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內容提示:
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涉及訴訟。涉訟《最高額保證合同》相關事項已經分別於2016年2月15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23日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九次會議、第七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第七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第七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目前尚未開庭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額:61,683.95萬元(本金)
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公司無法準確判斷對本期利潤及期後利潤的影響。
近日,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2020)吉05民初161號、《應訴通知書》(2020)吉05民初161號等文件,獲知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被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訴訟。
本案具體情況如下:
一、訴訟的基本情況
受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行
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封有順
第三被告:郭春林
第四被告:趙志霞
第五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被告:吉林紫鑫般若藥業有限公司
第七被告:吉林紫鑫禺拙藥業有限公司
二、訴訟的案件事實、請求的內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實與理由
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22日、2019年7月29日、2019年8月30日在原告處辦理38008.96萬元流動資金借款,雙方籤訂2019年(柳河)字0020號、2019年(柳河)字0023號、2019年(柳河)字0027號及2019年(柳河)字0028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貸款期限均為12個月,還款方式為按期計息到期一次性還本,擔保方式為抵押及質押;另第一被告於2016年2月29日在原告處辦理項目貸款30000萬元,並籤訂2016年(柳河)字0002號《固定資產借款合同》,貸款期限7年,借款到期日為2023年2月28日,還款方式為不定期等額,擔保方式為信用。上述借款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分別與原告籤訂了編號為2020年柳河(保)字0002號、2019年柳河(保)字0003號、2020年柳河(保)字0003號《最高額保證合同》,分別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020年7月21日第一被告違約未按照合同約定還款,第一被告應償還原告690.22萬元,截止9月14日第一被告在原告處的貸款本金餘額為61,683.95元。依據原告與第一被告籤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固定資產借款合同》第二部分第十條「違約」中10.1(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應付款項」等相關內容,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構成違約;10.2(3)「借款人違約,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償還貸款」的約定,原告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基於以上事實,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與第一被告籤訂的2019年(柳河)字0020號、2019年(柳河)字0023號、2019年(柳河)字0027號及2019年(柳河)字0028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2016年(柳河)字0002號《固定資產借款合同》五筆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第一被告立即償還原告貸款本金61,683.95元並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利息14,897,475.51元,如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合同約定還款,由保證人即第二被告封有順、第三被告郭春林、第四被告趙志霞、第五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各自的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償還上述貸款;如被告一不能按合同約定還款,依法按照抵押合同以及質押合同的約定,拍賣第一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作為抵押人的抵押給原告的財產以及第五被告作為質押人質押給原告的質押財產,原告對上述抵、質押物拍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並由上述被告承擔本案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並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
(二)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原告與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籤訂的四筆合同號為2019年(柳河)字0020號、2019年(柳河)字0023號、2019年(柳河)字0027號、2019年(柳河)字0028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以及合同號為2016年(柳河)字0002號《固定資產借款合同》,以上共計五筆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61,683.95萬元,並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利息14,897,475.51元。
3.依法判令如第一被告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合同約定還款,由保證人第二被告封有順、第三被告郭春林、第四被告趙志霞、第五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按照《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約定,在最高保證餘額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依法判令如第一被告不能按合同約定還款,依法按照抵押合同以及質押合同的約定,判令拍賣第一被告、第六被告、第七被告作為抵押人的抵押給原告的財產以及第五被告作為質押人質押給原告的質押財產,原告對上述抵、質押物拍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5.請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並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
三、涉訟《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決策程序
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五十次會議及 2019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融資擔保額度的議案》,公司及各級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向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等申請融資額度(包括新增及原融資到期後續展)合計不超過 35 億元,在此額度內,關於公司與各級控股子公司向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等申請的融資事項,公司與各級控股子公司之間(含各級控股子公司之間)相互提供擔保,總擔保額度不超過 35 億元。
涉訟《最高額保證合同》相關事項已經公司分別於2016年2月15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23日召開的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九次會議、第七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第七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第七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目前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高度重視本案,將根據本案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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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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