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2年「8·26」特大交通事故照片引發「微笑局長」事件,事件中安監局局長受到網民集中關注。本文以此事件為代表,探索了輿情傳播顯現出的「光靶效應」,通過定義對輿情事主的「光靶效應」及分析網絡受眾傳播狀態,深入研究了傳播規律、階層屬性、矛盾碰撞過程,發掘其社會性成因並提出應用對策。為全面認識網際網路反腐的傳播價值和意義,充分理解和積極應對公眾傳播權利的實踐創造,嚴肅認真對待網絡反腐的社會機制表達及其蘊含的改革訴求,提供了建設性策略和參考意見。
【關鍵詞】網際網路反腐;光靶效應;網絡傳播權利;社會階層
引言
技術的不斷變革使得媒體傳播發生深刻的革命,微博等新興社交媒體實現了傳播方式到內容的雙重變化,新媒體的媒介化社會形態產生了強大的社會影響力,對於民眾生活、社會結構乃至社會發展趨勢都產生了巨大的作用。近年,網民通過官員在公開場合出現的照片監督公職人員的風氣正在興起。
2012年8月26日,在陝西省延安市發生了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張現場報導照片中露出微笑的陝西省安監局局長楊達才受到網民集中關注,微博紛紛出現其佩戴多塊名表等問題。9月21日,陝西省紀委確認,身陷「微笑門」和「手錶門」的陝西省安監局局長楊達才存在嚴重違紀問題,依據有關規定,撤銷其省紀委委員,省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早在2008年12月,南京市江寧區原房產局局長周久耕因發表「查處低價銷售樓盤」言論而遭到網友人肉搜索,被爆出抽天價香菸、戴名表等腐敗嫌疑,被網友稱為「天價煙局長」,周久耕隨後受到有關部門的審查,並被移交司法機關。
兩起典型的網際網路反腐事件都有類似的起源——高調迕逆民意的官員,其問題隨後被一張時空定格的照片揭開,從而將行為放大到了轉型期中國的網絡輿論場①,永遠地定格在歷史空間中。紀檢介入後發現嚴重違紀問題,最終事主丟官去職,平息民憤。之後,各地官員們在穿戴方面悄然進行了改變,許多地方的領導都對手錶諱莫如深。這件事除再次驗證了網絡反腐的巨大威力之外,還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吏治和官風的清明,客觀上起到了對官場奢侈之風的遏制作用。
一、事件主體的「光靶效應」
在茫茫人海之中,當陽光照射到某個人身上時,他就變成了眾矢之的,受到四面八方的關注、調查、問詢和質疑。李良榮和喻國明等眾多學者指出,媒介化社會的形成將影響力輻射到每一個人,網民從傳統「受眾」變成自媒體化「參與眾」,擁有了社交媒體所賦予的關注、調查、問詢和質疑能力,體現在以內容分享、評論轉發、收藏置頂和線下討論為主的全媒體權利上。本文認為,當網際網路上大多數受眾將這種權利和能力投射到某一事件及主體的時候,能量匯聚成太陽一樣的光芒,穿透傳統時空局限和地域體系結構的一切障礙,照射到事件主體之上,從而形成標靶。當所有人用各種制度標準和規則理解去監督衡量某一個體時,往往能發現並放大問題缺陷,形成輿論風潮,從而倒逼組織機構進行程序調查,最終以體制內製度性約束完成對事件主體的處理程序。
在許多場合的私下交流中,一些官員對於網絡輿論場的態度偏向於負面和嫌惡,認為網絡輿論場充滿了烏合之眾與網絡暴民的身影。與此同時,他們又開始嚴肅地看待媒體潛能和時空定格下的自身符號,從衣著穿戴到言行舉止開始謹慎行事。對於公職人員而言,這種謹言慎行既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網際網路監督的勃興形成了一種顯著的體制外約束力量,這是一種產生於網絡民意監督,推動大眾媒體捲入,獲得政府機構關注並啟動紀檢程序的解決路徑。由於起源突發的偶然性和事件發生的概率性,這種看似「隔牆扔磚」「槍打出頭鳥」的網絡監督機制,實際上形成了一種潛在的威力巨大的陽光照射能力,並與事件主體的言行狂悖程度成正比,形成以事後
監督控制來約束公職人員,並促使公職人員事前自律的超道德約束。
作為啟動網際網路監督的誘因,發生「光靶效應」的前提條件是該事件主體在具體事件上高調迕逆民意和觸犯「眾怒」。整理以往案例發現,在生命安全、生存安全、健康、生育、就業、教育等公民基本權益上,最容易發生忽視和破壞基本權益的事件。此時,事件主體言行舉止挑戰到公眾的倫理道德底線和公開規則,如果嚴重背離了公平和公正等社會理想規則,就會導致「眾怒」的形成。
一國的社會秩序是建立在對最大公約數的全社會信奉基礎上,包括政府宣導、社會倫理和公眾守望的理想規則。當行為事件挑戰了一種公開宣導的社會秩序時,也就意味著事理衝擊延伸到了公開規則層面,從而具備稱之為輿情事件的燃點和爆點。然而,這類行為事件極有可能作為潛行規則而事實存在著,並因事件主體經常性的工作和日常行為而被廣泛地忽視,進而忽視了事主在跨越表達界面時,微小言行「過線」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的規則歧義和嚴重破壞性。
