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孟煥良 通訊員 林靜)花鳥市場因電線短路停電,致經營戶的珍貴觀賞魚無法及時供熱供氧而死亡,陳老闆認為花鳥市場不能及時維修電路,花鳥市場稱是經營戶用電量過大而致電線短路。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對該起索賠案作出判決,根據整個停電事故經過及雙方對觀賞魚死亡的過錯程度,判定經營戶陳老闆和花鳥市場各擔半責。
2012年11月25日,陳老闆承租了黃巖花鳥市場門面四個攤位,用於經營觀賞魚生意。2014年1月10日18時許,花鳥市場突發大範圍停電。當得知當晚不能及時恢復用電,陳老闆急了,因為店內加熱泵、恆溫器、水泵等工具的長時間停運意味著觀賞魚面臨災難。22時許,陳老闆設法搭設好臨時電線應急供電。
經查,停電是因花鳥市場內的電線年久老化、用電負荷量過大等原因發生短路。
此次停電,讓陳老闆損失不小,店裡的一條紅龍魚和多條其他觀賞魚於次日死亡,後又相繼死了三條紅龍魚。一條紅龍魚的價值就要上萬元,陳老闆心疼不已,遂於2014年年底將花鳥市場訴至法庭,索賠4條紅龍魚的損失計6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間花鳥市場搬遷至現址,安裝了小電荷電線供市場租戶照明使用。2012年以來,陳老闆等一些租戶隨著生意規模的擴大,引進了紅龍魚等各種珍貴熱帶魚種進行飼養銷售,並配置了加熱泵、恆溫器、水泵等工具,導致近年市場用電量激增,市場內常因電量負荷過大保險絲跳閘而停電。花鳥市場常設一人管理市場日常相關事宜,市場內租戶的水電費均由花鳥市場方代為收取後統一繳納,至事故發生前,市場內的電線未進行大面積更換。
法院審理認為,花鳥市場作為經營攤位的出租方,對市場負有管理責任,對租賃設施有維護、添置的義務,應及時了解市場各租戶的用電情況,並對市場內線路定期檢查和及時更換,以保證各租戶的正常經營。現市場內的用電量是最近幾年逐漸增加的,花鳥市場也有專人管理市場及收取水電費,對市場內電線不堪負荷而短路的情況是明知的,但卻未盡到管理職責,也未能履行及時維護更換電線的義務,對因停電導致觀賞魚的死亡負有相應的責任。
陳老闆作為經營者,對自己的財產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在事故發生前其已明知市場內有頻繁停電的現象,但對可能出現的經營風險防範意識不足,管理上仍麻痺大意,不及時購買小型發電機等設備,也沒有和花鳥市場溝通用電量的改變情況並要求花鳥市場更換電線,對觀賞魚的死亡應自負相應責任。
法院綜合整個停電事故發展經過及陳老闆、花鳥市場對紅龍魚死亡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花鳥市場對陳老闆紅龍魚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由陳老闆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