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是以數位化的知識和信息為核心要素,以數位技術和現代信息網絡為支撐,通過數字產業和數字部門增長、數位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為主要表現形式的新型經濟形態。在世界數字經濟競爭格局中,中美兩國是世界數字經濟規模最大的兩個經濟體,美國數字經濟佔到其GDP總量的三分之二,數字經濟規模全球第一,中國保持全球第二大數字經濟體地位,2019年中國數字經濟規模佔GDP比重達36.2%,歐盟排在第三,
美中歐是世界數字經濟發展的三大巨頭。全球產業鏈的數位化格局也是呈現出美國、中國和歐盟三足鼎立的空間布局。
從外部來看,中國產業鏈數位化的區域網絡主要集中於中日韓和東協為主的東亞地區。《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將對中國未來數字經濟發展起到更大的推動作用,對整個東亞地區數字貿易的發展帶來巨大機會。從國內來看,中國的數字經濟呈現出明顯的城市群驅動發展的特徵,集中於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和成渝城市圈構成的菱形空間中。中國大國經濟的顯著優勢之一就是擁有全球最大最有潛力的內需市場。中國有14億人口,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已經突破1萬美元,中等收入人口有4億,其絕對規模世界最大。數字經濟是激發內需市場的重要力量。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加快數位化發展以及產業鏈和供應鏈的現代化,其中 「現代化」的含義包括產業鏈數位化和供應鏈的智能化的發展。
「新基建」破解數字經濟賦能升級的「硬核」問題數字經濟包括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位化兩大部分。
數字產業化部分主要包括電子信息製造業、信息通信業、網際網路行業、軟體服務業等ICT核心產業。產業數位化部分反映的是數字產業在其他行業應用和融合的程度,包括利用數位化工具和數位化驅動升級的國民經濟產業。
目前,中國的產業數位化規模佔到GDP的29%,但數字產業化規模只佔GDP的7.2%。作為數字經濟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相對而言,中國數字產業化規模偏小。數字產業化的基礎設施主要依賴於固定寬帶、光纖以及行動電話等,而這些數字經濟的傳統基礎設施的滲透率已接近飽和狀態。制約中國數字產業化發展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新基建」,要依靠「新基建」加速數字經濟賦能升級。
如何為基於信息和數位技術的產業鏈數位化、價值鏈數據化、創新鏈平臺化和供應鏈智能化提供基礎條件支撐?「新型基礎設施」尤其是5G、大數據中心、人工智慧、工業網際網路等正是瞄準面向未來的新一代信息科技變革,助推信息經濟和數字經濟升級,為全球產業鏈數位化、價值鏈數據化、創新鏈平臺化和供應鏈智能化提供信息基礎配套,催生數字經濟時代的新產業、新業態與新模式。例如,相對於人均GDP 1萬美元的同類國家,中國的製造業就業佔比相比同類國家較低,這實際上是製造業數位化的體現,或者說人工智慧替代了勞動。
數字經濟和「新基建」的主戰場在城市群。2019年中國城鎮化率為60.6%,而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約80%,中國城鎮化的人口未來將更多地聚集到城市群。城市群超大規模的市場為中國的產業鏈數位化、價值鏈數據化、創新鏈平臺化和供應鏈智能化提供了顯著的比較優勢。
把握世界數字經濟規則的主導權與話語權,破解規則「卡脖子」問題各國數字經濟治理實踐中已形成了數據治理、算法治理、數字市場治理和網絡生態治理等四大領域和一定的經驗共識,全球數字經濟治理話語權博弈日趨激烈。無論是產業鏈數位化、價值鏈數據化、創新鏈平臺化和供應鏈智能化,還是數據的跨境流動、數字平臺的跨境運營、數字產品與服務的定價與徵稅,
數字經濟治理和數字貿易規則中既存在各國的理念、利益與主張的明顯差異和分歧,又具有顯然的全球公共產品屬性。數字經濟是以數據要素為核心要素,數據又是可重複使用且具有規模報酬遞增性質的資源,但數據相關的世界規則體系嚴重缺失,數據的開發、利用、定價、算法、標準與保護等深層次問題成為全球難題。例如,2019年G20大阪峰會上的《數字經濟大阪宣言》,印度等國就認為不符合其數據本土化主張。美國、歐盟等紛紛提出自身的數字經濟與貿易的治理理念與主張,並力推成為國際規則,以在全球數字經濟與貿易中搶佔規則主導權。
