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關係的新哲學解釋

2020-12-05 鄧如山

既可以從英國的經驗主義和邏輯經驗主義解釋哲學概念的因果論,也可以從德囯的理性主義和辯證理性主義解釋哲學範疇的因果關係,「英式哲學」和「德式哲學」對因果論或因果關係的兩種解釋方式符合解釋哲學方法論和目的論的等效原理。既不能簡單地認為「英式哲學」缺失了德囯哲學的理性主義和辯證思維,也不能簡單地認為「德式哲學」缺失了英國哲學的經驗主義和形式思維,但英國和德國的哲學思維和哲學傳統存在「跨文化」的差別,這就好像「英式足球」和「德式足球」的差別一樣,從對因果觀念的不同解釋也可看出兩種歐洲哲學的差異。「歐洲的價值觀」既有統一性,也有差別性。統一性反映了事物關係的無差異性,而差別性反映了事物關係的有差異性。

可以把哲學概念的因果論理解為對事物因果關係的理論概括,由於事物因果關係由事物的「因」和事物的「果」兩種因素構成,因此可以把事物的因果關係看成是事物的兩個事件——因事件和果事件。因事件的發生在時間序列的前方,果事物的發生在時間序列的後方,因事件和果事件的先後發生形成了事物事件的因果關係;反之,如果果事件的發生在時間序列的前方,因事件的發生在時間序列的後方,那麼果事件和因事件的先後發生形成了事物事件的果因關係。事件的因果關係和果因關係符合時間哲學秩序論的反等效原理。從科學哲學主體性效應和伴隨性效應的等效關係出發,既解釋了事物現象的普遍聯繫,也解釋了事物本質的因果規律,而事物因果關係從本質上揭示了事物之間的普遍聯繫,完成了對反映事物本質的因果關係的解釋也就相應地完成了對反映事物現象的相互聯繫的解釋,這是科學哲學等效原理在解釋學領域一種具體而生動的應用。

既然存在事件因果關係和果因關係的反等效關係,那麼因事件可以轉化為果事件,果事件可以轉化為因事件,因事件和果事件的不確定性符合科學哲學的不確定性原理或測不準原理;因事件和果事件的可轉化性符合科學哲學的轉換原理或變動原理。以往的哲學以事物的因果關係解釋萬事萬物的普遍聯繫,新科學哲學或「新哲學」以事件主體性作用和伴隨性作用或主生作用和次生作用的等效性原理揭示了事件之間「由近而遠」、「由遠而近」的傳導作用,從動態性或事件之間的相互件用闡明了萬事萬物的相互聯繫。既可以將因事件視為主體性事件、將果事件視為伴隨性事件,也可以將果事件視為主生事件、將因事件視為次生事件,新科學哲學以「事件哲學」中主體性作用和伴隨性作用的等效性詮釋了事物的因果關係和哲學範疇的因果論,這既不同於「英式哲學」、也不同於「德式哲學」的解釋方式。

一個事件產生的原因是另一個事件產生的結果,反之,一個事件產生的結果是另一個事件產生的原因,一個事件的原因和另一個事件的結果永無止境地循環、永無休止地轉換,事件的世界組合成事物千變萬化的圖景。如果將產生主體性作用的事件定義為因事件,那麼產生伴隨性作用的事件是果事件,反之,如果將產生伴隨性作用的事件定義為因事件,那麼產生主體性作用的事件是果事件,這說明因事件和果事件、主體性事件和伴隨性事件的劃分要依照每一個事件在事件關係中的地位和作用來確立。由於事件因果關係、主體作用和伴隨作用的不確定性和可轉換性,因此像佛教「福有福報」、」惡有惡報」的人生觀念並不完全正確,在大千世界存在「福有惡報」、「惡有福報」的人生百態,比如:有的父母「福養」孩子,子女卻不知報恩;有的父母「惡養」孩子,子女卻知恩圖報。

我們每天生活在由因果關係、事物的主體性作用和伴隨性作用編織而成的事件之中,每天都有源源不斷的有關自然和社會的事件發生,有些事件與我們的日常生活相關,有些事件與我們「日復一日」的常規生活關係不大或不相關。電視傳媒的新聞聯播、網絡傳媒的微博、頭條和公眾號每天都在滾動播出幾十條、幾百條有新聞價值或「熱搜價值」的事件,主流媒體主要關注有新聞價值的事件,而非主流媒體對事件的熱搜價值或流量價值更為關切。我們處在各種傳媒事件的「漩渦」中,不會在意哪些是主體性作用的原因事件,哪些是伴隨性作用的結果事件,比如:今年的烏鎮網際網路大會缺少往屆的「熱火」氣氛和吸人眼球的主題,這是由於各地「零零散散」疫情的原因,還是由於網際網路界重要嘉賓缺席的原困?「烏鎮飯局」取消了,而網際網路大佬「自發」舉辦的烏鎮夜宴本來是網際網路大會主事件帶來了一個十分引人注目的「次生現象」。

