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建構邏輯

2020-12-06 煙臺大眾網

  摘要:對治理共同體的內涵做了界定,並基於近年來城市社區治理的現實經驗,闡釋了治理共同體的建構邏輯。研究結果表明,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建構可通過「網絡—互構—團結」的行動邏輯得以實現。首先,通過基層政黨建設的「政治勢能」建立起多元主體的結構化治理網絡;其次,在這個結構化的治理網絡中,通過權威與專業、制度與生活以及權力與權利之間的互構,推動國家與社會的相互先嵌入和相互型構,促進治理共同體中各個有機體的成長壯大。最後,有機體間的互構促使他們持續地開展更加深入的互動與合作,討論和解決社區公共議題,從而形成一種有效的社會團結機制,這樣一種社會團結機制又進一步激發培育了社區的「公共性」,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建構最終得以實現。在當前高度社會分化的背景下,治理共同體將成為一種新的現代社會整合機制。

  關鍵詞: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社會合作;社會團結

  一、問題的提出

  在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巨大轉型中,維繫個人與社會的紐帶以及傳統的社會團結出現了根本性斷裂,需要重新肯定集體性力量,需要一種新型的社會團結與社會整合機制。我國經過四十年激蕩的改革開放,政黨、國家和社會一體化結構逐步分解,市場活力和社會活力得到釋放,由此帶來了多元利益主體的形成和社會結構的分化,於是構建一個廣泛參與的治理體制,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基本共識。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這也是從中央頂層設計層面首次提出的「治理共同體」概念。可以說,「治理共同體」概念的提出,為促進當前形成一種新的社會團結形式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契機和思路。社區作為人們生活的空間共同體,是國家治理的「最後一公裡」,也是社會生活和社會治理的基礎單元,是重塑社會關係、促進社會整合和社會團結的重要載體。因此,能夠推動和體現「社會治理共同體」建設的最佳場域也在社區。

  就城市社區治理而言,治理共同體的建構實際上涉及治理主體結構研究。目前,學界關於此方面的研究主要基於國家—社會權力關係的視角,形成了三種理論取向,即國家中心論、社會中心論和多元共治論。國家中心論代表了強國家—弱社會的關係模式,強調國家在社會發展中的核心和主導作用。國家中心論強調國家對社會的全面控制,社區治理是國家在社區的權力延伸,是為了重構國家權威。社區治理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具備了政治意義和國家意義。[1]城市社區治理的主導權被基層政府和行政化的居委會控制,我國進行社區建設既不是為了建立社會生活共同體,也不是為了促進公民社會發育,而是加強社會控制和社會整合。[2][3]社會中心論者更加關注社會力量的發育和社區自治的培育,強調社會對國家的權力制約。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是我國公民社會發育的重要路徑和社會實體建設的過程。[4]當前以「業主主導型—自治政體」為核心的社區政體系統,促進了社區自組織發育。[5]當前的商品房小區業主維權運動也能逐漸形成中產階級公民社會的微觀基礎。[6]共治論反對國家與社會對立的觀點,強調國家與社會的合作。有學者針對當前中國城市社區治理的最新實踐,總結出了頗具中國特色的「複合型治理」新模式,認為社區既非完全社會學意義上的共同體,也不是完全的行政單元,而是一種集「政治、行政、社會」三種功能於一身的「複合體」。社區複合體超越了國家社會二元論的解釋框架,展現了中國特色的基層治理邏輯。[7]還有學者歸納出了黨建引領下的社區治理模式,通過黨組織調動和整合各類社會主體和資源參與社區治理。[8]

