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重新發布《關於出具收養送養...

2020-11-28 深圳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對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制定並以原深圳市衛生局、原深圳市計劃生育辦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名義發布或者由原深圳市衛生局、原深圳市計劃生育辦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牽頭會同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現決定重新發布《關於出具收養送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等9件規範性文件。本次重新發布的規範性文件自重新發布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到期自動失效。我委2002—2006年期間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文件本次未重新發布的,今後不再執行。原深圳市衛生局、原深圳市計劃生育辦公室、原深圳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不含本部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本次未重新發布的,今後不再執行。

  本次清理的規範性文件中涉及機構名稱和職責調整的,按照《關於印發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深府辦〔2009〕100號)有關規定執行。

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重新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1.關於出具收養送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深計生〔2003〕48號)

  2.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程序的通知(深計生〔2003〕49號)

  3.關於印發《深圳市助產技術服務基本條件》的通知(深衛基婦發〔2003〕56號)

  4.關於印發《深圳市醫療執業風險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深衛發〔2004〕4號)

  5.關於印發《深圳市衛生系統工作人員醫德醫風獎勵和處理辦法》的通知(深衛發〔2004〕33號)

  6.關於印發《深圳市開展終止早期妊娠手術服務基本規範》的通知(深衛基婦發〔2004〕32號)

  7.關於印發《深圳市醫療機構輸血科、血庫、儲血室設置規範》的通知(深衛醫發〔2004〕68號)

  8.關於印發《深圳市醫療機構設置規範》的通知(深衛醫發〔2004〕57號)

  9.關於印發《深圳市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辦法》的通知(深衛發〔2005〕18號)

  注  2004年深圳市計劃生育辦公室更名為深圳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局。2009年我市機構改革,組建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承接原市衛生局和原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局有關職能。本次重新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原文中的市衛生局和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均改為衛生人口計生部門或衛生與人口計生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關於出具收養送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深計生〔2003〕48號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改革,現將我市計劃生育部門出具收養、送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請人辦理收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時,應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全家戶口簿及單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申請人為男性的,應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和單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養子女的,應提供經區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鑑定患不孕症的證明。

  二、申請人按以下程序辦理收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

  (一)申請人到戶籍地社區工作站領取《收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表》(以下簡稱《證明表》)一式兩份,如實填寫後將《證明表》及第一條規定的材料原件交雙方戶籍地社區工作站,由其進行核實並加具意見(申請人為一方的,將上述材料交本人戶籍地社區工作站);注1

  (二)申請人持核實過的《證明表》及第一條規定的材料原件、複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戶籍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申請人為男性的,將上述材料交本人戶籍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在材料齊全時應於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加具意見;注2

  (三)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將核實後的《證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戶籍地區計劃生育部門(申請人為男性的,將上述材料交其本人戶籍地區計劃生育部門)。區計劃生育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加具意見,並將《證明表》及材料退回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注3

  三、對經區計劃生育部門核准合格的申請人,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應在其《計劃生育服務證》「特殊情況記錄」欄內註明何時為其出具《證明表》,並將《證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請人。不符合生育條件的申請人應與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籤訂計劃生育保證書。注4

  四、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計劃生育部門的計劃生育證明上應寫明收養人婚姻、生育情況。

  除此之外的其他收養,計劃生育部門的計劃生育證明上應寫明收養人婚姻、無子女情況。

  五、非深圳戶籍的暫住人員作為收養人在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由其戶籍地鎮或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開具計劃生育證明,經其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審核後,到其現居住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和區計劃生育部門按上述程序加具意見。注5

  六、申請人辦理送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時,應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全家戶口簿、單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及送養子女出生證(申請人為男性的,應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單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及送養子女出生證)。

  七、申請人按以下程序辦理送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

  (一)申請人持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到雙方戶籍地社區工作站(申請人為一方的,到本人戶籍地社區工作站進行初審),社區工作站在材料齊全時應即時進行初審,並出具證明;注6

  (二)申請人持上述證明和第六條規定材料原件、複印件各一套到女方戶籍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申請人為男性的,到其本人戶籍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應於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與申請人籤訂計劃生育保證書,並在《計劃生育服務證》「特殊情況記錄」欄中註明何時為其出具送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注7

  (三)社區工作站應與收養人加強聯繫,核實其收養情況,待收養人辦理收養證後應在其《計劃生育服務證》上「收養子女情況登記」欄進行登記。注8

  八、申請人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應在其接受處理或履行義務後方可為其出具證明。注9

  九、《收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表》及送養人計劃生育證明自計劃生育部門出具之日起半年內有效。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以前我辦有關收養和送養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注1  此項原文為:(一)申請人到雙方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或居委會)領取《收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表》(以下簡稱《證明表》)一式兩份,如實填寫後將《證明表》及第一條規定的材料原件交雙方現居住地村委會或居委會,由其進行核實並加具意見(申請人為一方的,將上述材料交本人現居住地村委會或居委會);

  注2  此項原文為:(二)申請人持核實過的《證明表》及第一條規定的材料原件、複印件各一套交女方現居住地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申請人為男性的,將上述材料交本人現居住地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在材料齊全時應於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加具意見;

  注3  此項原文為:(三)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將核實後的《證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現居住地區計劃生育部門(申請人為男性的,將上述材料交其本人現居住地區計劃生育部門)。區計劃生育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加具意見,並將《證明表》及材料退回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

  注4  此條原文為:三、對經區計劃生育部門核准合格的申請人,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應在其《計劃生育服務證》「特殊情況記錄」欄內註明何時為其出具《證明表》,並將《證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請人。不符合生育條件的申請人應與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籤訂計劃生育保證書。

  注5  此條原文為:五、非深圳戶籍的暫住人員作為收養人在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由其戶籍地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開具計劃生育證明,經其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審核後,到其現居住地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和區計劃生育部門按上述程序加具意見。

  注6  此項原文為:(一)申請人持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到雙方現居住地村委會或居委會(申請人為一方的,到本人現居住地村委會或居委會進行初審),村委會或居委會在材料齊全時應即時進行初審,並出具證明;

  注7  此項原文為:(二)申請人持上述證明和第六條規定材料原件、複印件各一套到雙方現居住地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申請人為一方的,到本人現居住地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應於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與申請人籤訂計劃生育保證書,並在《計劃生育服務證》「特殊情況記錄」欄中註明何時為其出具送養子女計劃生育證明;

  注8  此項原文為:(三)村委會或居委會應與收養人加強聯繫,核實其收養情況,待收養人辦理收養證後應在其《計劃生育服務證》上「收養子女情況登記」欄進行登記。

  注9  此條原文為:八、申請人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應在其接受處理或履行義務後方可為其出具證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程序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

深計生〔2003〕49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深圳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廣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規定,獨生子女是指沒有同胞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及養兄弟姐妹的子女。

  二、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共同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離異或喪偶的,可由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提出申請。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小孩的夫妻也可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三、申請人應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和全家戶口簿。已離異者申請時應提供全家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和前夫或前妻戶籍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注1出具的沒有再批准生育的證明(申請人為女方的還需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配偶死亡的申請人應提供全家戶口簿、配偶死亡證明(申請人為女方的還需提供《計劃生育服務證》)。

  四、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到其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注2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實填寫。有工作單位的,交雙方所在單位加具意見並加蓋公章;

  (二)申請人將第三條規定材料及《申請表》交雙方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申請人將上述材料交本人戶籍地社區工作站),社區工作站對材料齊全的應即時進行初審;

  (三)申請人持審核過的《申請表》、第三條規定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撫養子女的男方戶籍地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在材料齊全時應於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准。

  五、對經核准符合條件的,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應及時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在《計劃生育服務證》中登記後,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的原因並退回材料原件。

  六、《申請表》由市計劃生育部門統一制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各區按原《獨生子女證》格式制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免費發放給符合條件的申請人。

  七、調入深圳後要求換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申請人,可按規定程序重新申領,並交回原獨生子女證。

  八、對於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應在批准之日起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停止其第一個子女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對超計劃生育子女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及已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九、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小孩的夫妻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再生育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應全部退回。生育一個子女後又收養一個小孩的,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應當在為收養人出具收養子女證明時,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十、對因遺失《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需補辦的,應由申請人書面說明情況,由單位核實(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核實)後,按程序補發。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注1  此處原文為:「現居住地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原文中「鎮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均改為「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

  注2  此處原文為:「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或居委會)」,原文中「村委會或居委會」均改為「社區工作站」。

深圳市衛生局關於印發《深圳市助產技術服務基本條件》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

深衛基婦發〔2003〕56號

  為了向孕產婦提供安全分娩技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助產技術服務基本條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訂了《深圳市助產技術服務基本條件》(以下簡稱《基本條件》),現予印發,各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基本條件》的要求對申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審批,並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此款廢止)

  注  此款原文為:按照《廣東省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項目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一次。各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基本條件》的要求對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校驗,促使其提高服務水平,以保障母嬰安康。

深圳市助產技術服務基本條件

  一、申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置資格:

  申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具有深圳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申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業務用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科門診。

  1.普通門診:使用面積不少於16平方米。

  2.高危門診:使用面積不少於16平方米。

  3.早孕門診:使用面積不少於16平方米。

  4.宣教與諮詢室:使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二)產科愛嬰區。

  產科病房必須單獨設立,不得設在綜合病房。

  1.住院床位:總床位不得少於10張,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7平方米(產婦用床及嬰兒床合為一個床位單位)。

  2.高危監護室:使用面積不少於16平方米。

  3.搶救室(可與高危監護室合用):使用面積不少於16平方米。

  4.設固定宣傳欄。

  (三)產房。

  產房應設在產科病區的一端,內設更衣室、換鞋處、待產室、洗手消毒間、分娩室、汙物浸泡清洗間、打包間,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離要求。

  1.分娩室:使用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每增加一張產床至少增加12平方米使用面積;必須設置隔離分娩室(含隔離待產);可設家庭化分娩室,每間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門、窗、地面及牆壁的建築和通道的要求與手術室相同。

  2.待產室:靠近分娩室;待產床不得少於兩張,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必須設置衛生間,衛生間裡應設有預防產婦跌倒的設施。

  3.洗手消毒間:應靠近分娩室;能容納2—3人同時洗手;洗手池、刷手、泡手設備與手術室相同。

  4.汙物浸泡清洗間、打包間:按消毒隔離的相關要求執行。

  5.產房門窗嚴密,光線充足,裝有紗窗,應有降溫、保暖設施。分娩室溫維持在24—26℃,新生兒微環境溫度在30—32℃。

  三、申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設備配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科門診。

  產科門診應配備檢查床,截石位檢查床,聽診器,血壓計,體重秤,都卜勒胎心診斷儀,胎心聽診器,骨盆測量器,軟尺,計算機及撥號上網設備,印表機,有條件的可裝備專用B超、心電圖機。

  (二)高危監護室。

  高危監護室應配備胎兒監護儀,生命體徵監護儀,吸引器,輸氧設備,靜脈切開包、靜脈留置針,開口器,舌鉗,壓舌板,復甦(包括新生兒)裝備等。

  (三)待產室。

  待產室應配備待產床,體重計,血壓計,聽診器,都卜勒胎心診斷儀,胎心聽診器,外陰衝洗消毒設備,骨盆測量器,軟尺,查肛手套,潤滑油,備皮用具,床腳墊,胎心監護儀,計算機及撥號上網設備,印表機等。

  (四)產房。

  1.家具類:產床,嬰兒床,照明燈,無影燈,應急燈,紫外線燈,敷料櫃,推車,急救藥品櫃,調溫控溼設備,通訊設備。

  2.診斷測量用具類: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計,嬰兒磅秤,軟尺,嬰兒身長測量器,骨盆測量器,生命體徵監護儀,都卜勒胎心診斷儀,胎心聽診器,胎心監護儀,集血器,時鐘,消毒手套。

  3.治療器械類:外陰衝洗消毒設備,電動吸引器,會陰切開縫合器械,吸痰器,沙袋,按摩木板,導尿包,胎頭吸引器,產包,各式產鉗,頭皮鉗,穿顱器,線鋸,胎膜穿刺針,陰道拉鉤,無齒和有齒卵園鉗,刮匙,輸氧、輸血、輸液設備,靜脈切開包,靜脈留置針,開口器,舌鉗,壓舌板,成人氣管插管設備,開放式新生兒搶救臺,新生兒復甦設備(面罩、復甦氣囊、成套的一次性氣管插管,喉鏡,低壓吸痰器),臍靜脈插管包,新生兒保溫復甦臺。

  以上設備要定時檢查維修,應保證在功能狀態,要定位定數、隨時可及、隨時能夠投入搶救。

  4.母嬰常用搶救藥品(包括催產素、卡孕栓或米索前列醇,垂體後葉素、西地蘭、罌粟鹼、代血漿、纖維蛋白原、立止血、納絡酮等)。

  (五)愛嬰區每床單元設備床(包括嬰兒床)各1張,床頭櫃、暖水瓶、床頭信號燈、夜用燈,有調溫設備,床墊、被子、褥子各1.2條,被套、床單、枕芯、枕套、蚊帳、面盆各2個(條)。

  (六)手術室。

  剖宮產手術在綜合手術室進行,綜合手術室的設施按衛生部頒發標準執行。必須配備新生兒復甦設備。

  (七)轉、接診條件。

  以院為單位配備救護車、通訊工具及搶救物品。除常規檢驗外,可開展纖維蛋白原測定、3P實驗等。

  (八)健康教育基本設備和材料。

  宣教與諮詢室應配備:坐椅,電視,VCD播放機,娃娃模型,固定宣教模具,宣傳欄和展櫃,宣傳資料(母乳餵養、孕產期教育、優生優育、計劃生育等書刊及光碟)等。

  四、申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人員配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總人數按床位:人=1∶1.3—1.7的比例配備。

  (二)科室負責人必須是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技術職稱的婦產科醫師,應有兩名以上婦產科主治醫師,3名以上婦產科住院醫師,6名以上助產士,1名以上新生兒科醫師。

  (三)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師和助產士,必須具有註冊醫師或註冊護士證書,並取得《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證》。助產士必須是助產專業畢業。所有專業技術人員應是醫院正式職工或聘任合同在一年以上的人員。

  五、配套科室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業務科室:

  業務科室應設置婦女保健科、兒童保健科。有條件的應設立新生兒科。

  (二)醫技科室:

  醫技科室應設置藥房、檢驗科(含輸血技術)、消毒供應室、手術室、放射科、B超室和心電圖室等。

  六、申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制訂並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及診療常規。主要包括:

  (一)產科門診、高危門診、愛嬰區、產房工作制度。

  (二)產、兒科合作制度。

  (三)全程助產責任制管理制度。

  (四)產科隔離消毒制度。

  (五)促進母乳餵養制度。

  (六)接受轉診和反饋轉診病人情況的制度。

  (七)登記統計制度。

  (八)孕產婦、圍產兒死亡報告及評審制度。

  (九)助產常規。

  (十)催產素使用常規。

  (十一)產後出血診療常規。

  (十二)新生兒護理常規。

  (十三)新生兒窒息診療常規。

  (十四)其它有關診療常規、醫療保健常規。

  以上制度、常規要求成冊可用。

  七、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的規定》、《深圳市孕產婦系統保健分級管理辦法(修訂)》、《深圳市急危重症孕產婦會診、轉診制度》、《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深圳市愛嬰醫院管理辦法》、《深圳市基本醫療管理制度》等規定。

