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No.555 朗•富勒 | 帕舒卡尼斯與維辛斯基: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發展的研究
閱讀維辛斯基的《蘇維埃國家的法》本應是一個激動人心而又收穫的經驗。此書旨在比較蘇維埃法制與資產階級法律體系的前提預設。維辛斯基是一個世界舞臺上的名角,蘇聯的外交人民委員。他是這本書的主編,且是其中部分文章的作者。美國學術團體理事會決定贊助翻譯此書,證明了理事會認為此書對於美國試圖了解現代俄羅斯具有重要性的觀念。據哈查德教授說,這本書現在是蘇聯法學院廣泛教授的權威著作。這本書很好地展示了蘇聯式的教育法,籍此幾乎所有的思想與習性都成為了蘇維埃公民的普遍特徵。如哈查德教授所舉的一個例子,在這種教育模式下,二戰中蘇軍將士的那種決絕果敢已消失殆盡。換句話說,這也成為了蘇聯體制的標誌。
從介紹看,這本書給了讀者很高的期待。他們期待著從此書中,人們能夠閱讀到對鐵幕背後的智識與情感的新的認識。讀者尤其希望通過對此書的閱讀,能浸潤於一種迥乎不同的法律體系之中,這種法律體系的前提預設與他自身所處的法律體系差異極大,或許反倒能使他跳出廬山外,識得真面目。就像那些拒斥馬克思主義者的經濟學家往往能通過研究馬克思豐富自己的經濟學。
但這些希望最後都破滅了。這本書迴避了所有值得討論的真問題,取而代之的是極粗鄙、惡毒的辱罵,此書的編者正是以此在國際會議中臭名昭著的。從目錄上看,這本書所涉內容亂七八糟,且編排錯亂無序。50%的內容是對蘇維埃政治與法律體系繁瑣冗長、毫無新意的解釋。另外20%則是有關馬克思主義教條的鬥爭,旨在將所謂的左傾分子、右傾分子、肇事者、託洛茨基分子等人死死釘進棺材板裡。最後30%的內容是「剝去資產階級政治與法律意識形態的偽裝」。這本書傳達了很多重要的錯誤信息。例如,杜魯門總統若從此書中看到這樣的論述——「在美國,所謂分權制實際上不過是個騙局,行政權力實際上遠大於立法權。」「總統實際上擁有無限的權力,他可以幹預、妨礙任何法律。」——他一定會驚訝不已。
該書並沒有真實地對比俄國與資產階級的法律與政治制度。整本書的核心目的,在於論證那些在資本主義社會和俄國社會看上去相似的東西,甚至是那些連名字都相同的法律、政府機關、議會制度、選舉、法院、檢察制度、財產與法律權利的規定,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際上,都是「截然不同」的。這些觀點大部分都是拍腦袋想出來的斷言,而不是實證研究的結論。這種處理問題的模式,在法律解釋章節部分,可以得到很好的闡釋。主題中充斥著陳詞濫調,每一種類型都可能源於某種相似的美國結論。此書斷言,蘇維埃的法律解釋的目的「僅僅在於揭示法拉的內容與意義」,而在資本主義國家,「由其階級本質決定了的司法解釋卻是詭辯」,旨在通過解釋來扭曲法律的真正目的。他們僅僅是說出法律的本意,我們則指出其中的階級偏見。維辛斯基認為,只有在俄國,才存在擺脫了壓迫的「真」自由,以及沒有違法搜查和逮捕的「真」自由。
安德烈·亞努阿里耶維奇·維辛斯基(1883-1954)
蘇聯法學家、外交家
在這本書中,維辛斯基在與其他馬克思主義者爭論方面花了不少筆墨,尤其是在第一章中。對那些真的企圖對這些人的思想進行精密分析的人來說,讀這本書實在會相當不爽。在這本書中,標籤似乎比思想更重要。該書的開頭是對歪曲了馬克思主義的機會主義者的批判,他們認為無產階級應該容忍資產階級國家的存在。此外,史達林本人即曾揭穿了「布哈林關於反馬克思主義的反革命理論」。馬克思主義的真正教義在於,國家既不能被接管,也不能通過擴容而存在,而必須被粉碎、摧毀。據此,大概在60多頁後,維辛斯基的觀點戰線出來:「現存的資產階級國家機器必須被利用,但經過若干年的時期之後,必須清除它的資產階級因素。」
