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蘇老師的一生,可以簡單地概括為五個字:提問、追問、卒……
蘇老師是個樂於思考的人,他認為有很多問題沒有得到完美的解答。
蘇老師是個非常謙遜的人,他認為自己給出的答案往往並不完美。 蘇老師是個特別較真的人,他認為無論對方樂不樂意,都得要把話說完整。 於是,對於一些蘇老師認為自己沒搞明白的事兒,他就出去問別人。但是,他所處的那個時代真的是交通靠走、通訊靠吼。蘇老師想和別人聊天,就只有一個辦法,面談。這種方式的優點是能夠讓雙方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深入交流,缺點是交流的氣氛未必友好。跟蘇老師面談的氣氛友好不了,在雅典城裡,這個白鬍子老頭沒事兒就跟在別人屁股後面,問人生意義、宇宙本質、正義內涵這類一不能吃、二不能喝的問題。你應付他不行,隨便說兩句也不行,你不說清楚,他能一路跟著你。你說煩不煩? 蘇老師的結局大伙兒都知道,他被判死刑。被多少人判的呢?500人。而且判了兩次,第一次的票數是280∶220,挺接近的,對吧?這說明當時的蘇老師還沒有惹人生厭到民憤極大的程度。可是第一次被判死刑之後,蘇老師有臺階不下,嘴上還不饒人。於是,有了第二次審判,票數是360∶140。
是的,蘇老師就是被他的街坊鄰居們用票活活投死的。
在蘇老師被羈押期間,他的學生克裡同為蘇老師安排好了越獄的計劃。按克裡同的計劃,蘇老師幾乎可以大搖大擺地從監獄走出去。但是在這個關鍵時刻,蘇老師竟然不同意。他說:「對於一個被控有罪的人來說,即使他確信對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刑罰也是不正當的。作為雅典公民,我應當是一個忠於雅典法律,恪盡公民義務的人。」蠢萌的蘇老師真有個性!
拒絕逃走還不算,在被審判的時候,蘇老師還跟雅典的老大伯利克裡結結實實地吵了一架。按照蘇老師另一位學生色諾芬的記錄,這一架吵得極具學術價值。因為在吵的過程中,蘇老師提出了一個重要的觀點。他認為:存在一種所有國家都應當遵守的「不成文法」,它不是人類創造的,而是神為所有人制定的。看到差距了吧,一般人罵人基本上是問候對方的各位親屬,蘇老師罵人則提出了一個到現在仍是重要理論問題的概念——自然法。
蘇老師是最早把正義作為社會倫理(道德)問題研究的人之一。他把包括正義在內的道德看作一種知識,而知識是人可以通過學習獲得的。蘇老師認為,萬事萬物都是有規則和秩序的,不僅自然界存在著規則和秩序,社會、民族、個人之間也都有規則和秩序。而且,這些規則和秩序不是人類制定的,而是在人類出現之前就已經存在的。蘇老師把這些規則和秩序稱為「整合秩序」。 這個整合秩序是一個超越人類、包含萬物的範疇。在這之後,研究法哲學的學者們把這個整合秩序稱為「自然法」,而研究哲學的學者們則把這個整合秩序稱為「理性」。蘇老師認為,存在一種對於實在法而言不變的標準,通過運用理性,可以發現這些不變的標準。
蘇老師要做的是把這套標準找出來,之後用這套標準來指導人類所有的行為。後來的學者認為,蘇老師的這個嘗試,是要建立一套以客觀上得到證明的價值理論為基礎的實質性倫理體系。這是一種什麼精神?這是一種「萌死你不要命」的精神。
另一方面,自千百年來,圍繞蘇格拉底之死進行的類似「雅典民主的缺陷」、「社會精英和普通民眾的張力」等問題的討論從未停止過,但是毋庸置疑的一點是,他用自己的死成就了雅典法律的活,也給我們生動地詮釋了那句法律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逃監是毀壞國家和法律的行為,如果法庭的判決不生效力、被人隨意廢棄,那麼國家還能存在嗎?逃監是蔑視法律的行為,是踐踏自己立下的契約,是最下賤的奴才幹的勾當。如果我含冤而死,這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由於惡人的蓄意。如果我無恥逃亡,以錯還錯、以惡報惡,毀傷的不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我的朋友和我的國家。」
蘇格拉底提出了法律是國家與各個公民之間的契約,如今如果只是因為法律認為的一項合法的命令不公正就逃走而不服從,那麼他就是違反這個契約。通過同擬人化的法律作想像中的對話時,蘇格拉底讓自己相信,服從法庭的判決而死是他的責任。蘇格拉底對於法律的信仰,也帶著我們去思考一些問題:我們為什麼要信仰法律?法律為什麼能被信仰?我們企盼通過對這些問題的思考來對現代法律信仰有新的認識。[1]
參考文獻:[1]黃瀟筱.法律信仰的悖論——由蘇格拉底之死想到的[J].法制與社會,2009(10):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