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

2020-12-05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將第一條中的「為了建立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修改為「為了建立以淨資本和流動性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提升風險管理水平、防範風險」。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審慎、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計算淨資本、風險覆蓋率、資本槓桿率、流動性覆蓋率、淨穩定資金率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編制淨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表內外資產總額計算表、流動性覆蓋率計算表、淨穩定資金率計算表、風險控制指標計算表等監管報表(以下統稱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及計算要求進行動態調整;調整之前,應當公開徵求行業意見,並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對於未規定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及計算要求的新產品、新業務,證券公司在投資該產品或者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公司註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告或者報批。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及計算要求。」

  四、將第四條中的「對不同類別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某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進行適當調整」,修改為「對不同類別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計算要求,以及某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進行動態調整。」

  五、將第五條中的「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月度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修改為「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六、將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的「淨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修改為「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建立符合自身發展戰略需要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證券公司應當將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類孫公司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強化分支機構風險管理,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組織架構、可靠的信息技術系統、量化的風險指標體系、專業的人才隊伍、有效的風險應對機制。

  「證券公司應當任命一名具有風險管理相關專業背景、任職經歷、履職能力的高級管理人員為首席風險官,由其負責全面風險管理工作。」

  八、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將第一款中的「補足機制」修改為「資本補足機制」。

  將第二款修改為:「證券公司應當在發生重大業務事項及分配利潤前對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壓力測試,合理確定有關業務及分配利潤的最大規模。」

  將第三款修改為:「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及時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及監管部門要求,對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壓力測試結果顯示風險超過證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範圍的,證券公司應採取措施控制業務規模或降低風險。」

  九、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十、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證券公司淨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計,並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

  十一、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淨資本由核心淨資本和附屬淨資本構成。其中:

  「核心淨資本=淨資產-資產項目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准的其他調整項目。

  「附屬淨資本=長期次級債×規定比例-/+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准的其他調整項目。」

  十二、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將第二款中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補充提取資產減值準備並相應核減淨資本金額」,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整改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三、將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中的「淨資本」修改為「核心淨資本」。

  十四、刪去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十五、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公司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對於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對於未確認預計負債,但仍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在計算核心淨資本時,應當作為或有負債,按照一定比例在淨資本中予以扣減,並在淨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披露。」

  十六、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向股東或機構投資者借入或發行的次級債,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計入附屬淨資本或扣減風險資本準備。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十七、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一)風險覆蓋率不得低於100%

  (二)資本槓桿率不得低於8%

  (三)流動性覆蓋率不得低於100%

  (四)淨穩定資金率不得低於100%

  其中:

  風險覆蓋率=淨資本/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100%

  資本槓桿率=核心淨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100%

  流動性覆蓋率=優質流動性資產/未來30 天現金淨流出量×100%

  淨穩定資金率=可用穩定資金/所需穩定資金×100%

  十八、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計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資本準備。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特定產品或業務的風險特徵,以及監督檢查結果,要求證券公司計算特定風險資本準備。

  「市場風險資本準備按照各類金融工具市場風險特徵的不同,用投資規模乘以風險係數計算;信用風險資本準備按照各表內外項目信用風險程度的不同,用資產規模乘以風險係數計算;操作風險資本準備按照各項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

  「證券公司可以採取內部模型法等風險計量高級方法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十九、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合併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為客戶提供融資或融券服務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對該項業務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二十、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將第二款中的「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月度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籤署確認意見」,修改為「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月度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籤署確認意見」。

  二十一、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將第一款中的「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主要負責人籤署確認後」,修改為「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籤署確認後」。將第二款中的「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30%以上變化」,修改為「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20%以上不利變化」。

  二十二、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中的「書面」。

  二十三、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的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不利變化超過20%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和變化原因。」

  二十四、將第五章名稱修改為「監督管理」。

  二十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將第一款修改為:「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了保留意見、帶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證券公司應當就涉及事項進行專項說明。」

  二十六、刪去第三十四條。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證券公司未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報送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或者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漏報以及虛假報送情況,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情況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

  二十八、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項,作為新第(七)項「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有必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二十九、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風險資本準備:指證券公司在開展各項業務等過程中,因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可能引起的非預期損失所需要的資本。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一定標準計算風險資本準備並與淨資本建立對應關係,確保風險資本準備有對應的淨資本支撐。