  綜上,國家中心視角強調城市社區治理的政治機制,社會中心視角強調社會自治機制,這是一種「條塊式」的靜態研究。這兩種取向的研究在某一社區發展階段或站在某一立場具有較強的解釋力。但是,對於構建「社會治理共同體」的目標以及當前中國複雜的城市社區治理來說,會有失偏頗。多元共治視角下的「複合治理」雖然與「治理共同體」有一些相通之處,但仍存在兩個問題:第一,「複合治理」雖然指出了社區治理中的政治、行政和社會等主體或要素並不是完全分離的,但各主體或要素之間的聯結過程是怎樣的?它們之間有什麼樣的互動機制?這些問題並沒有做深入探討。第二,雖然有些研究已經開始關注到基層黨建在社區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但並沒有講清楚基層黨建對推動社區治理的作用機理,沒有關注到基層黨組織和其他治理主體的互動關係和互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彼此之間又產生了什麼樣的形塑或建構作用?它們之間能夠通過一種什麼樣機制可以形成一個緊密聯結的「治理共同體」?由此可見,現有研究更多是基於結構—制度視角,忽視了「過程—實踐」的分析。所以,本文的主要任務就是綜合兩種視角,即基於結構—過程的視角,結合近年來中國城市社區治理的現實經驗,界定「治理共同體」的基本內涵,分析不同治理主體之間的聯結機制和行動邏輯,構建能夠闡釋本土情境下社會治理共同體建構的理論分析框架。

  二、治理共同體的內涵界定

  19世紀末,費迪南·滕尼斯在其成名作《共同體與社會——純粹社會學的基本概念》中首先提出並闡釋了「共同體」的概念。他提出了人類結合的兩種形式,即共同體和社會。「共同體的本質是現實的和有機的生命,一切親密的、秘密的、單純的共同體生活,被理解為是在共同體裡的生活。伴隨著單位制解體,我國城市社區呈現出明顯的異質性和流動性,與滕尼斯所描述的 「共同體」內涵相去甚遠,治理陷入困境。受西方「共同體」界定範式的影響,民政部對「社區」這一概念進行了明確界定,指出「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這說明官方對「共同體」傳統的接納和認可。從滕尼斯對「共同體」的界定範式來看,理想中的現代社區共同體應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是一個生活共同體,居民互相交往,守望相助,在社區內會形成一個較為密切的社會關係網絡;具有共同利益,社區居民有共同的問題關注和利益訴求,能夠實現利益共享;具有共同價值,居民在互惠和共享的交往互動中,共同遵守公共規範,產生價值認同和公共精神。基於此,「公共性」應是社區生活共同體的本質特徵,也是治理共同體努力的最終目標。

  受滕尼斯「共同體」理論的影響,目前從虛擬性共同體到全球性共同體,形形色色的「共同體」已經大量湧現。[9]在中國,社會建設領域中的「治理共同體」也同樣被提出來。在此,需要重點釐清「治理共同體」與「共同體」兩個概念的區別與聯繫。從治理要素來看,「共同體」概念解決的是治理目標的問題,也就是社區居民所要達到的一種社會生活狀態。在這個生活共同體中,居民有著較為密切的社會交往,彼此互相關照,關注共同的問題,有著共同的利益訴求,有著相同的價值認同和行為規範,是一種理想的社區生活狀態。「治理共同體」關注的是多元治理主體應該達到一種什麼樣的合作狀態以及怎樣進行合作,解決的是治理機制問題。概括來說,就是要通過「治理共同體」的建構,最終要打造一個社會生活共同體,二者是目標和手段的關係。因此,本研究認為,治理共同體以構建社區生活共同體為目標,來自國家與社會的多元治理主體包括政黨、政府、社會組織、市場主體以及社區成員等通過不斷的互動與合作,推動彼此之間尤其是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相互形塑和建構,實現各自有機體的健康成長,在這個過程中不同治理主體相互獨立又相互依賴,從而實現一種有效的社會團結和社會整合。治理共同體應當具備以下幾個特徵:第一,是一個立體的組織化網絡,在這個網絡中,需要有一個強有力的組織認同和組織凝聚力;第二,邊界是開放的,可以靈活吸納各種治理主體和治理資源;第三,具有公共精神,圍繞公共議題開展協商與合作;第四,致力於構建一種活力與秩序並重的合作型社會。