  (二)開展全程助產責任制;按規定使用深圳市婦幼保健管理網絡;按規定用電腦列印出生醫學證明。

  (三)執行助產技術有關標準、操作常規和管理制度,實施安全分娩、愛母行動有關措施。

  (四)開展孕產期保健的健康教育和諮詢,開設孕婦學校、諮詢門診等。

  (五)負責孕產婦系統保健、高危孕婦篩查與管理、正常產助產、高危孕婦分娩、搶救及轉診工作,使用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冊,推廣新生兒窒息復甦等適宜技術。

  (六)配合兒科做好新生兒處理、新生兒窒息復甦和其他異常情況的搶救。

  (七)對下級醫療保健機構的產科進行業務指導。

  (八)建立產科質量自我評估制度,每季度組織產科醫護人員查閱接診記錄、會診記錄、查房記錄及病歷討論記錄等,負責孕產婦、圍產兒死亡討論、評審和報告,填寫出生缺陷報告。

  (九)對在本院出生的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十)堅持以人為本、知情選擇的原則。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深圳市衛生局關於印發《深圳市醫療執業風險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4年3月12日)

深衛發〔2004〕4號

  為了妥善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經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醫療執業風險保險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醫療執業風險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保障患者和醫務人員以及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激勵醫務人員提高診療技術水平和醫療服務質量,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國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及其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醫務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參加醫療執業風險保險。

  在深圳市註冊執業的其他各級、各類和各種性質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參照本辦法參加醫療執業風險保險。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執業風險保險是指由醫療機構和開展醫療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依法籤訂保險合同,在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和醫療意外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賠償費用的行為。

  本辦法所指《醫療執業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見附件),是由深圳市衛生局與保險公司共同商定,規定保險公司與投保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權利義務,並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法律文件。

  本辦法所稱醫務人員是指在醫療機構中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診療、護理、醫技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第四條  開展醫療執業風險保險,應當由醫療機構同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及本辦法的規定,協商籤訂醫療執業風險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依法籤訂後,應當抄送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條  保險公司可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投保資格進行查詢,對不具備投保資格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可拒絕承保。

  第六條  醫療執業風險保險費由醫療機構固定保費和醫務人員個人風險儲金兩部分組成。

  醫療機構固定保費由醫療機構按照《保險條款》規定繳納,不予返還。

  醫務人員個人風險儲金由醫療機構支付80%、醫務人員個人支付20%,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使用和返還。

  第七條  醫療機構固定保費和醫療機構承擔的醫務人員個人風險儲金部分從醫療機構業務收入中提取繳納,計入醫療機構成本。

  第八條  醫務人員個人承擔的風險儲金從個人工資中扣繳,其繳費標準與本人的職稱係數、職務係數及其所在醫療機構的風險係數掛鈎。

  第九條  醫療機構固定保費標準,區分綜合性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和診所,按照醫療機構工作量及其分級管理等級,分別確定為十個風險等級。

  醫療機構風險等級,由醫療機構與保險公司在籤訂保險合同時,按照醫療機構固定保費參考標準,由雙方結合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第十條  醫務人員個人風險儲金標準確定為十個風險等級,由醫療機構根據專業和學科分類,按照個人所承擔的不同風險分別確定。

  第十一條  在見習或實習期內的醫務人員不參加醫療執業風險保險。

  見習或實習的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和負責指導的醫務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經醫療機構同意請外院專家進行會診、手術和搶救等醫療活動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導致的賠償費用,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由邀請會診、手術和搶救的醫療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執業期間調離直接從事診療、護理、醫技工作崗位(包括離崗學習6個月以上或專門從事院內非臨床、醫技工作)的,中止其個人風險儲金的繳納,待其重新返回直接從事診療、護理、醫技及其他有關工作崗位時,再恢復繳納個人風險儲金。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在保險年度內未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和醫療意外等保險責任事件的,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予醫療機構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成立醫療事故爭議協調處理小組,負責協商認定醫療事故爭議的性質和醫療事故爭議的賠償調解。

  醫療事故爭議協調處理小組,由醫療機構中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稱3年以上並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等醫療事故爭議時,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組織各方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對醫療事故爭議的性質進行協商認定。

  第十七條  醫患雙方對醫療事故爭議的性質認定不一致的,可以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機構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或民事訴訟時,應通知保險公司。

  第十八條  經醫患雙方協商確定或者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為醫療事故,醫患雙方

  對賠償數額協商一致的,經保險公司書面認可,醫患雙方應籤署醫療事故爭議處理協議書。

  醫患雙方對賠償數額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機構憑醫療事故爭議處理協議書或者行政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十九條  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爭議,由醫患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經醫患雙方協商確定為醫療差錯或者醫療意外,且醫患雙方對賠償數額協商一致的,經保險公司書面認可,醫患雙方應籤署醫療爭議處理協議書。

  醫患雙方對賠償數額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機構憑醫療爭議處理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因履行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保險條款》中有關醫療爭議處理程序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醫療執業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深圳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依法設立的醫療機構及經深圳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合格的醫務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條  凡在深圳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依法設立的醫療機構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五條  本保險合同所稱的醫療差錯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因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過失,給病人造成一定痛苦,延長了治療時間,增加了治療費用,但未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且未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爭議;或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雖然醫務人員有診療護理過失,但未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任何後果;或者醫務人員有診療護理過失,但患者的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等後果屬於疾病的自然轉歸,與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沒有因果關係的醫療爭議。

  第六條  本保險合同所稱的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由於無法抗拒的原因,導致患者出現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的情況。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保險期間或追溯期及承保區域範圍內,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下列醫療事故,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患者或其近親屬在保險期間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的,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患者輕度傷殘、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第八條  在保險期間或追溯期及承保區域範圍內,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過失造成的醫療差錯,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患者或其近親屬在保險期間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的,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九條  在保險期間或追溯期及承保區域範圍內,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無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的醫療意外,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患者或其近親屬在保險期間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的,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十條  因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醫療事故、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的鑑定檢驗費、屍檢費、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同意的律師費,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無論發生一次或者多次保險事故,保險人均按照第七條至第十條的約定在每次保險事故發生後按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責任限額進行一次性賠償。

第三章  責任免除

  第十二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非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診療護理行為的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但屬於第九條的情形除外;

  (二)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非執業行為;

  (三)非法行醫;

  (四)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在醉酒或精神不正常狀態下進行診療護理工作;

  (五)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使用偽劣藥品、偽劣衛生材料或被感染的血液製品。

  第十三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罰款或懲罰性賠款;

  (二)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追溯期起始日以前進行的診療護理工作所導致的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與患者或其近親屬籤訂的協議中所約定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醫療機構管理制度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四章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行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以及《深圳市醫療執業風險保險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被保險人及其醫務人員提供優質保險服務。

  第十六條  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合同的責任範圍、責任免除等全部條款內容,並由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籤章。未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的,該責任免除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七條  在收到投保人批改申請時,保險人同意的,應及時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八條  在收到投保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時,保險人應在接到通知當天,組織被保險人的醫療爭議協調處理小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組織評估和協調處理,並盡力配合被保險人採取必要措施縮小或減少損失。

  第十九條  屬於保險責任的,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和受害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保險人應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條  保險人在保險期結束時,必須給每個醫務人員列印發放個人風險儲金清單,詳細列明個人風險儲金的扣、交情況和餘額。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不履行上述義務,導致延遲處理或延遲付款造成的損失由保險人負責。

第五章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應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如期交付保險費和個人風險儲金。

  第二十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投保醫務人員因工作崗位調整,從事高於投保時風險等級的工作時,被保險人應自正式調整該醫務人員工作崗位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相應提高該醫務人員的個人風險儲金標準。

  第二十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損失,並立即通知保險人,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

  第二十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配合保險人一起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獲悉患者或其近親屬可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當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送交保險人。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醫療爭議的發生。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專業資格、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及其他各項醫療條件進行查驗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保險人需要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保險人對發現的任何缺陷或危險,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採取合理整改措施。

  第三十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上述義務,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六章  保險費和個人風險儲金的提取

  第三十一條  醫療執業風險保險費由醫療機構固定保費和醫務人員個人風險儲金兩部分組成。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固定保費,按《深圳市醫療執業風險保險管理辦法》劃分為十個風險等級由投保醫療機構與保險人雙方協商認定。

  第三十三條  醫務人員個人風險儲金標準規定為十個風險等級。投保醫務人員的風險等級確認,由投保醫療機構按照本單位的專業設置情況,區分專業和學科分類及同一專業、學科中個人所承擔的風險不同分別認定。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固定保費按年度繳納,不再返還。

  第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個人風險儲金由保險人為投保的醫務人員建立個人專戶每月對本金進行積累,形成個人風險儲金。個人風險儲金為可返還儲備金。

  第三十六條  從事醫院管理工作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如有參與醫療業務者,亦可參加醫療執業風險保險,按參與醫療業務的時間酌情確認本人的風險等級。

  第三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執業期間調整崗位或職稱要相應調整本人的風險等級。醫務人員在執業期間調離直接從事診療、護理、醫技工作的崗位時(包括離崗學習六個月以上或專門從事院內非臨床、醫技工作),必須中止風險儲金的積累,待重新返回直接從事診療、護理、醫技工作的崗位時,再據情繼續積累風險儲金。

第七章  理賠程序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爭議時,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報案,保險人應牽頭及時與被保險人的醫療爭議協調處理小組,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深圳市醫療執業風險保險管理辦法》、《深圳市醫療質量評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醫療爭議進行協商處理。

  第三十九條  患者或其近親屬和被保險人均認可醫療爭議協商處理結論時,該結論經保險人認可可作為進行保險事故賠償的依據,被保險人根據處理結論向保險人索賠。

  第四十條  患者或其近親屬和被保險人對醫療爭議的協商處理有異議時,可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患者或其近親屬和被保險人均認可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時,該結論應作為進行保險事故賠償的依據,被保險人根據鑑定結論向保險人索賠。

  第四十一條  患者或其近親屬和被保險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向被保險人所在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也可直接向被保險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再次鑑定結論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必須作為進行保險事故賠償的依據,被保險人根據再次鑑定結論或者生效判決向保險人索賠。

  第四十二條  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不是醫療事故但又確實存在被保險人及其醫務人員過失行為的醫療爭議,由保險人組織被保險人的醫療爭議協調處理小組,根據《深圳市醫療質量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醫療差錯評定,評定為醫療差錯的,被保險人根據與患者或其近親屬協商的賠償結果向保險人索賠。

  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的認定,由各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鑑定確認;也可由保險人組織被保險人的醫療爭議協調處理小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與患者或其近親屬協商認定。

  第四十四條  醫療差錯和醫療意外的認定,由保險人組織被保險人的醫療爭議協調處理小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深圳市醫療質量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定;也可由保險人組織被保險人的醫療爭議協調處理小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深圳市醫療質量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與患者或其近親屬協商認定。

第八章  賠償處理

  第四十五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患者或其近親屬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視為保險事故發生。

  第四十六條  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後,有權自負費用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對患者或其近親屬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

  第四十八條  保險人對每例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的賠償額度,在以被保險人與患者或其近親屬協商結果為賠償處理依據時,按照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並經保險人認可的賠償數額賠償;在以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為賠償處理的依據時,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列項目和標準賠償;在以人民法院判決的結果作為賠償處理的依據時,按照人民法院判決的數額賠償。

  第四十九條  醫療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為一次性賠償。賠償金由保險人統一向患者或其近親屬支付。賠償金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人和造成醫療事故、醫療差錯的醫務人員共同負擔。

  第五十條  根據《深圳市醫療執業風險保險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由於投保醫務人員的過失導致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發生的,投保醫務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由投保醫務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投保醫務人員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從醫務人員交付的個人風險儲金中扣減。

  第五十一條  當發生一級醫療事故時,保險人負擔賠償金的60%,承擔賠償責任的醫務人員負擔賠償金的40%;當發生二級醫療事故時,保險人負擔賠償金的70%,承擔賠償責任的醫務人員負擔賠償金的30%;當發生三級醫療事故時,保險人負擔賠償金的80%,承擔賠償責任的醫務人員負擔賠償金的20%;發生四級醫療事故時,保險人負擔賠償金的90%,承擔賠償責任的醫務人員負擔賠償金的10%。

  發生醫療差錯導致的賠償,保險人負擔賠償金的95%,承擔賠償責任的醫務人員負擔賠償金的5%。

  發生醫療意外導致的賠償,賠償金完全由保險人承擔。每次事故每人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萬元。

  第五十二條  醫務人員在保險期間造成的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應由個人承擔的賠償金,由保險人從個人風險儲金中代扣。

  若個人風險儲金不足,不足的部分由保險人代付,不計利息。在醫務人員離崗時其個人風險儲金仍不足的部分,醫務人員個人必須向保險人補齊賠償金差額的20%才能離崗,由被保險人從其個人收入中代扣交付,醫務人員本人的個人風險儲金帳戶作銷戶處理。賠償金差額的80%由保險人支付。保險人有權在支付賠償金額範圍內對該醫務人員進行追償。

  在醫務人員離崗時,若個人風險儲金尚有結餘,保險人憑被保險人證明一次性返還本人所有結餘的個人風險儲金,包括被保險人交付的個人風險儲金部分,但不計利息。醫務人員本人的個人風險儲金帳戶作銷戶處理。

  第五十三條  承擔賠償責任的醫務人員有兩個人時,承擔主要責任的醫務人員要賠償個人負擔部分的70%,承擔次要責任的醫務人員賠償個人負擔部分的30%。

  承擔賠償責任的醫務人員有兩個人以上時,承擔主要責任的醫務人員要賠償個人負擔部分的50%,其他承擔次要責任的醫務人員平均分攤另外個人負擔部分的50%。

  第五十四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被保險人的執業證明、造成保險事故的醫務人員的資格和執業證明、被保險人與造成保險事故的醫務人員的僱傭關係證明、事故鑑定書、醫療爭議協商處理協議書、損失清單、裁決書以及保險人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材料。

  第五十五條  保險事故涉及第三責任方時,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提出書面索賠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的索賠權利。

  第五十六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第三方索賠。但是不管索賠成功與否,保險人都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五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如被保險人有重複保險的情況,保險人僅負按比例賠償的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份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九章  爭議處理

  第五十八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章  其    他

  第六十條  醫療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費和個人風險儲金的交付和管理辦法以及本條款中有關醫療執業責任保險的未盡事宜,按《深圳市醫療執業風險保險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只負責承擔被保險人出現醫療事故、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時的民事賠償責任,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的行政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另行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須經保險人同意;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不得解除本保險合同。

深圳市衛生局關於印發《深圳市衛生系統工作人員醫德醫風獎勵和處理辦法》的通知

(2004年3月12日)

深衛發〔2004〕33號

  為提高我市衛生系統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形成良好的行業風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衛生系統工作人員醫德醫風獎勵和處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衛生系統工作人員醫德醫風獎勵和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衛生系統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形成良好的行業風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區人民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單位工作人員醫德醫風的獎勵和處理,適用本辦法。

  深圳市民營、駐深等醫療衛生單位工作人員醫德醫風的獎勵和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獎勵的種類和條件

  第三條  獎勵分為:

  (一)在單位內部通報表揚;

  (二)授予本單位醫德醫風先進個人稱號;

  (三)在全市(區)衛生系統通報表揚;

  (四)授予全市(區)衛生系統醫德醫風先進個人稱號。

  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或給予其他形式的物質獎勵。

  第四條  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工作人員,可在單位內部予以通報表揚或授予本單位醫德醫風先進個人稱號;成績顯著、事跡突出的工作人員,可在全市(區)衛生系統予以通報表揚或授予全市(區)衛生系統醫德醫風先進個人稱號:

  (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身體健康的緊急情況時,能服從命令,忠於職守,臨危不懼,救死扶傷的;

  (二)堅持優質服務,尊重服務對象,樂於助人,甘於奉獻,深受群眾讚揚的;

