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馬克思關於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治理體系的思想,集中在他基於資本主義政治現實和巴黎公社革命短暫經驗而作的《法蘭西內戰》一文。根據對《法蘭西內戰》的文本梳理,巴黎公社革命創造的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治理體系,可以概括為:社會共和國制度與實現無產階級專政的治理體系;自由的聯合勞動制度與實現人的徹底解放的治理體系;真正的民主制度與人民群眾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的治理體系;議行合一制度與民選機關支配行政機關的治理體系;共產黨領導制度與維護統一權威的治理體系。
關鍵詞:馬克思主義/ 社會主義國家治理/ 國家制度/ 治理體系/ 巴黎公社/
作者簡介:郭強,男,河北省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博士。石家莊 050051
標題注釋:本文系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馬克思現代國家思想研究」(HB16MK015)的階段性成果。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就「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行專題研究並作出決定。以「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作為中央全會的主題,這在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必須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這就使得研究作為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和「冠名」者的馬克思關於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治理體系的思想,顯得十分必要。巴黎公社革命是馬克思在世時經歷的唯一一次無產階級取得政權的革命實踐。他基於資本主義政治現實和巴黎公社革命短暫經驗,對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治理體系作出原則性的設想。這些思想集中體現在其經典著作《法蘭西內戰》之中。
一、社會共和國制度與實現無產階級專政的治理體系
按照馬克思的預想,當無產階級革命摧毀資本統治的社會之後,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將成為通往「國家已經消亡」的共產主義社會暫時的過渡形式。那麼,這一革命專政又以什麼樣的形態存在呢?1894年,恩格斯在致拉法格的信中進一步指出:「對無產階級來說,共和國和君主國不同的地方僅僅在於,共和國是無產階級將來進行統治的現成的政治形式。」①在他看來,「民主共和國甚至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②。這表明,無產階級在君主制與共和制之間只能選擇共和制。從歷史發展的長河來看,現代國家採用共和制能更好地表達統治階級的意志,所以共和制往往被革命的進步階級所採用。不過,當時世界上也只有法國和美國這兩個大國的資產階級採用共和國作為自己的階級統治形式,而這種共和國「在性質上也越來越變成了資本藉以壓迫勞動的全國政權,變成了為進行社會奴役而組織起來的社會力量」③。它也沒有改變國家成為脫離並日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異己力量的本質屬性,使無產階級想要在它的範圍內稍微改善一下自己的處境也只能是一種空想。於是,他們要提出的「革命戰鬥口號」就是「推翻資產階級!工人階級專政!」但同時,馬克思也不否定無產階級爭取民主共和國的意義,認為無產階級必須「把民主共和機構保存起來」作為無產階級「改造社會」的工具,建立「社會共和國」,以實現對資產階級共和國的超越。這表明,社會共和國就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實現形態。晚年馬克思又從巴黎公社的實踐中看到了社會共和國的雛形,認為這就是1848年革命以來工人階級長期憧憬但只有模糊意向的「社會共和國」的「毫不含糊的形式」。正如他在撰寫《法蘭西內戰》時談道:「公社——這是社會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把它從統治社會、壓制社會的力量變成社會本身的充滿生氣的力量;這是人民群眾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他們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壓迫他們的有組織的力量;這是人民群眾獲得社會解放的政治形式,這種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眾的敵人用來壓迫他們的假託的社會力量(即被人民群眾的壓迫者所篡奪的力量)(原為人民群眾自己的力量,但被組織起來反對和打擊他們)。」④馬克思對巴黎公社組織的這一描述彰顯了他所設想的無產階級專政的主要特點,即「達到消滅一切階級和進入無階級社會的過渡」。巴黎公社依然代表的是一種公共權力,它並沒有取消階級鬥爭,而是讓無產階級充分運用這種公共權力,通過階級鬥爭致力於消滅一切階級進而消滅一切階級統治。正如恩格斯在1891年版的《法蘭西內戰》所作的序中所講:「你想知道無產階級專政是什麼樣子嗎?請看巴黎公社。這就是無產階級專政。」⑤