  三、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建構邏輯

  (一)網絡:通過政黨建設的政治勢能形成多元治理主體強力聚合的結構化網絡

  城市社區結構的異質性需要超能型引領主體,社區參與多樣化需要立體化的中樞型決策平臺,社區治理要素的分散性需要整體性治理機制。[10]從各地實踐看,這個超能型引領主體即為基層黨組織。基層黨組織建設與社會治理耦合互動日益增強,「黨建引領社建」或者「以黨建促社建」的做法蘊含了「政治整合與社會建構」的雙重意志,並且實現了通過政治整合實現社會建構的目標。所以,本文認為,社區治理共同體的構建首先需要通過「黨的全面領導」形成治理的政治勢能,在此基礎上,通過「區域化黨建」的方式,形成不同治理主體之間的聚合機制,從而織起一個緊密聯結的結構化治理網絡。

  1.「黨的全面領導」為治理共同體的構建儲備了政治勢能

  中國公共政策的執行離不開「政治勢能」。政治勢能的核心內涵就是「黨的領導在場」。由於黨是中國的最高政治力量,黨是對國家和社會發展方向全面領導的核心,所以需要通過「黨的領導在場」來產生凝聚力,整合跨部門利益,解決政策執行的碎片化問題,並營造一種有利於政策執行預期的事態演變的趨勢和大勢。[11]社區治理實踐同樣離不開「黨的全面領導」的政治勢能,這是一種不同於政府邏輯的政黨邏輯。2000年《社區建設通知》對黨組織的定位更多屬於黨組織內部建設的範疇;2006年,中組部提出社區工作要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2007年黨的十八大報告正式確認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的提法;2007年「中央13號文」則明確提出「要探索加強黨的建設引領社會治理的路徑」;黨的十九大報告最終宣告「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12]由此可見,政黨建設經歷了從「黨的內部建設」轉向「黨的全面領導」的演化過程,這個過程推動了社區治理政治勢能「由弱到強」的變化。在當前一些城市社區治理實踐中,能夠觀察到「黨的領導」的政治勢能對社區治理的強力領導和推動。例如,成都市在2017年專門成立了中共成都市委城鄉社區發展治理委員會,形成了黨委領導下全面統籌推進社區治理的政治勢能,正是在這樣一種政治勢能的作用下,各種治理資源和治理要素紛紛湧向社區,使其治理效能明顯提升。另外,各地在社會治理實踐中建構起了黨的「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組織體系,黨組織延伸到了基層末梢。黨的十八大以來,國有企業黨建、非公有制企業黨建、駐區單位黨建、兩新組織黨建、樓宇黨建、商圈黨建等黨組織建設風起雲湧,實現了黨組織的全覆蓋,為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建構儲備了強力的「政治勢能」。

  2.通過「區域化黨建」形成多元治理主體的聚合關係

  當前的社區治理存在整合要求與資源離散、服務理念與行政傾向、「塊塊」取向與「條條」慣性的矛盾,區域化黨建通過整合區域中的各類基礎單元和資源要素,建立了多元主體參與的「大黨建」工作格局。[13]因此,在實現黨組織對多元治理主體的全覆蓋後,「區域化黨建」行動則成為多元治理主體和治理資源的有效整合機制,能夠推進治理主體的有機聯結。目前,全國多地都已探索建立了上下聯動、橫向互動的「區域化黨建」組織體系。例如,成都市武侯區充分發揮區黨建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作用,整合相關職能部門力量和資源,聯合轄區所有駐區機關、高校、企業等黨組織,建立區域化黨建工作聯席會制度,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的方式,定期研究區域化黨建重點難點工作,強化組織縱向和橫向的協調,實現區域黨建工作「一盤棋」。同時,聯合駐轄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兩新」組織黨組織,分別建立「區域黨員代表會議、區域黨委、區域黨委辦公室」的工作網絡。[14]區域化黨建實現了社區不同治理主體的有效聯結,通過「黨建聯合體」形成了不同主體間的結構化治理網絡,來自不同主體的黨組織是治理網絡中的「紐扣」,黨組織間上下左右的聯動機制是治理網絡中聯繫不同主體的「紐帶」,通過「紐扣」帶動「紐帶」機制實現對各種力量資源的整合,最終形成多元治理主體的聯結和聚合關係。