  (三)在社會評選活動中,被評為群眾最滿意的工作人員的;

  (四)在工作中,能顧全大局,能正確對待各種複雜事件,並能及時採取應變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處理的;

  (五)敢於同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事跡突出的;

  (六)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事業,在扶貧、助殘等各項醫療衛生活動中表現突出的;

  (七)在改善服務或管理方面獻計獻策且被採納,效果突出的;

  (八)積極研究、推廣新技術、新項目,為單位創造良好效益的。

第三章  處理的種類和條件

  第五條  處理分為:

  (一)在單位內部通報批評;

  (二)在全市(區)衛生系統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四)取消當年評職稱資格;

  (五)緩聘;

  (六)低聘;

  (七)解職待聘;

  (八)解聘。

  在給予上述處理時,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作人員,情節較輕的,可給予單位內部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情節較重的,可給予取消當年評職稱資格、緩聘、低聘;情節嚴重的,可給予系統通報批評、解職待聘、解聘處理:

  (一)無故脫崗的;

  (二)不能與同事密切配合完成應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務的;

  (三)對服務對象有「生、冷、硬、頂、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現象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務對象兜售衛生材料、藥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妝品等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醫療規範,私自轉診服務對象或以介紹服務對象就診為由,收受財物的;

  (六)開不合理處方,做不合理檢查,給服務對象造成不必要負擔或造成醫療衛生資源浪費的;

  (七)徇私舞弊,給他人出具虛假醫療證明或虛假檢查報告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務對象名義為自己或他人開藥、做檢查的;

  (九)不按規定項目收費,擅自改變收費範圍或收費標準,以及非財務部門、非財務人員擅自直接向服務對象收費的;

  (十)不服從工作安排或臨危退縮的;

  (十一)按有關規定應該上報或請示的重大事項,未及時上報、知情不報或故意隱瞞的;

  (十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服務對象財物的;

  (十三)在基建、維修、引進設備、採購等業務往來活動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

  第七條  對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工作人員需要給予其黨紀政紀處分或者需要暫停其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執行違規處理,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四章  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九條  獎勵的審批權限為:

  (一)單位內部通報表揚、授予單位醫德醫風先進個人稱號由其所在單位決定;

  (二)全市(區)衛生系統通報表揚、授予全市(區)衛生系統醫德醫風先進個人稱號由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獎勵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個人總結;

  (二)群眾評議;

  (三)民主推薦;

  (四)組織考核;

  (五)按照作出獎勵決定的權限進行審批;

  (六)公示(發布獎勵決定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

  (七)公示結果不影響獎勵的,辦理獎勵手續;

  (八)將獎勵的有關材料存入受獎勵人的人事檔案。

  第十一條  獎勵的評選一般結合年終考核一併進行。

  第十二條  凡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獎勵決定,收回所發獎狀、獎旗、獎勵證書和獎金,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處理的審批權限為:

  (一)給予中層幹部及以下人員單位內部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資格、取消當年評職稱資格、緩聘、低聘、解職待聘、解聘等處理的,由其所在單位決定(其中給予解職待聘、解聘處理的,報其所在單位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給予中層幹部及以下人員全市(區)衛生系統通報批評的,由其所在單位報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三)給予領導班子成員各種處理的,均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決定(其中給予解聘處理的,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處理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當事人的違規事實,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二)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有關人員將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籤署意見(當事人拒絕籤署意見的,有關人員應寫明情況並籤名);

  (三)按照作出處理決定的權限進行審批;

  (四)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有關人員將處理決定書以書面形式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籤收(當事人拒絕籤收的,有關人員應寫明情況並籤名);

  (五)處理決定書可在適當範圍內宣布。

  第十五條  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未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處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該處理決定無效。

  第十六條  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提出申訴,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核,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複查、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醫療衛生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實行。

  深圳市衛生局關於印發《深圳市開展終止早期妊娠手術服務基本規範》的通知

  (2004年7月8日)

  深衛基婦發〔2004〕32號

  為加強和規範開展終止早期妊娠手術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及衛生部頒發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訂了《深圳市開展終止早期妊娠手術服務基本規範》,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開展終止早期妊娠手術服務基本規範

  一、基本條件

  開展終止早期妊娠手術服務的醫療機構,必須是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和門診部。

  本規範所稱終止早期妊娠手術服務是指用人工流產方法終止12周內妊娠的技術服務。

  二、業務用房

  (一)手術室設在門診或病區的一端,內設更衣處、換鞋處、洗手間、手術間、術後休息間、汙物浸泡清洗間、打包臺,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離要求。

  (二)手術間: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每增加一張手術床至少增加8平方米使用面積;門、窗、地面及牆壁的建築和通道的要求與醫院綜合手術室相同。

  (三)術後休息間:靠近手術間;床位不得少於2張,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設置衛生間並有防滑的措施。

  (四)洗手間、汙物浸泡清洗間、打包臺:按消毒隔離的相關要求執行。

  (五)手術間門窗嚴密,光線充足,裝有紗窗,應有降溫、保暖設施,室溫應維持在24—26℃。

  三、手術間設備

  (一)設施:手術床,手術凳,器械臺,器械敷料櫃,負壓吸引器,會陰衝洗設備,無影燈,照明燈,紫外線燈,應急燈。

  (二)物品:體溫計,血壓計,聽診器,注射器,輸液器,靜脈留置針,輸氧、輸血設備,有效消毒設施,掛鍾,溫度計,篩網,量杯及送病理檢查的用品。

  (三)手術器械:探針,成套擴宮器械,成套吸刮頭,橡皮管,刮匙等。

  (四)常用搶救藥品:包括催產素,卡孕栓或米索前列醇,垂體後葉素,西地蘭,罌粟鹼,地塞米松,腎上腺素,立止血,低分子右旋糖苷,平衡液等。

  (五)轉診、接診條件:以醫院為單位配備救護車、通訊工具及搶救物品,開展常規檢驗等。

  以上設備要定時檢查維修,應保證在功能狀態,要定位定數、隨時可及、隨時能夠投入搶救。

  四、人員配備

  從事終止早期妊娠手術服務的人員,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從事婦產科臨床工作3年以上,並獲得婦產科醫師以上技術職稱;為醫院正式職工或其聘任合同在1年以上。

  五、規章制度

  申請開展終止早期妊娠手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執行衛生部與國家計生委聯合頒發的《常用計劃生育技術常規》(衛基婦發〔2003〕32號);建立統計制度以及孕產婦死亡報告及評審制度,使用深圳市婦幼保健網絡管理系統。

深圳市衛生局關於印發《深圳市醫療機構輸血科、血庫、儲血室設置規範》的通知

(2004年6月22日)

深衛醫發〔2004〕68號

  為規範我市醫療機構輸血科、血庫和儲血室的設置,加強臨床用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衛生部《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訂了《深圳市醫療機構輸血科、血庫、儲血室設置規範》,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醫療機構輸血科、血庫、儲血室設置規範

  一、基本規範

  (一)申請臨床用血的醫療機構必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醫療機構應當設立由醫院領導、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科室負責人組成的臨床輸血管理委員會,負責臨床用血的規範管理和技術指導,開展臨床合理用血、科學用血的教育和培訓。

  (三)一級醫療機構應設立儲血室;二級醫療機構應設立血庫或輸血科;三級醫療機構應設立輸血科。

  (四)臨床用血須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市中心血站或寶安血站、龍崗血站)供給。

  (五)應嚴格遵守衛生部《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並嚴格執行《臨床輸血技術規範》。

  (六)制訂有關規章制度,執行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臨床輸血技術操作規程。

  二、輸血科設置規範

  (一)業務用房。

  1.輸血科應有獨立的業務用房,工作場所的環境、面積和布局應能滿足相應的任務和功能需要,符合技術操作規程,符合人流、物流的衛生標準。

  2.輸血科(血庫)年供血量>400萬ml的,用房面積一般不少於200m2;年供血量在200—400萬ml的血庫,用房面積一般不少於150m2。業務用房包括:配血室、發血室、貯血室、治療室、血型實驗室、輸血研究室、計算機室、洗滌室、貯藏室、辦公用房、值班室。

  (二)人員配備。

  輸血科專業人員應配備8—15名。輸血科主任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副高以上專業職稱,並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輸血業務知識。臨床用血醫生須經過成分輸血知識的培訓。

  (三)儀器設備。

  輸血科應配備:

  1.4℃貯血專用冰箱1—2臺;4℃試劑冰箱2—3臺;-30℃低溫貯血冰箱1—2臺;-80℃深低溫貯血冰箱1臺。

  2.臺式離心機2—3臺。

  3.普通光學顯微鏡1臺;倒置相差顯微鏡1臺。

  4.電腦3臺,印表機3臺,深圳市輸血管理系統1套,網際網路VPN線路,與市(區)衛生局及供血單位VPN專網聯網管理。

  5.血小板搖床、專用血漿解凍箱、傳真機各1臺。

  6.水浴保溫箱1臺;高頻熱合機1臺,封口機1臺;生物淨化工作檯1個。

  (四)檢測項目。

  檢測項目包括:住院病人ABO和Rh(D)血型常規檢查;輸血前ABO正、反定型和供受者間主、次側交叉配型;有輸血史或妊娠史輸血患者的額外抗體篩查;PT、KPTT纖維蛋白原、FⅧ等凝血機制(因子)的檢測項目。

  三、血庫設置規範

  (一)業務用房。

  1.血庫應有獨立的業務用房,包括配血室、發血室、貯血室、血型實驗室、貯藏室、辦公室,面積一般不少於100m2。

  2.工作場所的環境、面積和布局應能滿足相應的任務和功能需要,符合技術操作規程,符合人流、物流的衛生標準。

  (二)人員配備。

  血庫專業人員應配備4—6名。血庫主任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的專業職稱,並有3年以上臨床輸血工作的經歷。臨床用血醫生須經過成分輸血知識的培訓。

  (三)儀器設備。

  血庫應配備:

  1.4℃貯血專用冰箱和試劑冰箱各1臺;-30℃低溫貯血冰箱1臺。

  2.臺式離心機1臺。

  3.普通光學顯微鏡1臺。

  4.電腦1—2臺,印表機1臺,深圳市輸血管理系統1套,網際網路VPN線路,與市(區)衛生局及供血單位VPN專網聯網管理。

  5.水浴保溫箱1臺,高頻熱合機和封口機各1臺。

  (四)檢測項目。

  檢測項目包括:住院病人ABO和Rh(D)血型常規檢查;輸血前ABO正、反定型和供受者間主、次側交叉配型;有輸血史或妊娠史輸血患者的額外抗體篩查等。

  四、儲血室設置規範

  (一)業務用房。

  1.儲血室應有獨立的業務用房,包括配(發)血室、貯血室、血型實驗室,面積一般不少於40m2。

  2.工作場所的環境、面積和布局應能滿足相應的任務和功能需要,符合技術操作規程,符合人流、物流的衛生標準。

  (二)人員配備。

  儲血室可設置在檢驗科,須配備2—3名具有檢驗師(士)以上職稱並經過臨床輸血知識和技能培訓的專業人員。臨床用血醫生須經過成分輸血知識的培訓。

  (三)儀器設備。

  儲血室應配備:

  1.4℃貯血專用冰箱1臺;-30℃低溫貯血冰箱1臺。

  2.臺式離心機1臺。

  3.普通光學顯微鏡1臺。

  4.水浴保溫箱1臺;高頻熱合機1臺。

  (四)檢測項目。

  檢測項目包括:住院病人ABO和Rh(D)血型常規檢查;輸血前ABO正、反定型和供受者間主、次側交叉配型等。

深圳市衛生局關於印發《深圳市醫療機構設置規範》的通知

(2004年7月19日)

深衛醫發〔2004〕57號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醫療機構的建設,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廣東省醫院基本現代化建設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訂了《深圳市醫療機構設置規範》。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該規範是衛生行政部門指導醫療機構進行規範化建設的依據,未列入該規範的其他醫療機構,可參照同類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進行建設。

深圳市醫療機構設置規範

  目  錄

  第一部分  醫院設置規範

  一、綜合醫院

  (一)一級綜合醫院

  (二)二級綜合醫院

  二、中醫醫院

  (一)一級中醫醫院

  (二)二級中醫醫院

  三、中西醫結合醫院

  (一)一級中西醫結合醫院

  (二)二級中西醫結合醫院

  四、專科醫院

  (一)口腔醫院

  (二)康復醫院

  (三)醫療美容醫院

  (四)耳鼻喉醫院

  (五)骨科醫院

  (六)心血管病醫院

  (七)皮膚病醫院

  (八)腫瘤醫院

  (九)精神病醫院

  (十)中醫專科醫院

  第二部分  門診部設置規範

  一、綜合門診部

  二、中醫門診部

  三、中西醫結合門診部

  四、專科門診部

  (一)普通專科門診部

  (二)口腔門診部

  (三)醫療美容門診部

  (四)耳鼻喉門診部

  (五)中醫專科門診部

  第三部分  診所、醫務室設置規範

  一、普通診所

  二、口腔診所

  三、中醫診所

  四、中西醫結合診所

  五、醫務室

第一部分  醫院設置規範

一級綜合醫院設置規範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在20至99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科、兒科、中醫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膚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醫學影像科(放射、B超、心電圖)、手術室、儲血室或血庫(可與檢驗科合設)、營養室、消毒供應室。

  (三)其他:醫務科、質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統計室)。

  三、人員

  (一)醫院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每個床位平均至少配備0.88名衛生技術人員。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每個床位平均至少配備0.4名護士,護師佔護理人數30%以上。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各專業科室負責人均為相應專業的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其中臨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專業醫師。麻醉科至少有1名從事麻醉專業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五)高級職稱人員佔全院人員比例不低於5%,本科學歷以上人員比例不低於60%。

  (六)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

  四、選址注1

  (一)一級綜合性醫院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10萬—15萬人。

  (二)新增醫院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與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2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醫院選址應為規劃的醫療用地或可以轉變為醫療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質原則上以商業、辦公、廠房類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區會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性廠房緊臨的房屋,不應用於醫療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醫院要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的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注2

  (二)醫院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注3業務用房的總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基礎面積)+床位數×100平方米。每床平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綠化面積佔總佔地面積至少達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個停車位。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醫院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壓力容器(如消毒爐、高壓氧等)、電梯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五)建築布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功能作系統、科學規劃,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層的平面無障礙設置,醫療區應輔設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牆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牆角防塵設計。

  (六)急診科有獨立的出入口和回車道,開放式的搶救環境,急救設備齊備。

  (七)ICU的位置布局合理,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及淨化的人工環境控制。

  (八)手術室的位置應處於環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遠離有細菌感染的部門,每間手術間使用面積至少25平方米,分區及通道設計合理,符合醫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十一)住院、門診藥房面積各不少於100平方米,中、西藥庫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其他按業務要求另行設置。

  (十二)住院檢驗室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門診檢驗室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

  (十三)醫院應有齊備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網絡樓宇布線率達100%,醫院人均計算機擁有率不少於50%,達到信息共享。

  (十四)醫院應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

  臨床診療設備:呼吸機、電動吸引器、自動洗胃機、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多功能搶救床、萬能手術床、無影燈、麻醉機、胃鏡、婦科檢查床、衝洗車、裂隙燈、牙科治療椅、牙鑽機、銀汞攪拌機、500MAX光機、彩色B超、冷凍切片機、紫外線燈。

  臨床檢驗設備:顯微鏡、血球計數儀、分析天平、離心機、接種器具、鉀鈉氯分析儀、尿分析儀、石蠟切片機、CO2培養箱、厭氧培養箱、生化分析儀、酶標洗板機、酶標分析儀、光電比色計、超淨工作檯。

