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網山東1月14日電日前,山東省財政廳、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海洋局聯合印發《山東省海洋環境質量生態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充分發揮財政政策激勵約束作用,加快推動海洋生態保護修復,促進海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辦法》依據不同要素特點,注重分類施策,主要從生態保護成果、直接影響因素、間接影響因素3個層級出發,實施海域水質、入海汙染物控制、海岸帶生態系統保護3類補償(賠償)。
在海域水質方面,《辦法》突出考核目標導向,根據生態環境部確認的近岸海域水質數據,對達標的市,省級按照固定額度給予基本補償。同時,對同比改善的市給予補償,同比惡化的市向省級賠償。推動各市主動落實保護責任,採取針對性措施改善轄區海洋水質。《辦法》明確,對海域水質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優良比例達到100%的市,在獲得基本補償和同比變化補償基礎上,省級給予獎勵性補償。連續兩年的獎勵補償標準為200萬元,以後連續年度每遞增一年,獎勵補償標準提高100萬元。以此類推,年度最高獎勵標準為500萬元。
在入海汙染物控制方面,《辦法》提出,根據全省入海汙染物特點,將河流入海斷面總氮濃度作為測算依據,對入海斷面總氮年平均濃度高於基準值的河流,由所在市向省級賠償。同時,對各市直排海汙染源日均值超標的情況,由各市按次數向省級賠償,賠償標準為50萬元/次。
在海岸帶生態系統保護方面,《辦法》支持各市維護海岸帶生態系統安全,省級根據各市自然岸線長度、濱海溼地面積、沿海防護林面積和新增海水淡化規模等因素給予補償。
《辦法》規定,各地所轄考核海域範圍內發生較大自然災害事件,造成海域水質較大幅度惡化的,本年度不參與海域水質補償(賠償)。跨市河流上遊市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汙染事件或發生較大的洪澇災害的,受影響的下遊市本年度不參與入海河流總氮控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