之爭 業委會推新政有業主反對
    許女士介紹,溫迪錦園共有500多個公共停車位,包括地面和地下兩處停車位。「包括南北兩個車庫在內,地下停車位共有70多個車位。」許女士稱,較早入駐的住戶已租用到小區地下停車位,而新住戶只能將車輛停在小區地上停車位。隨著小區業主車輛越來越多,停車位明顯「僧多粥少」,成了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