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能動司法的規律、規則和規範

2020-11-22 中國法院網

探求能動司法的規律、規則和規範

——「人民法院能動司法論壇」綜述

2010-05-12 08:42:11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郭士輝 王明新 婁銀生 丁廣宇

施兆軍 攝影

  編者按:進一步加強中國特色能動司法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創新,是堅持能動司法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任務,是實現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不斷發展的必然要求。5月5日至6日,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光明日報社、人民法院報社以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舉辦的「人民法院能動司法論壇」在江蘇省鹽城市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專門致信表示祝賀,並作出重要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出席論壇並講話。現將出席論壇的三位大法官的精彩觀點摘要刊發,並將理論成果予以綜述。

  能動司法,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規律和基本理念的要求,是新形勢下努力推動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需要,是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必然選擇。為了進一步夯實能動司法的理論根基,從大量生動的實踐中梳理出能動司法的規律、規則和規範,在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中融入能動司法的積極元素,5月5日至6日,為期兩天的「人民法院能動司法論壇」在江蘇鹽城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致信祝賀,要求把握司法規律、堅持能動司法,努力推動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出席並講話。

  此次論壇聚集法學界和實務界的專家學者160餘人,圍繞中國特色能動司法的基本原理、能動司法與人民法院社會矛盾化解、能動司法與人民法院社會管理創新、能動司法與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等問題,採用專題發言、自由發言和專家點評等形式,展開了深入熱烈的交流探討。既提供了宏觀的理論分析框架,又展示了細緻入微的實踐探索;既在堅持能動司法努力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上達成高度廣泛的共識,又為探索實踐的細化規範方面留下了深化認識的餘地。

  一、理論架構:解決是什麼為什麼如何做

  2009年,針對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寧夏、河北、江蘇等地調研時明確提出了「能動司法」的理念。對能動司法的內涵、意義、要求等問題的回答,搭建了能動司法是什麼、為什麼、如何做的基本理論框架。進一步夯實能動司法的基礎理論問題研究,是當前有效指導能動司法實踐,澄清理論模糊認識的當務之急。 

  關於能動司法的內涵。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顧培東認為,當前有關能動司法的觀點表現出兩個特點:一是就當代中國的能動司法與西方司法能動主義的關係未能達成完全一致;二是定義不統一,討論對象不一致,各自為政、各抒己見。因此,應當客觀看待實用主義意義上的西方司法能動主義的社會價值和表現形式。從兩者追求促進社會福祉的共性上來看,不能絕對割裂和忽視能動司法的理論淵源,要有所借鑑、有所揚棄;應當建立一個共同討論的平臺,圍繞一個基本確定的含義進行深入研究。南京師範大學副校長夏錦文認為,兩者雖有聯繫,但基本內涵不同。當下中國的能動司法是指法院立足審判職能,發揮主觀能動性以回應轉型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主要強調的是法院和法官如何積極履行職責,主動順勢而為,有所作為。兩者在形成語境、適用領域、發揮程度以及司法主體上表現出更多的差異性。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吳英姿認為,與西方司法能動主義不同,中國的能動司法是從司法的社會政治功能的角度來說的,它強調人民司法人民性的特質,以及服從黨的執政目標,把司法審判工作放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謀劃和推進,積極主動地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更多的會議代表聚焦人民法院的職能和定位闡釋了中國能動司法的內涵,並形成了基本共識。

  關於能動司法的社會基礎和必要性。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高其才認為,當前社會的變化、市場經濟的導向和民主政治的發展使農民的角色發生了一些變化,民眾之間發生糾紛後,單純依靠禮俗、民間習慣法進行自忍、私了的情況逐漸減少,大部分情況下會訴之法院。從這一角度來看,能動司法的提出有廣泛的社會基礎,與當代中國社會的發展階段是一致的。而且,就能動司法的基本內涵而言,能動司法在古今關聯中繼承了中國固有社會優秀的司法傳統,汲取了一定的精神營養,總結出了某些規律性的認識,對中國固有司法的倫理傳統表達了某種程度的尊重。

