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阿麒。今天我來給大家講一講關於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莊園經濟和制度問題,民族矛盾和社會矛盾問題。
在漢以後經魏晉南北朝、隋唐到宋代的史籍中,的確經常出現「園」、「莊」等名稱,後來逐漸出現了莊與田連稱,謂之「莊田」;莊與宅連稱,謂之「莊宅」;主管莊宅的官吏,叫做「莊宅使」;甚至莊與園連稱,叫做「莊園」,正式出現於南北朝後期的史籍。不過,我國古代史籍中的莊或園,涵義是複雜的,而且處在一個變化過程中。早在西漢時期,不少王公貴戚及高貨富人,大都有「園」,而且往往栽種花木,是供其欣賞遊覽的場所,是其住宅地的一個附屬部分。但是,這種供地主娛樂遊玩場所的「園」一旦出現,它就會同地主的住宅與田地發生聯繫,於是「園田」、「田園」、「莊」、「莊宅」、「莊田」、「莊園」等名稱就相繼出現了。而且日益成了地主階級對其土地的一種經營形式或者組織形式。東漢時期這種地主田莊便多起來了。
地主為了對抗農民起義和保護私有財產,往往對其位居的中心—莊宅或莊院,採用軍事建築的形式,謂之塢、堡、營、寨、壁、壘、屯。其中地主居住的地方叫莊院、本庄,種植莊稼、萊蔬、果木、藥物、桑麻和飼養牲畜的場所,統稱為莊園或田園,其範圍之大,可以包括山、水、勸泊在內,此外,還有耕種田莊土地的勞動者,在東漢後期叫傲「徒附」、「私屬」,後來便叫「佃客」、「客戶」、「部曲」,到唐代便叫「莊蔭家」。至於地主在外地的田莊,則叫做「別業」或「別墅」,魏晉南北朝時期盛行之,到唐代便叫做「別莊」、「寄莊」等。一言以蔽之,在我國史籍中的「莊」、「莊田」或「莊園」,是指地主階級經營其土地的一種組織形式,它本身並不是一種所有制的形態。目前不少史家所使用的關於我國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莊園制與莊園經濟等等,就是指這種具有自給自足性質的地主田莊的經營形式而言。但是,也有人把這個概念同西歐中世紀的領主制經濟下的莊園制混為一談的。
換言之,他們把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所謂「莊園制」與「莊園經濟」等概念,同西歐中世紀領主制經濟下的莊園制等同起來進行類比,認為西歐中世紀存在的莊園制與魚族制,同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莊園制與貴族制是一模一樣的,並用以反證我國的封建制度應攀始於此時,實際上,西歐中世紀的莊園制,是一種土地所有制形態,是國王把國有土地以採邑、封地等形式分割給大大小小的領主,然後由領主再把其領有的土地分為領主自用地與農奴份地兩大部分,農奴各自耕種自己的份地,並用自己的工具為領主耕種自用地。份地的收入歸農奴,而領主自用地的收入歸領主。這種土地是不允許買賣的。所以,西歐中世紀的莊園制,是封建領主通過超經濟的強制力迫使農奴無償地為自己提供勞役地租的一種土地所有制形態與剝削形式,同我國漢魏晉南北朝以來的地主通過把土地粗佃給農民從而榨取其實物地租的莊園經營形式不是一回事。因此,為了避免這種由於名稱相同而內涵不同又易於造成混亂的情況,最好不使用「莊園制」或「莊園經濟」等概念。
魏晉南北朝時期,由於民族關係空前複雜化,從而使得在此之前的時期國內民族矛盾並不十分尖銳的情況變化了,出現了民族矛盾十分激斌的狀況。但是,長期以來,有一種否認民族矛盾存在的傾向,從而使得與此有關的一些問題得不到合乎情理的理解。無可否認,在階級社會裡,階級矛盾是無所不在的,而且一切社會矛盾,都會受到階級矛盾的影響與制約,或者帶有階級矛盾的色彩。然而,並不能因此而否認民族矛盾的存在。這是因為,國內各民族之何的矛盾,來抓於各民族之間的自然形成的差異。例如民族血緣關係的不同,主要居住地區的差別,各民族文字和語言、風俗和習慣乃至心理特徵、生活方式等等的不一致,都會在各民族之間產生各式各樣的矛盾。即使在沒有各民族統治者製造和挑撥民族糾紛的情況下,這些差異與矛盾,也是客觀存在的。
假如各民族之間根本不存在上述的民族之間的差異,就無所謂有民族成份的不同,各族統治者雖欲製造和挑撥民族糾紛,也是不能得逞的。因此,完全否認民族矛盾的容觀存在,是不符合歷史實際的。我們只有既看到存在民族矛盾的客觀事實,又承認階級矛盾的存在對民族矛盾的影響,才有可能正確認識這一時期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的文織狀況與此消彼長的複雜關係,換言之,我們要承認這時有民族矛盾的存在,而且不能把任何民族矛盾都說成是階級矛盾。否則,對民族矛盾日趨消失,而階級矛盾卻長期存在的事實就無法解釋。
與應當承認民族矛盾存在的同時,還有一個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發展問題。過去有一種說法,封建社會的主要矛盾,自始至終是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之間的矛盾,按照這種說法,就排除了與上述矛盾同時存在的統治階級之間的內部矛盾與民族矛盾有成為杜會主要矛盾的可能。毛澤東同志曾經指出:所謂主要矛盾,就是在複雜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在有許多矛盾並存的情況下,其中能規定或影響其它矛盾的存在分撼的那種矛盾在多民族國家的階級社會裡,一般都存在著對抗性階級之間的階一級矛盾、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和民族矛盾這三種基本矛盾。這三個基本矛屠,都可以成為社會的主要矛盾。例如當統治階級內部因爭權奪利而發展到流血衝突的時候,就不能不承認這時的統治階級內部矛盾,就成了當時社會的主要矛盾。
當對抗性階級之間的矛盾激化到武裝衝突時,這時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就降到次要地位,統治階級中的各個集團就可以暫時團結一致,共同對付被壓迫階級的起義或革命,這樣的事例在封建社會中屢見不鮮。這就是說,封建社會中的對抗性階級矛盾與統治階級內部矛盾,都可以因具體情況的變化而成為某一時期的社會主要矛盾。那麼,封建社會的民族矛盾,在某種特殊情況下,也應當可以成為某一時期的社,會的主要矛盾。既然如此,我們決不應當諱言魏晉南北朝時期民族矛盾的存在與激烈程度,更不應當把民族矛盾都當作階級矛盾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