當一個人與這種類型的文章鬥爭時,試圖從中看到它到底接受了什麼理論,又拒斥了什麼理論,根本是徒勞的。因此,我們不得不心懷疑惑地想起哈查德教授的介紹。他說「當蘇聯的學生學習這類冗長無味的教程時,並通過它們來進行『自己的思考』之時」,其實他們已事先準備好了向西方思想學習。我認為,任何打算嚴肅地「按自己的方式思考」本書第一章的人,他恐怕事先就預計到會得神經衰弱。
那些從此書的目錄中,期待得到某些實質性的智識的人,不得不感到失望。但是,除了通篇的空談、謾罵與陳詞濫調,此書還是有其重要意義的,可以算是蘇維埃系統中推進對法律與政治的態度的演進的裡程碑。我們能從中獲得什麼意義?吸收什麼教訓?我想,最重要的方法是,我們應該將其與那些被它替代的著作作一番比較。在維辛斯基在蘇聯法學界佔據霸主地位之前,俄國法學界的領袖,是在1937年上半年失蹤之前的十年中,備極尊榮的葉夫根尼·帕舒卡尼斯。
帕舒卡尼斯的代表作是《法律的一般理論與馬克思主義》,在這本小書中,帕舒卡尼斯清晰地闡述了,並獨創性地在不違背馬克思主義的基礎上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即所謂「商品交換理論」。他的作品代表著最正宗的馬克思理論,這些作品是徹底學術化的廣泛閱讀的產物。它的據誒論或許是許多讀者覺得怪異難解,但達致這些結論的分析過程,卻從習見的法律與政治的事實中,獲得不常見但富有啟發意義的觀點。所有具有開放思想的讀者都能從中獲得真正的收益,儘管他的主要文章的觀點並不能使很多人信服。
《法的一般理論與馬克思主義》[前蘇聯]帕舒卡尼斯 著
帕舒卡尼斯的法拉理論建構在蘇維埃之父的兩大原則之上。(1)國家與法是社會中的上層建築,並能發作用於經濟基礎。(2)在未來的社會主義經濟中,國家與法律都將消亡。
在這兩個理論的基礎上,帕舒卡尼斯闡述了他自己的理論。其要點在於:資本主義的基本制度是商品交換,所有的產品(包括勞動力)都被視為「商品」,也就是說,他們都註定將在市場上被交易。為了與馬克思主義理論保持一致,我們亦當期待,商品交換的概念也適於資產階級法,並且它也起源於貿易或物物交換。
這種期待由於社會學與歷史學的觀點而愈加鞏固。如原始的刑法,即與物物交易相關,即所謂血債或償命價。在整個歷史上,法律形式的發展都與商品交易形式的發展相伴隨。
大多數對法律的定義,錯誤地嘗試將法律與社會關係中的權威秩序等同起來,但這並沒有揭示出法律的真實本質。所謂權威秩序的一個「理想類型」就是步履一致的軍事機器,時刻服從上級的命令。但這種現象非但絕不符合法律的特性,反而恰為法律的某種反面。它只能說是權力關係,而非法律關係。又如,奴隸制,不需要法律。假如奴隸主與奴隸制見的關係是法律關係,那僅僅是因為奴隸主可以用奴隸在市場上換取其他商品,或者因為奴隸對奴隸主有著某種權力需要法律去緣飾。只有當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相互的,互有權利與義務,而不是一些人凌駕在另一些人之上,法律才能成為一種獨立的社會現象。
基本的法律概念是:法律主體,以及權利與義務的主體。在帕舒卡尼斯的觀念語彙中,法律主體是且僅僅是經濟關係中的貿易者。在易貨貿易過程中減少法律主體的權利或是對貿易夥伴的妥協,那麼這種貿易就不再是一個法律問題。若離開貿易領域,則無所謂法律權利可言。所有的法律主體都是潛在的貿易者,他處理權力與義務的能力,以及應對與他者之間的法律關係的能力都源於這種事實。關於交易的經濟制度,是法律權利的前提預設。整個法律秩序,在於對權利的維護。現代概念認為,個人的權利來自消頹的資產階級的國家與法律。其實資本主義本身就是一種革命的力量,這種力量一般來說來自於為維護權利而誕生的法律——這種權利是先於法律而存在的。
在現代刑法中,經濟交換的孿生兄弟是賠償。刑法典就是一種排序表,用刑罰的形式定好了價目表,與每一個罪名一一對應。刑罰學說認為,每一個犯罪分子應該有機會預先知道每一個不法行為的代價。先進的資產階級犯罪學家對這種概念非常憤怒。對社會大眾來說,如果他們看到報紙上的刑事審判,可不會去關係罪犯是否能夠恢復名譽,是否能夠回到社會生活中來,他們只關係犯罪分子是否得到了應有的處罰。這種態度正是基於關於商品交換的經濟基礎,但它卻被學者們的話語給根本破壞了。
