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體系亟須完善

2021-01-11 光明思想理論網

  作者: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 張叢林 黃寶榮 鄒秀萍

  新型汙染物是指由人類活動造成的,目前已明確存在但尚無法律法規和標準予以規定或規定不完善,危害生活和生態環境的所有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汙染物。常見的新型汙染物包括環境內分泌幹擾物(EDCs)、新型持久性有機汙染物(POPs)、微塑料、抗生素等。雖然新型汙染物在環境中通常濃度較低,但因其具有易富集、難降解、較穩定等特點,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依然構成較大風險。

  我國的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工作起步於21世紀初。截至目前,我國的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工作已經在制度建設、管理體制機制、監測與評估、科學研究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進展,但距離有效防範新型汙染物風險的目標要求仍有差距,還存在一系列突出問題有待解決。

  我國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我國目前的現存法律法規中,重點關注的是常規汙染物,還需進一步將新型汙染物作為防範重點。目前實施的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計劃所包含的新型汙染物種類較少,已不能滿足我國對新型汙染物的防範要求。此外,一些被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新型汙染物目前仍缺乏標準和技術規範,一些具有巨大潛在影響的新型汙染物還沒有被納入汙染物優先控制名錄進行優先控制。

  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國家層面缺少統一的協調機制,相關機構的職責尚不完全明確。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涉及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等多個部門,但有關部門在此領域的目標和程序不夠明確,職責和分工不夠清晰。此外,流域/跨區域協調機制有待建立。新型汙染物多存在於水體、空氣等介質中,容易發生遷移擴散,急需通過完善體制機制進一步強化監管。

  同時,評估監測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目前,我國尚未在國家層面制定涵蓋實驗方法、數據採集、數據分析、評估標準等內容的邏輯清晰、層級分明的評估框架,無法滿足實際情況下複雜的風險防範需求。同時,一部分新型汙染物尚未列入我國環境監測範圍之內。我國新型汙染物監測工作仍處於起步階段,一部分新型汙染物缺乏監測方法與監測技術。這導致我國對新型汙染物主要來源及其分布情況仍不完全清晰,新型汙染物類型及其數量尚不夠清楚。

  相關科學研究也有待進一步加強。目前的已有研究多是針對狹義POPs和部分常見EDCs展開的,對尚未列入國際關注清單的廣義POPs,以及非POPs新型汙染物的研究不足。此外,我國的新型汙染物研究仍處於跟蹤國際研究前沿的階段,針對性較強但系統性不足,前瞻性研究較少,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重大原創成果較少。而且,對新型汙染物的研究深度有待進一步挖掘。我國研究重點多停留在新型汙染物的毒性機理、環境影響、分布特徵等基礎方面,在新型汙染物產生的不利影響和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政策措施等方面的研究相對薄弱。

  完善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體系的建議

  總體來看,我國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體系正處於多點推進、逐步深化的發展階段,過去單項突破或局部突進的改革方式已難以適應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的現實需求,必須進行系統性變革。

  筆者認為,新時期,我國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體系的完善方向是:堅持問題導向,借鑑國際先進經驗並結合我國實際,強化頂層設計、完善體制機制、推進評估監測、深化科學研究、落實保障措施,為打贏汙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有力支撐。

  第一,加強頂層設計,為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提供基本遵循。制定和完善有關新型汙染物管理的法律法規,立法取締和停止銷售所有含有「刻意添加塑料微珠」的個人洗護產品;立法限制典型EDCs、全氟化合物、溴代阻燃劑、抗生素等產品的生產和使用。加強源頭預防、流程控制方面的立法,如立法建立有效的測試體系和篩選程序,用於檢測和篩選飲用水水源、農產品、水產品中潛在的EDCs。制定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的國家規劃,將典型EDCs、林丹、全氟辛基磺酸、抗生素、溴代阻燃劑、微塑料等新型汙染物的風險防範,納入相關規劃,逐步提升風險防範的基礎能力。建立和完善新型汙染物管理的標準體系,將涉及抗生素、微塑料、多氯聯苯等汙染物納入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標準。根據國家需求,基於最新研究與實踐成果,更新《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與《環境保護綜合名錄》,制定新型汙染物管理名錄。

  第二,完善體制機制,提升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能力。建立國家層面的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協調機制,明確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新型POPs、典型EDCs、微塑料等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聯席會議機制,掌握全國新型汙染物本底情況,協調解決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工作。同時,明確有關部門在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中的職責和負責機構,建立完善新型POPs、典型EDCs、微塑料等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的目標、原則、風險容忍度和風險限額,制定防範策略和具體防範制度。建立流域/跨區域層面的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協調機制,將典型EDCs等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納入生態環境監管機構職能。建立新型汙染物預警機制,在重點地區、流域、工業園區等開展預警試點工作。

  第三,開展評估與監測,全面掌握新型汙染物的基本情況。由有關部門合作制定涵蓋EDCs篩選、測試、體內體外實驗等程序的多層級評估框架,並針對各項內容進行細化和完善。建立風險評估工作制度,在重點地區、流域和行業評估新型POPs、微塑料等汙染物的環境與健康風險,對造成環境健康風險的汙染物及其汙染源實施風險清單管理。將部分新型汙染物納入我國環境監測範圍之內,建立適用於新型POPs、典型EDCs、微塑料等新型汙染物的監測方法和技術體系,並將其納入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指標體系。建議聚焦重點地區、流域和行業,梳理新型汙染物汙染擴散特性,建立汙染源清單,編制汙染負荷空間分布圖。

  第四,深化科學研究,為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提供科技支撐。擴大新型汙染物研究的範圍,將科學研究的重點,由狹義和常見的新型汙染物,擴展至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確實存在一定危害的廣義新型汙染物。繼續深化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相關的科研工作,建議啟動針對新型汙染物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關注前沿領域和尖端問題,在繼續加強新型POPs、典型EDCs篩查檢測技術、環境基準、毒性機理等基礎研究的基礎上,深入開展應用層面研究,以加強對實際複雜環境中新型汙染物風險防範的指導作用,全面提升對汙染機理和環境健康風險的科學認知。加強對各類控制、替代產品和技術的研究,研製能從源頭減少抗生素、微塑料等排放的替代材料,開發成本可行的新型汙染物治理技術。

[ 責編:徐倩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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