  供應室設備:按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要求進行配置。

  (二)病室配備供氧、吸痰、呼叫系統和多功能病床,病區配有病床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單元設備: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痰杯)1個,病員服3套。

  (四)藥劑科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五)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七、開展產科、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手術、醫療美容、性病、傳染病、精神病、顱腦外科、心臟外科、醫療介入手術等醫療項目的,應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批准。

  八、醫院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九、註冊資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於50萬元。

  注1  此文件中「選址」部分均為新增加內容。

  注2  此文件第一部分第五條第(一)項原文中「醫院應有獨立樓房,與同類醫療機構的直線距離不少於2公裡」或「醫院應有獨立樓房,同一行政區域內不得重複設立相同專科醫療機構」均改為:(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

  注3  此文件第一部分第五條第(二)項中「醫院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均為新增加內容。

二級綜合醫院設置規範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在100至499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科、兒科、中醫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膚科、麻醉科、預防保健科。另外應設有1至2個以上重點專科,同時還應設有綜合性加強監護病房,手術室要有復甦室。其中,內科、外科至少各設3個二級科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醫學影像科、手術室、血庫或輸血科、病理科、消毒供應室、營養室、手術室、功能科室(含心、肺電生理)。

  (三)其他科室:醫務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統計室)、醫療質量控制科(含院內感染控制)。

  三、人員

  (一)醫院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二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88名衛生技術人員,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4名護士,至少有副主任護師1名,主管護師5名。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一級臨床科室和重點專科的主任必須是相應專業的主任醫師,二級科室的主任至少50%是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等醫技科室正高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佔25%以上。

  (五)高級職稱人員佔全院人員比例不低於8%,本科學歷以上人員比例不低於60%。

  (六)臨床營養師不少於1人。

  (七)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

  四、選址

  (一)二級綜合性醫院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30萬—50萬人。

  (二)新增醫院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與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2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醫院選址應為規劃的醫療用地或可以轉變為醫療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質原則上以商業、辦公、廠房類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區會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性廠房緊臨的房屋,不應用於醫療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醫院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

  (二)每床平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30平方米,床均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綠化面積佔總佔地面積至少達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個停車位。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醫院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壓力容器(如消毒爐、高壓氧等)、電梯等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五)建築布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功能作系統、科學規劃,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層的平面無障礙設置,醫療區應輔設防滑、防躁音地面,病房及走廊牆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牆角防塵設計。

  (六)急診科有獨立的出入口和回車道,開放式的搶救環境,急救設備齊備。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及淨化的人工環境控制。

  (八)手術室的位置應處於環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遠離有細菌感染的部門,每間手術間使用面積至少25平方米,符合醫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十一)中、西藥房、藥庫應分開設置,住院、門診中、西藥房面積各不少於150平方米,中、西藥庫面積各不少於200平方米。開展TPM、臨床藥學等其它業務的,應按要求另行設置。

  (十二)住院檢驗室面積不少於250平方米,門診檢驗室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

  (十三)醫院應有齊備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網絡樓宇布線率達100%,醫院人均計算機擁有率不少於50%,達到信息共享。

  (十四)醫院應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

  臨床診療設備:中央給氧裝置、呼吸機、電動吸引器、自動洗胃機、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多功能搶救床、萬能手術床、無影燈、麻醉機、麻醉監護儀、高頻電刀、移動式X光機、8OOMAX光機、彩色B超、都卜勒成像儀、動態心電圖機、腦電圖機、腦血流圖機、血液透析器、肺功能儀24小時血壓測量儀、纖維食道鏡、纖維胃鏡、纖維支氣管鏡、纖維十二指腸鏡、纖維結腸鏡、纖維直腸鏡、纖維腹腔鏡、纖維膀胱鏡、纖維宮腔鏡、平板運動試驗、婦科檢查床、骨科牽引床、裂隙燈、渦輪機、牙鑽機、牙科治療椅、銀汞攪拌機、冷凍切片機、石蠟切片機。

  臨床檢驗設備:血氣分析儀、自動凝血分析儀、骨髓分類電腦處理系統、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全自動血球計數儀、全自動細菌鑑定儀、血細菌培養箱、顯微鏡、CO2培養箱、厭氧培養箱、低溫冰箱、低溫高速離心機、滲透壓計、超淨工作檯、急診生化分析儀、酶標洗板機、全自動電泳分析儀、1/10000分析天平、酶標分析儀、尿分析儀、化學發光或電子發光分析儀、細胞自動篩選器。

  供應室設備:按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要求進行配置。

  其他:中藥煎藥設備。

  (二)病室配備供氧、吸痰、呼叫系統和多功能病床。病區配備病床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單元設備: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痰杯)1個,病員服3套。

  (四)藥劑科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五)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七、開展產科、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醫療美容、性病、傳染病、精神病、顱腦外科、心臟外科、醫療介入手術等醫療項目,應依有關法規和標準專門申請批准。

  八、醫院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九、註冊資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於50萬元。

一級中醫醫院設置規範

  一、床位

  床位在20張至79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設有急診科、中醫內科、中醫外科、中醫婦科、中醫兒科、中醫骨傷科、中醫針灸科或推拿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含西藥房、中藥房、煎藥室)、檢驗科、醫學影像科、營養室、消毒供應室。

  (三)其他:醫務科、質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統計室)。

  三、人員

  (一)醫院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88名衛生技術人員。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4名護士,護師佔護理人數30%以上,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各專業科室負責人均為相應專業的主治醫師以上職稱,其中臨床科室至少有5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

  (五)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

  (六)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中醫藥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均不低於60%。高級職稱人員佔全院人員比例不低於5%。

  四、選址

  (一)一級醫院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10萬—15萬人。

  (二)新增醫院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與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2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醫院選址應為規劃的醫療用地或可以轉變為醫療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質原則上以商業、辦公、廠房類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區會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性廠房緊臨的房屋,不應用於醫療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醫院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

  (二)醫院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業務用房的總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基礎面積)+床位數×100平方米。每床平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綠化面積佔總佔地面積至少達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個停車位。

  (三)各診室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醫院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壓力容器(如消毒爐、高壓氧等)、電梯等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五)建築布局必須嚴格按照醫院內部各功能作系統、科學規劃,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層的平面無障礙設置,醫療區鋪設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牆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牆角防塵設計。

  (六)急診科有獨立的出入口和回車道,開放式的搶救環境,急救設備齊備。

  (七)設有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及淨化的人工環境控制。

  (八)手術室的位置應處於環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遠離有細菌感染的部門,每間手術間的使用面積至少25平方米,分區及通道設計合理,符合醫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十一)藥房、藥庫、煎藥室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醫療機構「放心藥房」建設規範》建設。中、西藥房面積各不少於100平方米,藥庫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如開展TPM、臨床藥學等其它業務,按相應要求另行設置。

  (十二)門診、住院檢驗室面積分別不少於8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

  (十三)醫院應有齊備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網絡樓宇布線率達100%,醫院人均計算機擁有率不少於50%,達到信息共享。

  (十四)醫院應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

  臨床診療設備:給氧裝置、呼吸機、電動吸引器、自動洗胃機、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多功能搶救床、麻醉機、胃鏡、婦科檢查床、衝洗機、500MAX光機、彩色B超、紫外線燈。中藥燻蒸治療儀、電針儀等中醫診療設備。

  臨床檢驗設備:顯微鏡、血球計數儀、分析天平、離心機、接種器具、鉀鈉氯分析儀、尿分析儀、石蠟切片機、CO2培養箱、厭氧培養箱、生化分析儀、酶標洗板機、酶標分析儀、光電比色計、超淨工作檯。

  供應室設備:按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要求進行配置。

  煎藥室設備:煎藥機、包裝機、儲藥器、儲藥櫃、冰箱、清洗設備等。

  (二)病室配備供氧、吸痰、呼叫系統和多功能病床。

  (三)病床平均單元設備: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痰杯)1個,病員服3套。

  (四)藥劑科還應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五)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及中醫診療設備。

  七、開展產科、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手術、醫療美容、性病、傳染病、精神病等醫療項目,應依有關法規和標準專門申請批准。

  八、醫院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醫療、護理等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九、註冊資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於50萬元。

二級中醫醫院設置規範

  一、床位

  住院床位在80張至299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預防保健科,中醫內科、中醫外科、中醫婦科、中醫兒科、中醫骨傷科、中醫皮膚科、中醫針灸科、推拿科。其中,中醫內科、外科各設二級科室3個以上;設中醫或中西醫結合重點專科2個以上;設有綜合加強監護病房,手術室要有復甦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含西藥房、中藥房、煎藥室等)、檢驗科、醫學影像科、血庫(可與檢驗科合設)、營養室、消毒供應室、手術室、功能科室(含心、肺電生理)。

  (三)其他科室:醫務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統計室)、質量控制科(含院內感染控制)。

  三、人員

  (一)醫院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二級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88名衛生技術人員。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4名護士,其中至少有副主任護師1名,主管護師5名。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一級臨床科室和重點專科的主任必須是相應專業的主任醫師;二級科室的主任至少50%是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藥劑科、檢驗科、醫學影像科、病理科等醫技科室正高職稱的衛技人員佔25%以上。

  (五)本科以上學歷人員的比例和中醫藥人員佔醫藥人員的比例均不低於60%。高級職稱人員佔全院人員比例不低於8%。

  (六)臨床營養師不少於1人。

  (七)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

  四、選址

  (一)二級綜合性醫院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30萬—50萬人。

  (二)新增醫院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與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2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醫院選址應為規劃的醫療用地或可以轉變為醫療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質原則上以商業、辦公、廠房類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區會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性廠房緊臨的房屋,不應用於醫療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醫院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

  (二)每床平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30平方米,床均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綠化面積佔總佔地面積至少達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個停車位。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醫院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壓力容器(如消毒爐、高壓氧等)、電梯等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五)建築布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功能作系統、科學規劃,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層的平面無障礙設置,醫療區鋪設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牆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牆角防塵設計。

  (六)急診科有獨立的出入口和回車道,開放式的搶救環境,急救設備齊備。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及淨化的人工環境控制。

  (八)手術室的位置應處於環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遠離有細菌感染的部門,手術間的使用面積至少25平方米,符合醫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十一)藥房、藥庫、煎藥室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醫療機構「放心藥房」建設規範》建設。中、西藥房分開設置,門診、住院藥房面積各不少於150平方米,藥庫的面積各不少於200平方米。開展TPM、臨床藥學等其它業務的,應按相應要求另行設置。

  (十二)住院檢驗室面積不少於250平方米,門診檢驗室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

  (十三)醫院應有齊備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網絡樓宇布線率達100%,醫院人均計算機擁有率不少於50%,達到信息共享。

  (十四)醫院應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

  臨床診療設備:中央給氧裝置、呼吸機、電動吸引器、自動洗胃機、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多功能搶救床、萬能手術床、無影燈、麻醉機、麻醉監護儀、高頻電刀、肺功能儀24小時血壓測量儀、纖維食道鏡、胃鏡、纖維直腸鏡、婦科檢查床、衝洗機、移動式X光機、800MAX光機、彩色B超、骨科牽引床、紫外線燈、冷凍切片機、石蠟切片機。中藥燻蒸治療儀、電針儀等中醫診療設備。

  臨床檢驗設備:血氣分析儀、自動凝血分析儀、骨髓分類電腦處理系統、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全自動血球計數儀、全自動細菌鑑定儀、血細菌培養箱、顯微鏡、CO2培養箱、厭氧培養箱、低溫冰箱、低溫高速離心機、滲透壓計、超淨工作檯、急診生化分析儀、酶標洗板機、全自動電泳分析儀、1/10000分析天平、酶標分析儀、尿分析儀、化學發光或電子發光分析儀、細胞自動篩選器。

  供應室設備:按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要求進行配置。

  煎藥室設備:煎藥機、包裝機、儲藥器、儲藥櫃、冰箱、清洗設備等。

  (二)病室配備供氧、吸痰、呼叫系統和多功能病床。病區配有病床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單元設備: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痰杯)1個,病員服3套。

  (四)藥劑科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五)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及中醫診療設備。

  七、開展產科、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手術、醫療美容、性病、傳染病、精神病、顱腦外科、心臟外科、醫療介入手術等醫療項目,應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批准。

  八、醫院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醫療、護理等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九、註冊資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於50萬元。

一級中西醫結合醫院設置規範

  一、床位

  住院床位在20至99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中西醫結合內科、外科、婦科、兒科、骨傷科,針灸科或推拿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含西藥房、中藥房、煎藥室)、檢驗科、醫學影像科、手術室、儲血室或血庫(可與檢驗科合設)、營養室、消毒供應室。

  (三)其他:醫務科、質量控制科(可與醫務科合設)、信息科(含病案室、統計室)。

  三、人員

  (一)醫院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且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88名衛生技術人員,中醫、中西醫結合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4名護士,護師佔護理人數30%以上。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各專業科室負責人均為相應專業的主治醫師以上職稱,其中臨床科室至少有5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

  (五)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

  (六)本科學歷以上人員比例不低於60%,中醫、中西醫結合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高級職稱人員佔全院人員比例不低於5%。

  四、選址

  (一)一級醫院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10萬—15萬人。

  (二)新增醫院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與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2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醫院選址應為規劃的醫療用地或可以轉變為醫療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質原則上以商業、辦公、廠房類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區會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性廠房緊臨的房屋,不應用於醫療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醫院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

  (二)醫院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業務用房的總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基礎面積)+床位數×100平方米。每床平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綠化面積佔總佔地面積至少達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個停車位。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醫院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壓力容器(如消毒爐、高壓氧等)、電梯等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五)建築布局必須嚴格按照醫院內部各功能作系統、科學規劃,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層的平面無障礙設置,醫療區鋪設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牆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牆角防塵設計。

  (六)急診科有獨立的出入口和回車道,開放式的搶救環境,急救設備齊備。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及淨化的人工環境控制。

  (八)手術室的位置應處於醫院環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遠離有細菌感染的部門,手術間的使用面積至少25平方米,符合醫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十一)藥房、藥庫、煎藥室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醫療機構「放心藥房」建設規範》建設。中、西藥房面積各不少於100平方米,藥庫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開展TPM、臨床藥學等其它業務的,應按相應要求另行設置。

  (十二)門診、住院檢驗室面積分別不少於80和150平方米。

  (十三)醫院應有齊備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網絡樓宇布線率達100%,醫院人均計算機擁有率不少於50%,達到信息共享。

  (十四)醫院應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

  臨床診療設備:給氧裝置、呼吸機、電動吸引器、自動洗胃機、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多功能搶救床、萬能手術床、無影燈、麻醉機、胃鏡、婦科檢查床、衝洗機、500MAX光機、彩色B超、冷凍切片機、紫外線燈。

  臨床檢驗設備:顯微鏡、血球計數儀、分析天平、離心機、接種器具、鉀鈉氯分析儀、尿分析儀、石蠟切片機、CO2培養箱、厭氧培養箱、生化分析儀、酶標洗板機、酶標分析儀、光電比色計、超淨工作檯。

  供應室設備:按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要求進行配置。

  煎藥室設備:煎藥機、包裝機、儲藥器、儲藥櫃、冰箱、清洗設備等。

  (二)病室配備供氧、吸痰、呼叫系統和多功能病床。

  (三)病床平均單元設備: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痰杯)1個,病員服3套。

  (四)藥劑科還應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五)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及中醫診療設備。

  七、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手術、醫療美容、性病、傳染病、精神病等醫療項目,應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批准。

  八、醫院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九、註冊資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於50萬元。