  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王立民認為,以馬錫五審判方式為代表的能動司法取得成功的原因在於:滿足了社會司法資源不足的需要;滿足了社會對公正高效優質司法的需要;滿足了實現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需要。《法學研究》總編輯張廣興認為,能動司法能被黨和政府接受、能被人民認可,原因就在於它符合我國的國情,有利於解決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基於不同的知識和不同文化背景,各地措施和經驗應有所不同。顧培東認為,能動司法是一項重要的司法政策,具有必要性和現實性,它是對司法走向的適度調整,是對科學發展觀等主流意識形態的回應,是社會各界對司法認同程度不高的回應。

  關於能動司法對人民法院的具體要求。能動司法的生命活力根植於豐富的司法實踐之中。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羅東川認為,人民法院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是當前堅持能動司法最重要的任務,也是迫切需要研究的現實課題。三項重點工作的每一項要求都與人民法院的職能息息相關。必須不斷深化能動司法研究,強化能動司法的實踐,做到能動地依法服務大局,能動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能動地提升司法公信力,能動地服務人民群眾。

  夏錦文認為,能動司法的實踐因法院層級和職能分工的不同而各有側重,宏觀上最高法院應通過司法解釋,各省高級人民法院多通過具有前瞻性的調研製定司法政策為能動司法提供指導和支持;微觀上,基層法院身處化解矛盾糾紛的最前沿,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線,承擔著大量的審判任務,實踐著更為廣闊的能動司法工作,必須要堅持能動司法理念,要靈活運用裁判方法,要完善司法創新舉措,要適度參與社會管理。高其才認為,能動司法要強調在司法過程中法、情、理的有機融合,慎重平衡各方主體利益。

  吳英姿認為,能動司法對法院的審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要努力把糾紛有效化解在基層、徹底消除糾紛隱患是社會評價司法的最高標準;二是司法應當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更加主動地發現、預防、解決糾紛,而不能滿足於被動受理案件;三是法院不能拘泥於「裁判」這個狹隘的職能分工,只要是有助於預防、化解糾紛的工作,法院都要積極去做,包括積極開展調研、建立糾紛預警機制、提供司法建議為黨委、政府決策獻計獻策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官不能只做單純適用規則的消極的裁判者,而要充當「社會工程師」角色。

  二、鮮活實踐:展示服務性主動性高效性

  王勝俊院長去年在江蘇調研時指出:「我們所講的能動司法,簡而言之,就是發揮司法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地為大局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服務性、主動性、高效性,是能動司法的三個顯著特徵。」一年多以來,各地法院積極實踐能動司法,特別是在在應對金融危機的過程中自覺而為,採取了許多好的做法,為服務大局、促進經濟企穩回升作出了重要貢獻。 

  江蘇三級法院普遍設立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司法應對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加強調查研究,開展分析研判,共形成調研報告679份,向黨政機關和企業提出司法建議1256份,江蘇高院還出臺了《關於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司法應對措施》,並就相關審判工作和案件審理出臺10餘份文件。全力推動和指導破產重整、和解制度的運用,盡力挽救因受金融危機影響遇到暫時性經營困難但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成功審結企業破產重整案16件、破產和解案8件,涉及債權158.25億元、職工1萬餘人。其中,蘇州法院審理的蘇州雅新電子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無錫法院審理的無錫長椿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等案件在全國產生了重要影響。重慶高院針對金融危機期間的社會經濟條件突變,準確做出了案件變化預判,形成了《重慶法院應對金融危機保障經濟增長的研究與對策》。

  針對金融危機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案件不斷增多的情形,浙江高院會同省檢察院、公安廳聯合下發《關於當前辦理集資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嚴格把握企業集資類案件中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確為生產經營所需而向不特定人員籌集部分資金的行為,不輕易動用刑罰,防止因機械執法而擴大打擊面,保障金融危機下企業的正常發展。同時,對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生產經營或投資所需為幌子,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按集資詐騙犯罪依法嚴懲。