  (二)互構:治理主體間的互動能夠催化國家與社會的互構共變

  鄭杭生提出了「互構論」,它是關於「社會互構共變」特別是「社會互構諧變」的理論,互構論的理論前提是承認事物的差別。他認為,「互構」本身是「多元主體」的「交互性建塑和型構」過程,而「共變」是這個變化過程的基本特徵。在社會互構論看來,「社會互構共變」是現代社會主體的行動實質所在,這一實質貫穿在社會生活事實中——差異矛盾、溝通協商、包容諒解、互惠共贏以及權威和強制。社會互構預含了「多元性」前提,多元性意味著參與社會互構的行動主體是多種多樣的,在多元互構中,任何一方的行動都自覺或不自覺地發揮著不同的建塑、型構作用,並對他方的行動意義和性質形成某種影響。[15]如果從國家—社會視角出發,根據互構論的分析範式,本文認為,在通過政黨建設推動形成的結構化治理網絡中,各主體及其性質之間存在一個相互建構、相互形塑的關係,其結果就是實現國家與社會互構共變的基本性狀。國家是擁有最高權力的政治單位、最具權威的政治共同體,代表了現代社會的公共秩序;社會是以個人為終極單元,由眾多個人之間的關係結成的整體,是存在於個人及群體關係過程的共同體。本文認為,國家與社會的互構具體包括權威與專業、制度與生活以及權力與權利的三個維度的互構。其中,權威、制度和權力源自國家,專業、生活和權利源自社會(如表1所示)。

  1.權威與專業的互構

  權威與專業的互構主要體現為政黨及政府與社會組織互動過程中產生的相互形塑。政黨與政府是權威的代表,社會組織尤其是民間專業社會組織體現的是服務或治理的專業性。二者的互構關係在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過程中表現的最為明顯。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正式提出「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同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到 2020 年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制度」。此後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實踐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據統計,在此後2014-2016年的三年時間裡,全國有113個城市加入到政府購買服務的行列中,這三年時間裡新增城市的比例佔目前總出臺城市比例的81.88%。[16]2016年,財政部、民政部發布《關於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加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份額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務支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安排的部分,向社會組織購買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目前,在城市社區,有大量社會組織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為社區居民提供專業化、多樣化、個性化社會服務。另外,調查發現,自從加強基層黨建以來,許多城市社區開始購買「黨建社工」。例如,濟南市歷下區區級財政每年向每個社區撥付30萬元黨建經費,用以支持黨建工作。有社區黨委書記反映:「這30萬經費還是挺充足的,除了平時的黨建活動經費,我們還拿出了一部分從社工機構購買了3個專業社工,社工們除了日常的黨建工作外,還可以在社區開展一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確實很專業,老百姓都很喜歡,社工真的能做到老百姓心裡去」。從基層實踐看,一方面,無論是政府購買服務還是基於黨建需求的購買服務,前提都是政黨和政府對社會組織尤其是社會工作機構專業性的認知和認可,也就是說,社會組織的專業性通過「政治吸納」和「行政吸納」的方式「嵌入」到了國家權威體制內,不僅獲得了權威的承認和接納,而且對政黨和政府專業形象的塑造起到了積極作用,這是一種對權威的形塑,而這樣的形塑恰好來自治理的專業性。反過來說,在購買服務的過程中,政府會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管和評估,這樣的監管和評估會增強社會組織的「合法性」與「規範性」。政黨及政府對社會組織的接納、認可與互動,帶來的必然結果就是社會組織的「公信力」或「權威性」不斷增強,這就為社會組織的成長壯大帶來更多的社會認同和社會資本。所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獲得了權威與專業兩方的交互性塑構,使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獲得了更多的權威性和專業性。