在數據治理上,雖然中國一直積極推進個人信息保護立法與實踐個人信息保護制度不斷完善,但美歐已形成了各自的基本模式,並通過國際機制積極擴大各自的影響力。
歐盟以《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的實施為標誌,構建了個人信息制度體系,逐漸成為全球個人信息保護和執法中心。美國則在跨境數據自由流動規則上逐漸形成了主導權。美國奉行「長臂管轄」規則以獲取境外數據及其執法能力,尤為典型的就是2018年通過的《澄清數據合法使用法案》(CLOUD法案)為美國獲取他國數據掃清制度性障礙。
美國還加緊利用數據出境的國際機制爭奪數據資源,加速數據資源流向美國。例如,越來越多的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成員國(目前已有8個)加入了跨境隱私規則體系(CBPRs)體系,這是以美國為主導的多邊數據跨境流動機制。2018年12月美國主導的《美墨加協議》顯著提高了數據跨境流動的自由程度。為逐步掌握主導權,美國聯合部分盟國還在強化數據跨境流動安全審查及其滲透範圍,目前主要在外商投資和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對外國形成了制約能力。
在數據跨境流動上,歐盟也在加緊推行國際規則。以2019年5月實施的《歐盟非個人數據自由流動條例》、《歐盟非個人數據自由流動條例的實施指南》為典型,歐盟非個人數據流動監管的規則逐步清晰明朗,彰顯自由流動、規則透明和公共安全保留的基本原則,在歐盟各成員國之間形成了單一數字市場以及數字制度的統一性和協調性,消除了數據流動的制度性障礙,並且鼓勵用戶在雲計算服務提供商之間遷移數據,加快美國等海外數據流向歐盟。歐盟主要成員國也逐漸推出了具體戰略,例如德國就開始實施「工業數據空間」計劃,推動數據開放共享。
在算法治理、數字市場治理和網絡生態治理上,總體而言各國還未形成具體模式,處於探索和起步階段。美歐等大國之間既有不同的主張和政策側重點,又面臨著共同的難題和訴求。這在算法治理上表現得最為明顯。
智能化的實現要依賴於算法或者說電腦程式規則。美國追求算法公平,消除算法歧視,要求算法使用機構對算法結果負責;歐盟注重推動人工智慧倫理框架,注重算法的可信賴性,建立算法解釋權和算法影響評估機制。中國也積極引導算法向善,重視人工智慧倫理和道德問題。在數字市場治理上,各國都提高了對數字平臺反壟斷監管的力度,包括美國的監管也由寬鬆轉向審慎,但對具體反競爭行為的認定和措施存在分歧和差異,歐盟正積極提供一系列應對數字平臺壟斷的監管規則和實踐方法。 中國也在不斷完善數字市場反壟斷規則,擁有一系列的案件實踐經驗。在網絡生態治理上,法治成全球趨勢,各國在治理虛假信息等行為上有著強烈的共識。中國倡導基於主權的網絡空間治理理念,積極推進網絡生態多元共治。
在世界數字貿易規則上,大國之間的主導權競爭也日趨複雜和激烈,美國一直試圖主導世界數字貿易規則。
數字企業要在全球範圍內配置資源需要的不僅僅是市場,更重要的是數字經貿規則的主導權。美國首次確定「電子商務」專章(2001年美國—約旦特惠貿易協定),最早明確了數字產品的定義、關稅和非歧視待遇(2003年美智自由貿易協定),第一次提出了數據產品交易中的跨境信息流以及網際網路的訪問和使用原則(2007年韓美自由貿易協定)。近年來,美國在數字跨境流動規則、數字產品關稅等技術問題和商業問題上不斷努力。2016年7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成立數字貿易工作組(DTWG),以快速識別數字貿易壁壘,制定相應政策規則。
全球數字經濟與數字貿易治理規則博弈正在加劇,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數字經濟體,要重視增強數字經濟與貿易關鍵領域規則制定權和話語權,在全球數字經濟治理規則中貢獻中國方案,尤其是代表發展中國家的立場與政策。我們已對國際競爭中的關鍵技術「卡脖子」問題予以了高度重視,
但絕不能忽視了國際競爭中的國際規則「卡脖子」問題。(殷德生系華東師範大學經濟學院院長。文章根據作者在11月21日舉行的百年中銀大講堂暨第四屆中國風險投資學者論壇上的演講整理而成,經作者審訂後發表。本次論壇由上海師範大學和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主辦,上海師範大學商學院和上海師範大學全球創新資本研究院聯合承辦。)(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