在資產階級社會,法律上統治階級的工具,但卻並不是直接的。如果說法律是統治階級剝削的工具,那並不能解釋法律的本質。因為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統治並不需要法律,例如,宗教權威與軍事力量都具有這種功能。資產階級對無產階級的剝削的形式是很特別的。其特殊性有兩個方面,一是經濟方法,主要通過市場來實現;一個是法律方面,例如,工人與僱傭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是通過籤訂契約來實現的。這是一種用商品交換形式進行的剝削。按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法律的核心本質正是由這種事實來決定的。
這種法律分析,並不僅僅是對資產階級法分析,而且是一般意義上的法律的分析。實際上,資產階級法是惟一的法律形式。可以肯定的是,在封建社會和奴隸制社會,法律制度已經呈現出萌芽形態,但與宗教和軍事因素是相互摻雜的。不少現代學者錯誤地認識了法律的這種原始狀態,將前資本主義時代的法與資本主義時代的法混為一談。事實上,即使在更原始的社會形態中,其法律形式也可以視為一種資本主義社會初始的嘗試。從其內在邏輯看,可以斷言,法律的概念完全依賴於資本主義社會。對法律理念的認知,與對市場的認識是同步的。
不僅僅法律的概念,道德的概念同樣可以基於商品交換。在個人之間發生利益衝突的時候,道德以其內在的力量決定他們如何處理相互之間的關係。從倫理上看,這種個人是簡單的經濟貿易者。道德協議設定了一個行為的最低標準,以支持互惠的原則。但這不能回答這樣的問題:為什麼有人會投身自殺式任務之中;英雄主義行為,或投身於某些特別團體的行為,倫理哲學都無力揭示。康德的概念:每個人都應該被視為目的,而不是手段,就暗示著一種貿易經濟的邏輯。只有在這樣的經濟條件下,一個人才可能通過對自己利益的維護,從而將他自己作為目的;而通過對他人的服務,使他人亦可成為目的——這正是任何集體行為能夠成功的基本前提。
從這些預設可以推出這樣的結論:若且唯若交換的經濟制度的殘餘從社會中最終消失的時候,法律和道德才都會消失。蘇維埃體系中仍然含有重要的交換因素。它們不僅存在於私人貿易中,亦存在於政府組織之間,以及支付工人工資,以作為對其勞動的補償的行為之中,這一活動其實並不符合為對成熟的共產主義社會理論的「從按勞分配,到按需分配」。
反之,當經濟交換概念真的在一切場合都被徹底消滅——也會容許一段時間的遲滯——上層建築,如法律、國家以及道德亦會隨之消亡。人會成為一種群居動物,而不再考慮他自己的個人利益,以區別於他的同類。關於正義的概念以及需求尺度的概念也將不再像現在這樣適用,例如,對一個母親和她的孩子而言,其關係也完全由利益來確定。
葉夫根尼·布羅尼斯拉沃維奇·帕舒卡尼斯(1891-1937)
前蘇聯法學家
以上就是對帕舒卡尼斯法哲學的簡要概述。從表面上看,這種哲學使得他後來不得不強行修改自己的觀點,最終被蘇維埃的波濤所吞噬,為維辛斯基的崛起讓路。後者不久之後開始出版他關於《蘇維埃國家的法律》的材料。通過「按他們自己的思路去思考」這部著作,蘇維埃的學生們現在所知道的是,帕舒卡尼斯是一個「肇事者」、「間諜」、「叛徒」,以及「腐朽理論」的倡導者。
看到這些謾罵,人們不禁要問,在現在取得了勝利的維辛斯基和被辱罵、清算的帕舒卡尼斯之間,他們的理論到底有什麼差異?這個問題遠比想像的難以回答。實際上,當一個人放下維辛斯基的書的時候,他很容易認為這個問題其實並不難回答。我們可能事先存了一種將馬克思主義視為不變教條的觀念,而沒有從一種聯繫與發展的角度看問題,這導致了比較是不可能的。但若經過反思,我們還是可以看出這兩個作者之間的差異。他們之間最主要的差異達致如下:
