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鵬所城平面圖。
嘉靖《清苑縣誌》(影印天一閣藏本)關於大寧都司與府縣的關係記載。
湖南新田駱氏錦衣衛家族宗譜。
山東蓬萊解宋營古城遺址(明百戶所)。本文圖片均由作者提供
【爭鳴與商榷】
近年來,明代衛所制度的研究不斷深入,成為明清史研究的新熱點,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人們對衛所屬性有了更深入的認識,衛所不再僅僅被理解為單純的軍事組織,還兼具行政管理的職責。具體而言,衛所在很大程度上像府州縣一樣,是獨立的管理系統,管轄衛所內的人口、土地、財政、司法、教育和民政等方面,加之衛所又呈現出與州縣不同的特質,這對明清五百多年的社會都產生了深遠的、全方位的影響,所以值得研究的內容極其豐富(參見顧誠:《隱匿的疆土:衛所制度與明帝國》,光明日報出版社2012年;趙世瑜:《衛所軍戶制度與明代中國社會——社會史的視角》,《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3期;等等)。
毫無疑問,近年學界對衛所的基本屬性取得了越來越多的共識,如軍戶世襲、軍民並立、互不統屬等,但對衛所系統的獨立性在定量、定性方面的認知還存在明顯差異,這勢必影響到對衛所基本屬性及其運行的理解,影響到對諸多具體問題的判斷。筆者認為,雖然明代衛所的類型多、分布廣,但作為系統性的制度設計,衛所的基本屬性應具有普遍原則。因衛所具有獨立完整的管理權,將其視為傳統意義上的轄區,要比視為現代意義上的政區更妥當。
衛所屬性的判定與轄地面積大小、劃界清晰與否無關
學界對衛所屬性理解的主要分歧之一是,衛所是否具有普遍的「政區」性質,而判斷其政區性質的標準,是否可以用、如何用諸如衛所管轄面積(屯田數量)的大小、劃界清晰與否,以及是否切割州縣等指標來判斷。有學者沿用傳統歷史地理學的觀點,將衛所分為實土衛所、準實土衛所和非實土衛所,認為「沿海衛所的小地盤、防區和屯田區,皆不足以支撐它成為與州縣相當的行政地理『單元』,基本上不具備『實土』特徵」(李新峰:《明代衛所政區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61頁)。對上述觀點,也有學者提出不同看法,因為《明史·地理志》使用「實土」衛所一詞,只是借用了南朝「實土郡縣」的概念,將防區內沒有州縣的衛所稱為「有實土」。用有沒有實土和「實土性」來分析明代衛所的「政區」屬性,是對「實土」概念的誤解(傅祥林:《「實土衛所」含義探析》,《丙申輿地新論——2016年中國歷史地理學術研討會文集》,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400—405頁)。
確實,早在20世紀30年代,譚其驤在《釋明代都司衛所制度》中就提出:「置衛所以統轄軍伍,設都司以掌一方兵政,其初本與地方區劃不相關。洪武初或罷廢邊境州縣,即以州縣之任責諸都司衛所;後復循此例,置都司衛所於未嘗設州縣之地,於是此種都司衛所遂兼理軍民政,而成為地方區劃矣。」(《長水集》〔上冊〕,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50頁)這句話被後人廣為徵引,以證明實土衛所的政區屬性。然而,他後來對「非實土衛所」的解釋卻長期為人忽視:「《明史·地理志》將衛所分成實土、非實土兩種,實際所謂實土衛所,指的是設置於不設州縣處的衛所,無實土衛所則指設於有州縣處。前者因無州縣,故即稱其地為某某衛、某某所,後者即以某州某縣稱其地,因其地極大多數土地人口皆屬於某州某縣也。但有一小部分土地人口是屬於衛所的……並非真正無土。」(靳潤成:《明朝總督巡撫轄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書前影印插圖)在這裡,譚先生的解釋已非常清楚,實土與非實土之別在於是否當地設有州縣,並不是有沒有土地以及面積的大小,事實上明代的內地衛所、沿海衛所以及在京衛所(在內衛所),也都是有屯地的。