在馬克思看來,資產階級建立的共和制度消滅了等級、特權和專制權力,實現了社會的政治解放。但這只是使社會中的資產階級群體解放了自己。因此,馬克思提出要在政治解放的基礎上實現社會解放的命題。他看到巴黎公社便是從政治解放上升到社會解放的組織形式,認為「在法國和在歐洲,共和國只有作為『社會共和國』才有可能存在;這種共和國應該剝奪資本家和地主階級手中的國家機器,而代之以公社;公社公開宣布『社會解放』是共和國的偉大目標,從而以公社的組織來保證這種社會改造」⑥。也就是說,巴黎公社使無產階級在1848年革命時期所呼喊的「社會共和國」的口號變成了現實。馬克思之所以認為共和國只有作為「社會共和國」才有可能存在。因為較之資產階級共和國,社會共和國在體現共和制的基本特徵方面更為徹底、更為真實、更為深刻。馬克思從巴黎公社體制中看到了這種「徹底」「真實」「深刻」,即把國家這個靠社會供養而又阻礙社會自由發展的寄生贅瘤迄今所奪去的一切力量,歸還給了社會機體,真正體現了共和國的「社會」性質。而這種共和國的「社會」性在於:「公社是由巴黎各區通過普選選出的市政委員組成的。這些委員對選民負責,隨時可以罷免。其中大多數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認的工人階級代表。公社是一個實幹的而不是議會式的機構,它既是行政機關,同時也是立法機關。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他們立刻被免除了政治職能,而變為公社的承擔責任的、隨時可以罷免的工作人員。其他各行政部門的官員也是一樣。從公社委員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職人員,都只能領取相當於工人工資的報酬。從前國家的高官顯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權以及公務津貼,都隨著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社會公職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們的私有物。不僅城市的管理,而且連先前由國家行使的全部創議權也都轉歸公社。」⑦而且,它將分布城鄉的自治社區組織成為全國性的「自由平等的生產者的聯合體」,用以取代凌駕於社會之上、與社會相對立的國家政權,使消滅了政治性質的社會公共權力重新與社會融為一體。
社會共和國的「社會」性表明,「無產階級專政」絕不是某些人所說的所謂「專制主義」甚至「極權主義」,恰恰相反,它只是為了「達到消滅一切階級和進入無階級社會的過渡」⑧,即「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國家了」⑨。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國家」,表明無產階級專政是「去官僚化」的國家。因為國家的官僚化是國家成為社會贅瘤的「元兇」,由此衍生的官僚集團出於自身特殊利益的考量,強烈排斥社會和經濟領域中自發形成的公共領域和自治行為,也必將抵制社會收回國家權力,進而造成國家與社會分離的永久存在。這與人不再把社會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離的社會解放的目標也是背道而馳的。只有通過拒斥官僚式的國家,它才能作為工人階級成為統治階級的政治組織。無階級社會也就意味著國家機器和政治統治走向消亡。正如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所講:「如果說無產階級在反對資產階級的鬥爭中一定要聯合為階級,通過革命使自己成為統治階級,並以統治階級的資格用暴力消滅舊的生產關係,那麼它在消滅這種生產關係的同時,也就消滅了階級對立的存在條件,消滅階級本身的存在條件,從而消滅了它自己這個階級的統治。」⑩後來,他在《國際工人協會的共同章程和組織條例》指出,工人階級取得政權有別於以往的朝代更替,他們並不是要取得階級特權和壟斷權,而是為了爭取平等的權利,並消滅階級統治。
馬克思之所以只對無產階級專政作原則性預測而沒有進行詳細的系統設計,無產階級專政學說之所以被認為「還不足以構成一種積極的國家理論」(11),除了他有生之年只看到巴黎公社這一次無產階級專政的實踐之外,還在於他出於在國家問題上的一貫消極立場而對無產階級專政賦予的過渡性、暫時性的特點。在他看來,以往的一切變革都是使國家機器更加完備,無產階級革命則是儘自己一切破壞力量摧毀舊的國家機器。恩格斯在1891年給倍倍爾的信中寫道:「巴黎公社已經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國家了。」(12)這種「不完全意義上的國家」指明了無產階級專政性質的社會共和國,是從國家向非國家的過渡形態。一方面,它還屬於「國家」,依然是在現代國家要素基礎上的組織,其組織形式和相關原則依然離不開現代國家的規定性。但另一方面,它這個國家已經失去了「原來意義」,其出發點及所決定的國家性質與資產階級的現代國家完全不同,即它已不再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有組織的暴力,不再是少數剝削者鎮壓多數勞動者的暴力機關,舊的國家機器已被打碎,常備軍、警察、官僚、僧侶和法官等國家寄生蟲被徹底清除。那時,公共權力失去政治性質,並逐漸從少數社會成員手中轉移到大多數乃至全部社會成員手中並為其自覺地運用,國家政權對社會關係的幹預也將先後在各個領域中成為多餘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來,國家的政治職能僅限於無產階級掌握政權後抵制資產階級或其他剝削階級的反抗以及外敵的入侵,且逐漸縮小其作用範圍,而社會管理職能日益擴展、深化,上升為主要職能,即對人的統治將由對物的管理和對生產過程的領導所代替。社會共和國這個「不完全意義上的國家」,僅僅作為一個社會管理機關服從於社會並服務於社會,僅僅作為社會為達到自身目標和利益而必要的社會組織。用馬克思的話來講,就是「舊政權的純屬壓迫性質的機關予以剷除,而舊政權的合理職能則從僭越和凌駕於社會之上的當局那裡奪取過來,歸還給社會的負責任的勤務員」(13)。