  近年來,針對當前形勢和上海政法工作的實際,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始終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不斷更新理念,創新形式,積極能動司法。2008年推出的「司法服務民生六項舉措」,2009年推出的「司法服務大局二十八項舉措」,都取得較好的成效,獲得良好的社會反響。2010年,在鞏固深化拓展上述舉措的基礎上,向社會全面推行系列審判白皮書。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院長季衛東認為,國際金融危機促使中國提前加入到了世界管理秩序之中,理論界和實務界應當注意到全球化過程中的中國的世界使命問題,注意把握國際大局。羅東川認為,把國內和國際形勢聯繫起來全面分析、通盤考慮,歷來是我們黨制定正確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方法。大局不僅僅是國內的經濟社會發展。人民法院並不是在真空中司法,能動司法必須積極回應時代的變化,改革和完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

  三、時代課題:在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中貫徹能動司法

  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與審判工作密切相關,關鍵是找準與三項重點工作的結合點。「能動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創新。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不能因循守舊、被動應付,而必須主動服務,積極作為」。王勝俊院長在今年4月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上提出人民法院工作與「三項重點工作」的十個結合點時,首先提到能動司法。這對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提出了新的重大課題。 

  景漢朝指出,能動司法既是理論也是實踐,人民法院能動司法必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必須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強化能動司法,提高服務水平,要認真總結並大力發揚去年以來堅持能動司法的經驗做法。

  關於能動司法與社會矛盾化解。當前,隨著經濟成分、社會組織結構、利益主體、分配方式、價值觀念的日趨多樣化,一些深層次矛盾逐漸凸顯,社會利益衝突加劇,反映到司法領域的表現是涉訴矛盾糾紛較為尖銳,群體性糾紛增多,化解難度增大。因此,如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不容忽視。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周暉國認為,社會理性、社會生活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在永恆運動中體現著社會需求,因此,為在社會矛盾的化解中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人民法院需要適應社會生活的變革,對司法理念和實踐進行創新,回應轉型社會的價值需求,能動司法即是在此情境下作為一種新的司法理念被提出。能動司法有助於保障和維護人民群眾的權益,發揮司法定分止爭、形成規則之治的功能,對當下中國秩序重構具有不可估量的現實意義。

  鄭成良、吳英姿等認為,當前人民法院加強速裁程序,推行大調解,目的就是要努力使司法便利、廉潔、高效,有利於及時化解社會矛盾,這些具體措施概括起來就是能動司法化解社會矛盾。

  在實踐方面,山東濰坊中級法院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江蘇鹽城中級法院的行政審判年報制度、人民法庭涉訴矛盾糾紛分析年報制度,四川的大調解工作體系以及北京朝陽法院的訴前調解和解工作機制,都給我們提供了能動司法化解社會矛盾的生動樣本。

  關於能動司法與社會管理創新。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的變革時期,傳統的社會管理方式也不斷地發生著轉變,而人民法院作為規則之治的主體,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必將承擔起重要的作用。

  顧培東認為,社會轉型期,國家調控有不斷加強的趨勢,人民法院不得不積極回應這種趨勢,通過延伸審判服務和參與社會管理。吳英姿認為,當代中國的社會控制機制正在經歷由意識形態控制向法律控制的轉變過程,舊的控制機制失效,新的控制機制沒有形成,社會控制一度出現「真空」狀態,急需一種具備理性規約能力的控制機制來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社會對新社會控制機制的渴求客觀上催生和促進了法律或司法控制的發展。

  蘇州中院副院長王侃認為,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不是人民法院的「分外事」,而是人民法院的「分內事」,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是人民法院運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參與社會建設的重要途徑。司法工作對於社會管理創新機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斷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規範、促進和監督制約作用。

  江蘇高院行政庭副庭長朱建新認為,消解行政爭議的根本,在於促進依法行政,推動行政機關提升管理社會的水平,從而減少和預防行政爭議的發生。這就要求行政審判必須拓展審判職能,主動提供司法服務,使行政審判的功能通過審判之外的方式得到放大,從而大大增加對社會管理創新的影響力。