如果認為只有設在府州縣系統「力所不及」地區的衛所,才充當行政區劃單位,也不符合明代衛所的實際情況。因為儘管邊地衛所普遍被認為具有現代政區屬性,也確實獨立管轄有大片疆土,但不同衛所之間很難講有清晰劃界,大量的邊地衛所(實土衛所、羈縻衛所)之間的邊界,反而不如內地衛所、沿海衛所的轄地更清晰。正如周振鶴所說,「在古代,由於開發程度較低,許多政區都沒有明確的邊界,只有大致的範圍」(《中國歷史政治地理十六講》,中華書局2013年,第29頁)。因此,管轄面積的大小和劃界是否清晰這樣的現代政區的指標,並不能直接對應古代政區。考慮到衛所類型的複雜性,為整體把握衛所的基本屬性,雖然它已具備古代政區的基本屬性,但把衛所稱為「轄區」而不是「政區」更具有普遍意義。在衛所轄區內,不僅在明代衛所獨立行使其管轄權,即便到了清代,衛所體系內的若干管轄權仍長期延續,衛所歸併州縣在清代經歷了漫長的過程。
明代的衛所轄區及其管轄權的主要體現
衛所作為獨立的轄區,一是表現為衛所在轄區內具有完全獨立或相對獨立的管轄權,轄區內的治權與區外的行政系統並行存在;二是衛所管轄權與它的轄區大小並無直接關係,與是否獨立成片、劃界清晰沒有必然聯繫。邊疆實土衛所因連面成片,其政區性質會更明顯,而內地衛所、沿海衛所等「非實土衛所」的轄區雖然以插花地、飛地等形式存在,但並不能否定其政區意義的存在。實際上,正是因為衛所具有類似於府州縣的相應管轄權,它才被視為與之並列的獨立系統。
衛所獨立管轄一定的區域(屯田)。作為衛所存在的經濟基礎,屯田的獨立性表現為衛所管轄權的獨立,邊疆實土衛所轄區的獨立性自不待言,內地衛所不論它們的分布如何散亂錯置,也都不影響屯地的官田性質和衛所對它的管轄權,即便到了明末依然如此。在華北,崇禎初年,濬縣知縣張肯堂稱:「李自立,寧山衛軍也,有地七頃……然而隸在衛者,不能去其籍也。」(《辭》卷5《李自立》)在中原,明末歸德府(今河南商丘)侯方域稱:「國初開設屯田,派坐甚遠,幅員甚廣。名隸本衛,地落他處,有相去數百裡者,有相去數千裡者。軍產民產,相錯其間。」(《壯悔堂文集》卷4《代司徒公屯田奏議》)。在西南,康熙《九溪衛志·凡例》有記,九溪衛屯田分布極廣,「衛土非一隅,在慈利縣圖內者僅一衛城,其屯田一在澄州石門界,一在澄州圖內,一在公安界,一在松滋界,一在越永定,在武陵界……」
雖然是插花分布,但衛所與相鄰的府州縣對轄區管轄權的劃分很清晰。嘉靖《清苑縣誌·城池》說:「此縣誌也,何府治軍衛亦志耶?蓋府衛雖不可登於縣誌,然建設之所皆於清苑地焉,故志之。何書略耶?曰詳在郡志矣,縣誌其納,備參考焉,不敢悉懼其僭而贅也。」萬曆《定襄縣誌·田賦志》也記載了衛所和州縣地近而不統屬的關係,「按:屯地與民間相雜,其所從來靡可考辨,顧同一地耳。在民每石派糧一兩,餘屯則五錢,不啻損半猶然逋賦,何哉也?屯餘自有丁差,業屬本衛審編」。
