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演繹論證正確地遵守演繹規則時,它就是有效的,此時若前提為真,結論就不可能為假。
標準的邏輯教科書強調兩種主要的邏輯論證形式:
演繹論證
當一個演繹論證正確地遵守演繹規則時,它就是有效的,此時若前提為真,結論就不可能為假。在這個意義上,前提保證了結論的真。以下就是最熟悉規則的一些例子:
1. 要麼是菲莉斯,要麼是佛瑞德。(菲莉斯或佛瑞德。)
不是菲莉斯。
因此,是佛瑞德。
2. 湯姆和傑瑞昨晚都去了馬戲團。(湯姆昨晚去了馬戲團,以及傑瑞昨晚去了馬戲團。)
因此,湯姆昨晚去了馬戲團。
3. 如果卡羅爾獨自做完這一切,那麼她就是勇敢的。
卡羅爾獨自做完了這一切。
因此,卡羅爾是勇敢的。
重要的是要強調,一個論證是否有效,僅僅取決於論證的形式。一個有效的論證——形式正確的論證——依然可以有一個假的結論。考慮這一論證:
注意,例4在形式上與例3完全一樣。結論顯然是假的,但是,這個論證依然有效。
可是,如果一個演繹論證的結論可以為假,那麼它好在哪呢?答案是,如果初始陳述為真,那麼就可以保證結論的真。這種初始陳述被稱為前提,如果前提為真,而且論證形式有效,那麼結論就必定為真。重要的是要記住,一個演繹論證無法證明它自己的前提。要使論證有用,你就必須在開始演繹論證之前確證前提。因此,下面的論證雖然有效,但是是一個非常壞的論證。
這一論證具有有效的形式:
但是,儘管這一論證是有效的,可它的前提不真,因此它們無法保證結論為真。若且唯若前提為真,一個有效的論證才能保證結論為真。因此,在運用或評價任何演繹論證之時,你必須始終問自己兩個問題:
如果對於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麼這一論證就可以說是合理的。
一篇論文中的論證可能並不嚴格按照演繹規則提供的形式出現。這並不意味著其中的論證無效。在例5中,第二個前提「某某主義者想殺人」,必須以「如果……那麼……」的形式重述。事實上,在一篇論文中直截了當地照搬演繹規則,會讓人讀起來很枯燥,因此,為了嚴格符合這些形式,論證通常需要重述。你在撰寫一個論證時,必須要注意論證的有效性,同時也要注意對它的陳述的有趣程度。有時,省去前提也是允許的,因為在所有讀者看來,實際陳述這些前提顯得荒謬。比如,
顯然,這裡省去的前提是
但是,這一前提在絕大多數情形下無需說出。要有效地使用演繹論證,修辭的考慮同樣重要。
最著名的演繹推理形式是三段論。它是指一種特定的演繹推理:有兩個前提和一個結論的演繹論證,通常是把個別包括在類之中,運用的術語有「所有」、「一些」和「沒有」。最著名的例子如下
第一個陳述,「所有人都會死」,是大前提;第二個陳述,「蘇格拉底是人」,是小前提。從這兩個前提得出的最後陳述,是結論,通常前面會有「因此」一詞。在這個例子中,「人(men)」和「人(man)」這兩個詞是中項,「會死」這個詞是謂詞,名稱「蘇格拉底」是主詞。中項用來連接主詞和謂詞,兩者結合在一起形成結論。三段論的形式如下
在這個演繹形式中,可以用任何名詞來替換A、B和C。比如,
論證8是有效的,儘管結論為假。當然,原因在於前提為假。因此,除非前提為真,否則有效論證也無法保證結論為真。如此一來,在開始演繹之前,你始終要確保你已充分維護了前提。
有時,有效論證是從否定性前提出發,就像從肯定性命題出發一樣。比如,
形式如下
另一個常見的論證如下
稍作改述,形式如下
並非所有的演繹論證都是傳統意義上的三段論。比如,下面就是一個有效的演繹論證,但不是一個三段論:
這一論證的形式如下
因此,在接下來的論述中,我們會談論一般意義上的演繹論證,而用不著擔心它們是否可以適當地被稱為「三段論」。
在這個簡介中列出所有正確的演繹形式,是不可能的。不過,我們會描述一些最危險的謬誤,即演繹形式的錯誤。下面就是一個例子,它看起來很像例10′:
形式如下
這一形式是無效的,因而是一個謬誤。這種謬誤常常出現在政治論證中。比如,
若陳述如此簡單,其謬誤就顯而易見。但是,若這一論證是通過一次冗長的演說傳播開來,那麼,這樣的謬誤常常會被當做有效論證而被接受。用邏輯符合形式去分析一篇複雜的演說或論文,常常會澄清一個論證的有效性或無效性。
另一個常見的謬誤非常像例3的演繹形式:
乍一看,這一論證似乎有效,但它實際上是無效的。這個病人可能自己康復了,沒有對這一解毒劑作出任何證明。這一論證的形式如下
例3的正確演繹形式是
要特別注意這兩種形式之間的差異。
「如果……那麼……」陳述常常應用於另一對論證中,其中一個是有效的,一個是無效的。有效的論證如下
形式如下
這一論證是有效的,儘管有人可能堅持要為第一個前提增加一個明確的限定條件。這個限定條件就是,「在沒有任何別的藥物可以挽救這個病人的情況下」,因為,人們可以主張,挽救這個病人的,可能是別的某個東西,或許是奇蹟,而不是這一解毒劑。不過,要注意的是,這一限定條件無法拯救例14的無效論證,也無法拯救下面例子中的無效論證:
此外,這個病人很可能死於其他原因,儘管有這一解毒劑。形式如下
這一論證形式是無效的。
絕大多數有效的和無效的演繹論證形式,都是一些常識。謬誤如此常見,其原因常常並非是不懂邏輯,而是因為粗心的思考和寫作,說話過快而無法以有效的形式組織思想。因此,最重要的是小心謹慎地思考和寫作。然而,即使最偉大的哲學家,也會犯形式謬誤的錯誤,你將會看到其中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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