  2.制度與生活的互構

  李友梅提出了中國社會生活變遷的「制度—生活」的分析框架。「制度」涉及以國家為主體的社會管理規則,它與觀念性的、社會性制度相互交織,共同形成能夠作用於社會生活的「制度叢」;「生活」是非正式科層化的社會生活領域,與高度工具理性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活動不同,「自主性」是人的社會生活的最本質特徵,是自我選擇、自我設計和自我調控的活動。「制度—生活」的分析框架力圖在具體的社會背景下,超越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對立關係,闡釋制度與生活間的相互滲透、相互建構又相互矛盾的動態關係。[17]從該分析視角出發,會發現,在當前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的構建中明顯存在著「制度」與「生活」的互構關係及互構過程。例如,在濟南市歷下區的某社區內,活躍著三十幾個興趣愛好類的社區自治組織,如何更好的監督和引導這些活動團體成為社區黨組織考慮的重要問題。「這些組織活躍好多年了,一直沒人管,這幾年我們開始注意到這些組織了,現在都已經對這些組織進行了備案,可以更好的實施監管了。而且在納入我們的監管視野之後,我們社區開始有意去引導他們開展一些志願活動,做一些有益於社區、有益於他人的事情,而不僅僅是自娛自樂的'自利性'組織(社區黨委書記反映)。」這三十幾個自治組織在經過登記備案後,獲得了一定的「合法性」身份,隨後社區居委會及時和這些組織進行溝通互動,通過公益創投的方式對這些組織進行支持和培育,最終引導他們形成了興趣愛好、社區服務、培力增能和志願幫扶四大類自治組織。於是,這些源自民眾生活的、自發性的、自主性的甚至是無序的「非法」組織,經過現有正式制度的幹預和安排,轉變為服務社區的、半制度化的、半自主性的、有序的自治組織。由此可見,「制度」影響並形塑著社區居民的「生活」。反過來,「生活」也在重塑、建構著「制度」。近些年,隨著源自民眾生活的草根組織數量的不斷增加,各地在原有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開始制定實施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制度,規定「根據社區社會組織的性質和類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進行登記;對尚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實行備案管理,經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可以依法開展活動。」所以,制度根據生活的需要,始終處在變革之中。正如有學者所言:「讓絕大多數人的絕大多數行為,在合法的框架裡進行。在一個變化很快的社會,改革要提升制度化能力,也就是化解法外行為,把對他人的與社會無甚損害的法外活動儘可能地納入法內框架。否在,越來越多的人另起爐灶,'不和你玩了',那才叫最大的制度失敗。」[18]由此可見,在城市社區治理中,通過「制度」與「生活」之間的相互滲透和相互形塑,形成了國家與社會「水乳交融」般的「和諧共變」,最終得以發掘、培育治理共同體的諸多「潛在力量」。