明初衛所屯田的劃撥原則,在內地撥給以無主地,不擾動原來的土地關係,在邊地則以就近整塊分配為主。明初設立衛所或州縣以穩定局勢為前提,內地不少地方是先設衛所再建州縣,地方的行政權也由衛所官來兼理。如在潁州(今安徽阜陽),「(洪武元年)置潁州衛,命指揮僉事李勝守之。潁州自元季韓咬兒作亂,民多逃亡,城野空虛。上因如汴道,過其地,遂命勝築城立衛,招輯流亡,民始復業」,就是由衛所官暫理民事(《明太祖實錄》卷36〔下〕,洪武元年十一月)。在河南鄧州,「守御前所千戶所,治在州治東。明洪武三年命鎮撫孔顯兼知鄧州事。六年,升正千戶,頒印專理軍務」(順治《鄧州志》卷9《創設志·所治》),同樣是軍政合併管理,軍政官設置在先,行政官任命在後。明後期因田土歸屬已相對固定,中央再組成新的衛所,確實需要調整原來衛所和州縣的轄境。在四川,明初敘南衛的屯田劃撥與全國差不多,「凡武職一員皆有田。時當開創,各屬腴田,聽其自擇,而衛有兵丁以備防禦者,概發屯田」(嘉慶《宜賓縣誌》卷20《屯田志》)。但到萬曆初年新設建武守御千戶所時,屯田及千戶所的轄境就要「切割」附近的行政區(州縣和衛所)了,「以九絲城都蠻作亂,巡撫都御史曾省吾勒兵討定,割縣屬山都六鄉,設建武所」(光緒《敘州府志》卷16《明周爻平蠻頌碑》)。建武守御千戶所的轄區範圍是,「府南四百二十裡,東北至瀘州衛九十裡,東至永寧宣撫太平長官司八十裡,西至珙縣百五十裡,南至鎮雄府安靜長官司八十裡,北至長寧縣百五十裡……萬曆元年,剿平山都,水都震懼,悉歸編戶,拓地五百餘裡」(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卷70《四川五》)。在這裡,衛所的獨立轄區和管轄權的劃分明晰可見。
衛所對人口的獨立管理。明代實行「配戶當差」和「以籍定役」的人口管理和賦役制度,軍、民、匠、灶等戶類均世襲,其中軍戶的世襲性更突出。衛所軍戶專有黃冊來管理,必要時再編「勾軍冊」,府州縣戶籍中要開列「州縣軍戶」以別於普通民戶。因不同的戶籍承擔不同的差役,他們的社會角色也不大相同,比如軍戶例不得分戶,以保障軍差的世襲輪替;戶籍身份不同,就讀的學校、參加科舉考試的地點也可能不一樣。現存極其豐富的明代科舉檔案(進士題名、碑錄、登科錄等),大都有戶籍類型的清楚標註,軍戶的數量僅次於民戶。此外,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影印出版的《中國明朝檔案總匯》展示了數量龐大的明代世襲武官群體的官方檔案,從中可見中央對衛所戶籍管理的水平之高,軍戶擁有高度的獨立性,而圍繞軍戶的管理又引起一系列的社會問題。
衛所經濟管轄權的獨立性。衛所屯地的官田性質,直到明朝滅亡都沒有變化,雖然軍田民佃或私下交易在明後期存在較為普遍,但買賣雙方並無合法手續。衛所的倉儲管理權雖然在明前期就交由附近的府州縣代管,但衛倉服務衛所的功能定位並未有大的變動。明末,中央仍有明確規定:「衛所在省,則行文於布政司;在直隸,則行文於該府,一切應徵錢糧,俱代為轉行督催」(畢自嚴:《度支奏議·新餉司》卷10《覆鳳陽衛所屯糧責成該府催解疏》),這裡說的就是「代為轉代督催」。當然,由於軍政和行政兩大系統互不統屬,又要時常發生經濟聯繫,必然會扯皮,軍民經濟糾紛屢見不鮮。例如寧山衛地處北直隸,屯田分散,管理權也多次調整,「直隸寧山衛雖設於山西澤州,其軍餘俱在河南屯住,請仍隸河南管屯官帶管,歲納子粒獲嘉、滑縣,以便放支」(《明憲宗實錄》卷270,成化二十一年九月辛未)。這表明在衛所與府縣不同的系統之間,州縣滲透到衛所財務中的角色只是「帶管」。