  二級中西醫結合醫院設置規範

  一、床位

  住院床位在100張至349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內科、外科,中西醫結合內科、外科、婦科、兒科、皮膚科、骨傷科,針灸科或推拿科,預防保健科、麻醉科。其中,中西醫結合內科、外科各設二級科室3個以上;設中西醫結合重點專科2個以上;設有中西醫結合專科或專病研究室;設有綜合加強監護病房,手術室要有復甦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含西藥房、中藥房、煎藥室等)、檢驗科、醫學影像科、血庫或輸血科、營養室、消毒供應室、手術室、功能科室(含心、肺電生理)。

  (三)其他:醫務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統計室)、質量控制科(含院內感染控制)。

  三、人員

  (一)醫院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二級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98名衛生技術人員。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4名護士,其中至少有副主任護師1名,主管護師5名。護士均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一級臨床科室和重點專科的主任必須為相應專業的主任醫師,二級科室的主任至少50%為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等醫技科室正高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佔25%以上。

  (五)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於60%,中醫、中西醫結合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高級職稱人員佔全院人員比例不低於8%。

  (六)臨床營養師不少於1人。

  (七)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

  四、選址

  (一)二級綜合性醫院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30萬—50萬人。

  (二)新增醫院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與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2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醫院選址應為規劃的醫療用地或可以轉變為醫療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質原則上以商業、辦公、廠房類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區會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性廠房緊臨的房屋,不應用於醫療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醫院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

  (二)每床平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30平方米,床均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綠化面積佔總佔地面積至少達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個停車位。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醫院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壓力容器(如消毒爐、高壓氧等)、電梯等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五)建築布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功能作系統、科學規劃,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層的平面無障礙設置,醫療區鋪設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牆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牆角防塵設計。

  (六)急診科有獨立的出入口和回車道,開放式的搶救環境,急救設備齊備。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及淨化的人工環境控制。

  (八)手術室的位置應處於環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遠離有細菌感染的部門,手術間的使用面積至少25平方米,符合醫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十一)藥房、藥庫、煎藥室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醫療機構「放心藥房」建設規範》建設。中、西藥房面積各不少於150平方米,藥庫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開展TPM、臨床藥學等其它業務的,應按相應要求另行設置。

  (十二)住院檢驗室面積不少於250平方米,門診檢驗室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

  (十三)醫院應有齊備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網絡樓宇布線率達100%,醫院人均計算機擁有率不少於50%,達到信息共享。

  (十四)醫院應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

  臨床診療設備:中央給氧裝置、呼吸機、電動吸引器、自動洗胃機、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多功能搶救床、萬能手術床、無影燈、麻醉機、麻醉監護儀、高頻電刀、肺功能儀24小時血壓測量儀、纖維食道鏡、胃鏡、纖維直腸鏡、婦科檢查床、衝洗機、移動式X光機、800MAX光機、彩色B超、骨科牽引床、紫外線燈、冷凍切片機、石蠟切片機。中藥燻蒸治療儀、電針儀等中醫診療設備。

  臨床檢驗設備:血氣分析儀、自動凝血分析儀、骨髓分類電腦處理系統、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全自動血球計數儀、全自動細菌鑑定儀、血細菌培養箱、顯微鏡、CO2培養箱、厭氧培養箱、低溫冰箱、低溫高速離心機、滲透壓計、超淨工作檯、急診生化分析儀、酶標洗板機、全自動電泳分析儀、1/10000分析天平、酶標分析儀、尿分析儀、化學發光或電子發光分析儀、細胞自動篩選器。

  供應室設備:按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要求進行配置。

  煎藥室設備:煎藥機、包裝機、儲藥器、儲藥櫃、冰箱、清洗設備等。

  (二)病室配備供氧、吸痰、呼叫系統和多功能病床。病區配有病床單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單元設備: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痰杯)1個,病員服3套。

  (四)藥劑科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五)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七、開展產科、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手術、醫療美容、性病、傳染病、精神病、顱腦外科、心臟外科、醫療介入手術等醫療項目的,應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批准。

  八、醫院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醫療、護理等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九、註冊資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於50萬元。

口腔醫院設置規範

  一、床位、牙椅

  住院床位總數在20張以上,牙科治療椅20臺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口腔內科、口腔頜面外科、口腔修復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預防保健科、口腔急診科。

  (二)醫技科室:

  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儲血室或血庫、放射科、消毒供應室、營養室、麻醉科。

  (三)其他:醫務科、質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統計室)。

  三、人員

  (一)醫院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每臺牙椅平均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醫師與護士之比不低於1∶1.5,護師佔護理人員數30%以上。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各專業科室應具有相應專業的、有副高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副高以上職稱人員佔全院比例8%以上。

  (五)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於60%。

  (六)臨床營養師1人。

  (七)修復醫師與技工之比為1∶0.5。

  (八)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

  (九)有口腔專家參與醫院的籌建。

  四、選址

  (一)專科醫院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30萬—50萬人。

  (二)新增醫院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與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2000米。新增專科醫院與同類專科醫院或設有市級以上同類重點專科的綜合性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少於3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醫院選址應為規劃的醫療用地或可以轉變為醫療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質原則上以商業、辦公、廠房類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區會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性廠房緊臨的房屋,不應用於醫療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醫院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的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

  (二)醫院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業務用房的總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基礎面積)+床位數×100平方米。每床平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30平方米,牙科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院內綠化率至少達30%,按每臺牙椅平均配0.5個停車位。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醫院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壓力容器(如消毒爐、高壓氧等)、電梯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五)建築布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功能作系統、科學規劃,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層的平面無障礙設置,醫療區鋪設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牆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牆角防塵設計。

  (六)急診科有獨立的出入口和回車道,開放式的搶救環境,急救設備齊備。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及淨化的人工環境控制。

  (八)手術室的位置應處於環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遠離有細菌感染的部門,手術間使用面積至少達25平方米,符合醫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十一)住院、門診藥房面積各不少於80平方米,中、西藥庫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

  (十二)住院檢驗室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門診檢驗室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

  (十三)醫院應有齊備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網絡樓宇布線率達100%,醫院人均計算機擁有率不少於50%,達到信息共享。

  (十四)醫院應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

  臨床診療設備:呼吸機、電動吸引器、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手術床、麻醉機、麻醉監護儀、高頻電刀、多功能口腔綜合治療臺、銀汞攪拌機、超聲潔治器、光敏固化燈、配套微型骨科器械、光固化烤塑機、X光機、X光牙片機、口腔體腔攝片機、牙種植機、超短波治療器、雷射器、肌鬆弛儀、石臘切片機、肌電圖儀、紫外線燈、頜力測試儀、冷凍切片機。

  臨床檢驗設備:顯微鏡、全自動血球計數儀、分析天平、紫外分光光度計、全自動生化分析儀、離心機、酶標分析儀、尿分析儀、血氣分析儀、酶標洗板機、凝血分析儀、鉀鈉氯分析儀、超淨工作檯。

  供應室設備:按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要求進行配置。

  (二)病室配備吸氧、吸痰、呼叫系統和多功能病床,病區配有病床單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單元設備: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痰杯)1個,病員服3套。

  (四)藥劑科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七、醫院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於50萬元。

康復醫院設置規範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50張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功能評定室、運動治療室、物理治療室、作業治療室(可分為作業治療室、認知治療室和日常生活活動訓練室)、傳統康復治療室、言語治療室、心理治療室、器具製作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消毒供應室。

  (三)其他:醫務科、醫療質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統計室)。

  三、人員

  (一)醫院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二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至少有10名康復醫師和20名康復治療人員(含從事運動治療、作業治療、言語治療、物理因子治療、傳統康復治療、假肢矯形、職業諮詢、兼職或專職的心理學和社會學工作者),康復治療人員總數不低於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三)平均每床至少配備0.7名衛生技術人員,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平均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護師。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五)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職稱以上的康復醫師。

  (六)本科學歷以上人員比例不低於60%。

  四、選址

  (一)專科醫院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30萬—50萬人。

  (二)新增醫院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與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2000米。新增專科醫院與同類專科醫院或設有市級以上同類重點專科的綜合性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少於3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醫院選址應為規劃的醫療用地或可以轉變為醫療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質原則上以商業、辦公、廠房類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區會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性廠房緊臨的房屋,不應用於醫療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醫院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優美和諧的康復和人文環境。

  (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

  (二)醫院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業務用房的總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基礎面積)+床位數×100平方米。每床平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院內綠化率至少達35%,每100床位配有30個停車位。

  (三)各診室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運動治療室面積應大於200平方米,總使用面積(治療)不少於500平方米。

  (四)醫院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壓力容器(如消毒爐、高壓氧等)、電梯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五)建築布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功能作系統、科學規劃,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層的平面無障礙設置,醫療區鋪設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牆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牆角防塵設計。

  (六)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七)中藥房、西藥房、藥庫分開設置,住院、門診中、西藥房面積各不少於80平方米,中藥、西藥庫面積各不少於100平方米。

  (八)住院檢驗室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

  (九)醫院應有齊備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網絡樓宇布線率達100%,醫院人均計算機擁有率不少於50%,達到信息共享。

  (十)醫院應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血球計數儀、尿液分析儀、生化分析儀、分光光度計、頸椎牽引設備、腰椎牽引設備、供氧裝置、紫外線燈、顯微鏡、洗衣機、灌腸器、高壓滅菌設備、電冰箱、水浴箱。

  (二)運動治療設備:訓練用的墊和床、訓練用扶梯、助木、姿式矯正鏡、訓練用棍和球、常用規格的沙袋和啞鈴、常用規格的輪椅和助行器、牆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肌訓練器、股四頭肌訓練器、前臂旋轉訓練器、滑輪吊環、常用規格的拐杖、助力平行木、直立床、關節主動、被動訓練器、減重訓練架、平衡訓練儀。

  (三)物理因子治療設備:中頻治療儀、低頻脈衝電療機、磁療機、音頻電療機、超短波治療機、紅外線治療機、超雷射治療機、臘療機。

  (四)作業治療設備: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訓練用球、日常生活訓練用具。

  (五)傳統康復治療設備:針灸用具,民族特色的醫療體育用品。

  (六)言語治療設備:錄音機或言語治療機、非語言交流寫字畫板、言語治療和測評用具(實物、圖片、卡片、記錄本等)。

  (七)功能測評設備:關節功能評定裝置、肌力計、血壓計、心電圖機、腦血流圖儀、X光機、眼底鏡、血球計數器。

  (八)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各病區配病床單位消毒器。

  (九)病床平均單元設備: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痰杯)1個,病員服3套。

  七、醫院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於50萬元。

醫療美容醫院設置規範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總數20張以上,美容治療床12張以上,牙科綜合治療椅4臺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諮詢設計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美容中醫科、美容治療室、麻醉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儲血室或血庫、放射科、手術室、技工室、消毒供應室、影像室。

  (三)其他:醫務科、醫療質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統計室)。

  三、人員

  (一)醫院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每床(椅)平均至少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每床(椅)平均至少配備0.4名護士,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至少有6名具有相關專業副主任醫師資格以上的醫師和至少2名主管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五)每科室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醫師。麻醉科至少有1名從事麻醉專業工作10年以上的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執業醫師。

  (六)高級職稱人員佔全院人員比例不低於5%,本科學歷以上人員比例不低於60%。

  (七)執業人員資格要同時符合衛生部《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

  四、選址

  (一)專科醫院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30萬—50萬人。

  (二)新增醫院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與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2000米。新增專科醫院與同類專科醫院或設有市級以上同類重點專科的綜合性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少於3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醫院選址應為規劃的醫療用地或可以轉變為醫療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質原則上以商業、辦公、廠房類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區會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性廠房緊臨的房屋,不應用於醫療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醫院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

  (二)醫院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業務用房的總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基礎面積)+床位數×100平方米。每床平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牙科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診室牙科治療椅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美容治療床建築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美容治療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院內綠化率至少達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個停車位。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醫院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壓力容器(如消毒爐、高壓氧等)、電梯等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五)建築布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功能作系統、科學規劃,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層的平面無障礙設置,醫療區鋪設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牆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牆角防塵設計。

  (六)手術室的位置應處於環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遠離有細菌感染的部門,手術間使用面積至少達25平方米,符合醫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七)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八)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九)中藥房、西藥房、藥庫分開設置,住院、門診中、西藥房面積各不少於80平方米。

  (十)檢驗室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

  (十一)醫院應有齊備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網絡樓宇布線率達100%,醫院人均計算機擁有率不少於50%,達到信息共享。

  (十二)醫院應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呼吸機、心電監護儀、自動血壓監測儀、電動吸引器、體外除顫器、麻醉機、吸脂機、無影燈、紫外線消毒燈、高壓蒸氣滅菌設備、器械櫃、美容外科手術相應的手術器械、X光機及暗室成套設備、噴砂潔牙器、光固化治療機、正頜外科器械、X光牙片機、銀汞攪拌機、技工設備、口腔全景X光機、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電凝器、雷射機、電子治療機、皮膚磨削機、離子噴霧器、文眉機、皮膚測試儀、超聲波美容治療機、多功能健胸治療機、恆溫培養箱、電冰箱、洗衣機、消毒櫃、檢驗科需要的配套設備及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二)病床配備吸氧、吸痰、呼叫系統和多功能病床,各病區配有病床單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單元設備: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痰杯)1個,病員服3套。

  (四)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七、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範、醫院感染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並成冊可用。

  八、符合衛生部《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

  九、註冊資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於50萬元。

耳鼻咽喉專科醫院設置規範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在100張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耳科(包括耳顯微外科及耳神經外科)、鼻科、咽喉—頭頸外科、中醫耳鼻喉科、麻醉科、急診科、預防保健科。其中,應設有1至2個以上的重點專科;應設綜合性加強監護病房,手術室要有復甦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醫學影像科、手術室、血庫或輸血科、病理科、消毒供應室、功能科室(含心電生理)。

  (三)其他科室:醫務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統計室)、醫療質量控制科(含院內感染控制)。

  三、人員

  (一)醫院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二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且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4名護士,至少有副主任護師1名,主管護師5名,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各專科必須有主任醫師,醫師至少50%是高級職稱,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等醫技科室正高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佔25%以上。

  (五)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於60%。

  四、選址

  (一)專科醫院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30萬—50萬人。

  (二)新增醫院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與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2000米。新增專科醫院與同類專科醫院或設有市級以上同類重點專科的綜合性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少於3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醫院選址應為規劃的醫療用地或可以轉變為醫療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質原則上以商業、辦公、廠房類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區會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性廠房緊臨的房屋,不應用於醫療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醫院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

  (二)醫院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每床平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30平方米,每床平均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綠化面積佔總佔地面積至少達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個停車位。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醫院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壓力容器(如消毒爐、高壓氧等)、電梯等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五)建築布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功能作系統、科學規劃,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層的平面無障礙設置,醫療區鋪設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牆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牆角防塵設計。

  (六)急診科有獨立的出入口和回車道,開放式的搶救環境,急救設備齊備。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及淨化的人工環境控制。

  (八)手術室的位置應處於醫院環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遠離有細菌感染的部門,每個手術室的手術間使用面積至少達25平方米,符合醫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十一)中藥房、西藥房、藥庫分開設置,住院、門診中、西藥房面積各不少於100平方米,中藥、西藥庫面積各不少於150平方米,開展TPM、臨床藥學等業務的,應按要求另行設置。

  (十二)住院檢驗室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門診檢驗室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

  (十三)醫院應有齊備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網絡樓宇布線率達100%,醫院人均計算機擁有率不少於50%,達到信息共享。

  (十四)醫院應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

  臨床診療設備:中央給氧裝置、呼吸機、電動吸引器、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血氧監護儀、多功能搶救床、萬能手術床、無影燈、麻醉機、麻醉監護儀、高頻電刀、8OOMAX光機、彩色B超、石蠟切片機。