  3.權力與權利的互構

  本文認為,在城市社區治理的結構化網絡中,存在著權力與權利的互構機制。權利是現代社會的產物,受到西方啟蒙運動「天賦人權」理念的影響,個人被賦予自由和權力。[19]權利是個人至高無上的、不應受到任何力量幹預的絕對權力。[20]如果從「天賦人權」角度來看,權利是現代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是形成現代社會的根源性力量。[21]政府的合法性和法律的建構應是源自人的權利。所以,權力應當服務於權利,甚至會轉化為權利。查爾斯·霍頓·庫利認為,權利和權力的關係如同小孩跟成人關係一樣,前者沒有權力和力量,而是通過良知吸引人們,於是權力應當保護和引導權利,這個過程中,權利會逐漸成長為權力,最終變成制度化形式。[22]黨的十八大以來強調的社會治理中心下移,其本質要求是資源和權力的下移。權力下移,不僅讓基層黨組織和政府治理權力增加,同時也意味著國家治理權力向社會的釋放,是社會民眾權利擴張的過程。在治理權力向社會公眾釋放的過程中,形成了 「權力」和 「權利」二者相互形塑、和諧共變的關係。例如,當前城市社區業主維權、協商議事等都滲透著權力與權利的互構機制。有學者認為,近些年社區物業管理中業主維權和物業公司存在「零和博弈」的衝突困境。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解釋,社會如果出現混亂和失控現象,從根本上來說是由於社會秩序的建構權力存在真空。[23]所以,社區開始探索政黨政治權力主導下的多元合作。目前許多社區都成立了業委會黨組織,這就使得黨的組織網絡嵌入到物業管理領域,同時開展物業公司的黨建工作,社區兩委成員在業主委員會「交叉任職」,在此基礎上建立「多方聯動+居民共議」機制,解決了物業糾紛的諸多難題,確保了居民物業權益不受侵害。發揮黨組織在物業管理中的領導和監督作用,一方面填補了秩序建構中的權力真空,另一方面從根本上來說,是將政治權力的代表——政黨力量與多元社會力量結合起來,這是向社區居民和社區社會組織的「賦權」,其結果是推動了公眾的權利擴張。所以,城市業主基於產權的抗爭和維權本質上是一個走向公民權的過程,體現了權力和權利相互形塑,能夠促使治理網絡中處於相對弱勢的主體力量的成長壯大。

  (三)團結:培育社區「公共性」

  本文認為,來自國家和社會兩個層面的不同主體間的持續互動以及由此帶來的相互形塑,使得社會信任從人際信任轉向了網絡結構信任,促進了社會「有機團結」的形成,在實現「有機團結」的過程中激發了社區「公共性」,從而能夠建構一種新的現代社會整合機制。涂爾幹在《社會分工論》中提出,社會團結(Social Solidarity)是人與人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協調一致、相互結合的關係,社會成員的共同價值觀念或道德規範是社會團結的基礎和前提。涂爾幹把社會團結分為機械團結和有機團結兩種類型。傳統社會的團結是機械團結,沒有發達的分工,是一個同質性社會,人們的活動生活方式具有高度相似性,通過強烈的集體意識將同質性的個體結合在一切。中國在社區制之前的單位制社會管理時期,就是一種機械團結的社會。隨著市場經濟和社會分工的發展,社會由傳統的機械團結轉向現代社會的有機團結,也就是建立在社會分工和個人異質性基礎上,人們之間的相互依賴關係越來越緊密。在城市社區治理的結構化網絡中,通過權威與專業、制度與生活、權力與權利的互構,使得不同治理主體在不斷的互動合作中產生了越來越強烈的相互依賴感。這樣一種基於社區異質性的「再組織化」過程能夠推動實現現代社會的有機團結,有機團結在形成的過程中逐漸激發和培育了社區的「公共性」,而「公共性」正是社區治理共同體的核心要素和本質特徵,也是治理共同體建構的最後一個關鍵環節。