第一,他們都就接受了正統的馬克思主義觀點,即法律和國家最終會徹底消亡。即使是維辛斯基,儘管當前的蘇維埃秩序是「完全而且徹底的社會主義」,但它仍然只是邁向終極的共產主義的過程中的一步。從最終目標的標準來衡量,當前實行的蘇維埃的工資支付方式,維辛斯基承認,是「不平等的」,因為這是按勞分配,而不是按需分配。——應當注意到,即使維辛斯基本人並不同意這一概念,但他還是得同意這一強加給他的概念,這並非僅僅因為馬克思主義長期以來的傳統地位,更是因為史達林憲法,這部憲法本身就是對他的著作大加讚美的。儘管帕舒卡尼斯在某種程度上,對即將到來的消亡到底離現在有多遠語焉不詳,但他還是十分清晰地指出了在哪些條具備的情形下,這種消亡會出現。符合與馬克思主義理論中關於經濟基礎的決定性的論述,這種消亡將且僅將在交換或互惠的因素從蘇維埃經濟體系中消失之時,才會出現。而對維辛斯基而言,國家與法律不會消亡,只要人們還沒有被訓練到不需要強制力都能服從維持社會秩序所必須的規則。他指出,人類天性的轉變,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法律的消亡也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那些恪守祖傳教條而對這種觀點持不安態度的人,會被背叛。因為維辛斯基在他給史達林的法官意見書中指出:俄羅斯必須容納「創造性的馬克思主義」,而不是「教條的馬克思主義」。
第二,帕舒卡尼斯清晰而突出地斷言,哪裡有交換,哪裡就必然有法律。不論法律存在多久,它一定是資產階級的法律。將社會主義法律偽裝成某種具有更高屬性的法律,或不同於資產階級法的某種東西,是沒有意義的。把問題想得過深,其實是一種自我欺騙。然而,維辛斯基的書中的大部分內容恰好正是不折不扣的自我欺騙。蘇聯的法律無論從哪方面看,都是一種更大、更好、更純的資產階級法拉。奇怪的是,這種努力被不斷重複宣示,以證明蘇維埃法優於資產階級法;它做到了資產階級法所要防範的事情。這是一個新的註解,徹底與帕舒卡尼斯的理論不合拍。
第三,在維辛斯基的書中,並沒有提到道德,作為某種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的標註,將會與國家與法一起消亡,恰恰相反,只有當道德變得足夠強大,以至於人們會遵守它的規範而無需強制的時候,法律才可以消亡。
第四,維辛斯基,儘管他竭盡所能地嚴厲批判帕舒卡尼斯,但他十分小心地繞過了帕舒卡尼斯著作的核心命題:法律與交換或互惠的經濟概念之間的關係。在一個極為顯著的例子,即支付工資的案例中,他不得不退縮,認為當前的系統尚未達到馬克思主義的終極目標。但是,他仍然很少提到貿易中的交換因素依然存在於政府機構中,而且並沒有放棄任何計劃(如帕舒卡尼斯所做的那樣)試圖消滅社會主義「市場」。在某種意義上,他甚至讚揚「契約紀律」是計劃經濟核心的有益補充。
第五,傳統馬克思主義理論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達。帕舒卡尼斯對這一公認的教義作出了大膽的背離。他堅持認為,這種法律觀,只體現了真實性的一個方面,但卻難以揭示法律現象的真正本質。因為它無法解釋為什麼我們稱之為「法律」的那些東西能夠尊奉或強加那些殘酷的統治事實。傳統的概念,至少在形式上,在維辛斯基的書中得到了恢復。而帕舒卡尼斯提出的那些難題,被悄無聲息地忽略了。純淨、美好、優越的今天的蘇維埃法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則的整體」,且「符合統治階級的利益」的。但維辛斯基本人對此定義仍甚為不滿,他又嘗試直接將「統治階級」定義為一個整體的社群,儘管如此一來就等於承認蘇聯社會還沒有消除階級差異。無論如何,他對蘇維埃法過分的宣稱,較之帕舒卡尼斯的著作,進一步貶低了被束之高閣的學說,即即使在社會主義經濟中,法律人仍是權力的工具。依維辛斯基的宣稱,舊有的法律概念已經徹底失去了意義。
我們上面所說的,導致這些學說變遷的過程,在我看來,並非含糊曖昧。在試圖操作一臺巨大的政府機械的過程中,蘇維埃領導人發現了很多古代的真理。他們發現沒有司法的國家是不可能存在的;或者至少,它們是不存在的,除非人們相信國家在某種程度上履行他們所有人的職責。他們還發現遲早都得對法拉原則給予一定的尊敬。人們必須知道,或者認為他們知道,在法律與法庭面前,他們處於什麼樣的位置。被蔑視的資產階級的優越性,最終被證明並非僅僅是習字本上的格言,而是不可或缺的、基於人類的自然天性的做成事情的方法。