  聽力學檢查設備:包括腦幹誘發電位儀、電測聽儀、聲導抗儀、耳聲發射儀。

  內窺鏡檢查及手術設備:包括纖維鼻咽喉鏡、喉動態鏡、鼻內窺鏡及手術器械、耳內窺鏡以及內窺鏡圖象顯示系統、手術顯微鏡、耳科手術電鑽及耳顯微手術器械、支撐喉鏡、鼻切割器及動力系統、小兒硬管支氣管鏡、硬管食管鏡、過敏源檢測系統、睡眠呼吸監測儀。

  臨床檢驗設備:血氣分析儀、自動凝血分析儀、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全自動血球計數儀、細菌鑑定儀、血細菌培養箱、顯微鏡。

  供應室設備:按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要求進行配置。

  其他:中藥煎藥設備。

  (二)病室配備供氧、吸痰、呼叫系統和多功能病床。病區配有病床單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單元設備: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痰杯)1個,病員服3套。

  (四)藥劑科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五)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七、開展醫療美容,應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批准。

  八、醫院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九、註冊資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於50萬元。

骨科醫院設置規範

  一、床位

  床位在100張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骨外科、骨內科、中醫科、麻醉科、康復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病理科、血庫或輸血科、消毒供應室。

  (三)其他:醫務科、醫療質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統計室)。

  三、人員

  (一)醫院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二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且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備1.05名衛生技術人員,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不少於醫師總數的25%。

  (四)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5名護士,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不少於護士總數的30%,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五)每個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任醫師職稱的醫師。

  (六)醫技科室中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各有1名副高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

  (七)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於60%。

  四、選址

  (一)專科醫院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30萬—50萬人。

  (二)新增醫院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與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2000米。新增專科醫院與同類專科醫院或設有市級以上同類重點專科的綜合性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少於3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醫院選址應為規劃的醫療用地或可以轉變為醫療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質原則上以商業、辦公、廠房類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區會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性廠房緊臨的房屋,不應用於醫療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醫院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

  (二)醫院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每床平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30平方米,每床平均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綠化面積佔總佔地面積至少達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個停車位。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醫院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壓力容器(如消毒爐、高壓氧等)、電梯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五)建築布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功能作系統、科學規劃,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層的平面無障礙設置,醫療區鋪設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牆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牆角防塵設計。

  (六)急診科有獨立的出入口和回車道,開放式的搶救環境,急救設備齊備。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及淨化的人工環境控制。

  (八)手術室的位置應處於醫院環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遠離有細菌感染的部門,每個手術室的手術間使用面積至少達25平方米,分區及通道設計合理,符合醫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十一)中藥、西藥房、藥庫分開設置,住院、門診中、西藥房面積各不少於100平方米,中藥、西藥庫面積各不少於150平方米,其它業務按要求另行設置。

  (十二)住院檢驗室面積不少於250平方米,門診檢驗室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

  (十三)醫院應有齊備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網絡樓宇布線率達100%,醫院人均計算機擁有率不少於50%,達到信息共享。

  (十四)醫院應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

  臨床診療設備:呼吸機、麻醉機、心電監護儀、體外除顫器、自動血壓監測儀、中心吸氧裝置、吸入麻醉的濃度測定儀、骨外科手術的各種器械、物理因子治療設備、腦血流圖儀、冰凍切片機、床旁X光機、500MAX光機、洗片機、關節腔鏡、肌電圖機、B超、頸牽引設備、腰椎牽引設備、關節功能評定裝置、肌力計、電磁療機、介入治療設備、離子導入機、各種助行器。

  檢驗設備:尿分析儀、生化分析儀、顯微鏡、血球計數儀、酶標儀、酶標洗板機、恆溫培養箱、血氣分析儀。

  供應室設備:按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要求進行配置。

  (二)病室配備供氧、吸痰、呼叫系統和多功能病床,病區配有病床單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單元設備: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痰杯)1個,病員服3套。

  七、醫院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於50萬元。

心血管病醫院設置規範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在150張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心內科(並設重症監護室)、心外科(並設重症監護室)、麻醉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含介入室)、血庫或輸血科、手術室、核醫學科、消毒供應室。

  (三)其他:醫務科、質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統計室)。

  三、人員

  (一)醫院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4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護師,6名主管護師,所有護士應持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副高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佔全院職工的比例不少於8%,本科學歷以上人員比例不低於60%。

  (五)每臨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心內科、心外科至少有1名主任醫師。

  (六)每個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副高級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

  (七)指定心血管專家負責參與醫院籌建。

  四、選址

  (一)專科醫院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30萬—50萬人。

  (二)新增醫院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與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2000米。新增專科醫院與同類專科醫院或設有市級以上同類重點專科的綜合性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少於3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醫院選址應為規劃的醫療用地或可以轉變為醫療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質原則上以商業、辦公、廠房類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區會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性廠房緊臨的房屋,不應用於醫療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醫院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

  (二)醫院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每床佔地面積不少於130平方米,每床平均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綠化面積佔總佔地面積至少達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個停車位。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醫院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壓力容器(如消毒爐、高壓氧等)、電梯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五)建築布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功能作系統、科學規劃,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層的平面無障礙設置,醫療區鋪設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牆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牆角防塵設計。

  (六)急診科有獨立的出入口和回車道,開放式的搶救環境,急救設備齊備。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及淨化的人工環境控制。

  (八)手術室的位置應處於醫院環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遠離有細菌感染的部門,每個手術室的手術間使用面積至少達25平方米,符合醫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十一)住院、門診藥房面積各不少於150平方米,中藥、西藥庫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其他按業務要求另行設置。

  (十二)住院檢驗室面積不少於250平方米,門診檢驗室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

  (十三)醫院應有齊備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網絡樓宇布線率達100%,醫院人均計算機擁有率不少於50%,達到信息共享。

  (十四)醫院應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

  臨床診療設備:呼吸機、DSA、麻醉機、電監護儀、臨時心內起搏器、體外循環機、體內(外)除顫器、血氣分析儀、動態心電圖機、24小時血壓測量儀、ECT、800MAX光機、超聲圖像分析儀、床旁超聲心動圖機、心電圖平板運動試驗儀、放射性活度測量儀、數據處理系統、床旁X光機、酶標分析儀、酶標洗板機、超淨工作檯、心臟彩色B超、彩色B超。

  臨床檢驗設備:免疫分析儀、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凝血/纖溶析儀、1/10000分析天平、血液分析儀、全自動血培分析儀、全自動尿分析儀、電冰箱、恆溫箱。

  供應室設備:按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要求進行設置。

  (二)病室配備供氧、吸痰、呼叫系統和多功能病床,病區配有病床單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單元設備: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痰杯)1個,病員服3套。

  (四)藥劑科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五)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七、醫院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於50萬元。

皮膚病醫院設置規範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在100張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設有皮膚內科、皮膚外科、真菌病科、康復理療科、中西醫結合科、性病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設有藥劑科(含製劑室)、檢驗(含真菌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血庫或輸血科、病理科、治療室、消毒供應室。

  (三)其他:醫務科、醫療質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統計室)。

  三、人員

  (一)醫院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二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每床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每床至少配備0.4名護士,副主任護師1名、主管護師4名。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臨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副高職稱衛生技術人員佔全院職工人數應不少於8%。

  (五)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於60%。

  四、選址

  (一)專科醫院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30萬—50萬人。

  (二)新增醫院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與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2000米。新增專科醫院與同類專科醫院或設有市級以上同類重點專科的綜合性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少於3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醫院選址應為規劃的醫療用地或可以轉變為醫療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質原則上以商業、辦公、廠房類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區會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性廠房緊臨的房屋,不應用於醫療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醫院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

  (二)醫院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每床平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30平方米,每床平均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院內綠化面積佔總佔地面積至少達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個停車位。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醫院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壓力容器(如消毒爐、高壓氧等)、電梯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五)建築布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功能作系統、科學規劃,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層的平面無障礙設置,醫療區鋪設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牆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牆角防塵設計。

  (六)急診科有獨立的出入口和回車道,開放式的搶救環境,急救設備齊備。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及淨化的人工環境控制。

  (八)手術室處於醫院環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遠離有細菌感染的部門,符合醫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十一)藥劑科(含製劑室),應符合GMP要求,住院、門診藥房面積各不少於100平方米,中藥、西藥庫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其他按業務要求另行設置。

  (十二)住院檢驗室面積不少於250平方米,門診檢驗室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

  (十三)醫院應有齊備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網絡樓宇布線率達100%,醫院人均計算機擁有率不少於50%,達到信息共享。

  (十四)醫院總體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呼吸機、心電圖機、心電監護儀、螢光顯微鏡(帶照相)、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全自動免疫分析儀、全自動尿液分析儀、500MAX光機、肌電圖機、全自動血球計數儀、B超、離子分析儀、生物顯微鏡、八導生理儀、X光治療機、雷射治療機、冷凍治療設備、光治療設備、水治療設備、電治療設備、冷凍切片機、超薄切片機、消毒滅菌密閉櫃、高壓滅菌設備、電冰箱、高精密顯微鏡、酶標洗板機、酶標分析儀、全自動凝血分析儀、全自動血培養箱、全自動藥物鑑定儀、洗衣機、超淨工作檯。

  供應室設備:按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要求進行配置。

  (二)病室配備供氧、吸痰、呼叫系統和多功能病床。病區配有病床單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單元設備: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痰杯)1個,病員服3套。

  (四)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七、醫院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於50萬元。

腫瘤醫院設置規範

  一、床位

  住院床位總數在300張以上。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腫瘤外科、腫瘤內科、腫瘤婦科、放射治療科、中醫(中西醫結合)科、麻醉科、急診科、預防保健科。

  (二)醫技科室:設有藥劑科、檢驗科、醫學影像科、內窺鏡室、手術室、病理(包括細胞學診斷)科、輸血科、核醫學科、消毒供應室、營養部和相應的臨床功能檢查室。

  (三)其他:醫務科、質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統計室)。

  三、人員

  (一)醫院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三級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備1.1名衛生技術人員,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4名護士,醫護之比為1∶1.6,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腫瘤內、外科各專業各有一名專科主任醫師和副主任醫師。

  (五)至少有3名副主任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分別在護理部、住院內科和外科,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不少於護理人員總數的30%。

  (六)高級職稱人員佔全院人員比例不低於10%,本科學歷以上人員比例不低於60%。

  (七)至少有1名具有營養師以上職稱的臨床營養專業技術人員。

  (八)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以上)不少於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2%。

  (八)腫瘤專家參與醫院的籌建。

  四、選址

  (一)專科醫院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30萬—50萬人。

  (二)新增醫院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與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2000米。新增專科醫院與同類專科醫院或設有市級以上同類重點專科的綜合性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少於3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醫院選址應為規劃的醫療用地或可以轉變為醫療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質原則上以商業、辦公、廠房類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區會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性廠房緊臨的房屋,不應用於醫療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醫院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的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

  (二)醫院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每床平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30平方米,每床平均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院內綠化面積佔總佔地面積至少達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個停車位。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醫院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壓力容器(如消毒爐、高壓氧等)、電梯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五)建築布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功能作系統、科學規劃,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層的平面無障礙設置,醫療區鋪設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牆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牆角防塵設計。

  (六)急診科有獨立的出入口和回車道,開放式的搶救環境,急救設備齊備。

  (七)ICU的位置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及淨化的人工環境控制。

  (八)手術室的位置應處於環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遠離有細菌感染的部門,手術間使用面積至少25平方米,符合醫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十)住院、門診藥房面積各不少於150平方米,中藥、西藥庫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其他按業務要求另行設置。

  (十一)住院檢驗室面積不少於250平方米,門診檢驗室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

  (十二)醫院應有齊備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網絡樓宇布線率達100%,醫院人均計算機擁有率不少於50%,達到信息共享。

  (十三)醫院應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

  臨床診療設備:心電圖機、彩色B超、纖維胃鏡、電腦骨髓分析儀、膀胱鏡、麻醉機、電止血器、電手術刀、模擬定位機、800MA以上X光機、鈷60治療機、直線加速器、肺功能測定儀、冷凍切片機、石蠟切片機、纖維支氣管21鏡、結腸鏡、螺旋CT、MR、ECT、乳腺X光照相機、介入治療、放射治療後裝機、立體定位機。

  臨床檢驗設備:化學發光分析儀、酶標洗板機、酶標分析儀、血氣分析儀、急診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全自動凝血分析儀、自動尿液分析儀、超淨工作檯、全自動血培養儀、細菌藥敏鑑定儀、顯微鏡、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全自動血細胞計數儀、電冰箱。

  供應室設備:按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要求進行配置。

  (二)病室配備吸氧、吸痰、呼叫系統和多功能病床,病區配有病床單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單元設備: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痰杯)1個,病員服3套。

  (四)藥劑科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七、醫院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於50萬元。

一級精神病醫院設置規範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總數在20至99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精神科門診部(含急診科、心理諮詢室)、精神科男病區、女病區、康復科、預防保健科和娛療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醫學影像科(放射、B超、心電圖、腦電圖室)、消毒供應室。

  (三)其他:醫務科、質量控制科、信息科(含門診病案室、住院病案室、統計室)。

  三、人員

  (一)醫院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44名衛生技術人員。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3名護士,護師佔護理人數30%以上,配備的護士(護師)中必須有50%以上有近3年從事精神科護理工作的經歷。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各專業科室負責人均為相應專業的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全院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精神科醫師。精神科的臨床醫師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且至少有5年從事精神科臨床工作的經歷。

  (五)高級職稱人員佔全院人員比例不低於5%,本科學歷以上人員比例不低於60%。

  (六)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

  四、選址

  (一)專科醫院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30萬—50萬人。

  (二)新增醫院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與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2000米。新增專科醫院與同類專科醫院或設有市級以上同類重點專科的綜合性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少於3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醫院選址應為規劃的醫療用地或可以轉變為醫療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質原則上以商業、辦公、廠房類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區會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性廠房緊臨的房屋,不應用於醫療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醫院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的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通風、採光、安全符合精神病醫院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

  (二)醫院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業務用房的總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基礎面積)+床位數×100平方米。每床平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病人室外活動的場地,平均每床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綠化面積佔總佔地面積至少達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個停車位。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醫院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壓力容器(如消毒爐等)、電梯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五)建築布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功能作系統、科學規劃,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層的平面無障礙設置,醫療區鋪設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牆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牆角防塵設計。

  (六)急診科有獨立的出入口和回車道,開放式的搶救環境,急救設備齊備。

  (七)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八)住院、門診藥房面積各不少於100平方米,中藥、西藥庫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其他按業務要求另行設置。

  (九)住院檢驗室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門診檢驗室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

  (十)醫院應有齊備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網絡樓宇布線率達100%,醫院人均計算機擁有率不少於50%,達到信息共享。

  (十一)醫院應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供氧裝置、呼吸機、洗胃機、電動吸引器、心電圖機、心電監護儀、氣管開包、顯微鏡、火焰光度計、血球計數儀、分光光度計、自動化分析儀、血氣分析儀、螢光光度計、血小板計數儀、pH計、自動稀釋器、恆溫箱、乾燥箱、分析天平、離心機、超淨操作臺、電動振蕩器、電冰箱、X光機、腦電圖儀、腦電地形圖儀、腦血流圖儀、B超、眼底鏡、五官檢查器、常用處置器械、體療設備、電休克治療儀、超聲治療儀、音頻電療儀、音樂治療儀、生物反饋治療機、電視機、錄音機、擴音機、儲存櫃、紫外線燈、蒸餾裝置、高壓滅菌設備、洗衣機。

  供應室設備:按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要求進行配置。

  (二)病室配備供氧、吸痰、呼叫系統和多功能病床,病區配有病床單位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單元設備: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痰杯)1個,病員服3套。