  不同學者基於各自學科視角對「公共性」做了闡釋。哈貝馬斯認為,公共領域向所有社會公民開放,這個領域能夠形成公共意見,公民可以自由組合,能夠自由的表達和公開自己意見。[24]羅爾斯認為,公平和正義中天然存在著公共性。李友梅認為,公共性意味著個人與群體的互動,「公」或「公意」只有在參與中才具有公共性。當前社會治理體系中「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正在催生社會建設領域裡的「公共性」。[25]總的來說,城市社區生活早已超越了傳統的「差序格局」以及個體或家庭的「私」的層面,需要個人從私人領域中走出來,在社區「公共空間」中形成對公共問題的更多「共識」,開展共同行動。基於此,本文認為,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中的「公共性」可以在橫向及縱向的互構中得以實現。一是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共同參與解決公共問題,形成治理共同體的公共責任和公共規範。例如,具有諸多「頑疾」的老舊社區是推動民主協商的最佳實踐場域。清華大學「新清河實驗」課題組在對其實驗點之一的某老舊社區治理的社會學幹預中,充分運用了民主協商的方式,搭建協商議事平臺,從居民中選出關心公共問題的議事委員,議事委員在社區兩委的領導下,圍繞社區公共事務,公開自由的表達意見,理性平等的討論協商,努力縮小分歧,達成共識,並建立由物業公司、街道及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社區通過協商議事解決了社區公共空間更新、停車難、綠化改造、自行車棚搭建等50多件日常生活問題。[26]由此發現,社區治理的組織化民主協商機制使得多元治理主體間的互動和交往持續增加,在協商過程中不同主體進行了有效的分工與合作,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依賴性也不斷增強,推動了社區關係網絡的重構,促進了社區治理共同體的有機團結。同時,在持續的問題協商過程中,培養了社區居民的公共責任感,而民主協商本身的過程和機制也會促使治理共同體形成解決公共問題的公共規範和行為準則。二是通過自下而上的訴求反映以及自上而下的需求回應,構建了治理共同體的公共信任和公共價值。例如,杭州市湖濱街道通過社會組織管理運營的「湖濱晴雨工作室」形成了「問計於民、問需於民」的訴求反映和決策影響機制。工作室圍繞社會的難點熱點和百姓關注點,每周確定一個討論主題。作為志願者的民情觀察員根據確定的主題「走家串巷」,搜集相關民眾意見和建議,並針對一些即將出臺的政策徵求民眾意見。民情觀察員們每周定期匯聚到工作室,進行溝通交流,對搜集的意見進行梳理歸納,形成專題信息上報市委、區相關部門,同時積極保持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繫,確保問題得到有效解決。[27]在這個案例中,來在黨政、社會組織、志願者以及成員個體等各方通過民主協商,在互動與合作中共同討論公共議題,解決公共問題。在這樣一個協商過程中,增強了政黨、政府與社會間的相互信任,形成了國家與社會的有機團結。這種自上而下的意見收集和自下而上的訴求反映以及問題的解決最終激發了治理共同體的公共精神和公共價值,社區共同體的「公共性」也因此不斷獲得激發和培育。

  四、結語

  本文首次嘗試對治理共同體的內涵做了界定,同時基於近年來城市社區治理的現實經驗,闡釋了治理共同體建構的行動邏輯。本文認為,治理共同體以構建社區生活共同體為目標,來自國家與社會的多元治理主體包括政黨、政府、社會組織、市場主體以及社會成員等通過不斷的互動與合作,推動彼此之間相互形塑和相互建構,實現各自有機體的健康成長。在互構過程中,不同治理主體相互獨立又相互依賴,最終實現一種有效的社會團結,促進社區「公共性」的生成。回顧整個治理共同體的建構邏輯,隱含著一個核心要素,即社會公正的價值理念。社會公正是現代社會基本制度安排的基本理念依據,它有兩個基本價值取向,一個是共享,一個是自由發展。共享的重點在於平等,能夠最大限度消除社會成員之間的隔離因素,求得整個社會的整合團結,使現代化建設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事業。自由發展能夠把個人差異化的具體追求同切身利益密切結合在一起,以激發社會活力和創造力。[28]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整個中國現代化建設的關鍵環節,而治理共同體的建構又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機制。從當前城市社區治理共同體建構的現實經驗看,社會公正的價值理念已經貫穿其中。比如,一些地方的協商治理為什麼能夠成功地解決諸多實際問題?從前文一些成功案例中可以發現,在黨組織強力聚合下,以維護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為出發點,消除不同群體間的隔離因素,避免依附性或內捲化問題,使他們能夠平等、自由地協商,聚焦利益訴求者問題的商討,最終達到問題的解決和需求的滿足。這樣平等、自由的參與協商公共議題,不僅激發了社會活力,同時也促進了社會團結和社會整合,有助於構建一種新的現代社會秩序。

