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湖裡法院16日通報稱,近日經兩級法院審理,一名業主因房屋滲水與開發商長達10年的糾紛得到了最終結果。
法院介紹,2010年7月柯先生購買了廈門市湖裡區某小區的房子,當年底入住不久他便發現房屋外牆多處滲水,於是向小區物業反映,物業公司向他推薦了維修單位。他花了3600元維修費,但沒多久又滲水了。
柯先生認為外牆滲水說明房屋質量存在問題,這十年來他為此多次與物業、開發商溝通,最後還向法院提起訴訟。2016年10月,他向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起訴物業公司和小區開發商,要求對房屋進行維修並賠償損失。
但這次訴訟,他於2018年2月選擇撤訴。兩個月後,他再次起訴,被告只有物業公司。法院判決認為,根據司法鑑定意見以及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的約定,因房屋建築質量、設備設施質量問題造成管理服務質量未達標準,物業公司不負違約責任,因此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2018年11月,柯先生轉而起訴小區開發商。但開發商在法庭上表示,房屋於2006年11月竣工驗收合格,防水工程的保修期為5年,沒有證據證明房屋2010年就滲水,只是柯先生的個人陳述,因此公司不應擔責。開發商還提出,柯先生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
依柯先生的申請,湖裡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房屋滲水原因及損失進行鑑定,結果顯示,客廳東側外牆滲漏為雨水滲入,是因暗裝配電箱,外牆截面被削減近50%,且該位置靠近填充牆與剪力牆接縫處,易發生滲漏;臥室凸窗等另外3處牆體滲漏,是由於空調冷凝水、雨水在空調擱板積累,經空調擱板板底或擱板與牆體交接處滲入。
鑑定意見認為,因外牆滲水導致的裝潢裝飾、設備損失為21817元,30000元鑑定費由柯先生先行墊付。
湖裡法院審理認為,配電箱安裝不當減弱了外牆的防水功能是造成柯先生家房屋牆體滲水的主要原因,屬於建築施工質量問題。柯先生主張2010年底房屋出現滲水,其作為房屋所有人,對房屋的情況最為清楚,而且在之前的訴訟中,所陳述的時間、情況均一致,可以採信,當時房屋仍在5年保修期內,他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他於2016年10月才向開發商主張權利,但在此之前,就已經要求物業公司處理,這是日常生活中業主慣常採用的維權方式,應視為已經採取合理方式維權,沒有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湖裡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向柯先生賠償滲水維修費3600元、因外牆滲水造成的損失21817元、鑑定費用30000元。開發商不服,提出上訴。廈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屈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