衛所司法權的獨立性。衛所系統明初設有獨立的司法機構,在中央,五軍都督府下設有斷事司,為正五品,專治五軍刑獄。隨著五軍都督府的實際權力下降,斷事官在建文時被裁。在地方,衛所的司法權長期存在,各衛所設有斷事司專理刑獄,另常設有世襲武官擔任的鎮撫官,負責處理衛所內部的司法訴訟。如果軍民之間發生了糾紛,兩大系統間要協商處理,尤其是當軍人侵犯了民戶的利益時,不能交給府州縣來審判,要經中央批准後,再委託專門的司法官處置(參見張金奎:《明代衛所軍戶研究》,線裝書局2007年,第181~200頁)。到明中期,隨著權兼地方三司的巡撫、總督的派出,以及科道官體系的普遍建立,衛所與州縣的司法權逐步合併,但主要是從上而下來調整衛所的司法權,衛所與府州縣並行的局面並沒有被打破,府州縣必須得到授權,方可處理衛所的司法事務。明朝中後期,隨著內地衛所與附近州縣的社會交往日益加深,在軍民雜處、高度融合的地方,基層社會秩序的維護與管理出現了軍民合一的現象,這是兩大管理體系長期並行的新變化(黃忠鑫:《明中後期浙江沿海「軍圖」初探》,《歷史檔案》2013年第1期)。例如明末濬縣知縣張肯堂在審判涉及衛所的案件時,仍然需要有相應的授權或委任才可處置,軍、民的法律身份差異並沒有完全消失。
衛所對行政事務的獨立處置。古代,旌表是政府為表彰百姓在引領社會風氣某方面的貢獻所做的獎勵,由各管理部門逐級審查,最終報中央審批,行政程序複雜。衛所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在這一「民政」類事業中也在獨立發揮作用。在邊地的實土衛所,如遼東地區的旌表,均由衛所官奏報完成,嘉靖《遼東志》中有為數不少的旌表,均有「衛上其事,旌表其門」的記載(卷6《人物誌·貞烈》)。在內地衛所,衛所官負責旌表事宜的記載也屢見不鮮,如武平衛(明屬河南都司,治在今安徽亳州)右所副千戶金源妻盧氏,「年二十三歲,夫亡。居喪循理,勤儉紡績,守節無玷。景泰五年,本衛奏,表門閭」(成化《中都志》卷5《貞節》)。在廣東,嘉靖《南雄府志·貞烈傳》記有南雄千戶李純妻葉氏的事跡,「年六十餘。十所軍旗上其事,核實三次,未蒙旌表」(嘉靖《南雄府志》下卷《傳·貞烈》)。到明代中後期,衛所中的儒學官員以及巡撫、巡按等官也參與衛所內的旌表事務。
明朝存在二百七十多年,隨著時代的發展,明初的規定到中後期有了新的變化,衛所軍政與州縣民政兩大系統也從彼此獨立運行,到出現了統一的呼聲和跡象,這一方面來自中央派出的巡撫、總督和科道官,他們的權力都可兼及軍、民兩大系統;另一方面是現實的需要,民政權力不斷滲透到軍事系統中。當然,直到明末民政也沒有取代軍政,軍政系統的獨立轄區和管轄權大部分還在。
綜上,有明一代因為軍、民兩大管理系統的並存,各有各的組織架構,各有各的管轄權,形成了獨立的轄區。在不設司府州縣的邊疆地區,衛所擁有高度獨立的管轄權。在內地衛所、沿海衛所與府州縣交叉錯置的地區,實際形成了軍政並存的「自然境」,比如「河南自然境」包括了河南布政司和河南都司的區域,山西「自然境」包括了山西布政司、山西都司和山西行都司的區域。明代的衛所與司府州縣一樣,具有「地理單位」的性質,只不過,司府州縣是傳統的典型政區,衛所則具備了行政區劃的「必要條件」。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卻不能以現代行政區劃的概念或指標來衡量衛所管理體系,因為它是古代中國在邊疆治理時帶有明顯的變通性、過渡性或靈活性的管理形態。鑑於明代邊地衛所具有比較強的政區性質,而內地衛所同樣擁有獨立的管轄權卻不可以現代政區的標準去衡量,所以可稱衛所為「地理單位」,而從整體上嚴謹地表述明代衛所的管轄權屬性,稱衛所地理單位為「轄區」而不是「政區」更為恰當。
(作者:彭勇,系中央民族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明代州縣軍戶的制度設計與群體身份變遷研究」〔18BZS065〕的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