  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法院院長陳勇認為,在急劇變革的社會轉型過程中,人民法院的每一項審判工作都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是通過司法手段和司法事務管理實現對社會的管理。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不斷優化內部機制是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基礎性工作。

  在實踐中,天津法院的訴訟服務中心建設、重慶榮昌法院的「和力模式」糾紛化解權配置,都給與會代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關於能動司法與公正廉潔執法。公正廉潔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動的根本要求,隨著司法審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角色越來越重要,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廉潔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使得人民法院的能動司法也面臨著重要責任。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楊力認為,公正廉潔司法有評價主體從法院自我向人民群眾的轉化問題,能動司法就是要回應這種轉化,通過提高文明的司法服務,通過柔性司法化解矛盾,通過提供高質量的司法服務產品,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權威。

  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院長任國凡認為,能動司法為公正司法積累了新的政治資源、提供了新的裁判視角、打造新的評判標準,同時也使法院工作更加公開透明、使社會監督更加全面有效。

  江蘇省沭陽市人民法院院長李其蘇認為,能動司法與公正廉潔司法之間是互為保障、相互促進的關係,即公正廉潔司法是能動司法的基礎和保障,反過來能動司法也可以有效促進公正廉潔司法。

  在實踐方面,各地法院積極落實公正廉潔的各項保障措施,對增強隊伍素質、維護司法公正發揮了重要作用。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堅持「零容忍」的理念,建立分權制衡的腐敗預防機制、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機制、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威懾機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推進審判公開、擴大司法民主、深化審判監督、強化審判管理、拓展機制創新、提升隊伍素質等六個方面的主動作為,對保障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要價值。

  四、縱深思考:理論挖掘和實踐探索永無止境

  此次論壇的召開,交流了思想,薈萃了觀點,在肯認和堅持能動司法上達成了高度共識;一致認為,論壇的召開為深化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平臺,但與此相關的探討並不會停止,對能動司法的理論挖掘和實踐探索將永無止境。

  能動司法是2009年為應對全球金融危機而提出的重要司法理念。經過一年多的有益探索,能動司法已經超越了它被提出時的具體語境,在深入貫徹落實「三個至上」工作指導思想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上,在推動三項重點工作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會代表普遍認為,堅持能動司法,並非一時之需,不是人民法院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暫時的權宜之計,而是人民法院履行司法功能使命、回應人民群眾司法關切、傳承人民司法優良傳統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應該不斷深化能動司法的實踐,推動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可以肯定的是,能動司法當前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已經充分認識到自己的歷史使命。

  論壇達成了很多有益的共識,但也不乏思想的交鋒和智慧的碰撞,其間也揭示了不少仍待進一步深入探討的具體問題。比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李林提出,要從更廣的視野,更高的角度加強能動司法的理論研究,應進一步研究政府轉型和能動司法的關係,科學發展觀和能動司法的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和能動司法的關係。季衛東提出了中國的鄉土社會問題,90年代後社會的多元化問題,並認為需要深入研究司法如何服務於經濟,服務於政治,服務於人民的問題。羅東川認為,研究和實踐能動司法應當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為指導,不斷解放思想,儘快實現理論和實踐創新。應當多著眼於解決實際問題,總結實踐經驗,不斷與時俱進,從理論上作出新的回答,在實踐上作出新的回應,應當在吃透國情上多下工夫,深入研究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和當前發展的階段性特徵,清醒認識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發展進程,應當正確把握人民法院的基本屬性,準確定位人民法院的職能。

  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發展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能動司法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創新也需要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進一步提升。正如有專家所言,只有理性的判斷,才能使能動司法獲得正當性,也只有理性的能動司法才是我們這個時代所訴求的。和諧社會不意味著沒有矛盾,而是意味著有了矛盾可以按照既定規則順利有效地解決,中國式的能動司法促使法院在參與社會決策、資源分配、促進和解、解決突發事件等方面的表現越來越積極,儘管對能動司法的民主非難和對它濫用的擔心時常伴隨左右,但能動司法在多數時候確實發展了法律,推動了社會的進步,為人民留下了許多司法超越法律而直接與司法正義相聯繫且不斷吸取正義的光輝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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