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8日修訂後的《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預案將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佔地震發生地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預案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預案指出,中國地震局負責收集和管理全國各類地震觀測數據,提出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年度防震減災工作意見。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機構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策發布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範措施。
預案同時指出,當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庫、核電站等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地區發生強有感地震事件並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中國地震局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報告國務院,同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預案同時對國家抗震救災組織體系、指揮協調、恢復重建以及對港澳臺地震災害應急等做出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