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消息,11月2日上午,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調查處置部門發布消息,此次事故原因已經查明,系乘客與駕駛員發生爭執互毆引發。事故原因公布後,多家媒體跟進評論,觀點主要集中在如何從制度規範上預防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這是10月31日拍攝的重慶萬州墜江公交車打撈現場。10月31日23時30分左右,記者在重慶萬州江面的打撈現場看到,隨著浮吊船的吊索緩緩提升,墜江的公交車被打撈出水面。10月28日10時8分,重慶市萬州區一輛公交車行駛至長江二橋時,與一輛小轎車相撞後墜江。經公安機關初步核實,失聯人員15人。
人民微評:不形成制度正義,類似悲劇便難斷絕
一段驚心動魄的視頻,還原了悲劇誘因;一場無謂的紛爭,拉十幾人「陪葬」。教訓之慘重,讓人不敢直視,卻不得不叩問,乘客與司機互毆何以一再出現?痛定思痛,別止於唏噓,更別停留於憤怒。無徹底反思就無真正救贖,不形成制度正義,類似悲劇便難斷絕。
中青微評:重慶公交墜江反思:方向盤上有人命!
不守規則、戾氣橫生,互毆對罵、害人害己。方向盤上有人命!第一,不跟行進中的司機吵架,這是公共安全的底線;第二,司機不開情緒車,這是職業操守的底線。把車停下來、換個場合好好說話,究竟有多難?重慶公交墜江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人為之災。當然,無理取鬧的各色乘霸,已經成為主要禍害。司法再不出手,恐人人自危。
新京報:如何把「垃圾人」對公共安全的威脅降到最低?
如何把「垃圾人」對公共安全的威脅降到最低,是這起墜江事故留給人們的最大問題。
第一,以公交司機為代表的關鍵崗位,關係著眾人的生命,不僅包括車上的,還有車下的,比如那個無辜被撞還被傳是肇事者的女司機。這些崗位一定要進行預防「垃圾人」的培訓與演練。乘客搶奪方向盤的新聞發生了這麼多起,不開一個專門的培訓課程是說不過去的。
第二,在廣泛的社會生活中,職能部門、執法機構一定要堅決捍衛規則,不給「垃圾人」製造按鬧分配的錯覺。有些「垃圾人」之所以橫行無忌,不能不說有一定被縱容的成分。
如果今天一個人在高鐵上霸座而得不到懲處,那麼明天這個人就可能去攻擊正在開車的公交司機。
這是10月31日拍攝的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救援現場。記者從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獲悉,截至11月1日15時,已找到13名遇難者遺體,身份已全部確認。新華社記者王全超攝
澎湃:規範司機應對是當務之急
唯一有效的提升安全的辦法,就是提高司機的反應水平。這次官方通報中非常正確地指出了司機的責任·,「冉某作為公交車駕駛人員,在駕駛公交車進行中,與乘客劉某發生爭吵,遭遇劉某攻擊後,應當認識到還擊及抓扯行為會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將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劉某,後又用右手格擋劉某的攻擊,並與劉某抓扯,其行為嚴重違反公交駕駛入職規定。「
那麼,何為確保行車安全的「有效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最應該做的就是把車安全停下。從功利的角度,車停下來後,別的乘客會對肇事者施壓,有利於改變她的心理狀況。司機接下來要做的是報警,因為乘客辱罵攻擊司機的行為,已經危害到公共安全。
香港公交車有規定,乘客不能和司機交談,如果你乘車時詢問司機,他不會搭理你,別的乘客會厭棄甚至可能警告你,這就是文明。其實,內地城市的公交車管理,也有類似的規定,我就在坐公交車時聽到過「不許與司機閒聊」的廣播。
但是,現實中,和司機聊天的非常多,甚至看到熟人上車後和司機一直聊天。在高速的大巴上,和司機聊天的也很常見。這就讓司機違背了特殊的職業要求,也鼓勵了更多向司機尋釁的人。
文明的養成需要很長時間,公民素質的提高也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但是這樣慘重的代價誰都不願看到,或許只能從規範司機行為入手,才能更快更好地提高乘車文明。
新聞晨報:十五條鮮活的生命倒在情緒的利刃之下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的事故原因已經查明,致禍原因讓人難以接受,誰也不願意相信,十五條鮮活的生命竟然倒在情緒的利刃之下。
只為錯過一站而怒火攻心的乘客,卻讓別人錯過了一生;面對乘客攻擊而忽視行車安全的司機,忽視的也是對生命的敬畏。衝動是魔鬼,如此簡單的道理往往卻要以如此慘痛的教訓來詮釋,哀莫過於此。
車上其餘的乘客是無辜的。然後,當失控的情緒把公交車一步步推向深淵時,其餘的乘客是否還能做些什麼?如果有人意識到那名女乘客的行為已危及自己的安全,還會坐視不理嗎?
【新聞多一點】
司機或被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今日(2日)上午,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原因公布,系乘客與司機激烈爭執互毆導致,兩人也被通報涉嫌觸犯刑法。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告訴新京報記者,兩人涉嫌罪名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較重項。刑法律師對此分析,雖然涉嫌犯罪的人已死亡,但是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用遺產追償。
根據重慶公交車墜江的調查通報,事發公交上和司機互毆的乘客以及司機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中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告訴新京報記者,司機在開車時不能採取危險的方法跟人打架,因此本案司機的行為也觸犯了刑法,此案定性時是考慮了刑法的一百一十四條和一百一十五條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機和乘客在行駛的公共運輸工具上互毆,即使沒有造成此事如此嚴重的後果,可以按照刑法114條所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像本案中已經以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則觸犯了刑法的一百一十五條。根據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犯此罪名將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屬於嚴重的犯罪,最高可判處死刑。」從刑事責任上講,安理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事務部主任鄭傳鍇解釋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已經死亡的人,不能再審理並定罪量刑。但是從民事角度,如果其有遺產的話,其遺產應該首先用於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就本案的司機的行為,鄭傳鍇認為,司機如果把車停下來跟乘客互毆是涉嫌觸犯了滋事類的罪名或者故意傷害罪,但在該起案件中,司機在開車途中和乘客爭執甚至遭到了乘客毆打,首要的不是還手,因為他這時的身份不是普通公民,最重要是先要保證乘客安全然後再保證自己的安全,所以其行為涉嫌犯罪。
至於後續賠償問題的處理,中聞律師事務所趙虎律師認為,作為死亡乘客的家屬來說,法律提供了兩條途徑供選擇,可以用來主張權利,要求賠償損失:
首先,以運輸合同為由,車內其他乘客家屬要求公交公司承擔責任,賠償損失。乘客買了票,上了公交車,就與公交公司籤訂了運輸合同,公交公司有義務把乘客安全地運送到目的地。這個過程中發生人身、財物損失的,公交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因侵權為由,要求公交公司、發生互毆的乘客家屬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發生互毆的公交司機與乘客的行為導致了其他乘客的人身傷害,損害了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人身權、生命權,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公交司機是職務行為,其責任應該由公交公司承擔;與公交司機發生互毆的乘客雖然去世了,但是她的家屬應該在她的遺產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完)【綜合新華社、人民網、中青在線、新京報、新聞晨報等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