「光靶效應」還體現了階層屬性問題。事件主體往往是社會地位較高,擁有社會資源、一定的權力和財富的人群,總是處於非對稱權力結構中的上層,從而具備特定的階層代表性,也吸引了大量底層民眾的關注。由於現階段不平衡加劇和「階層固化」②等原因,已經形成了一些約定俗成的文本標籤,如「富二代」「官二代」等。這種文本標籤,更是將一種「文本差異」表達在實際傳播中,往往蘊含了不良事件的指代性,因而形成了文本敵對化的符號表徵。該符號進一步加持在社會認知中,從而形成一種態度鮮明的、非黑即白的、對於轉型期深層次社會問題的表面化理解。這種「文本差異」的根源在於社會矛盾的積累和階層差異。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同時,貧富差距客觀上也在不斷加大,權力和資源路徑下的代際傳承,已經成為媒介化社會傳播中不可迴避的現象。
因而,當光芒照耀到享受著不公開不透明福祉的事件主體時,其行為的合法性、收入的合法性、身份的合法性,都將經受一種由情(公眾輿情)入法(公開制度)的全面嚴格審核程序。而事件主體由於長期依託並隱蔽在不需要公開透明的規則保護中,很容易滋生腐敗行為和失衡的跋扈心態,促使其時空定格畫面和社會行為剪影在網絡的輿情監察程序面前曝光,在嚴格的法律檢查程序面前落馬,以不光彩的結局驗證了公眾行使網際網路反腐傳播權利的預先假設。
二、網際網路傳播受眾的叢林
社交媒體的網際網路世界,拉近了每個人的傳播距離。這種效應在網絡公眾應對突發事件時尤為凸現。由於傳播的相對性,每一名受眾在自媒體狀態中,可以主動地無限接近和關注輿情事件主體;與之相對,輿情事件主體就不得不被動地「囚禁」於「光靶」之中,飽受網絡公眾的「圍觀」,包括被廣泛知情、被評論、被批判、被監督,不但喪失了網際網路傳播的主動性,而且可能完全無法作出應對。
微博等社交媒體完全打破了傳統的人際傳播、組織傳播和大眾傳播網絡,任何個人在網絡上面對的都是無限多的個人,當海量的受眾質疑信息撲面而來時,事件主體將要面臨一個被無限受眾、無限媒介、無限問題來批判有限個人的情況。更何況,這種無限來源是隱蔽的和潛在的,具備「叢林」的特徵。
本文提出社交媒體反腐中的「叢林」觀點,認為相對處於「光靶」的事件主體而言,「叢林」是指事件主體之外的網際網路傳播受眾的傳播狀態,其典型效應包括:
其一,網際網路「叢林」的受眾是匿名的、隱蔽的和不可預測的。因此,受眾的傳播行為,包括關注、知情、轉發、評論、監督等行為,都是來自「叢林」狀態的信息共有和交換。
其二,受眾能夠認知到其相對於事件「光靶」處於「叢林」中,因而有意無意地增強了對於事件「光靶」的批評攻擊意圖。
其三,事件主體難以辨別和應對網絡受眾的傳播。由於網際網路社交媒體用戶數達到了上億數量級的規模,使得信息傳播受眾和潛在傳播來源廣袤而無法估量。依據冪律法則,由於分母巨大,而使得分子僅為一的事件主體,不能有效識別和處理來自某一受眾的傳播信息,因而導致並加劇了這種信息黑暗。
在網絡輿情事件中,一些富有正義感的網民往往充當著「公民報導者」的角色,他們把事件發生的全過程甚至是事件發生的相關背景資料編輯整理上傳到網際網路上,使廣大網民了解事實的真相。作為網絡輿情事件的主要傳播者,他們中間有揭秘者、發帖者、各種專業人士以及法律界人士等,他們和廣大參與討論形成「圍觀」的網民一起組成網絡輿論大軍,共同討伐事件中涉及的一些相關人員及組織。隨後,傳統媒體的跟進參與則推動了現實社會的行政管理與制度管理體系對事件的處置。
「叢林」的複雜構成決定了事主難以認知。由於受眾對於事主而言,具有匿名性、隱蔽性和不可預測性等特徵,因而其組成來源更為廣泛,動機目的也不一致。這也使得網際網路反腐具有新聞特徵和社會傳播動員的基礎。「叢林」包括公眾、媒體、公知、政府官員、社會組織、街頭巷議、外評觀察家、評論員、「深喉」、競爭者、其他干係人等等,形成複雜的「叢林」關係,完全超越了金字塔組織嚴密而嚴格的管理結構,也不能通過強有力的行政制度來統一行動、擺平紛爭。正是這種社會化力量的崛起,造就了個人或單一組織無法對應的社會化力量集群。對於具體事件、某個案例事主而言,「叢林」是深邃的,也是力量龐大超凡的。
「叢林」具有一定的光明性,網際網路反腐已經形成了一種社會性監督和規制力量,新傳播者對公權力擁有者和使用者進行逆向授權,體現了公權力的真正所有者是「最廣泛的社會公眾」,並由其中最活躍的、最積極的、在社交媒體影響力上主動領先的新生力量主導了這種開放性的媒介化社會進程。體現了自媒體時代自授權的受眾傳播權利建設,包括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等。與之相對,「表哥」等「光靶」落地,源於不法公職人員依仗其在傳統制度和組織層級中的權力和資源,「自然而然」(由於潛行規則的固化和泛化,從而形成一定程度上對公開規則的滲透)表現為監察社會和規制輿論的權力濫用,實質是捍衛和保障自己不法的既得利益、地位和權力,淪為抗拒社會制度和社會批評的對立面,甚至成為一種壓制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負面力量。
最終,輿情在光明與黑暗的碰撞中激蕩並湮滅。從「叢林」中投射的微弱星光聚沙成塔,將潛在的公職人員照成「光靶」。「光靶效應」的結果不是黑暗戰勝了光明,而是網絡社會自發的光明的傳播行為,消除了公職人員階層中的腐敗現象。