二、自由的聯合勞動制度與實現人的徹底解放的治理體系
馬克思明確把巴黎公社看作是社會解放的政治形式,認為:「在法國和在歐洲,共和國只有作為『社會共和國』才有可能存在;這種共和國應該剝奪資本家和地主階級手中的國家機器,而代之以公社;公社公開宣布『社會解放』是共和國的偉大目標,從而以公社的組織來保證這種社會改造。」(14)而這種社會改造所要實現的「社會解放」是基於「勞動在經濟上獲得解放」。在馬克思看來,公社代表著「勞動」的解放,即「把勞動從壟斷著勞動者自己所創造的或是自然所賜予的勞動資料的那批人僭取的權力(奴役)下解放出來的政治形式」(15)。在馬克思看來,如果沒有勞動在經濟上獲得解放這個條件,公社體制就沒有存在的可能,就是「欺人之談」。因為「生產者的政治統治不能與他們永久不變的社會奴隸地位並存。所以,公社要成為剷除階級賴以存在、因而也是階級統治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的槓桿。勞動一解放,每個人都變成工人,於是生產勞動就不再是一種階級屬性了」(16)。巴黎公社真正的民主制的實行,其前提就是勞動者經濟上獲得解放。勞動解放意味著勞動成為人的第一需要,而不再是人謀生的手段,即勞動將不再是被迫的強制性勞動,不再是外在於勞動者並控制勞動者的異化勞動,而是一種能自由發揮勞動者潛能並被勞動者真正駕馭的、非異己非對立的自由勞動。這從巴黎公社採取的各項具體措施便可看出,包括:「不讓麵包工人做夜工;用嚴懲的辦法禁止僱主們以各種藉口對工人罰款以減低工資——僱主們在這樣做的時候集立法者、審判官和法警於一身,而且以罰款飽私囊。另一個此類的措施是把一切已關閉的作坊或工廠——不論是資本家逃跑了還是自動停了工——都交給工人協作社,同時給企業主保留獲得補償的權利。」(17)這表明,只有制定保護勞動者利益的措施才能保證勞動不被資本所奴役。在馬克思看來,巴黎公社所採取的這些社會措施也「已經清楚地、有意識地宣告他們的目的是解放勞動和改造社會」(18)。
這其中,生產資料的所有制變革更具根本意義。因為勞動在經濟上獲得解放首要的內容就是實現經濟平等和社會平等,而勞動要實現經濟平等和社會平等就必須剝奪資本對勞動的經濟統治地位,讓生產資料由在資產階級手裡作為資產階級統治和剝削手段,變為自由的聯合勞動的形式和社會的生產資料。因此。公社「大規模的有組織的勞動,生產資料的集中,這是無產階級追求的希望,也是無產階級運動的物質基礎,儘管目前勞動的組織是專制式的,生產資料不僅作為生產手段,而且作為剝削和奴役生產者的手段集中在壟斷者的手中。無產階級要做的事就是改變這種有組織的勞動和這些集中的勞動資料目前所具有的資本主義性質,把它們從階級統治和階級剝削的手段變為自由的聯合勞動的形式和社會的生產資料」(19)。其目的就「想要消滅那種將多數人的勞動變為少數人的財富的階級所有制」,「想要把現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剝削勞動的手段的生產資料、土地和資本完全變成自由的和聯合的勞動的工具,從而使個人所有製成為現實」。(20)這種「個人所有制」所體現的「現有生產力總和的佔有」,「只有通過聯合勞動才能實現」。這就決定了「重建」的「個人所有制」,並非孤立的單個人的所有制,而是聯合起來的個人實現了對生產資料公共佔有的「社會所有制」。在馬克思看來,它不是要實現什麼理想,而只是要解放那些由舊的正在崩潰的資產階級社會本身孕育著的新社會因素。它既實現了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直接結合,又克服了私人勞動與社會勞動的矛盾。這樣便剷除了少數人依靠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奴役他人勞動的根源,使勞動者成為生產資料和自己命運的主人,從而在社會經濟生活的管理中處於主體地位,為其成為社會和國家的主人進而實現人的徹底解放奠定了根本基礎。這就從根本上顛覆了資本支配勞動的邏輯,社會的交往規則以勞動本位取代了資本本位,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對物的依賴程度,真正讓自由、平等的現代社會價值落地生根。
當然,馬克思也清醒地認識到,實現自由勞動條件只能隨時間的推進逐步完成。正如他在《法蘭西內戰》中所說:「工人階級知道,他們必須經歷階級鬥爭的幾個不同階段。他們知道,以自由的聯合的勞動條件去代替勞動受奴役的經濟條件,只能隨著時間的推進而逐步完成(這是經濟改造);他們不僅需要改變分配,而且需要一種新的生產組織,或者毋寧說是使目前(現代工業所造成的)有組織的勞動中存在著的各種生產社會形式擺脫掉(解除掉)奴役的鎖鏈和它們的目前的階級性質,還需要在全國範圍內和國際範圍內進行協調的合作。他們知道,這一革新的事業將不斷地受到各種既得利益和階級自私心理的抗拒,因而被延緩、被阻撓。他們知道,目前『資本和地產的自然規律的自發作用』只有經過新條件的漫長發展過程才能被『自由的聯合的勞動的社會經濟規律的自發作用』所代替,正如過去『奴隸制經濟規律的自發作用』和『農奴制經濟規律的自發作用』之被代替一樣。但是,工人階級同時也知道,通過公社的政治組織形式,可以立即向前大步邁進,他們知道,為了他們自己和為了人類開始這一運動的時刻已經到來了。」(21)這表明,在無產階級革命剛剛勝利、社會分工和階級差別存在的前提下,無產階級首先要利用自己的政治統治,改變有組織的勞動和集中的生產資料所具有的資本主義性質,將從資產階級手裡奪取的全部土地、資本和一切生產工具收歸無產階級國家所有;爾後,通過合作制經濟實現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局部聯合,並逐步過渡到勞動者在整個社會的自由聯合。
三、真正的民主制度與人民群眾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的治理體系