  刊發於《山東社會科學》2020年第6期

  作者:陳秀紅,中共山東省委黨校公共管理教研部、治理現代化研究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基層社會治理、社會政策。

  [1]宋道雷:《轉型中國的社區治理:國家治理的基石》,《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3期。

  [2]吳曉林:《中國城市社區更趨向治理了嗎——一個結構-過程的分析框架》,《華中科技大學學報》2015年第6期。

  [3]楊敏:《作為國家治理單元的社區——對城市社區建設運動過程中居民參與和社區認知的個案研究》,《社會學研究》2007年第4期。

  [4]李友梅:《社區治理:公民社會的微觀基礎》,《社會》2007年第2期。

  [5]陳鵬:《城市社區治理:基本模式及其治理績效——以四個商品房社區為例》,《社會學研究》2016年第3期。

  [6]郭於華、沈原:《居住的政治——B市業主維權與社區建設的實證研究》,《開放時代》2012年第2期。

  [7]吳曉林:《治權統合、服務下沉與選擇性參與:改革開放四十年城市社區治理的「複合結構」》,《中國行政管理》2019年第7期。

  [8]韓冬雪、李浩:《複合制結構:「聯合黨建」與「三社聯動」科學對接》,《理論探索》2017年第5期。

  [9]李榮山:《共同體的命運:從赫爾德到當代的變局》,《社會學研究》2015年第1期。

  [10]姜曉萍、田昭:《授權賦能:黨建引領城市社區治理的新樣本》,《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9年第5期。

  [11]賀東航、孔繁斌:《中國公共政策執行中的政治勢能——基於近20年農村林改政策的分析》,《中國社會科學》2019年第4期。

  [12]吳曉林:《治權統合、服務下沉與選擇性參與:改革開放四十年城市社區治理的「複合結構」》,《中國行政管理》2019年第7期。

  [13]杭勇敏、陶維兵:《社區治理視閾下的區域化黨建模式創新》,《學習與實踐》2014年第3期。

  [14]《統籌資源共駐共建,著力構建區域化黨建新格局》,http://dangjian.people.com.cn/n1/2017/0807/c117092-29454671.html.

  [15]鄭杭生、楊敏:《社會互構論:世界眼光下的中國特色社會學理論的新探索》,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527頁。

  [16]李健、張文婷:《政府購買服務政策擴散研究——基於全國31省數據的事件史分析》,《中國軟科學》2019年第5期。

  [17]李友梅:《自主性的增長:制度與生活視野下的中國社會生活變遷》,《2008年度上海市社會科學界第六屆學術年會文集(年度主題卷)》2008年版,第331-342頁。

  [18]周其仁:《改革的邏輯(修訂版)》,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2頁。

  [19]John Finnis:Nature law and nature right.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0,p.206-209.

  [20]王莉君:《權力與權利的思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0頁。

  [21]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出版社1998年版,第492頁。

  [22]查爾斯·霍頓·庫利:《社會過程》,洪小良譯,華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頁。

  [23]鄭長忠:《多元共存條件下社區治理的政黨邏輯——以上海臨汾社區物業管理黨建聯建工作為例》,《理論與改革》2009年第2期。

  [24]尤爾根·哈貝馬斯著:《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曹衛東譯,學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3頁。

  [25]李友梅、肖瑛、黃曉春:《當代中國社會建設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國社會科學》2012年第4期。

  [26]談小燕:《老舊社區治理的社會學幹預——以「新清河實驗」為例》,《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19年第4期。

  [27]陳娟:《協商視閾下的社區治理:杭州「湖濱晴雨」工作室的機制創新與經驗啟示》,《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2012年第1期。

  [28]吳忠民:《中國現代化論》,商務印刷館2019年版,第5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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