  (四)藥劑科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五)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七、開展產科、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手術、醫療美容、性病、傳染病、顱腦外科、心臟外科、醫療介入手術等醫療項目的,應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批准。

  八、醫院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九、註冊資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於50萬元。

一級中醫專科醫院設置規範

  一、床位

  住院床位在20張至79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急診科、中醫內科,命名的中醫專科設有專科專病科室3個以上。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含西藥房、中藥房、煎藥室)、檢驗科、醫學影像科、營養室、消毒供應室。

  (三)其他:醫務科、質量控制科(可與醫務科合設)、信息科(含病案室、統計室)。

  三、人員

  (一)醫院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88名衛生技術人員。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備0.4名護士,護師佔護理人數30%以上。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各專業科室負責人均為相應專業的主治醫師以上職稱,其中臨床科室至少有5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各專科病室必須有1名副主任以上職稱醫師。

  (五)工程技術人員(技師、助理工程師及以上人員)佔衛生技術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

  (六)本科學歷以上人員比例、中醫藥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0%。高級職稱人員佔全院人員比例不低於5%。

  四、選址

  (一)專科醫院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30萬—50萬人。

  (二)新增醫院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或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與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2000米。新增專科醫院與同類專科醫院或設有市級以上同類重點專科的綜合性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少於3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醫院選址應為規劃的醫療用地或可以轉變為醫療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質原則上以商業、辦公、廠房類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區會所、文化、體育、社區服務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與餐飲、生產性廠房緊臨的房屋,不應用於醫療用房。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地產權證明文件為準)。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醫院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醫院用房應為獨立樓房。

  (二)醫院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業務用房的總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基礎面積)+床位數×100平方米。每床平均佔地面積不少於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綠化面積佔總佔地面積至少達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個停車位。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醫院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壓力容器(如消毒爐、高壓氧等)、電梯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五)建築布局必須嚴格按照醫療功能作系統、科學規劃,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層的平面無障礙設置,醫療區鋪設防滑、防噪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牆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牆角防塵設計。

  (六)急診科有獨立的出入口和回車道,開放式的搶救環境,急救設備齊備。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及淨化的人工環境控制。

  (八)手術室的位置應處於醫院環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遠離有細菌感染的部門,手術間使用面積至少25平方米,分區及通道設計合理,符合醫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十一)藥房、藥庫、煎藥室按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醫療機構「放心藥房」建設規範》建設。住院、門診藥房面積各不少於100平方米,中藥、西藥庫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開展TPM、臨床藥學等其它業務的,應按相應要求另行設置。

  (十二)門診、住院檢驗室面積分別不少於8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

  (十三)醫院應有齊備的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網絡樓宇布線率達100%,醫院人均計算機擁有率不少於50%,達到信息共享。

  (十四)醫院應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

  臨床診療設備:給氧裝置、呼吸機、電動吸引器、自動洗胃機、心電圖機、心臟除顫器、心電監護儀、多功能搶救床、500MAX光機、彩色B超、紫外線燈。

  專科診療設備:根據專科臨床需要配置相應設備。

  臨床檢驗設備:顯微鏡、血球計數儀、分析天平、離心機、接種器具、鉀鈉氯分析儀、尿分析儀、石蠟切片機、CO2培養箱、厭氧培養箱、生化分析儀、酶標洗板機、酶標分析儀、光電比色計、超淨工作檯。

  供應室設備:按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要求進行配置。

  煎藥室設備:煎藥機、包裝機、儲藥器、儲藥櫃、冰箱、清洗設備等。

  (二)病室配備供氧、吸痰、呼叫系統和多功能病床。

  (三)病床平均單元設備:床1張,床墊1.2條,被子1.2條,褥子1.2條,被套2條,床單2條,枕芯2個,枕套4個,床頭櫃1個,暖水瓶1個,面盆2個,痰盂(痰杯)1個,病員服3套。

  (四)藥劑科配備和提供與承擔藥學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五)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及中醫診療設備。

  七、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手術、醫療美容、性病、傳染病、精神病等醫療項目,應依有關法規和標準專門申請批准。

  八、醫院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醫療、護理等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九、註冊資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於50萬元。

第二部分  門診部設置規範

綜合門診部設置規範

  一、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5個臨床科室。急診室、內科、外科為必設科室;婦科、兒科、中醫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預防保健科等為選設科室。

  (二)醫技科室必設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處置室、觀察室、消毒供應室。根據開設的診療科目和工作需要,選設B超檢查室、心電圖檢查室等相應的醫技科室以及病案資料室。增加輔助檢查項目均需單設檢查室(醫學檢驗、X光有統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注1

  (三)其他開展手術項目的需增設手術室、換藥室、搶救室。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留觀室。注2

  二、人員

  (一)門診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門診以上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注3

  (二)至少有5名執業醫師,其中急診室、內科、外科至少有一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每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執業醫師。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注4

  (三)每個醫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級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五)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於50%。

  三、選址

  (一)門診部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1萬—2萬人。

  (二)新增門診部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均含醫院內設的)或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四、建築、設施與環境

  門診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門診部相對獨立,有單獨通道。注5

  (二)門診部的建築面積不少於600平方米。注6業務用房的總建築面積=200平方米(基礎面積)+臨床科室數×80平方米。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門診部的地面裝修應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牆面使用易於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築布局符合衛生學要求,要有一定的區域劃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汙、潔相對分開。

  (五)門診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電梯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六)手術室處於門診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手術間使用面積至少25平方米,符合醫院感染控制專業的要求。

  (七)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八)中、西藥房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其它業務按要求另行設置。

  (九)門診檢驗室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臨床診療設備:氧氣瓶、除顫器、呼吸機、麻醉機、B超、心電圖、酶標儀、酶標洗板機、電動吸引器、氣管插管、靜脈切開包、氣管切開包、電動洗胃機、心電監護儀。

  檢驗設備:血球計數儀、鉀鈉氯分析儀、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尿常規分析儀、血液粘度儀、分光光度計、恆溫箱、顯微鏡、電冰箱、300MA以上X光機及配套設備、離心機。

  供應室設備:高壓滅菌設備,空氣消毒設備。

  (二)藥房應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手術、性病、醫療美容、精神病診療服務的,應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批准。

  七、門診應有健全且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並不少於200萬元。

  注1  此項原文為:(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心電圖、B超室、注射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手術室為選設科室。

  注2  此項原文為:(三)設醫療質量控制科,由1名具有副高以上職稱醫師負責。

  注3  此項原文為:(一)門診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注4  此項原文為:(二)至少有5名執業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醫師,急診室、內科、外科至少有一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每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執業醫師。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注5  此文件第二部分「建築、設施與環境」部分第(一)項原文中「門診部相對獨立,有單獨通道,與同類醫療機構的直線距離不少於1公裡」或「門診部相對獨立,有單獨通道。與同類醫療機構的直線距離不少於2公裡」均改為「(一)門診部相對獨立,有單獨通道」。

  注6  此句為新增加內容。

中醫門診部設置規範

  一、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5個中醫一級臨床科室。急診科、中醫內科、中醫婦科、針灸科(或推拿科)為必設科室;中醫外科、中醫兒科、中醫眼科、中醫耳鼻喉科、中醫骨傷科等為選設科室。

  (二)醫技科室必設中、西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處置室、觀察室、消毒供應室。根據開設的診療科目和工作需要,選設B超檢查室、心電圖檢查室等相應的醫技科室以及病案資料室。增加輔助檢查項目均需單設檢查室(醫學檢驗、X光有統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注1

  (三)(此項廢止)注2

  二、人員

  (一)門診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門診部以上醫療機構從事中醫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注3

  (二)至少有5名中醫醫師,其中急診科、中醫內科、中醫婦科至少有1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其它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注4

  (三)每個醫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級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主管護師以上職稱,所有護士均持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五)本科學歷以上人員比例不少於50%。中醫藥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70%。

  三、選址

  (一)門診部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1萬—2萬人。

  (二)新增門診部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均含醫院內設的)或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四、建築、設施與環境

  門診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門診部相對獨立,有單獨通道。

  (二)門診部的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注5業務用房的總建築面積=200平方米(基礎面積)+臨床科室數×60平方米。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門診部的地面裝修應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牆面使用易於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築布局符合衛生學要求,要有一定的區域劃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汙、潔相對分開。

  (五)門診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電梯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檢測驗收合格。

  (六)設手術室的,應位於門診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手術室使用面積至少達25平方米,符合醫院感染控制專業的要求。

  (七)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八)中、西藥房分開設置,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其它業務按要求另行設置。

  (九)門診檢驗室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臨床診療設備:氧氣瓶、除顫器、呼吸機、麻醉機、B超、心電圖、酶標儀、酶標洗板機、電動吸引器、氣管插管、靜脈切開包、氣管切開包、電動洗胃機、心電監護儀。

  檢驗設備:血球計數儀、鉀鈉氯分析儀、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尿常規分析儀、血液粘度儀、分光光度計、恆溫箱、顯微鏡、電冰箱、300MA以上X光機及配套設備、離心機。

  供應室設備:高壓滅菌設備、空氣消毒設備。

  (二)藥房應配備能滿足臨床藥學任務需要的相應儀器和設備。

  (三)有與開展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及中醫診療器具。

  六、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性病、醫療美容、計劃生育手術、精神病等醫療項目的,應依據有關規定申請批准。

  七、門診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流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並不少於150萬元。

  注1  此項原文為:(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中、西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注射室、處置室、消毒隔離室。

  注2  此項原文為:(三)設醫療質量控制科,由1名副高職稱以上醫師負責。

  注3  此項原文為:(一)門診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醫院從事中醫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注4  此項原文為:(二)至少有5名中醫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中醫醫師,急診科、中醫內科、中醫婦科至少有1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其它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中醫師,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注5  此句為新增加內容。

中西醫結合門診部設置規範

  一、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設有5個中西醫結合一級臨床科室。急診室、中西醫結合內科、外科、婦科、針灸科(推拿科)為必設科室;中西醫結合兒科、眼科、耳鼻喉科為選設科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中、西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注射室、處置室、消毒隔離室。

  (三)(此項廢止)注1

  二、人員

  (一)門診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門診部以上醫療機構從事中醫或中西醫結合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注2

  (二)至少有5名從事中西醫結合臨床工作3年以上的醫師,急診科、中西醫結合內科、外科至少有一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醫師或以上職稱醫師。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每個醫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級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為主管護師以上職稱,所有護士均持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五)本科學歷以上人員比例不少於50%。注3

  三、選址

  (一)門診部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1萬—2萬人。

  (二)新增門診部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均含醫院內設的)或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四、建築、設施與環境

  門診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門診部相對獨立,有單獨通道。

  (二)門診部的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注4業務用房的總建築面積=200平方米(基礎面積)+臨床科室數×60平方米。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門診部地面裝修應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牆面使用易於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築布局符合衛生學要求,要有一定的區域劃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汙、潔相對分開。

  (五)門診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電梯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檢測驗收合格。

  (六)手術室處於門診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手術室使用面積至少達25平方米,符合醫院感染控制專業的要求。

  (七)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八)中、西藥房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其他業務按要求另行設置。

  (九)門診檢驗室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臨床診療設備:氧氣瓶、除顫器、呼吸機、麻醉機、B超、酶標儀、酶標洗板機、 電動吸引器、氣管插管、靜脈切開包、氣管切開包、電動洗胃機、心電監護儀。

  紅外線治療儀、中藥汽療儀、中藥燻蒸機。中藥燻蒸治療儀、電針儀等中醫診療設備。

  檢驗設備:血球計數儀、鉀鈉氯分析儀、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尿常規分析儀、血液粘度儀、分光光度計、恆溫箱、顯微鏡、電冰箱、300MA以上X光機及配套設備、離心機。

  (二)藥房應配備與承擔藥學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三)有與開展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手術、性病、醫療美容、精神病等診療項目,應依據有關規定申請批准。

  七、門診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流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並不少於150萬元。

  注1  此項原文為:(三)設醫療質量控制科,由1名副高以上職稱醫師負責。

  注2  此處原文為:(一)門診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醫院從事中醫或中西醫結合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注3  此項為新增加內容。

  注4  此句為新增加內容。

普通專科門診部設置規範

  一、科室設置

  (一)至少設1個一級科目或2個二級科目,或者設4個以上的專業科室。

  (二)醫技科室必設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處置室、觀察室、消毒供應室。根據開設的診療科目和工作需要,選設B超檢查室、心電圖檢查室等相應的醫技科室以及病案資料室。增加輔助檢查項目均需單設檢查室(醫學檢驗、X光有統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注1

  (三)其他開展手術項目的需增設手術室、換藥室、搶救室。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留觀室。注2

  二、人員

  (一)門診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門診部以上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注3

  (二)設2個二級科目的,至少有5名執業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本專業醫師,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醫師職稱以上的執業醫師。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的專科護士,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醫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級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

  (五)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於50%。

  三、選址

  (一)門診部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1萬—2萬人。

  (二)新增門診部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均含醫院內設的)或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四、建築、設施與環境

  門診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門診部相對獨立,有單獨通道。

  (二)門診部的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注4業務用房的總建築面積=200平方米(基礎面積)+臨床科目數×60平方米。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門診部的地面裝修要使用防滑、防噪音的材料,牆面使用材料易於清洗消毒,建築布局符合衛生學要求,要有一定的區域劃分,應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汙、潔相對分開。

  (五)門診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六)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七)藥房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八)檢驗室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氧氣瓶、氣管插管、電動吸引器、自動洗胃機、心電監護儀、顯微鏡、尿常規分析儀、全自動生化分析儀、血球計數儀、恆溫箱、電冰箱、100MA以上X光機、B超、高壓滅菌設備。

  (二)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三)藥房應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六、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手術、性病、醫療美容、精神病診療服務的,應依據有關規定申請批准。

  七、門診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並不少於150萬元。

  注1  此項原文為:(二)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X光室、處置室、治療室、消毒供應室、注射室、醫療質量控制室。

  注2  此項為新增加內容。

  注3  此項原文為:(一)門診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注4  此句為新增加內容。

口腔門診部設置規範

  一、牙椅

  至少有牙科綜合治療椅6臺。

  二、科室設置

  能開展口腔內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復科的大部分診治工作。不設分科,有條件的可分設專業組(室)。有專人負責藥劑、化驗、放射、消毒供應等工作。

  三、人員

  (一)門診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門診部以上醫療機構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注1

  (二)每臺牙科治療椅平均至少配備1.03名衛生技術人員。

  (三)至少有6名口腔執業醫師,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

  (四)牙科治療椅超過6臺的,每增設1臺,至少增加1名口腔執業醫師。

  (五)醫生與護理人員之比不低於1∶1,至少有2名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六)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於50%。

  四、選址

  (一)門診部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1萬—2萬人。

  (二)新增門診部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均含醫院內設的)或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門診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門診部相對獨立,有單獨通道。

  (二)門診部的建築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注2業務用房的總建築面積=100平方米(基礎面積)+牙椅數×50平方米。

  (三)每臺牙科治療椅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並相對隔開。

  (四)門診部的地面裝修應使用防滑、防噪音的材料,牆面使用材料應易於清洗消毒,各診室相互獨立,建築布局符合衛生學要求,要有一定的區域劃分,應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汙、潔相對分開。

  (五)門診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六)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七)藥房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八)檢驗室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電動吸引器、顯微鏡、X光牙片機、全景X光機、銀汞攪拌器、光敏固化燈、超聲潔治器、鑄造機、紫外線燈、高壓滅菌設備、有開展血常規,出凝血時間的檢驗設備。