馬克思一直強調的舊制度不是指一些簡單的國家機器外殼,而是指壓制人性自由的社會怪胎——國家。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孕育了以人民主權為核心的現代民主,而這種民主走向徹底,就必須以消除這種分離為前提。社會共和國的「社會」本性在於「把它從統治社會、壓制社會的力量變成社會本身的充滿生氣的力量;這是人民群眾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22)。人民群眾是社會的真正主體。因而社會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的主體意義,也意味著人民群眾把國家政權逐步收回,最終使這個「在爭取階級統治的鬥爭中獲勝的無產階級所繼承下來的一個禍害」,將被「在新的自由的社會條件下成長起來的一代」全部拋掉。(23)這與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中提出的「打碎舊的國家機器」的思想是一脈相承的。正如馬克思在1871年4月12日給庫格曼的信中所講:「如果你查閱一下我的《霧月十八日》的最後一章,你就會看到,我認為法國革命的下一次嘗試不應該再像以前那樣把官僚軍事機器從一些人的手裡轉移到另一些人的手裡,而應該把它打碎,這正是大陸上任何一次真正的人民革命的先決條件。」(24)這表明,「打碎國家機器」主要是從打碎官僚軍事機器意義上講的。在《法蘭西內戰》中,馬克思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的闡發,具體來說,就是廢除國家機器中的軍事、警察、官僚、宗教和司法機構等壓迫力量。
由於軍隊是國家機器的主要組成部分,是維護統治階級有力的暴力工具。為此,馬克思認為首先要消滅常備軍等壓迫人民的暴力機器,指出:「公社的第一個法令就是廢除常備軍而代之以武裝的人民。」(25)在他看來,由於無產階級專政是勞動人民多數對剝削階級少數的專政,因而建立人民的武裝就足以應對剝削階級的反抗,並不需要維持常備軍。取消常備軍,既一下子消除了捐稅與國債之源,也消除了反動階級夢想僭取政府權力的危險。當然,取消常備軍這個國家的爪牙,並不是要工人階級放棄暴力、放棄武裝,而是用武裝的人民來代替它。因為只有人民手裡掌握武裝力量,在戰場上取得自身解放的權利,才能保證國家權力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巴黎公社革命「新的特點」就在於人民首次起義勝利後沒有解除自己的武裝,而是確定以工人為主體的國民自衛軍為唯一的武裝力量。除了常備軍外,警察作為壓迫人民的另一支暴力工具也要一併消滅。正如馬克思所說,在巴黎公社,「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他們立刻被免除了政治職能,而變為公社的承擔責任的、隨時可以罷免的工作人員」(26)。常備軍被廢除而代之以武裝的人民,警察也被立刻罷免了政治職能而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這兩支舊政府手中的物質力量被剷除後,公社也就清除了共和國身上階級統治的政治色彩,成為可以使勞動在經濟上獲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而且,國家等級制被徹底清除,官僚隊伍這一國家寄生蟲大軍一併被撤掉,法官的虛假獨立性被取消,社會公職人員成為經普選產生的、隨時可以撤換的勤務員。通過這些舉措,巴黎公社打碎了舊制度最明顯的外殼——國家機構。此外,由於只有同時廢除反動階級的物質權力和精神壓迫的雙重工具,才能為實現人民的民主和權益提供有效保障。所以,公社在廢除了常備軍和警察這兩種舊政府物質權力的工具(即鎮壓性國家機器)以外,便立刻宣布教會與國家分離,並剝奪一切教會所佔有的財產,摧毀精神壓迫的工具——「僧侶勢力」(即意識形態國家機器)(27)。這樣,國家政權的性質就發生了根本的變革,即巴黎公社第一次把國家從統治社會、壓制社會的力量變成社會本身的生命力,使其不再是一個凌駕於社會之上的階級統治工具,而成為一個純粹的社會內部的管理和服務機構。
馬克思之所以認為巴黎公社給共和國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礎,就在於「公社實現了所有資產階級革命都提出的廉價政府這一口號,因為它取消了兩個最大的開支項目,即常備軍和國家官吏」,這就使「公社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那至少在歐洲是階級統治的真正贅瘤和不可或缺的外衣的君主制已不復存在」(28)。他把「廉價政府」看作是無產階級政權與之前的剝削階級政權的一個重要區別,認為:「勞動的解放——公社的偉大目標——是這樣開始實現的:一方面取締國家寄生蟲的非生產性活動和胡作非為,從根源上杜絕把巨量國民產品浪費於供養國家這個魔怪,另一方面,公社的工作人員執行實際的行政管理職務,不論是地方的還是全國的,只領取工人的工資。」(29)巴黎公社一開始就不僅進行政治改造,而且還厲行節約,實行經濟改革。從公社委員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職人員,都只能領取相當於工人工資的報酬。從前國家的高官顯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權以及公務津貼,都隨著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而之前所述的常備軍和官吏的廢除,也就意味著國家兩項最大開支的取消,進而實現了所有資產階級革命提出的但做不到的「廉價政府」口號。在這裡,馬克思特別強調了政府運行成本和人民稅賦負擔的最小化,納稅人能以較少的稅負,廉價得到政府的服務。在他看來,「公社能使農民免除血稅,能給他們一個廉價政府,能把現今吸吮著他們鮮血的公證人、律師、法警和其他法庭吸血鬼,換成由他們自己選出並對他們負責的領工資的公社勤務員。公社能使他們免除鄉警、憲兵和省長的專橫壓迫,能用啟發他們智慧的學校教師去代替麻痺頭腦的教士」(30)。它讓善於算帳的法國農民發現,「教士的薪俸不由稅吏們強制徵收,而只由各教區的居民依其宗教情感自願捐贈,那是極為合理的」(31)。總之,這些措施可以大規模地節省社會開支,削減國家機關的費用,減少浪費現象,以儘可能少的成本為人民提供服務。