這是一個發現,蘇維埃領導人在馬克思主義學說上的理論準備其實相當貧乏。這個學說並沒有給出詳細的闡述,以指導如何從革命的恐怖轉向穩定與法制。而盲從地從此學說中推繹出來的教條確實空想而錯誤的。蘇維埃國家的締造者們發現他們自己運用的理論是站不住腳的,且難以有效運作的。隨著他們逐步能夠肅清他們的系統中所有的資產階級概念,他們發現自己處於一種不得不運用與資本主義社會相同的制度與程序的境地之中,而它們對維持社會穩定又是至關重要的。這就使得智識上的某些撤退變得必要了,但為了保留面子,這種撤退身為隱蔽。對一個勤奮、謹慎而傲慢的理論家,如帕舒卡尼斯來說,這是難以接受的任務。它需要在一個特別昏暗的法庭中,由像維辛斯基這樣的人來執行。
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不難解釋《蘇維埃法律哲學》這個章節何以如此這般,我們還能明白,為什麼必須要換一個新人來用法學術語去闡釋黨的路線。正如我的同事伯爾曼所說:「按這種思路,我們就可以理解維辛斯基的風格中充斥著的攻擊性特徵了。當你處於一個你完全不敢辯論的位置時,粗俗的罵人話就可以派上用場了。在一個表面上由教條治理著的國家,沉默不僅是困難的,還是危險的。」
在閱讀《蘇維埃國家的法》的過程中,第一次感到閱讀簡直是一場智力上的作嘔經歷,原本滿心期待著能獲得重要的信息,但結果完全使人失望。馬克思主義的強硬路線在現實生活的強迫下也不得不讓步。如果它能夠讓步到足以使蘇維埃體制自己可以生存,或許它也能讓步到足以將人性從哈米吉多頓[即善惡世界的決戰]中拯救出來。如果一切法律都是資本主義法律的理論能從中找到一條可行之路,那麼,它同樣可以解決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之間不可避免的衝突——不論那些先知們在其著作中曾多少次反覆強調了這一點。
我認為,我們最大的危險之一,就是在解釋俄國當前與未來的行動時,我們變得比馬克思主義者還馬克思主義者。現代政府不可或缺的一個悲哀是,許多不同的組織必須被控制在一個單一的自上而下的「政策」之下。我們的軍事力量與國家政府,其行為必須達致某種和諧,有公共的計劃。如果我們需要協調很多人的工作,並保持他們的士氣的話,那麼,這樣的計劃就不能朝令夕改。但這種計劃的闡述很大程度上是我們基於我們對那些未來必須得對付的人們的特徵的預期。但是,當我們對之作出預測時,必須清楚我們的權力對它鞭長莫及。如果我們最好的專家都不能預測我們自己選民的行為,那麼以為我們可以參與制定蘇聯政治局的未來政策的設想未免太荒謬了。
就當下的亂局而言,最簡單的解決之道,或許就是最好的解決之道。首要的誘惑在於從被講授的共產主義學說中尋找我們自己的行事思路。我們在國家政府與各個委員會中的專家,對馬恩列斯的著作設置了一個活動的規則,以適應於所尋求的答案。但這是一個非常冒險的過程,如果過於嚴肅對待的話,甚至會成為一場災難。
面對現有的困境,最重要的是,我們需要持有一些對待危機事件的意識,一種領悟隱含於紙面背後的壓力,一種對我們潛在敵人動機的內部矛盾的複雜性和可能性的意識。我們必須具有忍耐的智慧,使得真理最終會站在我們這邊;萬不可像中國諺語「揠苗助長」中的農民那般。
與此同時,我們的權力應當有所控制而權利應當加以豐富,並且我們和平的目標不應當被維辛斯基的亂扣帽子絞得心神不寧。畢竟,他只是一個在自家屋子裡玩的沒有一個完美開端的人。
本文選自[前蘇聯]帕舒卡尼斯:《法的一般理論與馬克思主義》,楊昂、張玲玉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附錄」。富勒原文發表於《密西根法律評論》1948-1949第47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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