  (二)負債:指對外負債,不含代理買賣證券款、信用交易代理買賣證券款、代理承銷證券款。

  (三)資產:指自有資產,不含客戶資產。

  (四)或有負債: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

  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者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五)表內外資產總額:表內資產餘額與表外項目餘額之和。

  本決定自2016 10 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

  

  2006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5 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 2008 24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決定》、20166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建立以淨資本和流動性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證券公司風險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提升風險管理水平、防範風險,根據《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審慎、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計算淨資本、風險覆蓋率、資本槓桿率、流動性覆蓋率、淨穩定資金率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編制淨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表內外資產總額計算表、流動性覆蓋率計算表、淨穩定資金率計算表、風險控制指標計算表等監管報表(以下統稱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及計算要求進行動態調整;調整之前,應當公開徵求行業意見,並為調整事項的實施作出過渡性安排。

  對於未規定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及計算要求的新產品、新業務,證券公司在投資該產品或者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向中國證監會、公司註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告或者報批。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及計算要求。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分類監管原則,根據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內控水平和風險控制情況,對不同類別公司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計算要求,以及某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證券公司淨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數據的生成過程及計算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建立符合自身發展戰略需要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證券公司應當將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類孫公司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強化分支機構風險管理,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組織架構、可靠的信息技術系統、量化的風險指標體系、專業的人才隊伍、有效的風險應對機制。

  證券公司應當任命一名具有風險管理相關專業背景、任職經歷、履職能力的高級管理人員為首席風險官,由其負責全面風險管理工作。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狀況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淨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規定標準。

  證券公司應當在發生重大業務事項及分配利潤前對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壓力測試,合理確定有關業務及分配利潤的最大規模。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壓力測試機制,及時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及監管部門要求,對公司風險控制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壓力測試結果顯示風險超過證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範圍的,證券公司應採取措施控制業務規模或降低風險。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應當勤勉盡責,對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計,並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

  

  第二章 淨資本及其計算

  

  第十條 證券公司淨資本由核心淨資本和附屬淨資本構成。其中:

  核心淨資本=淨資產-資產項目的風險調整-或有負債的風險調整-/+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准的其他調整項目。

  附屬淨資本=長期次級債×規定比例-/+中國證監會認定或核准的其他調整項目。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淨資本計算標準計算淨資本。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計算核心淨資本時,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公司專項說明資產減值準備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證據表明公司未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整改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公司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進行相應會計處理。對於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對於未確認預計負債,但仍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項,在計算核心淨資本時,應當作為或有負債,按照一定比例在淨資本中予以扣減,並在淨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披露。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對控股證券業務子公司出具承諾書提供擔保承諾的,應當按照擔保承諾金額的一定比例扣減核心淨資本。

  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子公司可以將母公司提供的擔保承諾按照一定比例計入核心淨資本。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向股東或機構投資者借入或發行的次級債,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計入附屬淨資本或扣減風險資本準備。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三章 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 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億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淨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一)風險覆蓋率不得低於100%

  (二)資本槓桿率不得低於8%

  (三)流動性覆蓋率不得低於100%

  (四)淨穩定資金率不得低於100%

  其中:

  風險覆蓋率=淨資本/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100%

  資本槓桿率=核心淨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100%

  流動性覆蓋率=優質流動性資產/未來30 天現金淨流出量×100%

  淨穩定資金率=可用穩定資金/所需穩定資金×100%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計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資本準備。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特定產品或業務的風險特徵,以及監督檢查結果,要求證券公司計算特定風險資本準備。

  市場風險資本準備按照各類金融工具市場風險特徵的不同,用投資規模乘以風險係數計算;信用風險資本準備按照各表內外項目信用風險程度的不同,用資產規模乘以風險係數計算;操作風險資本準備按照各項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

  證券公司可以採取內部模型法等風險計量高級方法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為客戶提供融資或融券服務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對該項業務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第二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設置預警標準,對於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對於規定「不得超過」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第四章 編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條 設有子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以母公司數據為基礎,編制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以合併數據為基礎編制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半年度、年度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籤署確認意見。