馬克思看到巴黎公社在剷除了國家的壓迫性質之後,舊政權的合理職能便從僭越和凌駕於社會之上的當局那裡奪取過來,歸還給社會的負責任的勤務員。這種「歸還」意味著人民群眾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被國家吞噬、壓迫他們的有組織的力量。構成巴黎公社力量的是它自己的力量,包括國民自衛軍、公社勤務員、公社機構等。國民自衛軍代替常備軍,公社勤務員代替國家官吏,教師代替各級僧侶,國家法官換成公社的機構,國民代表的選舉成為組織起來的各公社意志的自覺表現。所有的社會公職——軍事、行政、政治的職務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這一受過訓練的特殊階層的私有物,而是變成真正工人的職務。不僅城市的管理,而且連先前由國家行使的全部創議權也都轉歸公社,國家的職能只限於幾項符合普遍性、全國性目的的職能。即使這些為數不多的重要職能,也不是由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機構,而是由社會本身的承擔責任的勤務員來執行。人民群眾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壓迫他們的有組織的力量,也就是通過人民自己實現的人民管理,即人民通過自己或自己的組織廣泛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和自身事務的管理,使公共權力逐漸失去其政治性質。概括地說,就是人民通過自治來參與國家治理,真正實現人民主權。在馬克思看來,全法國都將組織起獨立工作的、自治的公社。
作為自己處理自己事務的自治與來自社會又高於社會的國家治理是不同的運行邏輯。自治是社會參與和制約國家的一種形式。在資產階級國家,自治與國家是相對抗的,而在社會共和國,自治已不再是與國家政權相對抗的東西。正如馬克思所說:「公社的存在本身自然而然會帶來地方自治,但這種地方自治已經不是用來牽制現在已被取代的國家政權的東西了。」(32)此時,階級對立已經消除,勞動原則超越資本原則,社會已不是被不同資本集團所分割和綁架的「市民社會」,而是逐步走向自由人聯合體的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這樣,社會自治的實現,以對國家權力的收復以及對資本奴役的擺脫為條件,讓勞動者獲得解放,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人民主權。因而,馬克思說:「公社不是我們通常理解的自治政府的那類東西。它不是飽食終日的市議員們、假公濟私的教區委員們和窮兇極惡的習藝所監工們操縱的那種城市自治。它不是大塊土地擁有者、滿袋金銀、頭腦空空的蠢材們操縱的那種郡的自治。它不是『無俸法官』的司法醜物。它不是藉助於寡頭俱樂部和閱讀『泰晤士報』來管理國家的那種政治自治。它是由人民自己當自己的家。」(33)馬克思提出讓基層公社擁有實際的管理權,實際上就是要使國家還權於社會,使人民真正當家作主。在他看來,地方自治就是人民自我管理的實現形式。這種因公社的存在而自然帶來的地方自治「已經不是用來牽制現在已被取代的國家政權的東西了」,而是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後,通過讓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來防止一部分人由社會公僕蛻變為特權階層的治理機制,也就是說,公社「恪守純粹防禦的立場,滿足於巴黎實際上的自治」(34)。這是馬克思從權力的縱向關係上對「人民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的表達。
正如馬克思所說:「公社的偉大社會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採取的各項具體措施,只能顯示出走向屬於人民、由人民掌權的政府的趨勢。」(35)人民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通過人民自己實現人民的管理,意味著人民真正有權決定國家的一切事務,有權參與制約國家的一切活動,有權選舉、監督和罷免國家官員。這也是人民主權的實質所在。馬克思通過考察巴黎公社看到,公社是由巴黎各區通過普選選出的、負責任的、隨時可以罷免市政委員組成的,從而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礎,即實行了真正的人民民主制和人民監督制。其中,人民民主制是通過普選制來實現的,公社的普選權已經「不是為了每三年或六年決定一次由統治階級中什麼人在議會裡當人民的假代表,而是為了服務於組織在公社裡的人民,正如個人選擇權服務於任何一個為自己企業招僱工人和管理人員的僱主一樣」(36),而且,「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而應成為公社的勤務員,……法官也應該由選舉產生,可以罷免,並且對選民負責」(37);而人民監督制則是通過責任制和罷免制來實現的,即公社「以真正的責任制來代替虛偽的責任制,因為這些勤務員總是在公眾監督之下進行工作的」(38)。公社委員、警察、所有其他各行政部門的官員、法官和審判官,都已經由舊政權權力所有者的官吏變為公社負責任的、隨時可以罷免的工作人員。正如馬克思所說的「普選權在此以前一直被濫用,……而現在……這些勤務員經常在公眾監督之下進行工作的。……藉口國家機密和國家權利玩弄的一整套騙局被公社一掃而盡」(39)。