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範疇,暫不強調其在業務上與保險公司的...

2021-01-09 每日經濟新聞

銀保監會近日發布《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定位、條件標準、行為規範、選拔機制、公司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的監管規則。《通知》作為規範性文件,是《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的配套性文件,對其「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內容進行細化和補充。

有業內人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指出,《通知》將一些頭部保險公司的已有的「行銷」系列做了確認,即不做金字塔結構的既有業務。因此與真正意義上的「獨代」概念有所區別。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本《通知》將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歸屬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範疇,其「獨立」更側重於破除保險營銷的層級關係,這是與成熟市場獨立代理人接軌的前提和基礎。考慮到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還處於初啟階段,管理方式手段還在摸索,管理責任落實還有待抓實,暫不強調其在業務上與保險公司的「獨立」,將隨著實踐深入和時間推移漸次研究。

破除保險營銷的層級關係

個人保險代理人1992年引入我國保險市場,之後人員隊伍發展迅速,逐漸成為保險營銷最重要的渠道。截至目前,全國保險公司共有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左右。2020年前三季度,全國個人保險代理人渠道實現保費收入1.8萬億元,佔保費總收入的48.1%。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一方面,個人保險代理人在普及保險知識、推動保險業快速增長、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貢獻;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個人保險代理人隊伍長期存在大進大出、素質參差不齊、保險專業服務能力不足、社會形象較差等問題。銀保監會高度重視上述問題,積極採取措施引導行業妥善解決,通過健康增量逐步稀釋問題存量。

根據《通知》定義,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直接籤訂委託代理合同,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所屬保險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通知》按照支持有序發展、強化公司責任、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針對保險公司、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兩個方面建立基本的規制規則,著力杜絕保險營銷組織層級,轉變保險營銷發展模式,改革利益分配和考核機制,引導保險公司規範有序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推動保險市場發展壯大形成一支更加專業化、職業化和穩定化的銷售人員隊伍。

具體而言,保險公司應杜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層級利益,嚴格以業務品質和服務質量為根本建立佣金費用體系和考核制度,開發符合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特點的保險產品,科學設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

暫不強調業務上與保險公司的「獨立」

從業形態上,《通知》鼓勵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展業形式多樣,既可以是傳統的「行商」形態,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標識、字號,在社區、商圈、鄉鎮等地有固定經營場所。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所聘請輔助人員可以協助出單、售後服務等輔助性工作,不得允許或要求其從事保險推介銷售活動,不得對其設定保費收入考核指標。輔助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3人。

據了解,獨立保險代理人源自美國等保險發達市場,是其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成熟保險市場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獨立」一是體現為沒有層級關係,二是體現為可以同時為多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根據《通知》規定,經保險公司授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協助保險勘查和理賠等活動;保險公司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根據其授權,代為辦理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有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資質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經其授權可以銷售經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但需事前符合銷售該非保險金融產品所要求具備的資質。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現階段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同時為多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考慮到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還處於初啟階段,管理方式手段還在摸索,管理責任落實還有待抓實,暫不強調其在業務上與保險公司的「獨立」,將隨著實踐深入和時間推移漸次研究。

《通知》總體遵循「監管引領、市場選擇、加強管理、防範風險」的原則,充分尊重各財產險、人身險公司的自主選擇,不強制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隊伍,對有意願且承擔管理及法律責任的保險公司予以鼓勵和支持。考慮到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從業人員從事工作內容、發展模式與保險公司銷售人員基本一致,本著公平監管、避免監管套利的思路,規定保險專業代理、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參照《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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