在判斷主體事件產生的主體性作用和次生事件產生的伴隨性作用時,不能不加思索地認定主體性的作用或效應大而強,伴隨性的作用或效應小而弱,比如:海洋地質地震引發了伴隨性效應的海嘯,人們在日本和印尼等囯發生的海洋地震中發現,海嘯對海洋沿岸的破壞作用甚至超過了地震本身,把核電站建在海岸時必須考慮海洋地震和產生海嘯的可能性。有些事件發生時的主體作用遠遠大於伴隨作用,比如:地球的公轉和自轉產生了地球氣象變化的伴隨效應,地球春夏秋冬的季節變化「由果變因」地帶來了地表花草林木的「花開花落」、繁盛與凋敝,然而,人們「日升而出,日落而歸」的作息活動、林木花草「一歲一枯榮」的生長周期對地球的公轉和自轉沒有產生絲毫的影響,即使有影響也像數學上的無窮小量一樣在最後的計算結果中可以忽略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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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同學科、不同語境中,因果關系所指涉的範圍並不一致。經驗科學中的因果關係一般歸屬於存在論,而規範科學中的因果關係則大致可歸屬於規範論。如德國學者韋塞爾斯所指出的:「對應於刑法擔負的特別目的,自然科學界的這個作為結果歸納唯一原則的因果原則是不足夠和不適當的。在這裡起關鍵作用的刑法上的『原因性』概念,是一個法律—社會影響性上的關係概念,具有本體論和規範性的含義,也就是說既不同於自然科學界的也不同於哲學上的因果概念。」在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中,必須以規範目的的發現和確認作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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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向人與蝴蝶效應,因果關係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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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因果(一) 從我懂事起就發現一個現象,那就是人類有個共性毛病,喜歡為一切事物尋找原因。但凡真實存在的東西,人總要剖析個所以然出來才罷休。有「果」就必然存在「因」,這是所有人的共識。在我二十多歲時,翻閱了不少哲學書籍,無意中發現一個通病,那就是哲學家和思想家們總是先立果然後再圍繞果取證。比如某某哲學家先得出「結論」,然後他圍繞結論找了一大堆素材去證明。表面上是沒錯,但我卻對「素材」這裡起了疑心。大家不妨想想,結論是「果」素材是「因」,結論是唯一的,但是素材卻從來都是成千上萬個。也就是說,為了證明「果」的正確性,創造者會去刻意尋找、挑選「有利素材」,來給自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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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少人心目中,在「解釋自然」這個目標上,科學方法是唯一、最好、最正確的方法。但是從科學與哲學的角度看,為什麼即使在實證研究中,科學方法仍然有其限制。科學家最常見的是追求用簡單的因果關係來解釋現象發生的原因。為什麼會有火?因為氧化反應釋放化學能。為什麼人們要交易?因為對雙方都有利。為什麼會下雨?因為空氣中有太多水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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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珀爾眼裡,人類的認知能力之所以能超越「觀察」,達到「幹預」和「想像」的級別,是因為我們天生擁有一顆善於發現並理解「因果關係」的大腦,這也是我們目前仍領先AI的地方。不過嚴格來說,如同對「時間」或「意識」的理解一樣,在哲學、科學界對於什麼是「因果關係」至今仍未有一致的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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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墨子號的科研任務 我們在日常中發生的具有因果關係的兩件事,它必定會一件先發生,一件後發生。比如:在某一時刻A開槍,在一定時間隔之後,B中槍死亡,這樣「A開槍」(下面簡稱事件A)和「B死亡」(同樣簡稱B)兩件事是具有因果關係的。
  • 論善沒善報,惡沒惡報的因果關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因果關係
    關鍵是人們不懂什麼是善,什麼是因果關係。當人們看到食肉動物吃食草動物的時候,很多人會認為弱肉強食是自然法則,很多人會崇拜效法這種弱肉強食叢林法則。人有輸出愛的需要,有吸收愛的需要,有反饋愛的需要,人吸收了愛的能量產生了滿足感就會反饋輸出愛的能量,與其他人形成愛的能量輸出與吸收的動態平衡關係,產生更多人的愛的分享,這是善有善報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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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中相當因果關係說的判斷方法
    一般認為,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包括兩個層次(或階段),第一個層次是事實因果關係的歸因判斷,應採用條件說;第二個層次是法律因果關係的歸責判斷,需在前者基礎上融入價值考量,對此,我國的傳統學說是繼受蘇聯的「必然——偶然」因果關係理論,目前有影響力的學說是繼受日本的相當因果關係說和繼受德國的客觀歸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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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法因果關係的學理辨析 刑法因果關係的司法證明雖然主要是一個部門法、程序法上的證立問題,但人類思想史上形成的形形色色的因果關係理論,構成了這一活動的前理解。哲學因果關係理論為刑法因果關係司法證明提供了認識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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