對於公職人員來說,沒有什麼比直接由人民選舉產生、接受人民監督並隨時可以撤換更具威懾力了。同時,公社的一切公職人員,都只能領取相當於工人工資的報酬。公職人員由選舉產生、隨時可以撤換,意味著政治特權的取消;公職人員薪金不得超過熟練工人,意味著物質特權的取消。這兩者共同發力,就使得公社即使沒有另外給代表機構的代表籤發限權委託書,也能可靠地防止公職人員夢想著通過升官來發財。這樣,公社便通過實行民主選舉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民主制度,保證其忠實地代表、維護人民的利益,並從制度上防止了公職人員由社會的公僕蛻變成為領取高薪、享有各種特權、高踞於人民之上的社會主人。於是,馬克思指出:「公社的存在本身就意味著那至少在歐洲是階級統治的真正贅瘤和不可或缺的外衣的君主制已不復存在。公社給共和國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礎。」(40)
四、議行合一制度與民選機關支配行政機關的治理體系
馬克思從法蘭西第二共和國向第二帝國演變的實際政治運作看到,資產階級反對君主專制時締造的資產階級的代議制民主和「三權鼎立」的權力制衡制度沒有解決反而擴大了國家與社會相異化的矛盾。因為資產階級為了鞏固資本對勞動的統治權,「必須賦予行政機關以越來越大的鎮壓之權,同時還必須把它自己的議會制堡壘——國民議會——本身在行政機關面前的一切防禦手段一個一個地加以剝奪」(41)。這種行政權力超常發展的趨勢使資產階級議會從「代表民意」的立法機構逐步蛻化到了「清談館」地步。這表明,在實行「三權鼎立」的條件下,由於民選的議會在國家機關體系中還要受其他國家機關的牽制,因而它不可能樹立自己的最高權威,也不可能把國家權力集中起來由自己行使,使得行政權力極易越界並使議會的權力被懸空虛置,從而形成行政權力對社會的實際控制。其實,1848年革命時期,馬克思便萌發了關於立法權和行政權相統一的設想。他和恩格斯在親身參加1848年德國革命的過程中,曾為揭露資產階級自由派的幻想進行了不懈的鬥爭。他們主張法蘭克福國民議會作為人民主權的體現者應當親自執掌行政權,把全國的一切國家權力統一於自身。他們認為,在革命期間,根本不能指望依靠孟德斯鳩、德洛姆的分權學說來解決議會同國王之間的矛盾和衝突;相反,正是戰時臨時機構裡的這種分權局面,必然要導致衝突。因此,馬克思說:「在任何一個尚未組織就緒的國家機構裡,有決定意義的不是這種或那種原則」,「在革命之後,任何臨時性的國家機構需要專政,並且需要強有力的專政」。(42)而這種專政的實現,又暫時需要藉助於「立法機構對行政機構職能的幹預」。「暫時的革命秩序正是在於,分權暫時被廢除了,立法機關暫時攫取了行政權或者行政機關攫取了立法權」。(43)作為剛剛取得政權的無產階級,需要把國家一切權力統一於自身,即不僅要掌握立法機關,而且要掌握行政機關,要把軍隊置於自己指揮之下,要不折不扣地掌握全部國家權力。
馬克思總結巴黎公社革命實踐時,認為:「公社是一個實幹的而不是議會式的機構,它既是行政機關,同時也是立法機關。」(44)這就是被後來的馬克思主義者概括為「議行合一」模式的經典表述。在巴黎公社,其最高權力機關是普選產生的公社委員會,政府機構是公社委員會領導下的,對公社委員會負責的執行、司法、軍事、公安、財政、糧食、外交、勞動和貿易、教育、社會福利十個委員會。前者是「議」,後者是「行」,它們是合一的,是一個由選民選舉產生、協同工作的統一整體。(45)其中,組成最高權力機構——公社委員會的市政委員是巴黎各區通過普選選出的,而各個政府機構的執行權又由經公社選舉並對公社負責的「勤務員」掌握。這種制度有如下特點:一是政權機關合一,即公社機關的設置上沒有明確的分開,最高權力機關是巴黎公社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制定法律,並有執行、司法、軍事、公安、財政、糧食、外交、勞動和貿易、教育、社會福利十個委員會行使執行權。二是人員合一,即巴黎公社委員會的委員和各部門委員會的委員一身二任,即每一個部門委員會委員同時也是公社委員會委員,是人民代表,同時又是公職人員,組織執行公社制定的各項法令、決議,直接領導該區的政府工作。三是職權合一,即公社委員會集立法權與執行權於一身。公社委員會有權通過一切法令,並決定一切重大問題,同時直接指揮執行,行使行政權和司法權。當然,這種「議行合一」實行的基本前提就是實現了「普遍的直接民主」,即普選權的真正實現。也就是說,只有使人民群眾對於自己的代表能夠進行直接的選舉、監督和罷免的情況下,這種「議行合一」的政權組織形式才能成為真正民主的政權。否則,如果人民群眾不能對自己的代表的立法和執法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議行合一」就很容易使權力不受限制地高度集中於某一部門或某一個人,從而導致專制主義的復活。
巴黎公社的組織形式從整體上看是「立法權」和「執行權」合二為一的,但它的革命意義不在於形式,而在於其創設了民選機關支配行政機關的權力配置原則。也就是說,「議行合一」思想的基本精神並不在於政權組織、人員及職權是否合一,也並不是反對國家機構間職能的分工(其實,公社委員會與政府部門之間也有必要的分工)。它強調人民對於國家事務擁有最高權力,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實施這種權力,人民對於各種國家職能機構具有統轄權,人民可以委託各種機構和官員執行政治職能,並對這些機構和官員有監督權和撤換權;國家的一切權力集中於民選機關,由人民選出的、有一定任期的民選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至上地位和管理國家事務的全權性,而行政機關與民選機關不是並列關係,而是決策與執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行政機關則處於從屬地位,要受制於民選機關,只能執行民選機關的決議而不能凌駕於其之上;民選機關有權任命或撤換行政機關的官員,而行政機關卻只有向民選機關負責和報告工作的義務,沒有否決民選機關議案的權力,更沒有解散民選機關的權力。