  證券公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月度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籤署確認意見。在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上簽字的人員,應當保證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對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報表上註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籤署確認後,向公司全體董事報告一次公司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經董事會籤署確認,向公司全體股東報告一次公司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具體情況和達標情況,並至少獲得主要股東的籤收確認證明文件。

  淨資本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20%以上不利變化或不符合規定標準時,證券公司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董事報告,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全體股東報告。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轄區內單個、部分或者全部證券公司在一定階段內按周或者按日編制並報送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的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與上月相比發生不利變化超過20%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和變化原因。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的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達到預警標準或者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分別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個、1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說明基本情況、問題成因以及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了保留意見、帶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無保留意見的,證券公司應當就涉及事項進行專項說明。

  涉及事項不屬於明顯違反會計準則、證券公司淨資本計算規則等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說明該事項對公司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影響。

  涉及事項屬於明顯違反會計準則、證券公司淨資本計算規則等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公司限期糾正、重新編制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證券公司未限期糾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認定其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低於規定標準。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認定其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低於規定標準。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未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報送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或者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漏報以及虛假報送情況,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情況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淨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公司限期改正,在個工作日制定並報送整改計劃,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20 個工作日;證券公司未按時報送整改計劃的,派出機構應當立即限制其業務活動。整改期內,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證券公司採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業務;

  (二)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三)限制分配紅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整改後,經派出機構驗收符合有關風險控制指標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機構應當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業務活動;

  (二)責令暫停部分業務;

  (三)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六)認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不適當人選;

  (七)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有必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風險控制指標情況繼續惡化,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有關業務許可。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無法達標,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業整頓;

  (二)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

  (三)撤銷經營證券業務許可;

  (四)撤銷。

  

  第六章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風險資本準備:指證券公司在開展各項業務等過程中,因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可能引起的非預期損失所需要的資本。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一定標準計算風險資本準備並與淨資本建立對應關係,確保風險資本準備有對應的淨資本支撐。

  (二)負債:指對外負債,不含代理買賣證券款、信用交易代理買賣證券款、代理承銷證券款。

  (三)資產:指自有資產,不含客戶資產。

  (四)或有負債: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者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五)表內外資產總額:表內資產餘額與表外項目餘額之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 1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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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境內上市普通股(A股)並在創業板上市之行為 中國證監會/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交易所 指 深圳證券交易所 本保薦機構/東北證券/我公司/保薦機構 事務所 發行人會計師 指 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保薦代表人牟悅佳、邵其軍,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按照依法制訂的業務規則
  • 萊美藥業:公司與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
    >決定》《關於修改的決定》的相關規定。3、認購對象是否符合2020年2月14日發布的《關於修改發行管理辦法>的決定》《關於修改的決定》的相關規定 (1)認購對象數量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 2020年2月14日修訂的《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 藍思科技: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信...
    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同意藍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2020〕2413號)批准,同意藍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藍思科技」、「發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註冊申請。
  • 農業50:招募說明書_基金頻道_證券之星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信息披露辦法》:
  • 藥易購: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首發註冊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
  • 南極光: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
    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下稱「《保薦管理辦法》」)、《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註冊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下稱「《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按照依法制訂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出具本保薦工作報告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複議決定書(北京恆宇天澤基金銷售有限...
    〔2020〕74號      申請人:北京恆宇天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慶區延慶經濟開發區百泉街10號  被申請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6號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關於對北京恆宇天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19〕160號,以下簡稱《行政監管措施決定》),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行政複議。
  • [年報]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4東海債: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
    2、防範風險因素的對策和措施報告期內,公司堅持推進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積極落實《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規範》相關要求,調整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優化管理制度與管理模式、建設內部信評體系、加強事前和事中管理。
  • 天順風能: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
    深圳證券交易所 證監會、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工信部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併購重組委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 中登公司 指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長城優化 : 長城優化升級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在建立風險控制制度時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 中環股份: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變更部分募集資金用途...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證券」、「保薦機構」) 作為天津中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環股份」、「公司」)2019年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薦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
  • 江蘇銀行: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江蘇銀行: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江蘇銀行配股公開發行證券上市保薦書 時間:2021年01月08日 18:21:13&nbsp中財網 原標題:江蘇銀行: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江蘇銀行配股公開發行證券上市保薦書
  •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的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