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7·23」甬溫線動車事故相關法律問題
——人大法學院「高鐵事故的法律審視」沙龍研討會側記
「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針對此次特別重大事故中諸多法律疑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於7月31日舉行了「反思與改革:高鐵事故的法律審視」研討會,憲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證據法等專業領域專家學者聚集一堂,基於媒體公開報導的相關信息,從法律視角對此次事件進行分析研判,以期吸取事件教訓、提煉改進經驗供相關部門參考,盡到教學科研機構的社會責任
「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針對此次特別重大事故中諸多法律疑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於7月31日舉行了「反思與改革:高鐵事故的法律審視」研討會,憲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證據法等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聚集一堂,基於媒體公開報導的相關信息,從法律視角對此次事件進行分析研判,以期吸取事件教訓、提煉改進經驗供相關部門參考,盡到教學科研機構的社會責任。
參加會議的專家學者包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龍翼飛教授、謝望原教授、楊建順教授、莫於川教授、劉俊海教授、肖建國教授、劉品新副教授、張翔副教授、王貴松副教授、姚海放講師。在德國訪問的朱巖教授也發來書面稿件,闡述意見和建議。
龍翼飛副院長肯定了此次沙龍的意義,認為沙龍體現了人民大學法學院的老師們關注國家法律建設、關注民生、關注民權、關注民本的理念,也是匯集法學家智慧為國家的法律建設提供智力支持的具體方式。
針對此次高鐵事故,龍翼飛教授首先認為本次事故可以避免,應該在高速運輸工具、高度危險作業的一切領域中堅持技術上成熟、在措施上保障、在管理上到位的三項原則;其次,在民事賠償上堅持同命同價,讓不同的受害人得到公平、合理、合法的賠償;再次,在重大事故調查中,應當堅持公開的原則。公開理念、公開的調查方式是確定能夠還社會公眾一個真相、還社會公眾知情權的基礎。
專家獻計獻策
解析法理適用
劉俊海教授首先以侵權責任法為依據談受害者獲得公正賠償的問題,具體分析了賠償的每個科目計算當中的問題;其次,他認為在刑事責任追究方面,應當避免按照官員級別預設「領導只是行政處分,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下級基層鐵路段或車站的工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的思路,而應查明原因、一體定責;再次,在事故調查中應當儘量公開,可以採用新聞發布會、調查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必要時還可對專項問題舉行特別聽證會;最後,關於體制改革問題,應當遵循十七大確定的大部制改革既定方向,依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對鐵路事業監管和運營體制進行改革,確保我國該項事業具有較強的國際競爭力。
謝望原教授依據目前從媒體上所掌握的事實情況,分析了本次事故中可能涉及到的刑法上的罪名,分別是刑法第132條規定的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條規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46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同時,針對調查可能得到的事實,鐵路管理人員還有可能涉及玩忽職守的法律責任承擔。
楊建順教授認為及時準確的信息公開是非常必要的,這就涉及到對事故的調查,其中鐵道部參與調查以充分發揮其專業屬性是有必要的;其次,需要在賠償標準上適用統一標準,不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而適用公用事業事故處理的專門法確定賠償標準是合理的;再次,責任的追究應該有一個明確的、合理的、科學的制度架構,而不是一窩蜂地搞問責制;最後,應該在原因分析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建立危機處理流程冊,讓相關人員學習,避免以後再發生類似事故。
莫於川教授將鐵道部政企不分現狀歸結為本次事故的深層原因,事故處理中某些不可理喻的做法也明顯反映了這一點,具體概括為三句話:一、組織目標方面的矛盾——要安全還是要速度?二、行為選擇方面的矛盾——先救人還是先通車?三、依法監管方面的矛盾——算「公務」還是算「家務」?
肖建國教授從程序法角度分析了對受害人的救濟問題,首先,選擇法院因素。本次事故是鐵路重大運輸事故,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事件中,通常由鐵路運輸法院作為管轄法院。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鐵路法院目前正在實行屬地管理改革,逐步移交給鐵路運輸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進行管理,但實際上移交還未完成。如此,鐵路法院事實上仍屬於鐵路系統,受害人家屬如到鐵路運輸法院起訴,結局可能並不理想。同時,即便受害人家屬到事故發生地溫州法院起訴,普通的人民法院在處理這個案件時,仍需要面對訴訟的周期比較長、成本也比較高的問題。從周期角度講,民事賠償訴訟需要經過一審、二審、執行等程序;從成本角度講,聘請律師、自身誤工和交通等費用並不在法院支持的賠償範圍之中。並且在勝訴判決的執行方面也可能面臨諸多不確定困難。由此,在本次事故中,通過協商談判的方式來解決賠償問題是可行的,但考慮到受害人及其親屬的談判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弱勢,建議組織全國性的律師團隊進行公益援助,以增強受害人一方的救濟能力。
遠在德國交流訪問的朱巖教授特別發來《從「風險社會大規模侵權」看動車事故中的死亡賠償》稿件,認為賠償應當依循侵權責任法,同時全國人大有必要對涉及侵權賠償的諸多法律、法規進行統一整合,以結束法律規定混亂的局面。
理性汲取教訓
把握價值取向
劉品新副教授首先分析了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處理的價值取向和具體操作中的差異性規定,指出儘管兩者都按照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儘快恢復生產的順序排列了立法價值取向,但後一條例在具體條文的規定中,主要是關於儘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的規定。因此在此次應急處理中發生的種種問題,可以適當地理解為條例規定的不妥當,而不一定是人的故意為之。其次,在調查組的組成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方面是由鐵道部相關人員參與,違反利害關係人不得參與的原則與規定;另一方面是缺乏公安機關人員參與,在調查取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
張翔副教授主要從言論自由和人的尊嚴兩個層面對本次事故進行評論。他認為本次事故中也體現了諸多言論自由的價值及其實施不足的情形;在事故搶險和後續處理中,包括對死者遺體、傷者及受害人親屬的尊重是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最後,針對組建全國人大特別調查委員會的問題,認為儘管在法律上有依據,但從我國人大代表目前的組成情況考慮,其意義不大。
王貴松副教授以《數位化管理與安全法的人性思維》為題進行發言,認為數位化管理有實效性,但第一,要尊重應有的價值;第二,在數位化管理的過程中要尊重事實;第三,數位化不能取代人的作用;第四,應該數位化的地方卻過於隨意化。
姚海放講師認為社會發展需要技術、管理和人文因素的有效結合。技術因素固然重要,但過於偏重導致的唯技術論、唯數位化傾向反而抹殺了社會發展的本質。先進技術也需要依靠高效管理,否則仍然會引發各種事故。而無論是技術還是管理方面,人的素質即人文因素是至關重要的,基本智識、嚴謹習慣和強烈責任心等要素在社會進步中具有重要作用,這些都需要社會人文素質的普遍提高。
最後,與會的各位專家學者進行了互動交流,並且充分肯定了「重大事件法律聚焦圓桌沙龍」的意義,並期待下次能夠繼續參加此類學術活動。
遠在德國訪問的人大法學院院長韓大元教授非常重視此次沙龍,他表示法律工作者在這樣的時刻必須以學者的良知,發出自己的聲音,盡到對社會的一份責任。(記者蔣安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