用恩格斯的說法就是「把一切政治權力集中於人民代議機關之手」(46)。這就從權力的運行機制上有效控制並防止行政權力超常發展導致的國家凌駕於社會之上,保證了社會將國家權力重新收回,使之成為「社會本身的生命力」。這樣,「社會共和國」與「議行合一」在邏輯上具有內在一致性。其實,馬克思在談到巴黎公社時不僅沒有把「議行合一」定為公社的原則,而且對巴黎公社本身也認為只是無產階級社會共和國的「一定的形式」,適合於「一定的時期和一定的範圍」。因而,在具體的運作方式上,後來無產階級革命者不必拘泥於巴黎公社時的「三合一」的具體做法,而且還可以逐漸借鑑現代國家分權制衡原則的合理內核,以及其他一切先進的政治文明成果,使「議行合一」的基本精神在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實踐中得到豐富和發展。
五、共產黨領導制度與維護統一權威的治理體系
這是馬克思從反面總結巴黎公社歷史教訓得出的結論。巴黎公社的偉大功績,在於摧毀了官僚集權的國家機器,造就了社會共和國的公社體制。然而,伴隨著官僚化國家機器的摧毀,國家強制力也隨之日趨羸弱。這也就為巴黎公社的失敗埋下了一大隱患。巴黎公社失敗的原因,歸根到底是缺乏一個以馬克思主義為理論指導的無產階級政黨的領導,以填補國家官僚機構退出之後的權威真空。巴黎公社著名領導人瓦爾蘭、弗蘭克爾、杜瓦爾等都不是馬克思主義者,他們過多追求的是在公社之中實現真正的工人自治,還沒有意識到要建立一個無產階級政黨。在這種背景下,經過選舉產生的86名巴黎公社委員中,主要分為布朗基派即多數派和蒲魯東派即少數派。這兩派都是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者,都沒有接受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指導,因而就不能正確分析革命形勢,進而也提不出正確的革命路線;在革命的關鍵時刻領導不力、猶豫不決;在戰略、策略、革命措施、內部團結等一系列重大原則問題上犯了嚴重錯誤,致使巴黎公社只堅持了72天便告失敗。可以說,巴黎公社失敗的根本原因在於沒有一個領導核心。如果有一個堅強、富於自我犧牲精神的、有覺悟的核心,本來是能夠加以克服的。正如曾經是普魯東派的公社委員沙·龍格也從自己的親身感受中說道:「當時如果有一個組織,公社在擊退入侵之敵之後,就能在巴黎並且在柏林得到穩固。公社之所以失敗,就是因為缺少一個我所講的那樣的組織。」(47)這個核心、這個組織就是由工人階級中最先進、最積極、最覺悟的一部分組成的共產黨。對此,第一國際倫敦大會、海牙大會在總結巴黎公社教訓時,再次重申了馬克思起草的《國際工人協會共同章程》中關於建立獨立的無產階級政黨必要性的條款,即「無產階級在反對有產階級聯合力量的鬥爭中,只有把自身組織成為與有產階級建立的一切舊政黨不同的、相對立的政黨,才能作為一個階級來行動。為了保證社會革命獲得勝利和實現革命的最高目標——消滅階級,無產階級這樣組織成為政黨是必要的。」(48)
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實踐表明,只有共產黨才是無產階級把自身組織為與有產階級建立的一切舊政黨不同的、相對獨立的政黨。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精闢闡明了共產黨與其他無產階級政黨的區別,指出:「共產黨人同其他無產階級政黨不同的地方只是:一方面,在無產者不同的民族的鬥爭中,共產黨人強調和堅持整個無產階級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另一方面,在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鬥爭所經歷的各個發展階段上,共產黨人始終代表整個運動的利益。」(49)於是,「在實踐方面,共產黨人是各國工人政黨中最堅決的、始終起推動作用的部分;在理論方面,他們勝過其餘無產階級群眾的地方在於他們了解無產階級運動的條件、進程和一般結果」(50)。因而,共產黨始終堅持無產階級的國際主義,始終代表整個無產階級運動的利益,成為比其他工人政黨更先進的無產階級先鋒隊組織,從而能夠將為工人階級最近的目的和利益的鬥爭同實現無產階級解放鬥爭的最終目標結合起來,能夠把原則的堅定性與策略的靈活性結合起來,制定正確的革命路線、方針和政策,不斷引導革命走向勝利。無產階級先鋒隊性質決定了共產黨將走在工人階級的前列,堅持對革命運動的領導權。而共產黨對革命的「領導」主要體現在,將廣大的工人群眾和其他勞動者組織起來,用先進的理論武裝群眾,做好革命的準備工作;當革命形勢走向高潮時,制定周密的鬥爭計劃和行動方案,適時發出革命的指令,有力地推進革命;當決戰的時刻到來時,果敢地領導武裝起義,佔領橋梁、車站和城市的制高點,並且集中力量向資產階級政府的巢穴發動總攻,推翻舊政權,建立無產階級的新政權,爾後,領導人民戰勝被推翻階級的反抗,鞏固人民當家作主的新政權。
共產黨之所以能夠正確地領導無產階級和人民群眾的革命運動,在於其無產階級先鋒隊的權威力量。當她領導無產階級和人民群眾奪取政權後,要繼續保持和鞏固對人民群眾的領導權,就必須不斷保持這種權威力量。這種權威力量實際是一種思想上、政治上和組織上高度統一的力量,而這種高度統一又來源於崇高而明確的革命綱領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馬克思認為,一個政黨制定了明確的革命綱領,「這就是在全世界面前樹立起可供人們用來衡量黨的運動水平的界碑」(51)。共產黨的革命綱領可以概括為黨的最近任務和最終奮鬥目標,共產黨的最近任務就是「使無產階級成為階級,推翻資產階級的統治,由無產階級奪取政權」,最終目標是「消滅私有制」,建立物質財富極大豐富、人的精神境界極大提高、每個人實現了自由而全面發展的共產主義社會。它體現黨的性質,決定黨的發展方向,是凝聚全黨、動員群眾的一面旗幟。