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段論是法學研究方法論的核心,是做法律分析必須熟練掌握的工具,是法律人必備的基礎中的基礎技能。因此我們必須從一開始學習法學就深刻理解。
在學習法考的過程中,老師們一般都把三段論的講解放在課程最開始階段,因為我是非法學專業,所以初聽三段論時完全無感,並且完全不知道諸如要件、涵攝、法律效果之類的詞是什麼意思。再加上又用字母代替這些概念,更是一頭霧水,不知所云。再加上客觀題主要以考察零散的知識點為主,並不是特別需要嚴謹的運用三段論去解題,所以後續課程講解中老師們不再重點強調,自己也就沒有特別意識到重要性,在客觀題階段我是完全沒有在每次解題時都運用三段論的思維。到了主觀題階段,因為答案的組織需要以三段論的形式呈現,老師們才會又講一些三段論的相關問題。但是就我所接觸的老師,沒有講的特別細緻,出彩,讓我印象深刻的。大概也就是講要這樣組織答案而已。
考完試讀了一些書,從王利明教授的一篇關於法學方法論的講座演講稿裡得到了一些啟發,特此分享。下文冗長是為了更全面展示我的理解過程,最後能夠達到一張圖理解司法三段論。若有錯漏,還請指正。
司法三段論的公式是:
T→R(如果具備了T的要件,則適用R的法律效果)
S=T(特定的案件事實符合T的要件)
S→R(得出結論即適用R的法律效果)
這裡面的T、S、R,我去簡單查了一下沒有查到具體代表什麼,我的目的是理解三段論怎樣幫助我們更好的進行法學研究、案例分析,所以我就也不細究它是TSR還是123了,姑且就把它們理解為邏輯符號吧。
下面我將我理解的過程做一個展示,我覺得我自己按照這個思路去理解是可以幫助我更好的運用它的,學習知識如果理解不到位,不能運用也是沒有意義。所以形式不重要,也不要跟我爭辯形式,我把這個事情看成我們記憶時編的各種口訣,只要在用時知道怎麼還原就好了。
先上結論:JJ(勾勾)— STAR (以司法三段論為核心的法學研究方法論)
一、JJ
JJ念勾勾是提醒我們這是漢語拼音,法律解釋學(Jie)和價值判斷與利益考量(Jia)的代稱。
1.法律解釋學就先從字面理解就好了,就是把原本抽象的法條解釋的具體且標準統一,這樣法官、律師、社會公眾都在一套語言體系和法律標準下交流,才能讓當事人對案件的裁判結果最終滿意。
2.價值判斷與利益考量(即帶有個人主觀色彩的內心評價,「我認為對或錯,好或不好」)主要針對的是涵攝,(也叫攝於或包攝),就是指確定生活事實與法律規範之間的關係的思維過程,將事實涵攝於法律規範,就是檢驗事實是否滿足法律規範的事實構成並因此產生該規範所規定的法律後果。我們需要對利益進行綜合衡量,再加上自我的價值判斷來確定涵攝的過程是否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目標。價值判斷和利益考量不能僅僅運用於結論部分,因為如果單純的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可能導致法官為了照顧社會效果而對法律效果做出犧牲。
二、STAR
1.TSR還是原來公式裡的代指,之前我不太明白T是要件本身還是T到底是什麼,為什麼表述裡要用「T的要件」,後來看了對T的進一步解析,即:將T進一步解釋為T=M1+M2+M3,而將M定義為了T的構成要素。所以才在三段論裡表述為T的要件。但實際上我覺得就把T理解成要件本身就夠了,因為其實只要是正常人也都不會認為任何一個法律條文規定的構成要件就只有一個。
2.同理S也是一樣,特定的案件事實也是可以進一步表述為S=M1+M2+M3,這樣才好有三段論第二步S=T的判斷。按前述說法,我們直接將S理解為事實也是可以的,T和S都不必展開,我想這樣更好理解一些,複雜的問題簡單化。
3.R也是一樣,因為一條法律規則裡包含的可能不止一個法律後果,只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即可,就直接把R理解為結論就好。這是我之前理解時遇到的問題我不知道別人有沒有,但是一個「的」字,之前還是給我造成了一定困擾的。
4. 最後我強行為了組詞加入A,它也沒有特殊的意思就是用它來代指法律規範。即一般法律規範的表述會包含兩個部分T和R。A=T+R。A是法律條文本身(並不是所有法律規範都含有T和R,一般我們裁判引用的多是表述法律規則的法律條文,我為了方便理解直接將A理解為表述法律規則的法律條文),T是法律條文裡表述前提和構成要件的部分,用以與特定事實S中包含的若干要件對應。R是法律條文裡表述法律效果的部分,如果T和S一一對應,證明S完全符合A條文裡規定的T情況時,則將適用R法律效果,即最終得出裁判結論。
簡化版的三段論就成了:
大前提:法律規範
小前提:案件事實
結論:裁判結果
三、插播一點法理學的概念:(每個學科的語言不統一也是造成我們理解不好的原因,再次推薦初學法考的學生聽一下馬峰老師的法理學課程,大概最多兩天就能把最重要的部分學完,對理解其他學科作用很大)
1.法律規範,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一種社會規範。它是構成法的體系的最基本細胞。
法律規範的直觀呈現形式是一條又一條的法條。這些法條根據劃分標準不同又分為很多種類。有的表述的是法律規則,有的表述的是法律原則,有的只是表述輔助性的解釋或者定義。
2.法律規則是我們在裁判和法律分析是最常用的,也是我們常規意義上理解的法律條文。所以我直接把司法三段論裡的法律規範簡化理解成了表述法律規則的法律條文。法律規則的要素又有幾種學說,但不管是三要素、兩要素還是新三要素說,表述法律規則的條文都要包含什麼樣的行為模式(T)造成什麼樣的法律後果(R)。
3.法律原則是為了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目標,規定的作為法律規則補充的條文。法律原則的使用有幾個限制條件:必須窮盡法律規則方可適用法律原則、除非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否則不得捨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沒有更強理由,不得逕行適用法律原則。如果裁判中,法官拋棄法律規則,直接適用法律原則會導致法律規則被架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被放大,最終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對具體法律規則的信賴和預期。
故基於實務中最常用的法律規則,我暫且簡單的將A理解為表述法律規則的法律條文。
四、下圖是我根據王利明老師講解的法學方法論繪製的,幫助理解的司法三段論的結構圖。簡言之,即我們通過運用法律解釋學對法律條文進行理解與適用,在拿到一個特定的案件事實時,將該事實轉化為可以與法律條文規定的行為模式一一對應的事實要件,如果事實與構成要件一一對應則可以在本案中適用該條文規定的法律後果。
依前述所言,我們不僅要在得出最終裁判結果時進行價值判斷和利益考量,更要在涵攝的過程中,進行價值判斷和利益考量。只有在大前提與小前提連接的過程中進行價值判斷,才能避免法官裁判規避推理過程,徑直適用法律原則得出結論(向一般條款逃逸),才能真正保證最終通過司法三段論邏輯推理出的結論,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目標,才能經得起公眾的質疑和考驗。
圖醜見諒,等我學完訴訟可視化肯定就會好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