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故意傷害他人獲刑一年

2021-01-11 中國法院網

2018-01-26 10:44:18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魏海豔 黃俐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日前,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故意傷害案,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義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26649.5元。   

  2017年1月14日7時許,被告人義某因土地歸屬問題與被害人陳某及其妻子胡某發生爭吵,被告人義某將被害人陳某推到在地,雙方相互毆打,被害人陳某與被告人義某均有受傷。經鑑定,被害人陳某被傷及致雙側共10根肋骨骨折,屬輕傷一級(十級傷殘)。被告人義某右側枕頂部頭皮下血腫,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017年7月14日,經湖南省芙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義某目前被診斷為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實施危害行為時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義某故意傷害被害人陳某身體致輕傷一級(十級傷殘),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義某在實施危害行為時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應當負刑事責任,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陳某在相互毆打中將被告人義某致輕微傷,具有一定過錯,可以減輕對被告人義某刑事部分的處罰。由於被告人義某的犯罪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的經濟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各項經濟損失26649.50元,有證據證實且符合法律規定,由被告人義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某承擔。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法院遂作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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