有了這一崇高而明確的綱領,就為共產黨賦予了使命型政黨的基本特質,即其在自身發展中需要不斷明確自身的歷史使命,積極主動地去把握和承擔自身的歷史責任,而非以擴大選民支持而贏得公職選舉為主要目標。這種使命型政黨的特質也使共產黨「不是同其他工人政黨相對立的特殊政黨」(52),也使「他們沒有任何同整個無產階級的利益不同的利益」(53)。這樣,共產黨就不會被利益集團所綁架,不會為了贏得選舉而分化選民隊伍,也不會在上臺後做出為了謀求連任而過度迎合選民的短期行為,其政治活動將著眼於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也將凝聚廣大無產階級和人民群眾的力量。共產黨明確了自己的革命綱領之後,就需要黨員為完成自己的綱領而團結奮鬥,這就需要有效的組織原則加以引導和規範。馬克思、恩格斯在改組共產主義者同盟過程中,便創立了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民主制,認為黨「組織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員會由選舉產生並隨時可以罷免,僅這一點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獨裁的密謀狂的道路」(54)。因為共產黨要領導無產階級進行革命鬥爭,不能只靠少數人,不能搞個人獨裁,而要依靠集體的智慧。後來,馬克思又在領導第一國際的實踐中強調了無產階級政黨(這時共產主義者同盟已經解散)的民主制與嚴格的組織紀律性相統一,指出:「必須絕對保持黨的紀律,否則將一事無成。」(55)因為如果沒有黨的集中統一和紀律約束,就會出現極端自由化,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
注釋:
①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52、294頁。
③④⑤⑥《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6、140、56、150頁。
⑦《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8-99頁。
⑧《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81頁。
⑨(1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3、123頁。
⑩《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頁。
(11)[法]列斐伏爾:《論國家——從黑格爾到史達林和毛澤東》,李青宜等譯,重慶:重慶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頁。
(13)(14)(15)(16)(17)(1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150、143、102、107、152-153頁。
(19)(20)(2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6-147、102-103、143-144頁。
(22)(23)(24)(25)(2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0、55、493、98、98頁。
(27)關於「鎮壓性國家機器」與「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論述,參見[法]阿爾都塞:《意識形態和意識形態國家機器》,《馬列主義研究資料》,1988年第4輯。
(28)(29)(30)(3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43、105、105頁。
(32)(34)(35)(36)(37)(38)(3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35、107、100、167、141、141-142頁。
(3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65頁。
(40)(41)(4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102、97、98頁。
(42)(4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75、226頁。
(45)參見朱光磊:《政治學概要》,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頁。
(4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94頁。
(47)《第一國際和巴黎公社文件資料》(上冊),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出版社,1978年版,第233頁。
(48)《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73頁。
(49)(50)《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13、413頁。
(5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55頁。
(52)(5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7、207頁。
(5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13頁。
(5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