  (二)牙椅單元設備:牙科綜合治療椅1臺、低速牙科切割裝置1套、醫師座椅1個、病曆書寫桌1張、口腔檢查器械1套。配備中高速牙科切割裝置不少於牙科治療椅總數的二分之一。

  (三)藥房應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四)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七、門診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並不少於150萬元。

  注1  此項原文為:(一)門診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醫院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注2  此句為新增加內容。

醫療美容門診部設置規範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4張,手術床2臺,牙科綜合治療椅2臺,觀察床2張。

  二、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諮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膚科、美容牙科,可設美容中醫科、美容治療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手術室、治療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

  三、人員

  (一)門診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門診部以上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注

  (二)每臺手術床平均至少配備2.4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三)每張觀察床、牙科綜合治療椅平均至少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有5名執業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主診醫師。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五)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專業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主診醫師。

  (六)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所有護士應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七)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於50%。

  四、選址

  (一)門診部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1萬—2萬人。

  (二)新增門診部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均含醫院內設的)或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建築、設施與環境

  門診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門診部相對獨立,有單獨通道。

  (二)門診部建築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診室每張美容治療床、牙科每臺綜合治療椅平均使用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

  (三)診室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門診部地面應使用防滑、防噪音的材料,牆面使用易於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築布局符合衛生學要求,要有一定的區域劃分,應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汙、潔相對分開。

  (五)門診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六)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七)手術室淨使用面積不少於25平方米,布局要符合醫院感染控制專業的要求,有獨立的空氣調節系統,配備相應的手術設備。在兩臺手術床的基礎上,每增加1臺手術床,應增加手術室使用面積7平方米。

  (八)藥房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九)檢驗室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手術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術器械、無影燈、紫外線消毒燈、高壓蒸氣滅菌設備、電凝器、電動吸引器、離子噴霧器、多功能美容儀、皮膚磨削機、紋眉機、雷射治療機、電冰箱、消毒櫃、牙科必備的消毒設備、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三)藥房應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七、制訂各項規章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範、護理技術操作規範、感染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並成冊可用。

  八、符合衛生部《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

  九、註冊資金到位並不少於150萬元。

  注  此項原文為:(一)門診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耳鼻咽喉專科門診部設置規範

  一、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耳鼻喉科、中醫耳鼻咽喉科、急診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房、化驗室、治療室、注射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手術室、X光室為選設科室。

  (三)(此項廢止)注1

  二、人員

  (一)門診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門診部以上醫療機構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注2

  (二)至少有5名執業醫師,其中每臨床科室至少有一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每增加一臨床科室,應增加相應專業的執業醫師。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注3

  (三)每個醫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級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的護士,所有護士應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五)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於50%。

  三、選址

  (一)門診部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1萬—2萬人。

  (二)新增門診部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均含醫院內設的)或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四、建築、設施與環境

  門診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門診部相對獨立,有單獨通道。

  (二)門診部的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注4業務用房的總建築面積=200平方米(基礎面積)+臨床科室數×60平方米。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門診部的地面裝修應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牆面使用易於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築布局符合衛生學要求,要有一定的區域劃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汙、潔相對分開。

  (五)門診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等部門檢測驗收合格。

  (六)手術室處於門診較安靜、空氣清新、光線充足的地方,手術間使用面積至少25平方米,符合醫院感染控制專業的要求。

  (七)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八)中、西藥房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其它業務按要求另行設置。

  (九)門診檢驗室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臨床診療設備:氧氣瓶、除顫器、呼吸機、麻醉機、B超、心電圖、電動吸引器、氣管插管、靜脈切開包、氣管切開包、血氧心電監護儀。

  專科設備:電測聽、聲導抗、纖維鼻咽喉鏡、鼻內窺鏡及手術器械以及內窺鏡圖象顯示系統;如開展耳顯微手術需手術顯微鏡、耳科手術電鑽及耳顯微手術器械。

  檢驗設備:血球計數儀、鉀鈉氯分析儀、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尿常規分析儀、恆溫箱、顯微鏡、電冰箱、離心機。

  供應室設備:高壓滅菌設備。

  (二)藥房應配備和提供與藥學部門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應依據有關規定申請批准。

  七、門診應有健全的、行之有效的、全面的管理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並不少於150萬元。

  注1  此項原文為:(三)設醫療質量控制科,由1名副高職稱以上醫師負責。

  注2  此處原文為:(一)門診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注3  此項原文為:(二)至少有5名執業醫師,其中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醫師,每臨床科室至少有一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每增加一臨床科室,應增加相應專業的執業醫師。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注4  此句為新增加內容。

  中醫專科門診部設置規範

  一、科室設置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1個或若干個相關的一級科目,下設3個以上二級科目或專業科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中西藥房、化驗室、X光室、治療室、處置室、消毒供應室。

  (三)(此項廢止)注1

  二、人員

  (一)門診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門診部以上醫療機構從事相應中醫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注2

  (二)至少有5名中醫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本專業醫師,每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醫師或以上職稱醫師,所有醫生應具有《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每個醫技科室至少配有1名中級以上職稱的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有5名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所有護士均持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五)本科學歷以上人員比例不低於50%,中醫藥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70%。

  三、選址

  (一)門診部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為1萬—2萬人。

  (二)新增門診部與診所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500米,與門診部、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均含醫院內設的)或醫院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小於10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四、建築、設施與環境

  門診應有良好的採光通風,建築設計、設施應滿足診療和管理工作要求,體現以病人為本的原則,符合衛生學和美學的要求,創造和諧的就醫和人文環境。

  (一)門診部相對獨立,有單獨通道。

  (二)門診部的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注3業務用房建築面積=200平方米(基礎面積)+臨床科室數×60平方米。

  (三)各診室相對獨立,面積不少於12平方米。

  (四)地面裝修應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牆面使用易於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築布局符合衛生學要求,要有一定的區域劃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汙、潔相對分開。

  (五)門診的基礎設施,包括消防、環境保護、放射衛生、電梯要經相應的消防、環保、疾病控制、質量監督等部門的檢測驗收合格。

  (六)消毒供應室符合衛生部《醫院消毒供應室驗收標準》的要求。

  (七)中、西藥房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其它業務按要求另行設置。

  (八)檢驗室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臨床診療設備:氧氣瓶、呼吸機、B超、心電圖機、自動洗胃機、心電監護儀、紫外線燈等。

  紅外線治療儀、中藥汽療儀、中藥燻蒸機。中藥燻蒸治療儀、電針儀等中醫診療設備。

  檢驗設備:血球計數儀、尿常規分析儀、恆溫箱、顯微鏡、電冰箱、離心機。

  (二)藥房應配備與承擔藥學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和設備。

  (三)有與開展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診療設備。

  六、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手術、性病、醫療美容、精神病等診療項目,應依據有關規定申請批准。

  七、門診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並不少於150萬元。

  注1  此項原文為:(三)設醫療質量控制科,由1名副高職稱以上醫師負責。

  注2  此項原文為:(一)門診部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相應中醫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注3  此句為新增加內容。

第三部分  診所、醫務室設置規範

普通診所設置規範

  一、科室

  (一)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治療室、觀察室、消毒供應室。注1

  (二)可選設化驗室、心電圖檢查室、藥房。注2

  二、人員

  (一)診所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醫療機構從事本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注3

  (二)至少有1名護士,持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可配備相應的檢驗、心電圖和藥劑技術人員各1名。注4

  三、選址

  (一)診所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在5000人以上。

  (二)與現有任何醫療機構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少於5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四、房屋

  (一)(此項廢止)注5

  (二)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每室獨立且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各室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注6

  (三)診所的地面和牆面要使用易於清洗消毒的材料,要有經驗收合格的消防和汙水處理設施,有良好的採光和通風,消毒供應室應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四、設備

  (一)基本設備:給氧裝置、診察床、診察桌、診察凳、聽診器、血壓計、出診箱、體溫計、汙物桶、壓舌板、處置臺、注射器、紗布罐、方盤、藥品櫃、紫外線燈、高壓滅菌設備、密閉式無菌物品存放櫃。

  (二)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五、不得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醫療美容、性病、戒毒、精神病診療服務,不得開展任何手術治療。

  六、制訂各項規章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並不少於20萬元。

  注1  此項原文為: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治療室、藥房、消毒供應室。

  注2  此項為新增加內容。

  注3  此項原文為:(一)診所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本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注4  此項原文為:(三)至少配備相應的檢驗和藥劑技術人員各1名。

  注5  此項原文為:(一)診所相對獨立,醫療用房與生活用房分開。與同類醫療機構的直線距離不少於0.5公裡。

  注6  此項原文為:(二)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各室必須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口腔診所設置規範

  一、牙椅

  至少設有牙科綜合治療椅1臺。

  二、科室設置

  能開展口腔內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復科的部分診治工作。

  三、人員

  (一)診所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醫療機構注1從事口腔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二)至少有1名護士,持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四、選址

  (一)診所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在5000人以上。

  (二)與現有任何醫療機構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少於5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五、房屋

  (一)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每室獨立且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診室每臺牙科治療椅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注2

  (二)診所的地面和牆面要使用易於清洗消毒的材料,要有經驗收合格的消防和汙水處理設施,有良好的採光和通風,消毒供應室應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六、設備

  (一)基本設備:電動吸引器、X光牙片機、銀汞攪拌器、紫外線燈、高壓滅菌設備、藥品櫃。

  (二)牙椅單元設備:牙科綜合治療椅1臺、低速牙科切割裝置1套、醫師座椅1個、病曆書寫桌1張、口腔檢查器械1套。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七、不得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醫療美容、性病、戒毒、精神病診療服務,不得開展任何手術治療。

  八、制訂各項規章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九、註冊資金到位並不少於20萬元。

  注1  此項原文為:(一)診所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口腔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注2  此項原文為:(二)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各診室必須獨立,診室每臺牙科治療椅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中醫診所設置規範

  一、科室

  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治療室、消毒供應室。可選設藥房。注1

  二、人員

  (一)診所主要負責人應具有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醫療機構從事中醫本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注2

  (二)設置中藥飲片和成藥櫃的,須配備1名具有中藥士以上職稱的中藥人員。

  三、選址

  (一)診所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在5000人以上。

  (二)與現有任何醫療機構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少於5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四、房屋

  (一)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每室獨立且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各室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注3

  (二)診所的地面和牆面要使用易於清洗消毒的材料,要有經驗收合格的消防和汙水處理設施,有良好的採光和通風,消毒供應室應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給氧裝置、診察床、診察桌、診察凳、聽診器、血壓計、出診箱、體溫計、汙物桶、壓舌板、處置臺、注射器、紗布罐、方盤、藥品櫃、紫外線燈、滅菌設備、密閉式無菌物品存放櫃。

  (二)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及中醫診療器具。

  六、不得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醫療美容、性病、戒毒、精神病診療服務,不得開展任何未經許可的手術治療。

  七、制訂各項規章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並不少於20萬元。

  注1  此款原文為: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治療室、藥房、消毒供應室。

  注2  此項原文為:(一)診所主要負責人應具有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醫院從事中醫本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注3  此項原文為:(二)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各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中西醫結合診所設置規範

  一、科室

  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治療室、消毒供應室。可選設藥房。注1

  二、人員

  (一)診所主要負責人應具有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醫療機構從事中西醫結合本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注2

  (二)至少有1名護士,具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設置有藥房的,配備藥士以上職稱的藥劑人員至少1名。注3

  三、選址

  (一)診所所在社區的服務人口在5000人以上。

  (二)與現有任何醫療機構之間的最短距離不少於500米。

  (三)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四)選址相鄰權利人(業主/住戶和社區內現有醫療機構)無明顯反對意見(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公示和專門委員會收集的意見為準)。選址前,設置申請人應徵詢相鄰權利人的意見。

  四、房屋

  (一)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每室獨立且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各室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注4

  (二)診所的地面和牆面要使用易於清洗消毒的材料,要有經驗收合格的消防和汙水處理設施,有良好的採光和通風,消毒供應室應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給氧裝置、診察床、診察桌、診察凳、聽診器、血壓計、診槌、出診箱、體溫計、汙物桶、壓舌板、處置臺、注射器、紗布罐、方盤、藥品櫃、紫外線燈、滅菌設備、密閉式無菌物品存放櫃。

  (二)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中西醫診療設備。

  六、不得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醫療美容、性病、戒毒、精神病診療服務,不得開展任何未經許可的手術治療。

  七、制訂各項規章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並不少於20萬元。

  注1此款原文為: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治療室、消毒供應室。

  注2  此項原文為:(一)診所主要負責人應具有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醫院從事中西醫結合本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注3  此項原文為:(三)配備藥士以上職稱的藥劑人員至少1名。

  注4  此項原文為:(二)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80平方米。各室相對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醫務室設置規範

  一、科室

  (一)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治療室、觀察室、消毒供應室。注1

  (二)可選設化驗室、心電圖檢查室、藥房。注2

  二、人員

  (一)醫務室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醫療機構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注3

  (二)至少有1名護士,持有《護士執業證書》並經執業註冊。

  (三)可配備相應的檢驗、心電圖和藥劑技術人員各1名。注4

  三、選址

  (一)醫務室所在單位的服務人口在500人以上。

  (二)選址與周圍託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肉菜市場之間應物理分隔,符合衛生及預防疾病的要求。

  四、房屋

  (一)醫務室設置在單位內部,相對獨立,醫療用房與生活用房分開。

  (二)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每室獨立且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各室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注5

  (三)醫務室的地面和牆面要使用易於清洗消毒的材料,要有經驗收合格的消防和汙水處理設施,有良好的採光和通風,消毒供應室應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五、設備

  (一)基本設備

  給氧裝置、診察床、診察桌、診察凳、聽診器、血壓計、出診箱、體溫計、汙物桶、壓舌板、處置臺、注射器、紗布罐、方盤、藥品櫃、紫外線燈、高壓滅菌設備、密閉式無菌物品存放櫃。

  (二)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六、不得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醫療美容、性病、戒毒、精神病診療服務,不得開展任何手術治療。

  七、制訂各項規章制度,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八、註冊資金到位並不少於20萬元。

  注1  此項原文為:至少設有診室、處置室、治療室、藥房、消毒供應室。

  注2  此項為新增加內容。

  注3  此項原文為:(一)醫務室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在一級以上醫院從事本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身體健康並能親自主持醫療工作。

  注4  此項原文為:(三)至少配備相應的檢驗和藥劑技術人員各1名。

  注5  此項原文為:(二)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各室必須獨立,使用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深圳市衛生局  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深圳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關於印發《深圳市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5年2月3日)

深衛發〔2005〕18號

  為加強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保障婦女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深圳市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終止妊娠藥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保障婦女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終止妊娠藥品的購銷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的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終止妊娠藥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終止妊娠藥品主要是指下列藥品: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隱);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饋);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劑(商品名:利凡諾、雷弗諾爾);

  (四)催產素注射液(商品名:縮宮素)。

  第五條  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生產、批發企業方可經營銷售終止妊娠藥品,但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取得終止妊娠手術服務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第六條  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第七條  終止妊娠藥品僅限於在獲準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

  取得終止早期妊娠手術服務項目資格的機構,可以購買和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劑(商品名:利凡諾、雷弗諾爾)以外的終止妊娠藥品。

  第八條  終止妊娠的藥品,必須在醫生指導和監護下使用。禁止非婦產科醫生開具終止妊娠藥品處方。

  第九條  終止妊娠藥品的生產、批發企業應嚴格審查購買和使用者的資質,對終止妊娠藥品的購銷要建立完整的銷售檔案,並保存3年以上。

  第十條  開展終止妊娠手術服務的機構,應制定終止妊娠藥品管理制度,建立購買和使用的記錄,並保存3年以上。

  第十一條  違反規定非法銷售和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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